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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主義在美洲

2018-09-11 02:52陶短房
世界博覽 2018年17期
關鍵詞:女權生育加拿大

陶短房

導語:今年開始,#MeToo及圍繞#MeToo的一系列事件,在全球范圍不斷引發新熱點,讓人們對女權主義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北美不僅是#MeToo的發源地,也是當代女權運動的重鎮之一,不論支持與反對者都往往拿北美、尤其看上去女權更盛的加拿大說事。

2015年11月4日是北美女權政治史上極為重要的一天:在這一天里,加拿大聯邦自由黨組建了第29屆加拿大內閣(杜魯多Justin Trudeau內閣)。這是北美首個正式按照“性別平衡”原則組建的內閣,全部31名閣員除總理杜魯多本人外,15男、15女,正好各占一半。

這當然不是一個巧合,事實上聯邦自由黨和杜魯多早在競選時就公開承諾,一旦當選將效仿北歐國家,組建北美第一個“性別平衡內閣”。此后杜魯多內閣經過多次改組(其中包括兩次規模較大的改組),但始終小心翼翼地保持著“性別平衡”的面貌。

不要因此就誤以為“性別平衡”或“男女平等”是北美政治生活中與生俱來的“政治正確”——事實上北美在承認、尊重婦女政治權利方面并不那么“超前”,正如加拿大人權博物館館藏研究主管布萊希特所言,“我們現在擁有的權利并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前人為我們爭取到的”。

從選舉權與組閣說起

1876年加拿大聯邦成立時,婦女既沒有選舉權也沒有被選舉權,政治家將之視作理所當然。直到獨立40周年后的1916年1月26日,內陸省份曼尼托巴省才在首次上臺執政(省政)的省自由黨推動下,讓全省婦女獲得省選的投票權。同年稍晚,和曼尼托巴省并成為“草原三省”的薩斯喀徹溫省和阿爾伯特省也宣布修改選舉法,賦予本省婦女投票權。此后直到1925年,除魁北克省外各省婦女都獲得了省選權。1940年,魁北克省婦女獲得省選投票權。

婦女在省選中獲得的權力是斗爭得來的:1914年,早期女權主義者麥克朗在曼尼托巴省組建了第一個政治性女權組織婦女政治平權同盟,她們在首府溫尼伯劇場組織演出名為“婦女議會”的戲劇,戲劇中所有議員都是女性,省長是麥克朗本人,議會審議的議題是“是否允許男性獲得投票權”,劇中要求男性獲得投票權的請愿書裝滿了一輛手推車,而麥克朗則用滑稽的語調稱“不能給男人們選舉權,否則他們會投太多的票。

在聯邦層面更艱難:1885年,首任加拿大聯邦總理麥當勞開表示,可以給予擁有財產的單身女性投票權,而已婚婦女和貧困婦女則不應享有這項權利。當時最著名的加拿大文學家李科克曾公開表示,婦女投票和參與政治會“破壞家庭,打破家庭的天然秩序”。

首位公開呼吁女權的是從美國移民加拿大安大略省的黑人婦女夏德-凱利,她創辦《安省自由婦女報》,公開呼吁給予女性受教育和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力。

1917年,在曾任內務部長的西夫頓推動下,加拿大聯邦博登Robert Laird Borden)內閣宣布,給予一戰退伍軍人家屬中的成年已婚女性以投票權。1918年5月24日,1918年5月24日《加拿大選舉法》通過,給予全加拿大的婦女聯邦投票權——實際上這個“全加拿大”徒具虛名: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日本裔婦女直到1949年才獲得投票權,而加拿大華裔女性在排華法案影響下,直到1947年才獲得聯邦投票權,至于原住民,獲得投票權更要等到1960年。至于女性獲得被選舉權的歷史就更短了——直到1921年,加拿大第一位女性聯邦國會議員才在人口最多的安大略省誕生,她是麥克菲爾,代表加拿大聯邦農民聯合會(UF)。同年,麥克朗當選了阿爾伯特省埃德蒙頓市的市議員。

必須指出的是,加拿大和美國一樣,早期女權主義者并非中國人所熟悉的提倡女性自由的左翼女權主義者,恰相反,她們幾乎都是在生活和社會等政治以外領域極其保守的人,比如“討厭鬼麥克朗”極端憎惡女性甚至男性飲酒,主張刪減電影中的親密鏡頭(那個年代的親密鏡頭不過擁抱接吻之類而已),而不少當時的女權主義者瘋狂支持種族歧視——道理很簡單,她們是風靡北美二戰前的“清教徒運動”一部分,秉持的是基督教清教徒的傳統價值觀。

“女性是不是人”

