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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2018-04-28 06:12黃雅雯
財會學習 2018年11期
關鍵詞:監事會董事制度

黃雅雯

獨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國,是為了防止大股東和管理層合謀以損害公司利益為代價謀取自身利益的制度。到了70年代,一些世界級大公司如安然公司、世紀通訊等公司爆發了賄賂丑聞,引發了公眾對公司內部治理的高度關注,并對如何建立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以使其在公司內部治理中發揮作用進行了反思。為了與國際大企業競爭,我國效仿發達國家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但由于我國企業所處的壞境和發達國家大企業所處的壞境不同,以發達國家獨立董事制度為模板引進的獨立董事制度不能完全適應我國環境,以至獨立董事在我國并沒有發揮出公司治理的作用。因此,本文試圖結合我國國情,對獨立董事在我國順利實施提出幾點切實可行的建議。

1993年青島啤酒在香港上市并在公司內部設立了兩名獨立董事,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由此萌芽。2004年伊利股份罷免獨立董事事件也在股票市場上引起了極大的反應。為了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和公司唱反調的獨立董事俞伯偉被罷免但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也被立案審查。獨立董事給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利益相關者敲響了一記警鐘,讓各方利益相關者看到了獨立董事的力量,聽到了獨立董事的聲音。然而被寄予厚望的獨立董事們也有表現的不盡如人意的地方,許多獨立董事在其位而不謀其政或保持沉默棄獨立董事的責任不顧。這些案例都暴露出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一、我國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難以保證。由于聘用機制,保障機制等相關配套設施在我國并沒有落實完善,獨立董事不可能在日后的經營管理中反對董事會反對大股東的意見,甚至成為大股東的代言人。二、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存在缺陷。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中并沒有設立考核委員會,這樣獨立董事的薪酬標準的制定就落到了大股東、“內部人員”的手中。獨立董事很有可能受到大股東利用薪酬進行的要挾而對大股東的不當決策采取默認甚至擁護的態度。三、我國獨立董事法律制度不完善。在證監會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為了保持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獨立董事被賦予了廣泛的權利。在指導意見中寫明,獨立董事不能無故連續不參加董事會議三次,除此之外并沒有規定任何獨立董事的義務。事實上除了《指導意見》其他有關法律也沒有對獨立董事的責任進行規范。四、獨立董事信息獲取困難。在我國許多上市公司中,披露給獨立董事的信息多為經過粉飾的虛假信息。這增加了獨立董事工作的難度,使獨立董事很難辨別信息的真假從而做出正確的決策。五、獨立董事與監事會責任權利重疊。監事會本來就是監管部門,引入獨立董事制度進行監督,由于我國現在對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職權并沒有劃分清楚,二者的權責必然存在著互相重疊的部分。也有可能發生由于雙方職能的重疊而相會推諉,反而導致監督效率的降低。六、缺乏專門的獨立董事培訓機制等。獨立董事制度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已經形成一個有序完善體系。有相關部門進行集中的考核培訓。但由于缺乏專業的職業訓練,在面對實務時難免會產生從理論到實踐的不適應感。對于獨立董事的工作成績的評估也缺乏相應的專業機構。這些都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獨立董事業務水平的提升。各種問題導致獨立董事履職成本較高,有些董事甘愿淪為花瓶董事,沉默應付公司決策。

在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治理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是一次全新的嘗試,現在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可以從規范獨立董事聘任和退出制度,完善激勵制度,建全配套設施等方面出發,盡快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完善合理的運行體制。使其更符合我國國情,在公司治理中發揮出更顯著的作用。由此作者提出了以下幾點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思路。

(一)規范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聘任和退出制度

我國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沒有真正發揮出來,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國的獨立董事沒有“獨立性”,而沒有獨立性的一大原因是應為獨立董事的聘用受制于大股東。因此我們必須采取相關的方式來規范獨立董事選任退出機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效仿歐美等發達國家由專業的機構或協會來對獨立董事進行提名,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推薦合適的人選,中小股東提名委員會對中介機構提供的候選名單進行挑選。這樣選舉出來的獨立董事可以最多地保持獨立性。另一方面,企業可以通過不斷辭退不符合“內部利益”的獨立董事,找到“符合要求”的獨立董事。這就要求完善退出機制,避免企業對獨立董事任意罷免。我國《指導意見》中有提到,在獨立董事任職期滿之前不能無故罷免。但其沒有對“無故”二字進行具體說明,企業總能找出各種各樣的理由罷免獨立董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如果要解雇獨立董事必須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其將來不適合擔任獨立董事。

