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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秘密偵查的程序控制

2018-04-23 02:11姚佳
法制博覽 2018年3期
關鍵詞:程序控制立法

摘 要:秘密偵查是為了偵破案件而對被追訴人采取的補充手段,其特點在于隱蔽性和特定性。目前我國關于秘密偵查的規定較為模糊和抽象。缺乏監督救濟機制和范圍限制。出于保障人權和正當程序的需要,對于秘密偵查,應當實現審批梳和實施權的分離。創設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機制,保障被追訴人的救濟權利。同時,需要明確秘密偵查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完善非法證據排除權。

關鍵詞:秘密偵查;程序控制;立法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8)08-0214-01

作者簡介:姚佳(1995-),女,四川廣安人,四川大學,2016級訴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

秘密偵查是偵查機關為了偵破案件采取的隱匿偵查手段。為了偵破案件,在必要的時候,偵查機關是可以采取秘密偵查手段的。新刑事訴訟法肯定了隱匿身份的偵查和控制下交付,并且規定其所取得的證據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刑事訴訟需要平衡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雙重價值,秘密偵查走向立法值得肯定,但也可能是一把雙刃劍,可能會侵害到被追訴人的合法權利,由此對其進行程序控制尤為必要。

一、秘密偵查概念的界定

在具體討論秘密偵查程序性控制之前,需要對秘密偵查的概念作出一個界定。秘密偵查是一個純學理性概念,秘密偵查,其特性是在于隱匿性和特定性,是隱匿在被追訴人中間,采取人力欺騙的手段進行的特殊偵查。并且是針對特定的人而采取的偵查措施。

二、秘密偵查程序控制理論性分析

(一)保障人權的需要

刑事訴訟法最為基本的兩個目標就是保障人權和追訴犯罪,司法機關需要在這兩個目標上找到平衡與容忍的基本點。刑事訴訟法應當建立在被追訴人和偵查機關地位平等的前提下,但秘密偵查是在對被追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刑事訴訟法應當是限制權利的法律,但是對于秘密偵查來說,是缺乏必要的程序控制限制的,由此容易造成對被追訴人權利的侵害。

(二)正當程序的必要

正當的程序是實體正義的前提和條件,為了保證實體結果的公平,刑事訴訟程序必須保持最基本的正當性。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正當性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控、辯、審三主體分立。被追訴人的辯護權是建立在知情的前提之上的,但是秘密偵查是完全內部封閉的,被追訴人無法得知偵查的范圍和偵查的進展,難以行使自己的辯護權。涉及到被追訴人隱私權和財產權的秘密偵查,在訴訟程序中起的是控訴職能作用,對其啟動方式、啟動條件、外部監督方面進行程序控制,才能保障程序的正當性。

三、秘密偵查程序控制現實性分析

(一)秘密偵查權力過于集中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秘密偵查只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同意即可,這是一種內部審批機制。根據分權制衡的原則,批準機關與實施機關是需要分立的。秘密偵查是需要進行外部控制的,權力如果缺乏制約的話,是會造成權力濫用的,從而影響刑事訴訟的結果。秘密偵查是進行的內部審批,權力的高度集中,存在著天然的缺陷,存在著權力濫用的可能性。

(二)秘密偵查缺乏監督救濟程序

秘密偵查的主要手段是喬裝偵查和控制下交付,是建立在被追訴人不知情的前提下進行的偵查。如果因為違法或者錯誤的秘密偵查措施,侵害了被追訴人的合法權利,被追訴人是有權利進行相應的救濟的。但是目前缺乏權利救濟的途徑。秘密偵查的手段過于隱秘,實施手段難以控制。為了規范秘密偵查的行為,對秘密偵查進行事前監督是尤為必要的。

四、完善秘密偵查程序控制應考慮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秘密偵查適用范圍、條件

秘密偵查的適用范圍、條件過于寬泛,造成了秘密偵查的濫用。秘密偵查是需要適用比例原則的,秘密偵查應當是最后的手段,在使用其他手段能夠偵破案件的時候,需要適用其他偵查手段。對于危害國家安全、重大職務犯罪、毒品犯罪類的案件,由于其犯罪的復雜性和高科技性,才能適用秘密偵查。此外,立法上還需要對秘密偵查的刑期作一個限制,對于量刑較輕的犯罪,是沒有必要進行秘密偵查的。在立法上,秘密偵查的起點至少要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節約司法資源。

(二)確立秘密偵查的權力分層機制,建立監督救濟機制

權力是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來保障其正當運行的,秘密偵查也不例外。作為一項偵查權,其批準權與實施權是需要分離的。秘密偵查應當進行外部審批,可以適用司法審查機制,由法院批準秘密偵查的實施,也可以建立檢察院批準機制。公安機關取得秘密偵查權以后,還需要進行事后審查,保障秘密偵查的程序正當性。

此外,秘密偵查負責人員需要定期向上級機關報告偵查情況。在外部監督方面,檢察院是可以對秘密偵查進行審查的,檢察院有權力知悉秘密偵查的全部情況,認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提出相關的建議。

(三)完善非法證據排除權

如果秘密偵查是通過暴力、威脅、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的,仍然是需要啟動非法排除規則的。秘密偵查應當建立適當的披露制度,選擇定期公開秘密偵查的情況,所取得的進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為了秘密偵查人員的人身安全,法院可以庭外核實證據,但需要進一步規制放過外核實的程序和條件。只有在有可能危害到“線人”的人身安全的時候,針對重大暴力犯罪的、采取其他手段不能保證“線人”安全的時候,才能適用庭外核實的例外規則。

[ 參 考 文 獻 ]

[1]鄧立軍.新刑事訴訟法視野下的秘密偵查[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

[2]李明.秘密偵查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

[3]張黎.法治視野下的秘密偵查[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3.

[4]馬靜華.秘密偵查論略[J].山東公安??茖W校學報,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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