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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2018-09-01 09:39隆汶睿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關鍵詞:刑事政策寬嚴相濟

隆汶睿

摘 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基本刑事政策之一,其出臺推動了刑事立法、司法、執行領域的發展,但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導致實踐中對寬嚴相濟的理解和適用存在偏差,尤其是在未成年犯罪中的片面運用。因此,為正確理解和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我們應厘清寬嚴相濟的內涵,從本質出發進行探討。

關鍵詞:刑事政策;寬嚴相濟;未成年人司法

我國2006年第一次提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概念,之后,該政策成為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熱門議題,但與寬嚴相濟相關的一些基礎問題鮮被關注,如:如何理解寬嚴相濟的內涵和范疇?因這些基本問題未得到解決,使得寬嚴相濟在實踐中被誤解、誤用,從而削弱了司法效力。

一、寬嚴相濟的內涵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在《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下運用法律手段,對抗和預防犯罪的策略,與西方國家兩極化刑事政策的精神不謀而合,要求“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寬嚴有度,寬嚴審時”。因此,筆者贊同鄭善印教授的見解,認為寬嚴相濟適用的范圍應當包括刑事司法、刑事立法和刑事執行三個領域。

(一)刑事立法領域的寬嚴相濟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一種指導如何利用刑罰處置犯罪的刑事懲罰政策,而這種指導的前提是刑事立法。換言之,只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用于刑事立法領域時才可以在刑事司法和刑事執行領域得以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在《刑法》立法中的作用突出:一是“嚴”的范疇,《刑法修正案(九)》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避免諸如徐玉玉詐騙案的悲劇的再度發生。二是“寬”的范疇,《刑法修正案(九)》廢除了偽造貨幣罪等九個罪名的死刑,推動經濟犯罪領域的去死刑化進程,并宣示我國《刑法》立法改革秉持充分保障人權的初衷。

(二)刑事司法領域的寬嚴相濟

刑事司法領域的寬嚴相濟,是指司法機關在現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寬或從嚴適用法律。換言之,不論是檢察機關起訴,還是法院審理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離不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就法院而言,根據《刑法》第十七條之一的規定,法官在辦理年滿75周歲的老年人的犯罪案件時,可以或應當判處與普通人犯同等罪行相比較輕的刑罰。這條規定是在考量身心健康、人身危險性等情況的基礎上,對作為弱勢群體的老年人從寬處罰,而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原則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周禮》中的“三赦”之法。

(三)刑事執行領域的寬嚴相濟

刑事執行領域的寬嚴相濟主要解決如何保障犯罪人的權利的問題。如,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犯罪人是否可以通過繳納罰金獲得申請減刑的資格?在監獄服刑人員應當如何管理?什么情況下可以減刑?什么情況下可以加刑?筆者認為,要合理解決上述刑事執行領域的問題,只有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大力推行社區矯正等“除機構化”的懲罰措施,以實現節約司法資源、充分保障犯罪人權利的目的。

二、寬嚴相濟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適用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范圍的界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其中已滿14周歲而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對故意殺人、強奸、販賣毒品等八種行為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對所有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鑒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以及思想意識的不穩定,我國《刑法》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這也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運用。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在司法實踐中,當被告人存在可以免除刑罰的情節時,作為被告人的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等同視之。換言之,未成年人犯罪的范疇被擴大解釋到在校學生犯罪。

(二)問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錯誤解讀

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始終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堅持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思想,從而導致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被從“寬”的層面進行片面解讀。近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不斷攀升,犯罪類型趨多樣化。如,2013年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區一名女性在一酒吧內與高中生李某某等五人喝酒后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奸;2013年11月25日,重慶市長壽區一名10歲女孩李某不僅在電梯內摔打年僅1歲的受害人,并使其從25樓墜落。上述兩個案例反映出個別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惡性以及對犯罪結果的積極追求,如果一味從寬,就有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可能,且不利于預防與打擊未成年人犯罪。

(三)完善:未成年犯罪人分層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李斯特曾提出“應受懲罰的不是行為而是行為人”這一論斷,其認為刑罰適用的對象不是受先天因素和后天環境影響所導致的犯罪行為,而是基于人身危險性的犯罪人。人身危險性是由特定行為人生理和心理顯現的犯罪可能性。雖然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不如成年人成熟,但我們不能就此否定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人身危險性是判斷如何對犯罪人科處刑罰的關鍵指標。因此,筆者認為,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堅持區別對待原則,分層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從寬處理的主導思想下,對人身危險性小的未成年犯罪人從寬處理;對于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累犯等人身危險性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從嚴處罰,但從嚴處罰是在從輕、減輕處罰的前提下相對從嚴。

參考文獻:

[1]馬克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75.

[2] 馬康.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再審視——以人身危險性為視角[J].中國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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