加拿大早期女權之艱難,從著名的“人案”就可見一斑。

1921年,安大略省婦女、出生于法官和律師世家的墨菲鑒于土地財產法案中缺乏保護女性土地權益條款,上書建議當時在婦女權益等方面最為進步的阿爾伯特省政府成立一個專門的女性法庭。1916年,在省司法廳長克羅斯支持下,該法庭成立,墨菲被任命為法官,這是加拿大乃至整個英聯邦首位女法官。1916年7月1日,墨菲首次出庭。

但這次出庭的結果卻是戲劇性、確切說是悲劇性的:被告律師拿出當時的基本法——《英屬北美法案》,其第24章指出只有符合條件的“人”(person)才有資格當法官,而女人不是“person”,當然就沒資格當法官。所幸,墨菲家族德高望重,這位律師向高等法院的投訴被駁回了。但第二年,在卡爾加里地方刑事法庭上,加拿大第一位女性刑事法官賈米森(Alice Jamieson)判處一名在接客時把嫖客傳染上性病的原住民(梅蒂斯人)妓女西爾(Lizzie Cyr)6個月苦役,西爾是赤貧,因此為她辯護的是指定的免費公共律師卡梅?。↗ohn McKinley Cameron),卡梅隆認為這是一樁冤案,但他翻案的策略卻不是就事論事,而是上訴省最高法院,認為女人不是“人”,無權當法官,因此其宣判自然無效。

法律歷史學家認為,賈米森是如前所述那種“老式右翼女權主義者”,推崇女權但歧視少數民族,所以才“頂格重判”只犯了一點小錯的原住民妓女;卡梅隆在自認為很難循常規辯護翻案的情況下劍走偏鋒,結果原本的仗義執言,卻變成了對婦女權益地位的趁火打劫。

所幸危急關頭阿爾伯特省的“進步屬性”再度顯靈:1917年6月14日,同情女權的省最高法院大法官·斯科特(David Scoot)裁定,法律意義上的“person”可以代表男人、女人,如此一來女法官及其判決都自然有效——當然那位倒霉的妓女也只能去服6個月的苦役。

墨菲認為,只是在一省取得勝利是不夠的,她充分發揮家族法律知識豐富的優勢,援引了如今家喻戶曉、當時卻鮮為人知的法律規定——5名“有聯系的”普通公民可聯名要求聯邦最高法院就《英屬北美法案》中任意一個條款舉行聽證會。1927年,她聯絡了另外四名女權主義者,即加拿大全國婦女協會(NCW)聯合創始人·愛德華茲(Henrietta Edwards)、前阿爾伯特省議員麥金尼(Louise McKinney)、前阿爾伯特省帕爾比(Irene Parlby)和“討厭鬼麥克朗”,5人聯名要求聯邦最高法院解釋《英屬北美法案》第24章,即明確這部當時的基本法中“person”究竟包不包括女性。

初次裁決的結果令人震驚:1928年4月24日,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婦女不是“person”,順便認定前述阿爾伯特省斯科特判決非法。

當時加拿大的最高司法裁判權還在英國(直到1982年才真正交給加拿大),五名女權主義者借此上訴至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當時歐洲女權風氣遠較北美開明(諷刺的是二戰前歐洲流行的是左翼女權主義),1928年10月18日,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裁定,婦女屬于“person”,且明文表示“將婦女排斥在公共事務之外,是野蠻時代所遺留的糟粕”。這次“五女越洋上訴”成為加拿大女權運動的轉折點和里程碑——然而這一歷史性勝利卻建立在加拿大在建國逾半個世紀后仍沒有獨立司法權的屈辱上。

凍卵和生育權

當代許多加拿大女權主義者把“凍卵權”當成女權的重要標志。

在加拿大,許多職業女性將凍卵看作女權進步的象征,因為加拿大雖然是個福利完善的國家,但女性一旦選擇生育,就意味著要休相當長時間(最長為1年)產假,且產后也需將很大一部分精力用于育兒(事實上許多選擇生育的加拿大職業女性不得不暫時離開職場,等孩子年滿12歲后再重新工作),其事業前途不可能不受到影響。但倘若一心鋪在工作上,等生育黃金年齡一過,“后悔藥”同樣是不好吃的。先凍卵、再從長計議,無疑給職業女性們提供了一個事業生育兩不誤的選項。

加拿大凍卵婦女的平均年齡很大,據據《明報》加西版對溫哥華生殖醫學中心的調查,36歲是凍卵客戶最集中的年齡段,溫哥華Genesis生殖醫學中心總監宋雅.卡什亞普大夫(Sonya Kashyap)表示,之所以如此,是因為36歲是職業女性事業、生育兩條“黃金軌跡”的交叉點,30歲以前凍卵的受孕成功率為80%,至36歲降至70%,到了38歲就猛降為40%左右,也就是說“再不動手就晚了”,而這個年齡通常也是職場女性升職或取得事業突破的年齡段,更年輕一些的女性往往還沒有這種緊迫感。

