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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環境下檔案法的適用性探討

2018-06-28 19:50石凌
辦公室業務 2018年6期
關鍵詞:檔案法適用性技術

石凌

【摘要】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以《檔案法》與《實施辦法》為主體,其他多部法律為輔助,以各地方檔案規章制度為支撐的檔案法律體系。但在“互聯網+”環境下,檔案法律存在立法上和適用范圍上的不適應性,因此需要不斷完善以保障檔案法律在檔案工作中的適用性。

【關鍵詞】互聯網+;檔案法;適用性;技術

伴隨著“互聯網+”與檔案行業的融合發展,眾多檔案機構推陳出新,積極運用微博、微信,甚至獨立開發出服務型APP進行主動檔案服務,出現了各種新型的法律問題,如果不及時解決,會嚴重制約檔案行業的發展。

一、我國檔案”發展的理論分析

(一)我國“互聯網+檔案”的作用剖析。傳統方式下,檔案機構出于保密、管理方式的考慮,工作始終處于主動存儲、被動利用的服務局面。但是,當今社會,個人、單位等對于社會上的歷史資料有迫切的需求,如果每次都靠人力親自去檔案機構申請、走流程,在不斷來回和郵寄中花費了大量的精力、金錢和時間。而“互聯網+檔案”方式的興起,首先就從檔案的管理模式上提高了檔案收集、存儲、挖掘、利用、傳遞的效率。通過云存儲、異地備份、數據挖掘技術的應用等讓檔案管理在減少人力成本的同時,讓檔案的完整性、輔助決策性、易接觸性等得到了極大的提高。所以,從歷史發展的態勢來看,“互聯網+檔案”是必然發展方向。

(二)檔案法律的利弊分析。我國檔案法律體系歷經幾十年的發展,到目前為止形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為主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其他法律為輔助的法律框架。對檔案法律保持樂觀的人士認為檔案法律具有穩定、嚴肅、連續的特性,而目前互聯網技術更新太快,如果隨著互聯網的變動修補法律,使得法律的權威性與連續性下降,會使得人們無所適從。所以目前的法律體系還是保持穩定為最優。然而對于檔案法律持“應該不斷修改”態度的人士認為檔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一切檔案法律的補充、完善也應服務于這個根本目標。當前傳統法律所規范的檔案服務方式、原則、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等已經逐漸不適應目前互聯網環境下的檔案服務的新形勢,導致檔案機構進一步邊緣化和組織利用檔案的低效,進而會拖緩整體經濟發展。

二、“互聯網+”環境下我國檔案法律適用的立法缺陷

縱觀《檔案法》全文,只有在第十三條中提出“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睂τ凇秾嵤┺k法》而言,只有第六條第二款“對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第15條第四款對于設備的規定、第20條對于檔案微縮品等其他種類的法律效力的規定、第21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第22條的第一款和第三款對于檔案載體的規定。

這六條規定對于涉及互聯網環境下的諸多問題,顯然是不清晰的。比如《檔案法》第13條,如果由于技術的問題,造成了檔案信息的泄露,責任人不明確,免責條款也不明確。對于《實施辦法》中,顯著成績的標準是什么,微縮品和其他復制品的水印算不算有效等等。這些在法律條文中都沒有具體詳細的規定。在德國的法律中,對于檔案的法律有專門的《聯邦檔案法》,其中對于“機器可讀”的數據規定、對于“媒體事件”和授權保護等等都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梢钥闯鏊麄儗τ诟黝悊栴}的定義做出的是比較明確的說明,甚至是舉例詳細說明,這樣不會出現模棱兩可的情況。所以我國檔案法需要進一步對于名詞進行釋義,對于具體范圍可以舉例參考,以免出現自由裁量過大的局面。

此外,檔案法還存在內容不完善甚至空白的情況。比如目前互聯網大環境下,如果檔案機構未進行主動“服務”,或社會群眾接觸應該公布的檔案無法接觸,這些監督機制和懲罰性措施都未提及,還有對于資金的使用、對于捐贈人的獎勵等等在法律中規定的很宏觀,甚至沒有涉及,這些也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研究的。美國各州則對于檔案有著不同的管理法律,所以就會形成很詳細的法律內容體系。但總體看來,美國《聯邦責任法》中有對于電子信息的專門章節:比如第6節和第8節對于電子信息和電子通信的規定等。還有《聯邦文件管理法》《聯邦檔案責任法案》等對于信息技術在檔案上的運用、檔案相關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等,都做出了互為補充的完善規定。所以我們除了不斷完善《檔案法》法律本身,對于國內其他的法律,如:計算機相關法律、社會監督相關法律等可以補充完善。

三、“互聯網+”環境下我國檔案法律適用范圍的思考

檔案法律的使用范圍,即檔案相關的法律體系規范的主客體及其之間關系的范圍。我國《檔案法》與《實施辦法》針對的是我國所有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但是,在互聯網環境下,對于企業、機關等等非公益性單位的檔案除了少部分要移交檔案館之外,其他資料還是自身保存與負責。企業單位內部有規章制度和合同等來對檔案規則進行管理,保證單位內部檔案功能的最大化。所以在法律層面,對于這類“私”單位,就會失去靈活性。而且對于檔案館這類的公益性單位,社會上群眾的需求和情況千差萬別,肯定會遇到各類問題,尤其在當前互聯網的環境下,如果在法律上不予明確區分規范,這就可能會導致檔案館合法權利無法保障、人民群眾訴求沒有回應。

德國的做法是由聯邦統一制定一部宏觀的《聯邦檔案法》,制定內容是原則性處理建議,對于政府的檔案進行了硬性要求,對于私人檔案規定的是選擇性移交。美國則是選擇《聯邦文件管理法》《聯邦檔案責任法案》《美國法典》等共同協作來不斷補充檔案管理。

所以,針對我國目前檔案法律籠統規定的情況,我們可以這樣做:1.借鑒地方檔案管理細則,不斷完善檔案法律條文,出臺指導意見等,作為指導檔案法律適用范圍的處理參考。2.在《計算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著作權法》等等法律中對檔案主體進行補充規定,不僅使得檔案法律的使用范圍更加明確、操作性更強,而且體現了對于新技術運用的前瞻性思想。通過這幾點措施,可以更加明確檔案法律規范的主客體范圍和之間的權利義務。對于法律的精準實施、相關對象的權益保護以及提高檔案行業的輔助決策作用都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代陽,沈曉雪.《檔案法》修改之我見[J].蘭臺世界,2017 (9):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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