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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矛盾立法解決論反思

2018-10-22 10:45唐亦莊
江蘇衛生事業管理 2018年8期
關鍵詞:患方醫方醫患

唐亦莊

(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上海 200000)

20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進行醫療衛生事業市場化改革。根據相關學者對于文獻的梳理發現,我國對于醫患關系的研究就是隨著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而開展起來的。趙懷娟[1]研究了從1980—2010年關于醫患關系的學術論文,她將醫患關系的研究軌跡分為三個階段,其中2000—2010年對于醫患關系的關注熱度迅速增加,相關文獻也達到2 196篇。曹茹[2]通過社會心態演變的角度研究醫患關系時發現從2009年—2014年,我國醫患關系的緊張趨勢有所趨緩但復雜程度不減。醫患矛盾是指發生在醫方與患方兩主體之間,兩者在醫療服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內在的情感性不滿或外在的行為糾紛、對抗。在具體的醫患矛盾中,雙方的不滿情緒與對抗行為常常交織在一起,因此才造成如今醫患矛盾頻繁發生且傷害性較大的現狀。

我國學者對于醫患矛盾的分類已經有所研究與成就,例如吳小英[3]將醫患糾紛分為費用型、風險型、患者延誤型、事故型四類;何頌躍[4]將醫患糾紛劃分為診療護理過程所致的醫療糾紛、誤解性醫療糾紛、醫院內感染糾紛等類型;湯應武和李江濤[5]區分了原因、激化程度、醫務人員有無過失、規模、性質和嚴重性等六種分類標準。不過筆者還是比較認同朱力和袁迎春[6]兩位學者根據矛盾源來劃分醫患矛盾,即由醫療結果、醫療技術、服務態度、醫療費用、醫療時間和醫療賄賂引起的醫患矛盾。具體來說醫療結果未達到患者預期,醫務人員診療技術欠佳引起患方不滿,醫療服務中醫方態度不佳導致醫患雙方溝通無能引起的矛盾,“以藥養醫”的現象所引起的醫療費用高昂使患者無力承擔,就診時間短暫與就診排隊時間冗長形成的鮮明對比,醫療服務中存在的賄賂情況等等,這一系列都是醫患矛盾在當下出現的原因。

1 立法是否能解決醫患矛盾的邏輯性分析

大量文獻對于規范醫患關系的改善都提出要以法治的方法來解決,例如李正關在其研究醫患關系的文獻中認為,法制因素是影響醫患關系的重要因子:一是要規范醫患關系的法規建設;二是要完善解決醫患糾紛的法律法規。但是立法是否能從根源上解決醫患矛盾仍舊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1.1 立法不能預防醫患矛盾的發生

醫療風險是由于衰老、疾病、死亡、傷殘等原因所引起的人生風險,疾病風險是由于人體所患疾病導致的風險。就其特點來說,主要有以下三點。首先,其存在普遍性,即這是每個人都可能遭遇且難以回避的;其次,通常情況下這種人生風險的危害巨大,因為它必然損害人體健康,造成暫時或永久性勞動能力的喪失,甚至死亡;第三,疾病的種類紛雜繁復,會由于個體不同而發生變化,并且存在著人類未知與無法控制的疾?。?]。眾所周知,醫療風險本身具有不可控制性、客觀存在性和無法預見性,因此只要人有患病的可能那么就會有潛在的醫療風險。嘗試分析醫患矛盾的本質,如上文所述,醫患矛盾發生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患方認為醫方治療無效、患方認為醫方收取賄賂紅包及回扣所引發的不滿、患方不遠千里看病卻得不到醫生對于疾病的重視、患方花了很多時間排隊就診但就診時間卻寥寥無幾。醫患矛盾可能發生在就診前,就診時或就診后,通常表現為言語上的爭執、肢體上的沖突更有甚者表現為向醫方行兇。筆者認為醫患矛盾的本質,其實質就是兩個不同主體由于沒有滿足心理預期所產生的言語或肢體性沖突,并且相當程度上,它是對于人性中道德與倫理的沖擊。加之,醫患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醫方有專業的醫學背景,往往掌握更多的醫療知識;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雖然患方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了解疾病的知識,但是相對來說其缺乏專業醫療知識,往往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會產生一種強烈的不安全感。因此,由于主體的心理預期是無法預測且因人而異的,信息不對稱也是一種確實存在于醫患雙方之間的問題,所以醫患矛盾的發生往往有著無法預測性,立法無法從根源上預防醫患矛盾的產生。

