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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級差地租理論視角下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問題

2018-05-14 16:04羅祖基饒琨
農業部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18年2期
關鍵詞:土地經營權流轉

羅祖基 饒琨

摘要:根據馬克思級差地租理論,地租的產生是建立在生產關系之上的,并且存在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兩種形式,對于當前我國農村土地三權分離狀態下的土地經營權問題有著重大的指導意義。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存在著土地權屬不明、存在不少土地侵權現象;使用權具有不穩定性、阻礙新型農業可持續發展;土地的碎片化經營,經營權流轉機制有待完善的問題。因此,未來改革應著重于明晰產權關系,嘗試確立集體所有制下農民長期性占有;規范經營權流轉過程,充分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規?;?、集約化經營模式,支撐低碳、高效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級差地租;土地經營權;流轉

自1978年我國改革開放啟動時,農村制度按實驗先行、政策規范、立法推廣三部曲的模式進行著:即先在農村部分地區采取試點試驗、農民首創的方式進行制度改革,在其改革獲得成效得到中央認可時,再通過政策進行經驗的逐步推廣,最終再由立法、修法的形式將改革后所確定的形式固定下來。2013年11月12日,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并通過了《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由此開啟了新一輪的農村制度改革。我國現階段的農村土地改革已進入深水區,面臨著產權歸屬及性質分解尚需明確劃分界定、在保證耕地紅線的原則下充分利用土地這一要素創造財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下的土地經營權如何流轉等問題。本文擬運用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形成的級差地租理論審視當前土地經營權的現實問題,以期增加農戶的可持續性財產性利益收入。

一、馬克思級差地租理論概述

(一)級差地租基于土地所有權關系產生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系統地闡述了地租問題,認為地租產生是土地所有者基于土地所有權所獲取的一部分剩余價值。馬克思首先指出:“不管地租有什么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類型總有一個共同點: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由以實現的經濟形式?!?sup>[1]744由此可見,地租的產生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權關系之上的。所有權在我國物權法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身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征。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當作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私人意志的領域?!?sup>[1]695馬克思在論述級差地租的形成過程時,用以瀑布為自然力推動機器運行的企業為例,說明由于其對于此種自然力的壟斷,相對而言生產具有勞動效率高、成本地的優勢,其個人產品價格低于大多數企業產品所形成的的社會產品價格,因而獲得了在平均利潤之外的超額利潤。差額利潤是因為資本通過作用于自然力的經營產生的,而不是由資本自我本體所產生,因而這個超額利潤轉化到土地所有者手里,形成了地租。而由于農業工人在不同生產條件和變化了的生產條件下的土地上耕種,消耗同等的勞動量,但由于勞動生產率的不同而會導致勞動成果的收獲不同,從而也導致了不同農產品的個別生產價格的不同。土地的生產條件由于自然區位其所形成的的肥力不同,劣等地的生產條件相對較差,勞動生產率較低,農產品產量較小,其單位內投入的個別勞動時間較多,也就導致了其產品價格較高;而優等地則反之,由于生產條件相對具有的優越性使得其勞動生產率較高、農產品產量較高,而且單位內個別勞動時間較少,所以其農產品的價格較低。由于土地這一自然資源具有有限性,特別是優質土地相對更為稀少,其能夠提供的農產品有限,要滿足社會需求必須對中等、劣質土地進行經營。而劣質土地由于其生產條件而導致的個別價格較高,如果社會生產價格單純依靠中等生產條件決定,那么低劣土地的經營無法獲得利潤,便會無農業資本家選擇經營,因此“在農業生產中一切同類產品的價格取決于生產中使用勞動量最多的產品的價格”[2],即是農產品的社會生產價格由劣等地的個別生產加格決定。由此一來,中等土地和優等土地的經營者能夠獲得高于平均利潤的超額利潤,而此類利潤的獲得依賴于對土地具有壟斷地位的所有者,故而這一內含的超額利潤會因農業資本家著手于土地租賃的競爭而流入土地所有者,便形成了級差地租。

(二)級差地租的兩種形式: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

根據馬克思的界定,級差地租是在農業生產過程中農業資本家所經營面積相同而質量不同,而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不同地租的表現。土地的標價并不是土地價值的直接或者間接表現形式,而是地租的資本化實質收入,是土地所有者對其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地租是基于所有權關系而產生的,只要所有權者對土地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絕對性、排他性權能,就能夠自由讓渡土地的經營權獲取對等利益。

