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人工島嶼建造之區域

2018-09-24 08:11蔡地佛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
關鍵詞:建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海

摘 要:當今世界海洋權益爭奪日益激烈,海洋強國已具備在海上建造人工島嶼的技術與實力。本文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視野下,分不同區域對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公海建造人工島嶼的相關規定做了梳理與分析。

關鍵詞:人工島嶼;建造;領海;公海

一、領海

沿海國對于本國領海的水體、上空和底土享有永久性的完全主權,本質上是領海是沿海國對于陸地領土主權的延伸。雖然海洋法公約沒有明確的條文對沿海國從事領海建造行為的事項作出規定,但是作為享有領海主權的沿海國仍可以在不違背相關國際法的條件下建造人工島嶼。

沿海國在領海從事建造行為也不是任意自由的,它受到三個方面的限制。首先,任何非沿海國家要想在領海建造人工島嶼,必須事先取得該沿海國的同意方可進行,否則就涉嫌侵犯他國主權。其次,必須保護海洋環境,避免造成海域污染,而且不能對其他主權國家的船舶正常行駛設置阻礙,因為他國船舶在領海享有害通過權。最后,對于人工島嶼和近岸設施而言,它們的建造不能被視為永久海港工程。海洋法公約第11條作出此種規定,其用意很明顯,是為了一國通過在領海建造人工島嶼意圖擴張海域的行為受到國際法的限制。

二、毗連區

毗連區是毗鄰領海并由沿海國家對對若干事項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寬度的區域。毗連區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屬于國家的領土,沿海國對其不享有主權。海洋法公約賦予沿海國對毗連區四項特定事項的管制權,分別是海關、財政、移民、衛生。因此,毗連區的設置主要目的是保護和預防沿海國以上四方面的權利??v觀海洋法公約,沒有發現關于該區域內建造人工島嶼的規定,但是也沒有明確的條文禁止在毗連區進行建造的行為。此外,是否擁有毗連區及其范圍,還得沿海國提出主張??傮w而言,毗連區建造人工島嶼、設施暫無國際法依據。鑒于毗連區的非領土地位,毗連區內建造人工島嶼取決于其所屬的海域,或為公海,或為專屬經濟區,下文將作詳述。

三、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制度是國際海洋法學界爭議的焦點問題之一。關于專屬經濟區的法律性質曾出現三派觀點:第一派是“領海說”,代表國家為智利、秘魯、厄爾瓜多和巴拿馬,認為沿海國應該完全享有200海里海權。這種觀點的本質是為了擴張海域管轄范圍。第二派是“公海說”,認為領海以外的海域都為公海,代表國家主要為美國、前蘇聯、英國和日本等海洋大國。這種觀點是為了維持傳統的公海自由原則。第三派是“專屬海域說”,主要為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支持。這派觀點主張沿海國對200海里水域享有專屬管轄的權利,可為各種經濟目的之用,同時認為需要創設新的法律制度。最終各國達成合意,采納了第三派觀點,由此產生了現在的專屬經濟區制度。

現行海洋法公約第56條明確規定,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享有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設施和機構的權利。第60條賦予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專屬管轄需要注意的是,專屬經濟區具有過渡性的海域,它區別于領海和公海。實際中,沿海國行使專屬經濟區的海洋權利時,與剩余權利密切相關。需要區分為兩種情況加以看待:第一,專屬經濟區屬于沿海性水域,那么沿海國享有該水域建造人工島嶼的剩余權利;第二,專屬經濟區屬于公海,公海上主權國家都有權利建造人工島嶼。

四、大陸架

根據海洋法公約第60條規定,沿海國享有在大陸架建造人工島嶼的主權權利。值得注意的是,“主權權利”和“主權”并非完全相同?!爸鳈鄼嗬眱H僅是指沿海國為了勘探或開發大陸架自然資源這一目的而擁有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具有專屬性。這種專屬性的權利能夠起到較好的保護沿海國權利的作用,因為任何其他國家或者實體若想在該國勘探開發資源,必須先征得該國同意。同時,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是沿海國固有的,不需要通過宣告或占領的方式取得。

然而,仔細研究條文可以發現,其他國家如果在該沿海國建造非以勘探、開發為目的的人工島嶼,這是不為海洋法公約所禁止的。筆者認為,即使建造不是勘探、開發目的的人工島嶼,也必須附加條件,那就是必須設立安全區。因為大陸架到底不是公海,仍帶有一些主權性質,不能任由其他國家無條件地建立非以勘探、開發為目的的人工島嶼。這也是有國際法依據的,1958年《大陸架公約》第五條就有“安全區的”規定。海洋法公約上沒有“安全區”定義,但是第60條第4~7款將“安全地帶”做出了相似的規定,“安全區”和“安全地帶”都為確保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安全之用,范圍為500公尺,且都不具有島嶼的地位。

五、公海

公海作為全人類共同的財富,主權國家享有六大自由。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海洋法公約第87條規定了主權國家可以在公海自由建造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但是公海自由受到海洋法公約第六部分規定的約束。這種約束條文的并不是完全明晰,但是有一點可以確定,任何國家對公海宣稱領土主權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海洋法公約第89條表明,任何國家不能獨自占領公海為己方領土,建造人工島嶼也將不能擁有領海等其他海域。

六、結語

綜上,人工島嶼可以建造的區域包括沿海國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非沿海國家和法人必須征得沿海國的同意方可以在其領海建造人工島嶼。毗連區內建造人工島嶼取決于其性質,若為專屬經濟區和公海則可。同時,建造的“人工島嶼”不當然能享有“天然島嶼”的地位。

參考文獻:

[1]Bruce Charles Rashkow,Non-natural Resource Structures under the Continental Shelf doctrine,Trininty College,Oxford 1969,396.

[2]吳蔚.人工島嶼建造之國際法問題研究[D].武漢:武漢大學,2014:37-43.

作者簡介:

蔡地佛(1992~ ),男,漢族,江西贛州人,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國際法學。

猜你喜歡
建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海
Deep Sea Exploration History and Technology
2021年我國公海自主休漁措施正式實施
今年7月1日起我國正式實施公海自主休漁
我國首次公海自主休漁7月1日起實施
論中國退出《海洋法公約》以抵制南海仲裁案的不可行性
內河船舶船體建造檢驗節點控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