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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監察法》看我國監察機關的職權

2018-08-28 03:49蘇曉宇
法制與社會 2018年21期
關鍵詞:監察法監察權調查

蘇曉宇

摘 要 我國監察委員會的誕生及《監察法》的生效,不僅涉及到《憲法》內容的變化,也涉及到法學理論以及《刑事訴訟法》的變化。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公布并施行,其法律效力除了導致《行政監察法》的廢止之外,對我國刑事訴訟中各專門機關的職權劃分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本文通過對新法的學習、領會,探討監察機關的監察權能及其對檢察院的職權影響,以期有利于法學專業的教學工作。

關鍵詞 監察權 檢察權 調查 留置

中圖分類號:D630.9

文獻標識碼:A

一、監察機關概述

(一)監察機關的法律性質

根據我國《監察法》第三條規定,我國監察機關按照《憲法》賦予其的權利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其地位是平行于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從性質上來說,其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屬于司法機關,而是與二者并列的又一獨立機關。

(二)監察機關的職權概述

《憲法》及《監察法》賦予我國監察機關的職權范圍比原檢察院自偵部門的職權范圍更廣,監察機關享有的權利包括調查權、留置權、移送審查起訴權等,并稱為監察權。監察權與我國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三大權能并列,形成四權分工的國家機關權力劃分新模式。

監察委員會的設立有利于實現打擊貪污、腐敗問題的全覆蓋,有利于提高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處理效率,有利于實現執法職能、監察職能、審判職能的銜接,使檢察院更加專業的行使公訴職權。

(三)從偵訴合一到偵訴分離的訴訟模式變化

在《監察法》出臺之前,涉及到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時,都是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提起公訴,這就是偵訴合一的訴訟模式;隨著《監察法》的生效,此類案件的偵查權不再由檢察院自偵部門行使,而是歸屬監察委員會,而提起公訴的權利仍然繼續由檢察院享有,這則是偵訴分離的訴訟模式。在偵訴分離的訴訟模式下,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偵辦職務違法犯罪的案件中,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并且能夠互相制約。

二、監察機關的管轄權

(一)監察機關的管轄范圍

根據《監察法》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在監察機關的管轄范圍之內,監察機關按照法律規定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違規違紀甚至違反道德規范的行為,其職權遠遠大于檢察院的職權范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在其本職工作中如果發現了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甚至有職務犯罪嫌疑的問題線索時,應當移送給監察機關依法管轄、調查、處置。

(二)多機關職權競合時的處理

當遇有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被調查人同時還涉嫌其它普通違法行為或者刑事犯罪時,即司法機關與我國監察機關管轄權競合的情況下,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進行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這一規定與以前《刑事訴訟法》中遇有相同問題時公安機關與檢察院自偵部門各自負責其管轄部分的規定不同,而是賦予了監察委員會以更大的權利。

三、監察機關有權適用調查權

(一)監察機關享有調查權

根據《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有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初步審查、進行立案;同時,監察機關有權收集相關證據,組織實施調查行為,即在職務犯罪案件中,監察機關的調查權替代了檢察院原自偵部門的偵查權。

(二)特殊案件可采用技術調查手段

監察機關在行使調查權的過程中,針對案件具體情況,可采取技術調查的手段,但是與檢察院原自偵部門的技術偵查一樣,需要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監察機關適用技術調查手段的具體規定體現了我國監察部門與公安機關間的配合??梢圆扇〖夹g調查的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是包括全部職務犯罪在內,還是僅包括職務犯罪中的某一部分,以及如何認定何為“重大”,仍有待細化。技術調查的期限為技術調查申請被批準后的3個月。

四、監察機關有權適用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適用

根據我國《監察法》的相關規定,監察機關有權決定對被調查人進行留置,并獨立地采取留置措施,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提請公安機關配合。

1.留置權的適用條件

留置權的適用條件為監察機關掌握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的證據,但并不要求監察機關掌握被調查人的全面證據,只需掌握一部分證據即可進行留置。