1.2 醫患矛盾發生后,立法不能有效解決

假使醫患矛盾已經發生,大多數人因為怕麻煩或者不想把事情擴大化會選擇私下協商的方式來解決。法律無法對這一部分的人群采取強制干預的手段去解決醫患矛盾。根據上海農工民主黨徐匯區委2005年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醫療糾紛解決途徑中單位調解和個人了斷的共占75.8%,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僅占24.2%,可見私下解決醫患矛盾的還是占多數,而用司法途徑解決醫患矛盾的不到四分之一。再者,假使采用立法的方法來規避醫患矛盾,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監督機構也無濟于事。到時會出現盡管相關法律條文明確,但是沒有第三方的監督執行所導致的法律條文形同虛設,無有效執行力的問題。第三,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醫患矛盾類型豐富多樣,對于發生醫療事故這樣的大事件大矛盾,立法規范相應的責任機制會對醫患矛盾起到一定緩解作用,但是除此之外,其余的其實都是由小矛盾而引發的雙方口角或身體碰撞,大家爭的是一口氣,立法能否解決這樣具體的小矛盾還是值得商榷的。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醫療服務自身的特殊性與復雜性,其專業性特別強,醫療服務提供包括護士、醫生、護工等,對于提供服務對象的責任劃分,醫生是否盡其職責或是矛盾發生的對錯判定,立法都無法具體化的展開。有學者認為醫療糾紛在法律法規適用上呈現出“二元化”現象,即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文不能相互銜接統一,有的甚至互相抵觸。如果說之后出臺專項解決醫患矛盾的法律,那么其制定標準是值得探討的問題,它必須要能夠明確醫患矛盾發生的是非對錯且所含內容必須要體現醫療關系的層次多樣化。

1.3 法律作為理性的工具不能控制人體感性宣泄

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概括性是指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對于具體的醫療規范,醫療診治過程中發生的細節是無法一一列舉的。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假使利用法律來規范醫患關系,從國家政府的角度來說只是用法律這個工具維護穩定社會秩序,但是醫患矛盾在當事人醫方和患方兩者之間還是存在,無法根治。法律中的授權性規范、命令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標準和方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醫方和患方都是有血有肉的平凡人,他們在處理問題時都有著自己的內在情感和做事原則,有的醫生認為自己的工資沒有達到自己的辛苦程度,所以推薦高價藥;有的醫務人員每天辛苦工作,回答病人問題,但是有時候因為不舒服稍稍怠慢、態度不佳而引起的爭執;患者辛苦排隊一夜但只得到5分鐘的診療時間使人惱火;患者家屬四處借錢看病,最后患者不幸離世對他們的打擊巨大。以上這些現象似乎都有著其內在的情感邏輯,他們都有自己的苦衷和感情,看上去都是合理并可接受的。但是當這些主體都覺得自己有理并發生沖突爭吵時,他們并沒有去體諒他們不同群體的情感邏輯,此時,醫患矛盾就更像是人性中道德與倫理的沖擊,而不能僅僅依靠法律這樣的理性工具來解決矛盾。加之,醫院本身就是救死扶傷的場所,有一定的公益性,醫生群體應該自發的為病人著想,用法律武器制約情感恐怕不合適。除此之外,醫療服務本身就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患方對于醫方的信息壟斷優勢不免產生不信任感,這種不信任的情感也不會因為法律的介入而消亡??傮w來說,情感橋梁需要醫患雙方共同構建,建立彼此的信任,而不可能僅僅運用法律這樣的理性武器來根治。