(二)完善獨立董事激勵體制

獨立董事與公司之間利益并不掛鉤,無論其是否努力其工作是否得到好評,其獲得的報酬也是相同的,這勢必會對獨立董事的積極性產生影響。對于這種情況我認為我國可以效仿歐美等獨立董事制度發展成熟的國家的機制,保證其基本的經濟收入,并將獎金和股票期權等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擁有公司一部分股份的獨立董事也會成為公司的小股東,這會使獨立董事對公司更具有責任心,獨立董事本身也作為小股東也會更盡力地維護小股東的利益,形成長期和短期相輔相成的完善體制。當然這要對獨立董事的持股比例進行限制,這就需要證監會出臺更為詳細的法律法規。更另一方面,獨立董事的薪酬也應與參加董事會的次數,提出有效建議的數量等掛鉤,真正實現多勞多得。除此,獨立董事對公司進行監督,且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根據自身經驗提出建議。但獨立董事面對的是瞬息萬變的市場,其做出的決定有可能會給公司帶來損失,如果用獨立董事的薪酬來進行賠付的話,則有可能導致獨立董事不提出建議來規避風險。這就要建立一種風險轉移機制,例如歐美等國家,其有完善的獨立董事責任制度保險。只要獨立董事在操作的過程中沒有違規舞弊,那么其決策產生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這樣獨立董事就能無后顧之憂的提出建議。

(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法律中,只有《公司法》有關于獨立董事的相關法律法規,而和獨立董事制度密切相關的《證券法》卻沒有關于獨立董事的內容。獨立董事制度不僅缺乏相關法律的大方向指導還缺乏具體實施細則。我國即將出臺的法律法規應該根據《指導》意見進行更深層次全面的細化,為獨立董事的行權提供更全面的依據。此外,各公司還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在公司章程中制定公司自身的獨立董事制度,明確獨立董事在公司的權利義務,是獨立董事的工作對本公司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確保獨立董事的制度能夠順利的進行。

(四)完善獨立董事的約束制度

我國現在有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比較簡略,只有大方向的指導作用。為了盡可能地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沒有對獨立董事的義務進行具體的規定,例如獨立董事不作為,消極怠工而導致公司的損失沒有而造成對公司的損失進行明確規定獨立董事應該承擔的責任。這就要求我國對獨立董事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詳細的規定,以便獨立董事在日常的各項行為都有法可依,這不僅是對獨立董事的約束也是對獨立董事獨立性進一步的保護。

(五)劃分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權責

根據我國的公司法,監事會的職權已經做了明確的規定,我們應對具體細則進行細化。監事會主要從董事會外部對董事會進行監督,獨立董事主要對經理層的日常經營決策進行監督。一方面,監事會負責對公司的全面監督,并應賦予監事會適當的知情權,召開緊急股東大會等權利。加強監事會的監督力度,改變監事會不作為的現狀。另一方面,獨立董事應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進行監督,有權對管理層的決策發表獨立的建議,并提出專業的建議。在推行獨立董事的同時完善完監事會的職能對提升公司形象,加強內部權利制衡都有很好的作用。在證監會發布的《指導意見》中似乎也采納了這種觀點,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按照法律及各種章程的規定在不同的情況下行駛各自的監督權力。

(六)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配套設施

首先,我國在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時只引入了獨立董事,卻忽略了和獨立董事相關的配套機制。我們應效仿美國在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機構,并在董事會下設立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這些委員會的成員也是由獨立董事組成,這樣獨立董事在行權時就不是一人在孤軍奮戰,而是在完善的配套機制的保護下,獨立董事可以更好地保持其獨立性,更加大膽地發表自己的意見。

其次,我國獨立董事制度起步較晚,力量單薄。市場只有雛形,沒有明確的行業規范,其只有形成一個整體其發出的聲音才不會被淹沒,如獨立董事協會。它有助于獨立董事系統的完善,如獨立董事評價體系,獨立董事監管體系等。除此之外,獨立董事體系還應包括三個方面的主要代表,即上市公司代表、證監會代表和獨立董事代表,其中獨立董事代表是關鍵核心所在。獨立董事體系的主要職責有:1、對獨立董事進行培訓,提升其專業素養。將其專業知識順利地應用到實踐中。并建立資格認定制度,確保每一位獨立董事都具有相應的水平。2、建立獨立董事檔案。對獨立董事的信用、業績、經歷進行記錄。建立信譽制度,為其他公司聘任獨立董事提供參考。格外注重名譽的獨立董事會盡力保持其獨立性,這對獨立董事具有很好的自我約束作用。3、保護獨立董事的合法權益。在獨立董事與公司發生矛盾時,單獨的獨立董事勢必會大公司欺壓承受不公正的待遇。而獨立董事協會則能幫助處理獨立董事與公司的問題,協調雙方矛盾,保護獨立董事的合法權益。一個完善的獨立董事行業體系可以促進其形成自身的文化,形成道德約束機制,以至對獨立董事的發展起著巨大的作用。

綜上所述,獨立董事制度是我國現代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內容,他被用于對公司內部力量進行制衡和監管。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還處在起步階段。上市公司也處于轉型期,存在諸多弊病,從而導致獨立董事制度并不完善。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正朝著正確的方向前進,向發達國家借鑒經驗,填補法律的空白等,都已取得了立竿見影的效果。相關配套設施也在逐步的完善過程中。我們有信心隨著青年時期的獨立董事制度逐漸成熟,這一從西方國家引進的制度能在我國公司內部治理中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促進我國上市公司向國際化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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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湖南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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