經濟上的考量也很重要,以大溫哥華地區為例,僅凍卵本身就可能花上10000加元,每年保存費用最高也要花到500加元左右,因此有人戲言“女權是一種奢侈品”,盡管30歲以下才是凍卵黃金年齡,但這個歲數的加拿大女性通?!皟霾黄稹?。

加拿大的鄰國美國近年來流行起“媽媽請客女兒凍卵”,即媽媽為給女兒未來生育“買份保險”,出錢贊助女兒凍卵,這些被老媽贊助的“凍卵族”通常很年輕,有的還不到20歲。不過這種流行在加拿大似乎并不怎么吃得開,加拿大女性更傾向于將凍卵看作自己的事,許多“凍卵族”并未結婚,甚至沒有性伴侶,即便結婚或有固定男友的,她們會和伴侶討論要不要孩子、什么時候要,并將之看作“兩個人的事”,但往往不會征求他們對凍卵的意見,因為這才是“一個人的事”。

加拿大生育和男科學會在2014年10月公開支持女性的“凍卵權”(相反,美國生殖醫學協會和美國輔助生殖技術學會都明確反對這一“女權”,認為有副作用和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加拿大婦女選擇和家庭醫生而非親屬討論是否凍卵的問題,而她們往往能從家庭醫生那里獲得支持、鼓勵的信息,結果便是加拿大職業女性中的“凍卵族”越來越多。

對于凍卵是否代表女權的提高和社會的進步,加拿大社會也有不同意見,CBC就曾援引一些社會學家和醫學界人士的話,稱之所以讓正處事業黃金期的女性選擇凍卵,是因為社會未能很好照顧這些職業女性的需求,在產假和幼托服務方面存在欠缺,更不能通過立法確保職業女性不會因生育遭受職場歧視,“這是社會強加給女性的‘所謂選擇,不能代表女權和社會進步”。

生育問題也一樣。

從統計數據看,加拿大生育率的最高峰是二戰后的上世紀50年代,其中1959年平均每名育齡女性生育3.94個孩子,這個年代也因此被戲稱為“嬰兒潮”時代。上世紀70年代起女權“大覺醒”,加拿大生育率迅速跌破“2.1”這個公認的人口平衡關口,且近年來呈逐年下滑態勢,加拿大聯邦統計局(Statistics Canada)2011年7月公布的調查報告顯示,當年加拿大平均每名育齡婦女僅生育1.61個孩子,而2010和2009年則分別為1.63和1.61。

對此加拿大婚姻與家庭協會(IMFC)研究員米耶德瑪(Derek Miedema)指出,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加拿大女性越來越傾向于選擇晚生孩子,2011年時29-29歲婦女平均每一千人生育95.2個孩子,而30-34歲婦女平均每人生育105.9個,由于高齡婦女懷孕、生育難度都大于年輕婦女,這就人為降低了生育率。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筆者一位華裔女性朋友認為,關鍵還是在“養得起養不起”。

她是自由職業者,收入雖然不菲,但無法享受產假和產假工資(EI),因此直到38歲才生了唯一的一個女兒,在她看來,由于加拿大女性、尤其高學歷女性越來越看重生活質素,無法忍受“因生育而降低生活檔次”的結果,因此只有在確信生育不會導致生活品質下降的情況下才會下這個決心,這樣一來她們的生育年齡自然越來越大,生育子女的數量也會降低。

但對這樣的觀點許多女性不以為然。筆者認識的一位在銀行工作的朋友自己有2兒、1女共3個孩子,年齡還不滿40歲,她就曾半開玩笑地建議筆者去搞個民調,問問那些育齡女性“如果非生不可打算生幾個孩子”,“最集中的答案一定是3個”。在她看來,生育率下降的根本原因,是如今許多高學歷女性不再認為“非生不可”,不少人選擇單身、“丁克”,而在加拿大,同性婚姻是合法的,但同性伴侶生育和領養卻仍有許多限制,這也讓“不生育率”有所抬頭。這位3個孩子的媽媽坦言“生不生是一道坎,一旦生了就剎不住”,她32歲才下決心生第一胎(彼時已結婚7年),但3個孩子都在5年內相繼出生。照她的說法,加拿大女性的特點是“要么不生,要生就是一窩”,據筆者觀察,確實如此。

不過“養得起”問題同樣是存在的,眾所周知,華裔對“傳宗接代”十分看重,但近年來加拿大華裔每名育齡女性平均生育孩子數僅1.2個,不僅遠比不上印度裔、菲律賓裔等高生育率族群,甚至遠低于加拿大平均水平,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和華裔家庭更注意量入為出,只會在認為“生養得起”時生育有關,另一方面也和華裔女性中職業婦女比例高、部分新移民收入和收入預期又較低不無關系。

