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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酒駕“碰瓷”案件的犯罪行為特點及罪名適用分析

2018-11-07 11:40李現卿
法制博覽 2018年8期
關鍵詞:碰瓷酒駕

摘 要:交通碰瓷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交通肇事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爭議。交通碰瓷的行為多種多樣,社會中還出現了“職業碰瓷”。對酒后駕車者“碰瓷”案件屬于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碰瓷行為,通過全面分析案件的犯罪行為手段、特點,更有助于厘清犯罪構成及案件定性。在認定犯罪性質方面,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判斷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根據“雙方車輛及碰撞情況”判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據“索要錢財的手段”判斷暴力性程度、被害人交付財物的心理,從而界定案件爭議。

關鍵詞:酒駕“碰瓷”;犯罪行為特點;罪名適用

中圖分類號:D924.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8)23-0139-02

作者簡介:李現卿,男,漢族,山東平邑人,法學專業本科,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科員。

交通碰瓷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故意通過身體、動物或者駕駛車輛等手段,碰撞車輛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進而向被害人索要財物。司法實踐中存在交通肇事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爭議。但對酒后駕車者“碰瓷”案件具有特殊性,行為對象是酒后駕駛者,采用手段是駕車“碰瓷”,利用對方避免交警介入、息事寧人的心理,從而獲取財物。對于此類犯罪行為,要全面分析犯罪行為特點,準確厘清犯罪構成。

一、酒駕“碰瓷”案件的引入

王某、劉某、張某出資1萬余元購買桑塔納轎車一輛。某日晚,三人在某遠郊山區道路旁一燒烤攤共同吃飯。席間發現孫某飲酒,遂提議以“碰瓷”方式制造事故勒索錢財。三人提前離開飯店,并在燒烤攤旁觀察等候孫某。當晚22時許,孫某飲酒后駕駛現代轎車離開燒烤攤,后王某駕駛桑塔納轎車尾隨。當晚22時50分許,孫某駕駛現代轎車直行時,王某駕駛車用車頭右側故意猛撞孫某現代車左后側,兩車發生“追尾”。孫某停車檢查發現兩車均有輕微剮蹭。王某等人在發生“追尾”后立即報警,并以孫某飲酒駕車發生事故為由,通過“露出紋身”、圍住不讓走、語言威脅等手段,先后索要錢財共計23000余元。案發后王某將桑塔納車內行車記錄儀視頻刪除。

二、“碰瓷”案件的罪名適用爭議

交通碰瓷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交通肇事罪、詐騙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爭議。本案中犯罪行為人“尾隨、故意沖撞酒后駕車者并索要錢財”的行為,實際上完成了兩個行為。一是尾隨酒后駕車者,故意沖撞制造交通事故。二是發生事故后,報警由交警介入處理,再以駕車者飲酒為由索要錢財。根據這兩個犯罪行為侵害的法益的不同,本案存在以下三種意見:

(一)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孫某本身已經飲酒,反應能力降低、操控能力減弱,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在遠郊山區的公路上,王某等人駕車尾隨酒后駕車者,采取故意加速碰撞對方車輛等行為,可能會造成孫某車輛因突然受到撞擊或緊急避讓而使車輛失去控制,危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遭受損失。王某等人明知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構成詐騙罪。本案中孫某飲酒后駕車,本是違反相關交通法規。王某等人尾隨酒后駕車者,故意制造“追尾事故”。孫某難以發現“追尾事故”真相,即使發現也無從調查,使孫某在認識上產生錯覺,認為自己因為酒后駕車而發生了交通事故?;趯O某趨利避害、息事寧人的想法,從而自愿“私了”交付財物,應認定為詐騙罪。

(三)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中王某等人結伙作案,分工明確,由王某某駕車、劉某和張某向對方索要錢財。張某某等人通過故意碰撞,制造“追尾事故”,利用對方避免交警介入、息事寧人的心理,向交警報警,并通過“露出紋身”、圍住不讓走、語言威脅等手段,借機向被害人索取錢財,此種行為應該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三、酒駕“碰瓷”案件的犯罪行為特點分析

交通碰瓷的行為多種多樣,社會中還出現了“職業碰瓷”。本案屬于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碰瓷行為,通過分析本案的犯罪行為手段、特點,更有助于厘清犯罪構成及案件定性。

(一)低價購買作案車輛。車輛加速碰撞可能會出現意外情況,車輛損壞程度也會超出犯罪行為人的預想。在交通碰瓷事故中,行為人為避免車輛損壞太大,往往會選取低價、老舊車輛作為作案工具。本案中王某等人出資1萬余元購買二手轎車,主要目的并非正常駕駛,正是選取作案車輛。

(二)以外地酒后駕車者為目標。經濟基礎較好的駕駛人員,往往抱有破財消災的心理,外地駕駛人員對本地不熟悉,會抱著息事寧人的心態。犯罪行為人會選擇飲酒者作為尾隨目標,再通過衣著、口音判斷其經濟能力及是否為外地人。本案中孫某為天津市區人,持天津市區口音。被告人王某等人通過在飯店觀察選取目標后,提前離開飯店并繼續觀察等候孫某。

