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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月前,在河南洛陽發生了一起糾紛,廣場舞者與小伙為爭奪籃球場大打出手,該案一出隨即成為熱門話題,被社會各界關注已久的廣場舞糾紛問題又重回視野,與前不同的是,本次糾紛不再是社區居民因體育權利與其他居民的安居權利之間的沖突,而是體育權利之間的沖突。
2017年5月26日,一條關于“廣場舞大媽與小伙爭搶籃球場”的視頻被傳上網,全國媒體紛紛報道,事件發生在河南洛陽王城公園籃球場上,起因是籃球場上打籃球的年輕人和跳廣場舞的大爺大媽因為場地使用問題引發沖突,進而大打出手,該事件不僅引起了媒體的注意,也招致警方介入。[1]靜觀該糾紛,雖然在道德層面存在不小爭議,但從糾紛發生之初的法理來看,雙方并沒有哪一方是“無憑無據”的侵權方,反而是都在“合法”行使自身的體育權利。只是在本次的事件中,原本屬于“弱勢”一方的廣場舞者搖身一變成為了“強勢”者,但無論是“強勢”也好,“弱勢”也罷,都不是最后真正的受益者,這樣的爭奪背后并不是強弱之角逐,而是權利之沖突。
人類社會在發展中產生了體育,這也是人在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過程中的正當性、合理性要求,現代社會為了追求身心健康,將體育欲求表化為一項基本權利。體育權利的合理性毋庸置疑,但為何會在正當行使中產生權利沖突,究其根源,筆者從法律之內和法律之外兩個方面對其進行闡述。
從表面上看,之所以會產生體育權利沖突,是因為我國缺乏規范社區居民體育權利的法律。一般而言,權利之實現仰仗法律之權威??疾煳覈审w系,《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等相關法律均沒有對社區居民體育權利做出明確規定,僅從綱要、原則以及國家義務方面有一定規定。如《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薄扼w育法》則從國家和社會義務方面規定了公民享有體育權利,但沒有從私權性質上對其加以規定。雖然在作為行政法規的《全面健身條例》第四條中規定“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钡窃撘幏秴s較為概括,權利實現的可操作性不強??梢?,社區居民的體育權利雖高高在上,卻似空中樓閣,難以實現。
引起社區居民體育權利沖突的法律外根由主要是經濟和社會原因,其表現歸結為社區居民對體育運動的需求與公共體育設施的供給不平衡。
社區居民對體育運動的需求增加的原因具有多樣性,但總的來看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居民經濟狀況轉好,越來越多的人們在能保證生存的情況下有更多的精力來追求更健康的生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我國居民的生活水平從貧窮到小康,并逐步邁向富裕,也就有了閑錢和閑暇來實現體育權利。
其次,社區居民體育權利沖突與特殊群體對體育權利的欲求激增有關。從上述案件可以看見,社區居民體育權利沖突仍然以“廣場舞”為中心。就筆者所查閱的廣場舞參與人員情況調查來看,廣場舞者多為40歲以上中老年人。也就是說權利沖突所引發糾紛的數量之所以在近幾年陡增,是因為社會群體老齡化,大量的人在近幾年中步入了中老年階段,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們有更多的閑暇進行體育鍛煉,也有了更強烈的需求。
爭奪運動場糾紛最直觀的反映出另一原由是城市社區中的公共體育設施供給極為不足。
體育權利的實現需要一定的體育設施,其中最為簡單的設施即為體育公共空間,但從我國目前的城市規劃現狀來看,這樣的空間相對于擁有龐大人口數的城市來說是遠遠不夠的。隨著城市化進程,城市的土地成為稀缺資源,而城市的發展多從經濟利益考慮,而忽略了人們對于體育運動的根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