中國國內的朋友提到北美,提到加拿大,往往會有一種“離婚率高、家庭不穩定”的先入之見,其實這未必是正確的。加拿大統計局最近一次公布全國離婚率(嚴格說,是離婚結婚比率,簡稱離結比率,和離婚率并非同一回事,但參考價值更高,是國際流行的離婚問題比照參數)的數據是在2010年,當時這個數據是38%,這個數據看似挺嚇人,其實不論橫向或縱向比較,都并非看上去那么嚴重。

德國是歐洲離結比率最低的國家,2012年全國平均離結比率為37%,這個“歐洲最佳數據”比加拿大不過低出1個百分點而已,歐洲和全球離結比率最高的國家俄羅斯,這一數據高達54%,而加拿大唯一的陸地鄰國美國,離結比率近年來一直穩定在40%以上。

加拿大離結比率直到上世紀80年代中葉才在女權運動的推動下達到歷史最高的55%,此后則緩慢逐年回落,至今仍維持這樣的趨勢。

正如加拿大凡尼爾家庭研究所(Vanier Institute of the Family)所指出的,盡管加拿大人普遍重視家庭和家庭生活,但離結比率的逐年回落,并不意味著加拿大社會的家庭結構變得日趨穩固——恰相反,這是因為很多人索性根本不結婚。

這家研究所2010年10月發布了一份歷時5年、長達200頁的調查報告,指出單親家庭、再婚家庭、同性家庭、同居家庭等的大量涌現已改變加拿大傳統家庭概念。

報告顯示,2006年僅48%的加拿大家庭是正式結過婚的,1981年同居家庭占家庭總數5.6%,2006年已增長至15.5%,有子女同居家庭同期增長率也大體與之相當。2006年已有34%的15歲以下兒童,生活在“非傳統家庭”里,這個比率甚至高于美國(2010年單親家庭中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比例為27%),與此同時,同性婚姻數量在2001-2006年間增長近1/3。

對此許多加拿大社會學家指出,這和加拿大社會戰后推崇個人主義,不少年輕人不敢擔負家庭重擔有關,也和戰后大量婦女進入社會和工作,維持傳統家庭所必須的“男主外女主內”結構被徹底打破,女性一方面無需被束縛在家中,另一方面也不必依賴丈夫的收入才能照料自己和家庭。不少同居家庭實行徹底AA制,同居雙方在“協議至上”的加拿大相安無事幾十年,覺得沒必要去特意結婚那么麻煩。

在加拿大,人們對單親家庭已司空見慣,同居家庭或非婚生子女在學習、生活等各方面都不會遇到特別麻煩,“為子女維系不想維系的婚姻”,在“純北美家庭”中,近乎是不可能出現的事。

不僅如此,在加拿大,離婚的難度和代價實在太大,根據“加拿大離婚法”(Divorce Act(Canada)),離婚申請提交前雙方必須證明確實分居至少1年,且提供足以在法律上被認可的證據,此后不論選擇協議離婚、調解離婚,都需要漫長周期和不菲的法庭費、律師費,而子女撫養權爭奪、財產分割則更是麻煩透頂。許多人為了給自己保留一個經濟且方便的婚姻“反悔”權,索性長期維持“共同生活”(即同居配偶或事實婚姻關系,common-law relationship)關系,即除了沒有注冊婚約,所有其它方面都和正常夫妻無異,有些華裔將這種關系戲稱為“合法同居關系”。

一些人將這種“不婚而婚”的關系視作女權的張揚和社會的進步,因為這讓女性不再依附于家庭和男性,具備了更多獨立性,但也有人指出,“共同生活”狀態的“準夫妻”一旦因男方過錯而破裂,女性權利將無法以“對方是過錯一方”為由去維護和爭取,筆者熟悉的一位女性朋友就因此吃了大虧,明明“丈夫”出軌,但自己在爭奪女兒撫養權時仍然無法得到法庭的同情,理由正是“出軌必須先‘有軌”。

如果“有軌”,一旦鬧到離婚,夫妻雙方就可能為證明過錯在對方而到處取證,以便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爭奪中占據上風,取證的一大手段,是“找人證”,即讓熟人、朋友提供有利于己的證詞。加拿大很重誠信,呈堂證供需負法律責任,且很多熟人、朋友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倘兩人同時求助就會十分尷尬、甚至不勝其擾,筆者搬家前的一戶鄰居就曾為躲一對死纏爛打要求提供“人證”的離婚夫婦,索性全家休假去外地避了整整三周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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