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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創新研究

2018-04-19 08:24楊鵬
法制與社會 2018年7期
關鍵詞:法律機制區域物流

關鍵詞 區域物流 物流監管 物流合作 法律機制

基金項目: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年度項目《打造升級版背景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物流合作發展法律保障研究》(14BFX 137)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楊鵬,廣西財經學院教師。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55

隨著中國—東盟戰略合作的深入,中國—東盟升級版的打造,中國—東盟互聯互通漸入佳境,特別是區域物流合作的程度已經達到前所未有的景象。這對于中國—東盟區域合作來說無疑是值得肯定的。然而,繁榮的物流合作也帶來了些許問題。據我們調研所知,中國—東盟區域物流合作依舊存在著監管不嚴、監管不力,發生爭端后救助無門的現象,究其原因在于當前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的法律機制尚不健全,現有規定操作性不強。因此,加強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

一、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及其創新的必要性

(一)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的基本內涵

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既不同于區域物流監管機制、國際物流監管合作機制,也不同于普通的國際物流協定。在我們看來它是指在中國—東盟區域物流合作的過程中,中國與東盟十國為了保證中國—東盟區域物流合作的需要,通過國家之間的互相協商合作,使得中國與東盟各國法律在對物流的監管上形成規范有序體系。從廣義上講,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是指中國與東盟各國物流管理機關對區域物流合作過程中的有關事項進行合作溝通,形成的各種條約或者協議法律活動。狹義上的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僅指中國與東盟之間簽訂的有關物流監管的協議或條約。在我們看來,至少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首先,監管主體,由于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涉及到雙方乃至多方,因此,其監管主體也是多方的,不僅包括中方的立法主體、司法主體和執法主體,而且還包括東盟國家的相關主體。

其次,監管對象。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與國內物流監管來說,其關鍵區別就在于其監管對象的不同,其涉及的監管對象為中國—東盟自貿區成員國之間的物流合作。

再次,監管依據。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與其他監管機制相比,其監管依據主要是自貿區成員國之間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

(二)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創新的必要性

中國—東盟升級版打造,中國—東盟自貿區經濟往來日益繁榮,使得中國—東盟區域物流也不斷深化,對此,只有加強合作,才能為成員國的經濟發展以及自貿區的更好合作提供堅持的保障。因此,加強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創新還是十分必要的。

1.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要求

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已是世界經濟發展的主流,這要求在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過程中要盡可能減少經濟發展障礙,從而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實現區域間的合作。從中國—東盟區域物流情況來看,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是經濟全球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減少和消除各國、各地區之間在經濟、貿易、技術、投資、運輸等方面存在的障礙和限制,促使資源配置能夠在區域范圍內自由進行,從而實現經濟貿易發展、技術進步等目標”。 因此,加強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創新,通過法律的形式規范自貿區成員國間物流合作主體的有關權利和義務,減少進而消除國家之間、企業之間存在的壁壘,實現區域物流共同發展是十分必要的。同時,也有助于整合現有物流產業資源,加快形成統一的、綜合的、全方位的、多層次的、快捷高效的物流系統,推動中國—東盟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必然要求。

2.提高中國—東盟區域經濟競爭力的必然要求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是由發展中國家建成的第一個區域性合作組織,但是由于本身發展因素的制約,目前經濟發展深度與廣度遠不及其它區域性組織。究其原因在于當前自貿區各國之間為了各自利益,著眼本國發展,在總體規劃上尚未達成統一意見,國家間的交流合作常常是相對性與選擇性。作為聯系中國—東盟經濟發展關鍵環節,物流合作程度直接關系到第一、二、三產業的發展成本。通過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的創新,使得自貿區物流合作的硬件設備與軟件環境都得到有效提升,從而促進整個區域經濟對全區各國產生吸聚和輻射。 從這個角度來說,加強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創新,能夠促進自貿區物流交流與合作,有助于構建物流信息網絡一體化,實行區域物流的一體化,從而提高中國—東盟區域經濟競爭力。

3.改善中國—東盟進出口貿易的需要

中國—東盟區域物流合作監督法律機制的創新,通過相關法律規范形式,能夠有助于改善中國—東盟進出口貿易。首先,通過協調合作,形成法律規范。對運輸形式和風險轉移等進行統一,便于減少運輸的時間和成本,從而降低商品的進出口成本。其次,通過有效的監管合作法律機制在形成良好的運輸和物流系統同時,為貨物準時送達提供了必要的保證。此外,在監管合作法律機制的統一規范下,改善物流也降低中國和東盟國家之間的地區價格差異,給商品的短缺和過剩提供保險機制,從而改善中國—東盟進出口貿易。

