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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營改增對商業銀行采購工作的影響和建議

2018-04-08 01:17盧劍
消費導刊 2018年2期
關鍵詞:采購納稅人營改增

盧劍

摘要:2016年5月起,我國銀行業被納入到營業稅改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的試點當中,商業銀行正式開始繳納增值稅。本文從實際出發,分析營改增對商業銀行采購工作的影響,并提出了應對改革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營改增 采購 納稅人 增值稅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開了營改增試點,將包括金融業在內的其他行業正式納入到營改增試點當中,我國銀行業從此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營改增可以減少商業銀行的稅收負擔,由于存在的抵扣機制,商業銀行本身及上下游客戶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費用支出,提高盈利能力;在宏觀政策層面,銀行業和實體經濟的關系將更為緊密,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更能有效的發揮作用,在經濟新常態的大背景下,營改增對推動供給側改革、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實現產業結構轉型升級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營改增相關概念解析

1.關于納稅人身份。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對于境內的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除非找稅務機關代開),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對于境外的候選商:不區分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憑“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二、營改增對商業銀行采購工作的影響

營改增之后,商業銀行轉變為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主要取決于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而商業銀行作為金融服務的提供者,采購類支出所涉及的進項稅額占據商業銀行進項稅額的絕大部分,商業銀行通過進項稅額來抵扣應繳納的銷項稅額,從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稅負。因此,營改增對商業銀行采購工作會產生較大影響。

首先,采購成本發生變化。營改增之前,商業銀行采購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總額就是采購的總成本,營改增之后,商業銀行及供應商的納稅人身份都發生了變化,采購支出總額為含稅價格,但由于一般納稅人可以實行進項稅額抵扣,采購成本實際上變成“含稅價格-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在含稅價格不變的前提下,實際采購成本下降了。但實際上,供應商往往會提高服務或產品價格,造成采購成本增加。

其次,采購流程發生變化。營改增之后,商業銀行在分析采購成本和收益時,要綜合考慮供應商提供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包含可抵扣進項稅額在內的實際成本,因此,從供應商的選取、采購談判、評委評審、合同簽署以及費用報銷等環節都應進行重新梳理以適應營改增的需要。商業銀行應以營改增為契機,在保障支持服務的前提下,通過采購流程的再造,提高采購的經濟性。

三、營改增后商業銀行采購工作的應對建議

1.供應商管理。首先,在采購工作中要識別供應商的納稅人身份。營改增以后,由于納稅人的身份不同,有的供應商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有的不可以抵扣,因此,在供應商的推薦及采購執行環節要了解候選供應商的納稅人身份,還要了解供應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中哪些是可以提供進項抵扣的,在實際操作中,要盡可能的選擇納稅人身份為一般納稅人的供應商,充分發揮營改增的抵扣效應。其次,在供應商的資格審查及后續管理方面要加大審查的力度,商業銀行應該對供應商的資質及票據的合規性進行嚴格審查,以規避稅務風險。

2.采購評審管理。首先,在采購項目的選擇上要充分考慮營改增的影響?!盃I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見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等采購項目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在采購的需求階段,采購項目的實施人員要判斷采購項目是否能進行進項抵扣,做好充分的采購規劃并制定合理的采購策略。此次,在具體的采購評審中,要充分考慮進項稅額的抵扣機制,在評審過程中要計算各候選供應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用實際成本進行價格評審,確保評審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如在候選供應商中有小規模納稅人,應將身份為一般納稅人的供應商提供的價格換算成扣減進項稅額之后的價格,與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價格進行比較,確定評審環節中的價格指標。

3.合同簽署管理。營改增所涉及的合同條款主要包含價格條款和發票條款兩個方面。在價格條款方面,在營改增之前,采購合同一般不會對采購方和供應商稅費的承擔問題進行約定。但營改增之后,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價格和稅額是分開描述的,采購的含稅價格和不含稅價格往往差距較大,因此,在采購合同中,必須明確采購價格是否包含增值稅,避免產生合同及法律糾紛;在發票條款方面,有關增值稅發票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商業銀行應該在采購合同中明確關于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防范風險條款,對供應商的行為進行制約,同時規避自身的法律風險。在具體操作上,建議在合同中規定供應商必須提供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明確一旦供應商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規范甚至存在虛增的可能性時,供應商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對采購方進行賠償。此外,建議在合同中約定供應商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以便商業銀行根據所在會計期間的銷項稅額多少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保障抵扣銷項稅的及時性,合理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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