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龍泉市唐人刀劍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浙江省龍泉市寶劍廠有限公司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糾紛一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龍泉 周唐強印”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均為“龍泉”,且字體相似,已構成近似商標。本案中,“龍泉”系浙江省麗水市代管縣級市的名稱,即龍泉市,當地有多家主營刀劍的相關企業的名稱中均包含“龍泉”一詞,在案證據不能表明“龍泉”在一定范圍內已唯一指向第三人。故,第三人對“龍泉”不享在先商號權,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段的規定。綜上,被訴裁定部分認定有誤,但裁判結果正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