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日前出臺了《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天津港內船舶防污染的一系列事宜作出了規定。其中明確了部分違法行為最高可以處罰3萬元罰金?!兑幎ā访鞔_天津港內航行、停泊、作業30日以上的船舶以及在船塢內進行修造作業的船舶需鉛封排污設備,違者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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