超額利潤的獲得依賴于勞動生產率、技術、自然生產力這三個要素,級差地租由于形成條件不同而分為了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兩種形式。在關于級差地租Ⅰ的論述之中,馬克思論證指出:“級差地租是由于農業發展各個階段的土地自然肥力的差別而產生的,就是說,它的產生是由于最好土地面積有限,是由于等量資本必須投在對等量資本提供不等量產品的不同的各級土地上?!?sup>[1]740由他看來,與資本沒有關聯的肥力和位置這兩個天然區位要素,是造成級差地租Ⅰ的因素。擁有優越自然條件肥力較高的土地,其勞動生產率較高,因而單位時間下的農產品個別價格較低,在市場上獲得的超額利潤較高;而因社會區位條件優越,位置布局于鄰近城市、交通便利處的土地,其運輸成本較低,因而其農產品能夠獲得平均利潤之外的超額利潤。

而級差地租Ⅱ的產生,是基于農業資本家對于同塊一土地連續追加投資,而形成不同的勞動生產率,繼而轉化來了超額利潤。因為即使兩塊土地在自然條件和社會區位條件完全一致的情況下,由于土地使用者對于土地利用的投入和效率不同,其有機構成、集約化程度不同,亦會有不同的產出和租金支付?!斑@就是說,肥力雖然是土地的客觀屬性,但從經濟學方面說,總是同農業化學和農業機械的現有發展水平有關系,因而也隨著這種發展水平的變化而變化”,“可以用化學的方法(例如對硬粘土施加某種流質肥料,對重粘土進行熏燒)或用機械的方法(例如對重土壤采用特殊的耕犁,來排除那些使同樣肥沃的土地實際收成較少的障礙(排水也屬于這一類),甚至各級土地耕種的序列,也能由此發生變更?!?sup>[1]732對于連續耕種使用的土地,只有在其中投入化學肥力補充和技術改進,才能夠使得土地的勞動生產率得到提高,反之則會降低土地自然力的優勢,對于僅有短期使用權的土地來說,甚至有可能造成土地的過度使用,造成自然肥力的缺失。相對于級差地租Ⅰ而言,級差地租Ⅱ中生產力水平的提升更多依賴于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且投資方式也更為有利。在長期的租賃關系中,能夠保持農業資本家對于土地的連續追加投入,科學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實現可持續的超額利潤獲得。

(三)級差地租理論與農村土地三權分離

農村土地的三權指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是我國農村土地的特有屬性。[3]我國農村土地在性質建構和立法規范上表現為集體所有制,土地所有權掌握在一定區域農民群體中,并由該區域的公社、生產隊集中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改革開放初,為充分提升對土地的利用效率,拉動糧食產量的增長,我國采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集體所有權的權能產生了分離,明確下放到各農戶的僅有土地使用權,無論非農業建設用地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草原使用權,實際上都只是僅對于土地使用權的確權,只是由于行使土地的使用權必然需要對土地進行占有,而后又由于收益從最初的“交夠國家的,交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到現行土地的收益權由使用者完全行使,才使得農戶對于土地的產權關系確定下來。在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發包給各農戶時,農戶便擁有了對該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國家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奠定了農戶占有和流轉土地使用權的基礎。承包權的流轉是農戶將承包土地交還集體經濟組織,再由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給集體中的其他農戶承包,此時原農戶同時失去了對原土地的承包權及經營權。需注意的是,承包權確立后,土地所有權依然屬于集體,農戶同時獲得該土地的承包權與經營權,而二者的分離是經營權進行流轉的前提。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是指,土地承包方將土地的經營權轉移給符合條件的受讓方,通過訂立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發包方登記備案的形式完成,整個過程具有前后一致性,土地所有權固然地歸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權依然掌握在原先的農戶手中,土地經營權則過渡至受讓方。