1.4 建立專門醫患法律,立法成本巨大

立法成本體現在立法的前前后后,不僅在立法過程中需要成本,法律制定后的執行上也需要成本,除這兩者之外還有社會成本。首先,立法涉及立法機關運轉及其立法工作人員的費用;其次收集立法信息和立法資料以及形成立法草案所需費用;審議立法草案與修訂立法文本需要費用;制作法律文本需要費用;公布與傳播法律、法規需要費用;立法還有一定的機會成本[8]。立法過程成本是指在立法過程中因調研、征詢意見、專家咨詢、論證,以及其他技術問題而花費的成本。立法主體由過去的黨政機關領導立法變為領導干部、專家學者和廣大群眾,多主體參與勢必會增加一定的成本;立法過程變得復雜,需要各方面知識與國內外相關經驗;人們的成本意識逐漸增強。執法成本如執法機構開辦、運營費用、人員工資、購置設備、建立網絡、協調與其他機構關系以及各種財務成本等等。社會成本屬于一種間接成本,分有形與無形兩種形式。有形的部分包括一項立法活動直接或間接造成的社會特定人群的收益或負收益的大小,無形的社會成本則表現為立法活動對其所造成的潛在影響,此處主要指不利影響,它既包括經濟上難以預測的損失,也包括對不公正的心理體驗,抑或是對未來信心的打擊,以及因此導致的對政府信任度的下降。除此之外,如今已有的《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些在處理醫患矛盾的時候都有可值得借鑒的法規條例。那么關于醫患矛盾的專門法律是否有必要出臺還有待考證,筆者認為可以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調整,彌補法律在處理醫患矛盾中的法律空白,從而避免重復立法的現象出現。

2 對于當今醫患矛盾解決的建議

對于醫患矛盾的升級加劇是社會大眾都不想看到的,因為醫患關系緊張必然會導致醫患互相不信任、醫療秩序紊亂、甚至是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后果。因此,俗話說解鈴還須系鈴人,作為緩解醫患矛盾加劇的主體應當有四個,首先是政府,作為堅強的后盾應該增加公共衛生費用的支出,而且還應該加強監管力度,疏通醫患溝通渠道;其次醫方,應該增強醫德方面的素質教育,增強醫生的溝通能力;患方應做到理智就醫,遵紀守法以平常的心態對待醫患關系;媒體作為宣傳的重要載體應如實報道。只有以上四個主體各盡其職,才能使醫患雙方在相互溝通的基礎上和諧共處,共創健康綠色的醫患關系。

2.1 政府帶頭做好規劃安排,合理分配醫療資源

從學者的研究中發現,我國醫療費用支出近些年來確實在不斷增加,但是對于龐大的人口基數來說還是存在不足的現象,特別是在人均醫療衛生費用支出這一項上,從現有的數據看,我國相對于其他國家來說還是差距不小。由于這是因為我們國家疆域遼闊且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所不可避免的問題,所以針對此現象,政府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緩解醫患矛盾的升級。首先,政府應加大對于公共衛生費用的支出,盡管Tang S[9]和劉軍強[10]等學者對于我國公共衛生總費用的增長都抱有信心,但是由于我國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人均衛生費用在國際上比較仍是差距甚大;其次,政府要帶頭完善醫療體制改革,打破“以藥養醫”的局面,適當提高門診收費標準,杜絕醫藥代表賄賂醫生的不當行為,建立干凈透明的醫療氛圍;第三,擴大醫療責任保險的覆蓋范圍與保障范圍,鼓勵患者參與醫療意外保險,使發生醫療意外和并發證導致的醫療損害也要得到賠償,創建具有公益性的社會醫療風險保險基金,建立無過錯醫療損害補償機制,由于中國醫療責任保險的覆蓋面仍然較低,因此中國保監會從2014年開始推進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是為了拓寬醫療糾紛的一種可行性解決途徑,目的是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直接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醫患雙方的矛盾升級;第四,由于患者都希望進入三級甲等醫院進行治療而造成的三甲醫院門庭若市、矛盾集中的情況,政府應該開放醫生多點執業,實現醫療資源的優化配置,建立高水平醫生的流動制度,使患者能夠打破扎堆大城市三級醫院的魔咒,同時也要大力支持基層醫院,特別是社區醫院的醫護隊伍建設,減少三級醫院就診壓力的同時,也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診服務;第五,可借鑒江西省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成功案例并進行普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由法官、醫師、藥師、律師及基層調解工作人員組成,這樣就避免了患者認為在判定醫療糾紛中的公平性問題,使醫療糾紛可以得到更公開透明的解決;第六,逐步建立及完善各地分級診療制度,形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和就醫模式,緩解醫療資源緊張困局[11]。

