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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計薪能否算勞務關系

2018-07-24 06:03
北方人 2018年14期
關鍵詞:主體資格書面小張

《北方人》編輯部:

兩年前,我被一家設備安裝公司招聘為工人,崗位是車間組裝工。入職時,公司說勞動報酬按日薪計算,即每天150元,每天工作時間為早晨8∶30 至 18∶00,中午休息一小時,每月15日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但工作兩年至今,公司一直拒絕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從未為我繳納社會保險。我曾詢問過公司,公司承認我是按日計薪,屬于勞務關系,單位不用簽勞動合同,也無需繳納社保費。我百思不得其解,我與車間其他組裝工干的都是一樣的活,也同樣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怎么就區別對待呢?單位說的對嗎?

小張

讀者小張: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蛾P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雖然公司說勞動報酬按日薪計算,但是無論從雙方的主體資格,還是雙方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亦或者是小張從事的具體工作來看,雖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小張與公司之間成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單位應當和小張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小張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依據第82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公司不予小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其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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