固然我國為社會主義國家,但地租是在市場經濟中所產生的不可回避的問題,對當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依然有現實指導意義。我國的農村土地基本經濟制度長期保持不變,鼓勵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下進行土地經營權的充分流轉,能夠有效地增加農民的收入和提高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益。農戶由于對于土地享有一定時期的承包權,此承包權中包含著對于土地的經營和收益權能,通過流轉經營權,能夠獲得承包權基礎上產生的地租。地租的價格,是由土地的自然條件和社會區位所決定的,另外受讓方對于受讓經營權土地的長期資本追加投資,同樣能夠在市場中獲得超額利潤,而此超額利潤成為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戶的財產性收入?,F階段,城市人口已超過50%,[4]59隨著城市化的進一步發展,更多的農民將流入城市從事高薪工作,農村土地閑置的情況凸顯,如何激發農村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科學利用,而農村土地三權分離的客觀事實,決定了馬克思級差地租理論亦適用于我國國情?!罢嬲牡刈馐菫榱耸褂猛恋乇旧矶Ц兜摹?sup>[1]697,如若沒有對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便不會形成地租,也就無法激發蘊藏在廣大農村土地上的存量經濟。

二、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現狀

家庭聯成承包責任制已經施行三十多個年頭,農村土地的改革圍繞“增加農民財產性權利”進行,土地經營權的市場化進程開始逐步推進和探索。近幾年,“人口紅利”的消失使得土地收益率和糧食產量面臨難題,轉變發展方式、提高生產效率成為當下首要性任務。在《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完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依法推進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構建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政策體系?!边M一步明確了農村土地改革的方向。三十多年以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從《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1982)家庭聯成承包責任制確定開始,到《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1991)中央層面政策的推行,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3)國家立法對土地管理、承包問題的制度性規范。2005 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頒布,進一步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但必須要明確的是,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尚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在具體實踐運行過程中依然存在較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一)土地權屬不明,存在不少土地侵權現象

各種土地權利之中,最為重要的便是所有權的歸屬,其是地租獲得的基礎性權利。在我國土地制度中,由于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而實際情況中法律規范對于“集體”的解釋、界定并不清楚。在運作中,學界、政界傾向于將村民自治組織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實際中能夠實行“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體制”的只有村民委員會、小組,這也是與計劃經濟由合作社、生產隊過渡而來的歷史沿革有關。但是在《村民自治組織法》第八條中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由于村民委員會承擔管理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力,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話語權上尚屬于一種虛無的存在。這也就導致了許多農村地區存在著“農村集體所有權實際上變成了村委會主任一人或幾人的所有權”。[5]由于產權關系及其管理上的問題,導致了在征地用地過程中存在許多非法侵占現象。

其一,在我國近十多年以來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對于城市周邊用地需求不斷擴張,雖然土地的價值其自身較高,但由于政府這樣的公共管理部門其實質上也是“經濟人”,由此一來最終落實到農戶手中的卻并不樂觀,而且這些農戶雖然在名義上成了“城市居民”、成了受益者,實際上卻是征地過程中的最大受害者,成為了城市中低收入人群中的一部分。其二,在城市里掌握一定社會資源的人,不滿足城市已有住房環境,通過權力運作的方式在農村獲得土地,建造豪宅等,這樣的權力性侵占行為在偏遠的農村地區較為普遍。其三,一些地方政府,功利性的推進“新型農業”,在農村地區大搞大棚種植,建基礎性設施后再反租給農戶或其他二手承包人經營,使得資源配置流向地方政府。其四,由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實際上最終所有者是國家,近些年的城市道路建設、綠化用地建設等公益性建設以構建城市的經濟功能和“綠肺”功能布局,而由于其公益性性質,使得農戶因非征地方式基本上得不到補償。其五,稍微偏遠政治治理中心的農村地區,農戶對土地的使用基本上得不到監管,隨著生活水平提高和收入的增加,農戶自身對于耕地進行自建房屋現象也較為普遍,在農村地區又為熟人社會,村委會的監管作用處于閑置狀態,而且農戶在心理上也不會擔心房屋被拆遷的可能性。

雖然以上現象正在逐漸得到遏制,但要注意到農戶、農民在實際上并不是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在經營權上也無法直接參加市場進行平等、自主、自愿的協商,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性質也使得其在土地權益上并不能獲得真正所有權基礎上應當獲得的財產性權利。

