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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會計與稅法中收入的差異

2018-04-08 01:17盧書穎
消費導刊 2018年2期
關鍵詞:收入確認會計

盧書穎

摘要:一般來說,企業會計人員會依照會計的準則規定來處理企業的日常賬務情況,再依照國家稅法進行納稅申報,而隨著國家相關政策的調整,當前二者在確認收入的時候具有不同之處?;诖?,本文首先闡述了會計與稅法收入差異產生的原因,之后從幾點角度講解了會計與稅法在收入確認方面的具體差異,最后分析解決會計與稅法中收入差異的策略,希望能夠為關注該領域的人士提供理論借鑒。

關鍵詞:收入確認 會計 收入與稅法

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當前會計的處理工作也在向精細化的趨勢發展,而會計收入的確認與稅法的處理具有差異性。由此,在工作的處理過程中,應當注意分析二者之間在目標以及職能等方面存在的不同,以便減少在工作中出現重大錯誤情況的發生,從而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工作提供高質量精細化的服務,進而積極借助二者之間所具有的不同優勢,更好的指導企業的經營活動,實現現代化的轉型發展。

一、淺析會計與稅法收入差異的原因

(一)會計與稅法收入目的的差異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演化發展,當前我國的會計準則以及稅法制度也在不斷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進行深化改革,在逐漸變動的過程中,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之間的確認方式也呈現出越來越大的差異性,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企業財務會計與政府稅務會計之間交流的難度。在分析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之間差異之前,首先要明確二者之間存在差異的原因,繼而再根據差異的成因逐漸探究二者之間的內在聯系。在我國經濟發展的市場中,各性質企業在會計核算的過程中具有極強的目的性,更看重通過財務數據信息的分析,來真實客觀并且全面的反映出企業當下在生產經營以及財務方面的收入與支出情況,以便隨時更改企業發展的戰略方向,因此,企業的會計收入更看重數據信息的具體化與利益化。另一方面,稅務收入的目標則更具備宏觀性以及調控性,在目標上更看重穩定社會經濟發展的秩序,以便通過宏觀的數據報告情況,調整國家的財稅政策,保護國家納稅人的基本利益不受損害,由此在收入的統計方式上更具備嚴肅性與科學性。

(二)會計與稅法收入原則的差異

從另一方面來看,會計收入與稅務收入在原則性上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在統計收入的具體操作中,同樣也要從原則性這一角度,來考量二者之間功能方面存在的差異。企業的會計人員在統計收入的時候,會更重視權責發生以及謹慎性這兩方面的原則,其中的謹慎性原則要求會計人員對于會計核算的工作做到盡可能精準的計算,需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客觀態度,合理評估或者預估企業發展過程中的成本消耗以及財務損耗等情況,不可出現主觀臆斷上的高估或低估企業經營過程中的收支損耗情況,從而避免企業在發展的戰略決策層面出現重大錯誤。其次,謹慎性原則還要求會計人員運用科學的核算方式,將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成本以及損失錄入到負債中,繼而實現權利與責任的有機統一。而在收入的確認方面,稅法則更講究確定性以及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其中的確定性原則要求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落實稅收的各項制度,包括在征稅以及減稅的過程中,都要以法律作為行動的重要理論參考,以此來保證對稅收對象的公平征稅,而收付實現原則更看重征收上來的稅目,與最終入庫的數額能否保持一致性,由此實現稅收全流程的科學精準。

