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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判是否超出訴訟請求范圍

2018-04-22 07:41張成國
職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關鍵詞:訴訟請求范圍裁判

摘 要:“不告不理”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實行無請求就無裁判是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行為的重要表現。法院裁判的結果取決于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行為,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司法領域公權對私權的合理保護。

關鍵詞:裁判;訴訟請求;范圍

一、案情

曾某與某公司簽訂《塔機銷售合同》,合同約定“…本合同總金額未付清之前,機器產權歸乙方,如甲方逾期不支付貨款,則甲方原所付款作為機器租賃費,月租賃費按合同總額的8%計算,機器的進出場地費由甲方承擔?!焙箅p方均未完全按合同履約,原告(銷售公司)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之規定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曾某按照約定條款支付設備租賃費。

法院審理認定,雙方無租賃塔式起重機的意思表示,且該合同系銷售公司反復使用的格式條款,按照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銷售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故該條款對購買方不產生法律效力,對銷售公司主張的租賃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在裁判中,增加了訴訟請求中沒有的內容。按每臺每月1.5萬元的價格計算使用費至返還交付塔式起重機之日止,共計100多萬元。原告主張租賃費未獲得支持,沒有主張支付使用費,但裁判卻多了這項內容。這種情形是否屬于超出訴訟請求范圍的情況?本文將就此情況進行分析討論。

二、分析

中國大陸法學界認為,訴訟請求是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關于訴訟請求的范圍,存在著剛性范圍與柔性范圍兩種理論。剛性理論認為,法院裁判對當事人具體權利主張的任何超越都構成對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的超越,完全按照剛性范圍的理論處理,容易犯形式主義錯誤,也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柔性理論認為,當實體法的規定和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范圍發生了沖突時,人民法院可以適度把握,本著減輕當事人訟累和司法公正的目的,選擇讓裁判突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范圍,以求忠于實體法的規定。完全按照柔性理論來處理有關案件,可能違反司法被動性原則,可能存在司法主動權損害民事主體自主權利的傾向。

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屬于法定應當再審的范圍,這意味著,超出訴訟請求的裁判效力將處于懸浮狀態。訴訟請求是民事案件訴訟審理的基礎和核心,超出訴訟請求的裁判的效力。司法實務中,每一個訴訟請求都有相應的法律關系支撐和案件事實支撐?!安桓娌焕怼痹瓌t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實行無請求就無裁判是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行為的重要表現。法院訴訟程序的發生取決于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行為,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司法領域公權對私權的合理保護。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只能依照當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和判決,不能隨意予以變更。

在實踐中,由于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復雜,各種規定存在沖突的情況不可避免。司法人員的理論水平、思想觀念、理解能力不可能完全統一,同形異判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結論

本案中,原告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之規定主張解除合同。法院作出了包括支付標的物使用費的裁判。被告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款“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進行抗辯,被告辯稱該條所用的表達語言為“可以”,在法律上意味著原告對自己的權利擁有自主處理的自由,國家公權力的司法裁判權不宜干涉。

如果完全按照訴訟范圍的剛性理論來判斷,很顯然是超出了訴訟請求的。如果是按照柔性理論來判斷,很難說這還在訴訟范圍之內。因為就這個案件而言,支持使用費的情況下,出現這樣的情況:原本按照銷售合同的約定,如果雙方能夠正常履約,被告如果最終支付了76萬,可以取得兩臺價值等價的兩臺吊機,如果按照支持使用費計算,買受人一共需要支付超過150萬元甚至更多的費用,并且76萬元的設備不屬于其所有。平心而論,這樣的結果是不公平,因為在合同的履行中,雙方都有違約的情況。

筆者認為,如果實體法規定突破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的情形,且該實體法規定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法院應該主動適用,如果是任意性規范特別是出現“可以”字樣,則法院不應該主動適用。本案法院裁判已經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屬于再審的法定情形,被告上訴的抗辯是有效的。

四、結語

實踐中,司法機關并不是直接地將訴訟請求等同于當事人的具體權利主張,而是認為任何一個訴訟請求都有相應的法律關系支撐和案件事實支撐。就此而言,對當事人具體權利主張下的法律關系支撐和案件事實支撐均不得隨意變更,任何變更都應當合乎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會造成超越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的越界裁判。在司法審判中,純粹按照剛性范圍與柔性范圍來判斷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較為合理的做法是考量個案公平合理性的基礎上,以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和案件事實為根本,以剛性范圍理論為方向,以柔性理論為修正,以實現裁判的一致性,彰顯司法公正性為目標作出公正判決。

參考文獻:

[1]劉如謙.判決不應隨意超出訴訟請求范圍[J].法學雜志,1995(03):45-46.

[2]袁誠.法官不應作超出訴訟請求的判決[J].中國審判,2006(02):64.

[3]梁開斌.民事訴訟請求范圍之類案監督研究[J].集美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16(02):58-63.

[4]常怡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135.

作者簡介:

張成國(1981~ ),男,漢族,貴州畢節人,碩士研究生,講師,研究方向:訴訟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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