(二)使用權具有不穩定性,阻礙新型農業可持續發展

我國現行法律規范對于農村土地的使用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物權法》第126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明確“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6]并且由于農村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性質,而使得農民自身并不能自主的確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期限。此外,在實際操作中層面,土地的承包權由生長在集體組織中的人口所決定,隨著農村各個農戶家庭人口的變化,會對土地的承包權進行調整。由于農村土地使用權變動可能性及其承包期限的存在,使得農民對承包土地不會進行長期性的投入,甚至出現掠奪性經營的現象。由于土地使用權的不穩定性,部分農民有著在短期內想要實現自身土地產出利益最大化的心理特征,對于土地的使用性質會自主進行變更,在耕地上種植產出價值更高的經濟作物,而這樣的現象在部分地區處于失控的狀態,耕地性質的不斷改變也使得我國的糧食安全和耕地保護存在隱患。除此之外,在監管較嚴的農村地區,雖然無法對土地生產性質進行變更,但是為了追逐農作物的高產出,會在土地中采用大量的化肥、農藥等刺激性物資。對于化肥、農藥這些農作物保產、增產化學品的濫用,這也是為何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土地土壤存在重金屬超標的問題,而殘留物質隨著雨水下滲至潛水層,對部門使用地下水的農村地區存在身體健康上的威脅。土壤的污染,是長期存在和滯留的,對于以后的農作物生長產生了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

在土地所有權存在的前提下,如果同時存在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如馬克思所分析的,租地人由于考慮到租期屆滿時投入土地的資本無法收回而不愿對土地的長期生產需要的改良進行投資,并且為了實現短期內的利潤最大化,租地人會以最少的投入在土地上實行掠奪性生產。[7]而對于土地經營權的新租賃人而言,無論是通過集體經濟組織還是農業合作社等獲得土地經營權,都存在著土地使用期限的問題,必然想要在經營中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若對土地的短期投入有高產出,對農用土地性質的擅自改變也就成了必然選項。而且,對于第一農村土地承包權的擁有者來說,其首先關注的也是自身地租的收入問題,并且承包權的不穩定性,也使得其對于自身承包土地并沒有形成產權意識。在這樣承租人和租賃人兩者之間利益的博弈之中,促使部分地區農村土地自然生產力的下降和生態環境的惡化。

(三)土地的碎片化經營,經營權流轉機制有待完善

按照家庭聯成承包責任制的模式,每家每戶按照人口分的相應面積的土地,雖然在表面上實現了公平的分配,也在改革初期實現了生產效率的提升和糧食的連續增產。但是隨著農業機械化的實現,規?;洜I成為了轉變生產方式的最佳選擇。必須看到的是,一家一戶的小生產經營方式在我國許多地區依然占擁著主體地位,生產成本較高、生產率的提升也顯得較為緩慢,甚至在許多地區依然僅在農村土地上進行簡單的耕作。這樣的土地碎片化經營,在引入機械化手段進行耕作、收割后,農民們對同樣土地上所獲得的利潤和收益顯得微乎其微,并且,碎片化的經營在引入大機器時,極易產生邊界糾紛,基層派出所每在收割季節總會參與到大量的收割“侵權”糾紛解決之中。此外,小塊土地不同時間的機械化操作,相對規?;募彝マr場經營而言,其投入時間、成本角度,而且所產生的油氣廢料也較多,也不利于農村生態環境的保護。分散經營所產生的農業廢棄物,如秸稈等,由于不具備大規模生產所能夠產生的足夠再利用的數量,絕大部分都被農戶通過焚燒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對環境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極為不利。[①]

在現有的農村土地流轉模式下,如果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流轉,就一定會存在農戶自己經營和經濟組織大片經營并存的現象,并存在二者之間共存的競爭形態,根本無法實現實際意義上的大規模生產。[②]現階段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正在許多地區形成一定規模,集約化、規?;?、商品化的農村土地經營模式成為發展趨勢。在農村人口不斷減少的環境下,大量農村土地被閑置出來、甚至有撂荒的現象。而流轉程序的上需要由村委會進行管理,對于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定價權沒有掌握在農民手中,也使得一部分農民寧可撂荒,也不愿意將自身土地經營權參與市場流轉。但是近些年來從外地返鄉的農民有增長的趨勢,對于土地經營權依賴的小農自給自足心理也大量存在,現在土地的不斷增值也使得農民增強了其“守土”意識。但是,必須指出的是,自愿、自主是前提條件,如果沒有這樣的基礎,農民的土地權利將更加無法得到保障。要將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的加入到市場經濟中,優化資源配置,必須尊重市場經濟運作規律和規則。此外農村中的人總體來說接觸市場經濟不多,對于許多規則自身也缺乏相應的了解,單獨面對市場中的各種潛在問題的能力也不足,而且對于自身土地經營權參與市場流轉的性質在認知上較為模糊,擔心一旦流轉可能面臨著擁有失去土地權利的可能性,所以在保障農民對土地的產權控制力和參與市場資源配置進程中需要進行平衡、科學、妥善的處理。