(三)選擇夜間晚飯后作案。犯罪行為人為避免交警及時介入,多數選擇在路面巡邏警力較少的時間段,多集中在夜間。此外,在朋友勸告下,抱有僥幸心理的駕駛人員飲酒可能性增大。本案發生的時間就是夜間22時許,當時路面巡邏警力較少。在調取王某等人涉嫌的其他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也多發生在夜間。

(四)選擇遠郊山區道路作案。在作案地點方面,為避開人流量、交警執勤,犯罪行為人選擇在遠郊山區作案。在選擇碰撞時機方面,犯罪行為人會選擇丁字路口或十字路口轉彎處,此時駕駛員往往會因為躲避不及時發生碰撞。本案中王某等人選擇的就是某遠郊山區道路,道路較為開闊,人流量較少,便于實施犯罪。

(五)結伙作案分工明確。犯罪行為人彼此間往往事先預謀,分工明確,組織嚴密。犯罪主體人數較多,會“以多欺少”對被害人施加語言威脅、暴力威脅進行“索賠”。本案中王某等三人均有前科,并且分工明確。王某負責駕車“追尾”,劉某和張某二人負責“露出紋身”、語言威脅索要錢財。

(六)利用“報警與出警時間差”實施犯罪。本案中王某在發生“追尾事故”后,為何第一時間報警?根據王某等人當庭供述,發生事故立即報警是給被害人施加壓力,報警只是稱有交通事故發生,并未說明對方飲酒,再以對方飲酒為由索要錢財。如果協商一致,便再報警稱事故解決。原來,事故發生在夜間,并且是遠郊山區。即使交警接到報警后,也往往不能夠及時出警處理,給被告人“協商解決”留下余地。本案“追尾事故”發生在22時許,交警到達時間為23時許,王某等人正是利用了“報警與出警時間差”實施犯罪。

四、酒駕“碰瓷”案件的罪名適用分析

(一)根據“事故時間地點環境”判斷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犯罪行為人故意沖撞酒后駕車者,要看這種行為是否能夠隨時引起危及多數人的現實可能性。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要從作案時間、作案地點環境等犯罪因素上綜合考慮、區別對待。作案時間的不同,涉及到道路的人群密集程度、車流量的多少。作案地點環境的不同,涉及到道路擁擠程度、加速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在高速公路、人群集中或人流量大的鬧市區公共安全,與遠郊山區郊區、鄉間偏僻道路的公共安全就存在較大差別。本案中王某等人的行為就并未對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不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一是選擇夜間作案,人群不集中、行人稀少。二是選擇遠郊山區道路,道路較為開闊、車流量少,不易對不特定人群造成損害。三是故意碰撞車輛非關鍵部位,造成雙方車輛輕微剮蹭,行為手段也不具有破壞力,不能認定為“危險方法”。綜上,王某等人故意沖撞酒后駕駛者,不是發生在城市主干路或高速路上,而在遠郊山區、車流量小、行人稀少的道路,發生碰撞時雙方車速相對緩慢,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不宜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根據“雙方車輛及碰撞情況”判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都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何認定合理維權與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區別?要根據雙方車輛及碰撞情況,綜合判斷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王某等人有預謀的選擇作案車輛,分工明確,索要大額賠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由如下:一是低價購買車輛用于作案,被告人1萬余元購買低價車輛,發生追尾事故后索要3萬元,索要賠償價值遠遠大于車輛本身價值,非法占有目的明顯。二是雙方車輛造成非關鍵部位剮蹭,正常維修費用在數百元,非法占有目的明顯。三是極力試圖通過非正常途徑解決,王某等人故意“追尾”對方車輛,如為獲取正常賠償,應請求保險公司介入負責賠償維修。綜上,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雙方車輛情況,劉某某等人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目的。

(三)根據“索要錢財的手段”判斷“被害人交付財物的心理”。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則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用欺瞞和虛構的方法使得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如何認定“尾隨、故意沖撞酒后駕車者并索要財物的行為”屬于敲詐勒索罪還是詐騙罪?要根據“索要錢財的手段”判斷“被害人交付財物的心理”。詐騙罪中,犯罪行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隱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真相,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以為自己酒后駕車違反交通法規,自愿交付財物,并非是受到威脅或要挾。敲詐勒索罪中,犯罪行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讓交警處理、承擔責任等相要挾,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實施恐嚇行為是為了使對方產生畏懼并交付財產,畏懼來源于行為人的告知,被害人基于被交警處罰畏懼和對方施加的威脅,心理上造成恐懼不得不交付財物。本案中發生“追尾事故”后,被害人孫某下車后發現車輛發生輕微的剮蹭,并且是“追尾”,認為王某等人可能是故意撞擊勒索錢財。此時被害人的心理是遇到了“職業碰瓷”,并非陷入了錯誤認識。被害人在得知被告人報警要被追責時,基于受到刑事處罰和被告人的語言威脅的恐懼,從而交付了財物。綜上,王某等人通過故意碰撞制造“追尾事故”,造成車輛非關鍵部位的輕微刮擦,利用對方避免交警介入、息事寧人的心理,向交警報警,并通過“露出紋身”、圍住不讓走、語言威脅等手段,借機向被害人索取錢財,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 參 考 文 獻 ]

[1]白吉平.駕車碰瓷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暨南學報,2015(7).

[2]劉中發,張春宇.“汽車碰瓷”案的司法認定.中國檢察官,2010(2).

[3]袁力,鄭植.轎車系列“碰瓷”案件定性情況分析.吉林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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