二、淺析會計與稅法中收入確認的差異

(一)提供勞務收入的差異分析

會計準則制度與稅法中有關于勞務輸出收入方面的規定也具有一定的差異性。會計準則在規定不跨年度勞務收入的時候,通常是以勞務的開始為依據,在完工后按照合同或發票進行勞務收入的結算,而對于跨年度勞務的規定,則是要從勞務開始時計算,按照不同的會計年度進行區分。例如,會計準則中規定應當用完工的百分比計算勞務收入,主要可以從勞務的收入與成本、勞務引導的交易為企業創造的經濟效益、能夠計量的勞務總成本與總收入三個方面入手。而對于不能實現粗略計算的勞務收入,企業可以按照預期補償的金額來結轉成本,如果勞務的預期成本得不到補償,企業也可以不確認收入,而是將其納入當期的費用中。從勞務收入這一點的對比上來看,稅法的規定則比較簡單,直接規定著在建筑、安裝等行業,或是為船舶等企業提供加工勞務滿年,就可以按照工作量或時間來獲取收入。由此二者在不跨年度勞務收入上的規定具有一致性,而在跨年度勞務收入上卻存在差異性,從中能夠看出稅法對于謹慎性原則的不承認,而企業卻需要這一原則來防范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二者的出發點不同所以產生了差異。

(二)在銷售商品收入上的差異

在銷售商品這一方面,企業的會計準則中規定著商品所有權的確認標準。也就是說,企業需要將商品的報酬和風險都轉移給購買方,并且還要將商品的繼續管理權也進行轉交,不再對已售出商品進行額外的控制,并確保商品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經濟利潤能夠歸屬于企業,從而可以看出來會計準則在銷售商品方面的規定,更看重企業風險與報酬的變更情況。再看稅法中雖然沒有制定確認收入相關的具體規定,但是有一些舉例式的說明,規定著在商品的銷售過程中,無論貨物是否到達購買者手中,交易也應當從直接付款的當天就開始生效,而且如果在銷售商品的時候采用了預付款的方式,那么就應當從貨物發出的當天開始生效,并且,從貨物已經被賦予可銷售行為的時候,就可以被視為貨物發出的當天??梢姇嫓蕜t與稅法在收入確認時間方面的差距也比較大,相比之下會計制度及準則更傾向于從謹慎性原則的角度出發,考慮的更多為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的收入情況,畢竟企業的會計準則需要為企業的經營活動服務,從中也可見稅法的立足點是財政收入,更側重于收入能否實現社會上各企業的價值,較少考慮到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風險因素。

(三)在代銷收入方面的差異

代銷收入屬于特殊銷售業務的范疇,在會計處理與稅法上也有著截然不同的規定,首先應當分析會計準則的處理規定。從會計準則方面的規定來看,主要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視同買斷,這一步主要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簽訂合同協議,合同中需要規定委托方應收取的代銷貸款,而受托方在制定售價方面則不受限制,在銷售過程中產生的差額利益也自然歸受托方所有。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的時候,就不需要再多余確認銷售的收入,委托方也只需要記錄商品的數量及規格即可。等到受托方銷售出商品后,再根據實際賣得的價格確認收入,同時向委托方確認代銷清單,委托方就可以直接根據代銷清單核實具體的收入。另一方面是收取手續費,手續費主要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收取的依據就是代銷商品的具體數量,它代表著受托方的勞務收入,但是受托方在收取手續費后,就必須按照委托方規定的商品價格進行售賣,這時便不能再自由定價。從稅法對于代銷收入的規定上來看,在將商品交付給他人代銷或銷售之后,都應當等同與商品銷售,還同時規定了在委托他人代銷貨物后,還應當第一時間確認代銷的清單。顯然稅法更承認商品的錢貨一體交易,而并不提倡在貨物銷售過程變相收取手續費的形式,繼而從直觀上就能感覺到稅法從規定上,對于參與貨物銷售雙方利益的合法保護。