二、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的現狀與不足

(一)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的現有規定

中國—東盟自貿區建立至今,已簽訂一系列協議,這為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的創新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證。據我們檢索所知,主要有以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關于修訂〈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項下部分協議的議定書》、《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協議》、《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服務貿易協議》、《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爭端解決機制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政府海上運輸協定》、《中國與東盟航空合作框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等等,這些協議雖非專門的物流監管協議,但是客觀來說,這些規定在實踐中對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及其監管法律機制的創新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的不足

1.中國—東盟區域物流合作的法治理念不強

目前,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的創新還面臨著一系列的現實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一方面需要堅持實踐中問題為導向,增強其預見性、引領性和保障性的同時,也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機制的構建。然而所有這些的規范有效建立,離不開法治思維。因為無論是國際社會發展還是區域經濟發展,都離不開國際法治,它是“指國際社會各行為體共同崇尚和遵從人本主義、和諧共存、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并以此為基點和準繩,在跨越國家的層面上約束各自的行為、確立彼此的關系、界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處理相關事務的模式與結構?!?然而,由于中國與東盟各國法治發展水平與程度不同,法治傳統也各異,其較大制約著當前中國—東盟自貿區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的創新。

2.各國物流監管法律制度落后

由于中國—東盟自貿區成員國經濟發展水平落后,且尚屬于發展中國家組成的區域經濟組織,這為自貿區的發展帶來廣闊的前景的同時,也成為其發展的一個重大不足,其關鍵在于法律制度落后。具體到中國—東盟區域物流合作監管來說:由于目前中國—東盟自貿區成員國之間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對于物流監管合作,目前還依靠政府的行政措施來行使。而政府行政措施天生具有透明度低、穩定性、連續性不強以及管理混亂的弊端,容易導致監管效率和有限,監管依賴于政策的現象。加之,成員國之間容易受到市場發展的影響,更加導致當前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體系形成上的困難,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戒指,存在著監管法律上的沖突與空白。

3.監管合作缺少專門的機構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成立以來,中國與東盟之間經貿往來日益密切和頻繁,區域物流監管合作也逐步展開,但截至目前,尚無專門機構來協調處理監管合作中遇到的問題,多以會議、論壇等形式開展監管合作工作。然而由于會議時間的有限性,加之,物流業涉及的環節眾多,產業面廣,管理部門眾多,并且各國的部門之間本身就存在規定不統一,交接手續不常用現象,使得其很難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會議的形式解決好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一個常設的機構來對監管合作的整體進行統籌和把控,僅依靠分開的部門來銜接,必然由于法律的滯后性造成監管空白,甚至會因為行業交叉形成重復監管,浪費監管資源。

4.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自貿區的合作離不開自貿區成員國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因為受制于國家間文化、國情等多方面的限制,只有將相關信息的有效披露才能及時、準確防范風險,做好預警機制。對于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來說,信息也是物流業發展的關鍵,但是由于各國物流服務發展程度、法律規定不同,一方面包括我國西南地區以及東盟國家物流信息化水平本身有限,另一方面,各國只依據本國法律規定進行形式披露。但從現有的情況來看,中國—東盟區域物流合作過程中有關物流信息的披露還僅僅停留于形式,并未落到實處,究其原因,一方面源于成員國思想的保守,“東盟國家普遍把經濟資料當作自我發展的策略工具,而非可以共享的公共產品,所以他們不愿意向外界披露有關金融、經濟的數據和信息,即使被迫披露,披露的多半也是無用的甚至虛假的信息?!?另一方面,由于國家政權的需要,目前的物流監管合作常常受到本國事務等因素的阻擾,甚至為了經濟利益的需要,出現地域保護主義。更深層次原因還在于目前中國—東盟之間并沒有簽訂專門的走物流監管合作保障協議,使得信息披露制度于法無據,沒有約束力。

總之,隨著中國—東盟區域物流業的發展,中國—東盟物流監管合作的并未能與之跟進,特別是信息披露制度未能與之適應,這是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不足的重要方面。

三、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創新的宏觀思考

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創新非一朝一夕能夠達成,其不僅受制于成員國傳統因素制約,也受到各國經濟利益的影響。但要想中國—東盟自貿區經濟繁榮,實現各國貿易更好更快發展,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的創新非常關鍵,對此,我們認為當前從宏觀上至少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樹立中國—東盟區域物流合作的法治理念