三、馬克思級差地租理論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問題的啟示

在當前學術界中針對土地經營權流轉問題不乏有全盤“私有化”的聲音,必須指出的是,自1956年我國“三大改造”完成以后,農村土地已經實現了集體所有制的建構改革,并且也在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當中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可動搖的地位。在現有社會主義制度下,除了要堅持農村基本經濟制度長期不變,更應該著眼于農民農戶群體,其作為農村集體土地背后產權利益的終極所有者如何避免“人人所有,人人無權”的現象。

(一)明晰產權關系,嘗試確立集體所有制下農民長期性占有

前文已經論述了地租與土地所有權之間的關系,但必須審視當前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現實,即是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并且由集體代理組織進行管理。所以要在實際上對農民對于所有權的份額進行確認,而不單是對于使用權或者承包權的確權登記,還應當對于農村集體“法人化”?!坝泻惝a者有恒心”,這也是我國傳統文化中所認可的思想,對于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客體應當進行明確的界定。馬克思指出“國家既作為土地所有者,同時又作為主權者而同直接生產者相對立,那末,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或者不如說,不會再有什么同這個地租形式不同的賦稅?!?sup>[1]890當前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相分離的狀況也是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的,農村經濟各地區發展不平衡,很多地區農村土地經營所產生的大多數農產品主要供應于農民的直接生活資料。小農經濟生產方式在大部分地區是一種客觀存在,但是如果不能完整的享有所有權,那么在邏輯上對土地所享有的收益權、處分權、使用權的處置會造成一定的混亂狀態。還應看到,隨著國家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水平進一步提高,農村土地的三權也必將趨于統一,這樣才能夠更好的國家在立足于增加農民財產性權利之時,應當在權利上進行讓渡。所以,應當加快對于農村土地制度的重新構建,讓土地上的農民能夠真正的成為土地的主人,而不是“虛化”的集體概念。

也有人擔心這樣的做法是對農村土地進行私有化改造的行為,所以在對農民所有權進行確認的同時,有必要在集體上進行一定的限制,以確保所有制的集體性質。這里需指出,現階段集體農業土地產權股份合作公司概念的提出和實施就是很好的解決手段,華西村現有農村土地制度也是對于此種模式的開創。此種模式下,農民個人對已經價值形態化的生產資料的終端所有,股份公司是對生產資料經營形式上的共同所有,每位股東具有利益終享權,各項決定根據股份公司的要求進行操作。一方面,保證了個人對股權的最終所有;另一方面,村民通過股份公司對生產資料在經營形式上實現了共同所有。此舉能夠明晰農村土地權屬關系,既可以很好地解決農村土地產權糾紛,也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性質和要求。

馬克思指出“契約規定的租期一滿,在土地上實行的各種改良,就要作為實體的即土地的不可分離的偶性,變為土地所有者的財產”[1]699,所以產權的穩定性顯得尤為重要。產權的穩定性可以由上述改造予以一并解決,也可以單獨對于使用期限予以無限期延長。而且,我國當前生育制度已經穩定下來,農民對于所承包經營多年的土地進行了大量的投入,農村土地使用權不宜再做過多的調整。在現階段三權分離的狀態下,賦予農民對于土地地租收益權上的完整權利,充分發揮馬克思級差地租理論中級差地租Ⅱ的發展模式,才是切實增加其財產性權利的必由之路。