2.留置權的適用對象

留置權除了適用于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犯罪行為人外,還可適用于涉嫌行賄犯罪的行賄人,共同職務犯罪的共犯嫌疑人。根據該法律規范,留置權不僅僅適用于涉嫌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于非公職人員身份的涉案者,也可采取留置措施。

3.留置場所

《監察法》中規定,留置場所的設置及管理相關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這與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實施逮捕的強制措施后應當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的硬性規定不同,而是指向了其他國家有關規定。因此,留置階段到底是在前紀委的辦案地點進行,還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進行,目前尚不可知,這一問題相信在之后出臺的《看守所法》中會進行更為詳細的規定。

(二)被留置人員的權利

1.被留置人員的辯護權

在留置這一階段,被留置人是否享有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根據現行《監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這一規定和刑事訴訟中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辯護人的規定不同,留置階段的被調查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權利,但是被調查人在被調查的過程中應該享有自行辯護的權利。

2.通知家屬及單位

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除存在可能有礙調查的情形外,應當在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24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員的家屬,由于職務犯罪性質特殊,同時還應當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監察機關除了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外,還應當保障其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3個月,但是省級以下監察機關要延長留置時間時,需報請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這些規定都極大地體現了尊重與保障人權的法治理念,也可以看出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進程正在加速前行。

(三)決定通緝的權利

對于符合前述留置條件的被調查人,如果在到案前潛逃或者在到案后逃跑,監察機關還有權決定通緝或限制其出境,但是監察委員會沒有通緝、限制出境的執行權,而是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同,監察委員會決定后,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

五、證據

(一)調查過程中獲取的證據效力

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案件中,有權收集證據,這些證據對于查明違法犯罪事實起到決定性作用,應當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條。為了使監察機關調查獲得的證據在移送公訴機關后可以直接使用,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按此規定收集的證據,其效力才能與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獲得的證據效力相同。如果監察機關認為某案件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則可以直接移送在監察調查過程中獲取的證據,檢察院可以直接采用。

(二)嚴格排除非法方式獲取的證據

如前所述,通過合法的程序及手段收集得來的證據均可用作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但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則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通過對這一法律規范的學習、理解,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監察法》中的證據制度比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適用更為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過程中獲得的證據如果是非法證據并非必然排除,非法證據又可分為瑕疵證據與違法證據,其中瑕疵證據經補正或合理解釋后可以具有證據能力。而根據《監察法》的規定,只要是以違法方法如威脅、引誘等手段收集的證據均應當排除,類似于西方國家證據制度中的“毒樹之果”理論,體現了我國監察機關嚴格依法取證的信心、決心,是程序法上的又一大進步。

六、監察機關的移送審查起訴權

(一)移送審查起訴

《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是兩部并行的法律規范,但在這類案件的解決中存在一定的銜接:在偵辦職務犯罪的案件中,監察委員會享有調查權,調查完畢后,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認為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有權決定移送給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此,《刑事訴訟法》中國家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受理案件來源也應當加上監察委員會的移送。

涉及職務犯罪的案件中,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檢察機關保留公訴權,這種調查、起訴分離的模式有利于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有利于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另外,這一模式有利于提高辦案的正確率,檢察院除了發揮自己刑事訴訟中的公訴職能外,也能更好地進行法律監督,與監察機關共同構成我國嚴密的監督網。

(二)監察對象的救濟方式

我國《監察法》還賦予了監察對象相應的救濟措施,被監察人員依法享有提出復審、復核的權利。接受監察機關調查的對象如果對監察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該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通過對我國《監察法》的學習、領會,可以看出我國的監督體制正在完善,但是僅僅通過對這一法律規范的理論學習并不能解決實務中的所有問題,筆者期待各機關盡快制定具體工作細則,以保證《監察法》的有效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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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憲臣.學精悟透用好憲法監察法 譜寫開封教育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工作新篇章.要聞.2018年6月1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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