中國—東盟區域物流合作不僅涉及到企業利益,也涉及到國家之間的利益。要想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的形成,就必須取得國家間的認可。因為“國家行為的改變、國家利益觀的重構,都不會自動自發地形成,而是需要理論的引導,需要為國家指明方向,設立一系列的原則和價值目標?!?這種引導的關鍵即在于法治理念的培養與引領。具體來說,首先要加強成員國之間的交流協作,通過相互之間的學術交流與實踐訪談,使得成員國之間在監管協作法律規定上認識上達成一致,認識到監管合作法律機制創新的重要性。這點當前的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中國—東盟物流合作論壇起到了較好的示范作用。當然要想中國—東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的深化,就必須專門形成中國—東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論壇,通過論壇形式以及其它走訪形式,增強彼此認同感。其次,要加加強成員國之間要實現物流法律規定的公開化,形成法律公開平臺,讓各成員國之間的法律規定互相知曉,避免保護主義出現。再次,通過大力的宣傳,提高物流監管主體和物流企業的法治意識,從而自覺遵守物流監管合作的有關規定,嚴格監管、有序監管。只有這樣才能使得中國—東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的較快較好建立。

(二)逐步完善監管合作的法律體系

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機制創新離不開監管合作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健全,從法律層面面對區域物流監管合作予以保障,促使中國—東盟區域物流合作朝著制度化、法治化、規范化、程序化方向邁進,有效推動自貿區物流合作不斷深入。從中國—東盟自貿區的長遠來看,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應該通過相互協商,制訂出一部完整的、超國家的《物流監管合作協議》。該法律體系可以由中國和東盟之間簽署的雙邊法律文件;中國與東盟各國分別簽署的單邊法律文件以及各成員國本身就物流監管進行規定的國內法;并依托《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服務貿易協議》,達成具體的《物流與物流監管合作協議》。雖然從現有的情況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尚不具備這樣實施的條件,需要各成員國不斷的努力,但我們監管合作的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健全是不可或缺。

(三)建立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監管機構

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離不開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和機構協調。作為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的重要國家,中國必須專門指定有關部門,如商務部牽頭組成區域物流監管合作協調機構,就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過程中現有的政策進行有效協調形成法律規范,同時就整合現有的區域物流產業發展規劃、構建產業鏈條等方面進行全面交流和磋商,在謀求共同發展基礎上,“通過協調機制,逐漸實現區域和區域之間、線路和節點之間、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合理配置,解決低水平重復建設,消除貿易壁壘和商品流通的地區障礙,共同打造區域商品流通一體化格局,建立功能完善、覆蓋面廣的區域物流網絡?!?只有這樣構建起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法律監管機構,并結合有關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優勢,實現優勢互補,提高全區域物流監管合作效率,降低整個區域經濟發展成本。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雙邊及多邊信息交換機制

自貿區經貿往來的飛速發展,物流信息成為經貿市場最直接的反應,所以在物流監管合作過程中,物流信息的披露情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物流監管合作是否能夠有效發揮,決定著經貿往來是否有效推進。在物流監管合作過程中,成員國之間需要進行有效的信息交換,包括物流行業準入退出機制的法律規定這類通用信息,也包括其它與物流相關的核心信息。這些信息,特別是核心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本國經濟發展信息,常常會因為本國利益,不愿意披露,為此,加強自貿區成員國間物流信息披露制度建設,使成員國“能夠在各自的理性范圍內讓渡其相當的核心信息”, 將有利于中國—東盟區域物流監管合作的縱深發展,也有利于中國—東盟經貿的一體化進程。具體來說,首先,中國—東盟自貿區成員國之間可以先通過協議的形式,對物流業準入退出機制、保險投入機制等方面做出強行性規定,要求從事自貿區物流業的企業必須公示這類信息。其次,加強成員國物流業的交流,通過政府的引導與引領,使物流業之間互信從而愿意披露。綜合這些才能保證物流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

注釋:

陳文、游鈺.論區域經濟一體化與競爭機制的完善.武漢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5).

何志鵬.國際法治——一個概念的界定.政法論壇.2009(4).

何倩.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金融監管合作的法律機制探究.昆明理工大學學位論文.2014.

何志鵬.國際社會的法治路徑.法治研究.2010(11).

劉津平.中國—東盟物流合作現狀與對策分析.生產力研究.2009(18).

鄧大鳴.金融監管的全球合作與區域合作模式比較.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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