2.2 醫方提高專業素養,提升服務質量,學習增強與患者的溝通能力

醫生作為掌握醫療知識的信息主導群體,首先

應該加強自身的專業知識學習,使自己的專業技術,得到患方的認可與信任;其次,還要加強自身道德素質建設,醫療行業是救死扶傷的光榮職業,不是一個圈錢的機構,必須重拾社會大眾對此職業的尊重。傅興華等認為醫生缺少與患者的直接交流來消除患者及其家屬的顧慮意識,或者由于缺乏溝通技巧導致效果欠缺[12]。醫療行業作為一種服務行業,需要更多的耐心和溝通能力,在不斷提升專業素養的同時,也要加強自身服務意識的提升,為身患疾病的患方送去更多貼心服務,將患者的病情如實陳述,對于患者提出的問題也應給予耐心的回答與最佳解決方案。對于缺乏溝通技巧的醫護人員,醫療機構應該為醫護人員提供溝通能力和耐心的專職輔導與培訓,由于理論與實際總是存在一定差距,醫院可在結課之后讓專業溝通能力老師跟蹤記錄下醫生在實際接診時存在的問題,及時與醫生進行溝通并提出指導意見;醫療機構還應該加強專業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并制定一套完整的醫療糾紛應急機制,在發生醫患矛盾時及時進行處理和疏導,預防醫患矛盾的產生或使醫患矛盾在剛開始時就得到遏制,以免矛盾升級。為了能與患方進行良好的溝通,醫方還可在醫院中設立意見處,患方在就診過程中認為醫方存在任何問題都可以到意見處進行反饋,這大大拉近了醫患雙方的距離,使醫方及時了解相關不足之處并及時改正,這樣至少一部分的醫患矛盾就能夠盡快解決。醫方還可以定期在各社區進行健康講座等活動,目的是增強社會大眾的健康知識及關注健康的意識,可教授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等知識等,更重要的是加強與社會的溝通與交流,重新拾起大眾對于醫生這一職業的尊重與理解。

2.3 患方提高個人修養與法治意識,學習醫療知識

身患疾病的患者及其家屬求醫心切的同時要以理性的心態來面對,要增強與醫護人員的交流與溝通?;挤阶陨響獙W習必要的醫療知識,不能做醫盲,要相信醫生的醫療背景及專業技術,如果遇到和醫生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多問多查多溝通,不要將疑惑放在心里最后積累成一種不信任感。其次,要深刻理解醫療風險和醫療技術的局限性,知曉不是所有疾病都是可治愈的,而且在進行治療時都可能有潛在的醫療風險存在,因此要理解醫護人員的工作,在發生醫療糾紛時要冷靜,不能做法盲,要用理性的辦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挤皆谶M行就診的過程中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購買醫療意外保險,盡可能的在不幸發生的時候減少自己的損失。

2.4 媒體轉換態度,如實報道醫患關系,創造良好醫患氛圍

媒體作為傳播社會信息的重要途徑與聯結社會大眾的重要橋梁,應該承擔起搭建醫患關系良性溝通的平臺。首先,當醫患矛盾發生時,媒體應該客觀公正地報道,不得惡化醫患關系或是為一己之利而播報虛假信息,不得以博取新聞眼球為目的報道醫患矛盾的事件從而誤導大眾。其次,媒體有義務維護醫患雙方的同等表達權,使雙方處在平等的對話關系中,共同理性參與疾病診療[13]。媒體理應擔負起傳播正能量的使命,使社會大眾重拾對醫生救死扶傷、無私奉獻的偉大形象,宣傳醫生辛苦工作的感人事跡,增加患方對于醫生工作的理解和尊重,促進醫患雙方的互相理解和信任感,創造良好的醫患氛圍。值得注意的是,更多的宣傳往往是新媒體的聊天平臺,所以這些平臺應當做好“信息過濾器”,做到還原事實真相。在調查事情原委之前,不能歪曲事實,更不能讓社會輿論傷害到任何一方。

3 結 論

醫患矛盾不僅是一個社會現象,它的根源其實更在于人性中道德與倫理的沖擊。矛盾的根源在于醫患雙方都為了自己的利益著想,這是作為理性人無法抹滅的人性使然。因此要預防醫患矛盾,只能通過對醫患雙方進行思想教育,醫方是救死扶傷的群體,他們應該為病人的病情著想;而患方也應該多為醫方考慮,只有雙方多為彼此著想,才能避免一部分的醫患矛盾發生。當醫患矛盾發生之后,應該加強建設紓解渠道,可引入獨立的第三方協調機構,建立完備的投訴對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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