(四)非貨幣性交易的收入差異

在非貨幣性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的資產形式很少涉及到貨幣交易,由此會計準則對這一交易形式有著較詳細的規定。企業需要在非貨幣交易的過程中,以企業資產賬面上的價值以及應付的稅款,作為換取資產入賬的重要依據,在過程后中如果出現了想要補價的情況,還應當再次以上述依據作為資產入賬的依據,而收到的補價就按照資產賬面價值減去差價的原則,再加上企業的收支情況以及應繳稅款,來作為資產入場的價值依據。在這一點上,稅法傾向于將交易雙方當作銷售來處理,而且存貨的銷售價格要按照產品在市場上的售價來決定,如果沒有參考的銷售價格,就采用成本價利潤的方法計算應納稅的價格,至于不同產的形式,就要按照銷售的不動產稅目原則繳納營業稅額,而且在計算資產在轉讓過程中的損益時,如果資產已經預先進行過應納稅額計算,那么在計算收益的時候就可以不必再計入應納稅的所得額,可見在非貨幣性的交易過程中,會計準則立足于企業能夠獲得的利潤多少,而稅法傾向于監督企業在交易過程中的合法操作,以保證企業稅收收入的正常繳納。

三、淺析解決會計與稅法中收入差異的策略

(一)會計收入增強對稅收信息的輔助

當前企業內部的會計準則主要是由我國的財政部制定,而稅法是我國的稅務總局在衡量國民經濟增長的基本特征之后,進行的綜合考量制定,這兩種方式在具體的目標以及原則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由此在以法律作為行動依據開展各項工作的時候,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和沖突狀況。從整體上來看,會計收入與稅務收入都是為了通過科學合理的手段,來實現對于特定部分收支情況的整體計算與分析,繼而為社會的生產實踐提供保障,二者雖然在落實的具體方面具有差異性,但是在最終的目標上還是具有致性,以此看來縮小二者之間的差異也有較大的可行性。因此,可以增強會計收入與稅務收入之間的協調與聯系,使得會計收入中的重要信息也能為稅務收入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繼而促進二者之間的優勢互補,以便逐漸在加強聯系的過程中,促進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收收入法律法規的升級與完善。

(二)會計收入與稅務收入的整體協調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在市場中面臨著越來越激烈的競爭,使得以往能夠為國家管理部門使用的會計信息逐漸具有開放性,開始流通到投資者、債權人以及相關部門中。雖然會計信息的流通渠道開始擴散,但是當前不同部門對于會計信息的需求側重以及使用側重都有所不同,也就使得會計信息很難滿足不同部門中會計信息使用工作人員的基本需求,因此,需要在投資人、債權人以及有關部門之間建立有助于協調的機制,使得信息能夠按照特定的流程為不同部門所運用,以提升會計信息的使用價值。例如,隨著新會計準則的流通,投資者、債權人以及其他使用者都需要大量的會計信息,來實現對于新會計準則的全面了解,使得會計信息對于稅收信息的支持程度明顯減弱。會計人員在處理稅收信息的時候,往往也只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簡單調整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額,由此便難以實現會計收入與稅務收入的整體協調,也不利于降低二者之間的差異。

(三)會計收入與稅務收入的交流融合

在當前的生產經營條件下,要縮小會計與稅務在收入確認方面的差異,應當注意加強二者之間的交流融合,繼而借助二者之間的共性,提升二者在收入確認方面的聯系性。稅法的制定與完善主要是為企業在市場上正常的經營活動提供法律保障,繼而協調企業在納稅方面的活動,將會計利潤作為納稅調整的基礎,由此稅法具有協調財政收支平衡的作用。稅法的調整雖然穩固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企業的納稅負擔,由此需要增強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聯系,以便制定稅法的相關人員可以及時了解到企業財務收支的特征,繼而吸取企業會計準則在執行過程中的可借鑒成分,增強有關于收入確認方面稅法制定的科學合理性,繼而在有效帶動企業經濟效益提升的基礎上,增加國家的財稅收入。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當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發展到了成熟的階段,由此國家也一直在不斷的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調整會計準則以及稅收的政策,使得二者在收入的確認方面出現了新的變化,也產生了較之前大不相同的差異。企業應當認識到二者的差異性在生產實踐中,有助于提升經濟效益的積極方面,以便綜合運用二者所具有的不同優勢,來指導實際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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