(二)規范經營權流轉過程,充分保障農民權益

馬克思認為“合理的農業所需要的,要么是自食其力的小農的手,要么是聯合起來的生產者的控制?!?sup>[1]702這一論斷能夠對規范經營權的流轉提供現實、科學的指導價值。自食其力的小農,單個面對市場經濟的浪潮時,一般處在較為弱勢的狀態,自己并不能夠完整的通過市場經濟規則、規律來保障自身權益,所以依然需要“聯合起來的生產者”。所以在新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關系中,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是代理、受權、委托的關系。這樣的集體經濟組織不應該是中介機構、也不是大型企業,而是擁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人。農民、農戶最為委托人,將自己的土地經營權以資產的方式委托給集體經濟組織,在由農民所組成的農村土地合作社的參與下,對農村土地進行統一、科學、合理的經營。在對外進行經濟交流的過程中,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得到了統一,并且能夠利用此種模式所產生的“經濟人”心理實現經營權流轉的利益最大化。并且,這樣可以使得經營權的流轉既避免了單個農戶、農民在市場經濟適用中的乏力,也減少了流轉過程由村委會主任等單個人拍板的絕對權力影響,能夠將土地真正的利益指向于其實際所有者——農民。當然,這樣的模式對于土地的規?;洜I也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可以對土地進行大面積耕種,創造了使用大型機械化手段的客觀條件。

根據馬克思級差地租理論,其對土地流轉的價格問題進行了大量的論述,給了我們關于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諸多啟示。地租的價格與土地的土壤肥力、降水量、光照、氣候條件等自然區位相關,也要考慮租期的長短來確定地租價格。特別是對于后一種在級差地租Ⅱ模式下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需要全面進行計量的因素有很多,地租的定價除了以市場經濟來起著決定性的因素以外,還需要由專門的經濟工作者來制定衡量標準,力求做到既充分保障農民的財產性權利,又要使得市場主體愿意在土地上進行資本長期的追加,以達到提高農民收益水平、促進農村形成可持續的經濟發展模式。

(三)促進規?;?、集約化經營模式,支撐低碳、高效可持續發展

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方式仍在轉型過程之中,地區間差距較大,發展水平不同,但必須看到農村經濟規?;?、集約化、市場化的發展趨勢,也要注意到當前農業生態環境所直面的嚴峻現實。所以今后幾年,需要在促進規?;?、集約化經營模式上下功夫,著力解決農業農村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馬克思指出:“從一個較高級的經濟的社會形態的角度來看,個別人對土地的私有權,和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私有權一樣,是十分荒謬的。甚至整個社會,一個民族,以至一切同時存在的社會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們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們應當作為好家長把經過改良的土地傳給后代?!?sup>[1]878這就為我國農村土地經營的可持續發展問題提供了理論上的要求和支撐。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首先積極以級差地租理論為指導,將未來農業土地發展重心落腳到級差地租Ⅱ類型的經營模式上,以穩定的租賃關系來維持對土地的改良和生產方式的技術升級;其次,以農村土地經營規?;癁槟繕?,采用家庭農場、農村專業合作社、集體農業土地產權股份合作公司等制度,發展多種規?;恋亟洜I模式,以期實現完整的現代農業生產方式;其三,做好政策、制度、監管各方面的保障措施。在政策上要吸引優質勞動力參與從事新型農業經營生產,在充分考慮環境承載力的條件下,運用現代化的生產技術減少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建立全覆蓋的新型農業工人培養培訓公共服務體系,增強農民科學種田的能力;在經營權流轉后,有大量勞動力將從土地上釋放出來,有部分將流入鄉鎮、進入城市,除了挖掘農業內部增長機制以外,還要大力發展農家樂、鄉村旅游、餐飲等非農業就業空間,既可以緩解城市人口增長壓力,也可以進一步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其四,新型農業的投入成本決定了其在價格上與市場同期產品有著較大的競爭劣勢,大力培育新型農業農產品的市場環境,通過綠色蔬菜、水果認證,也要通過宣傳使得新型綠色農產品的概念、價值、觀念逐漸融入市場大眾的消費觀念中;其五,要更好地發揮政府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的政策作用,對于可持續性發展的農業產品要給與政策上的鼓勵和扶持,對于規?;?、集約化的新型農業土地經營組織要及時予以認可,并以寬松的條件發揮人民的首創精神,培育新型土地經營主體??傊?,要充分運用馬克思級差地租理論,結合當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現狀,更好的解決我國農民的收入增長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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