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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罪風險評估與中國監禁刑改革的新路徑

2018-11-27 03:15劉崇亮
現代法學 2018年6期
關鍵詞:監禁危險性罪犯

劉崇亮

(上海政法學院 刑事司法學院,上海 201701)

面對各自不同的犯罪整體情勢,每個國家刑罰改革的方法與路徑顯著不同,但最終的歸途都在于刑罰效益的實現。西方國家最初的教育刑論者試圖以教育和矯正來作為刑罰改革的目的,但最終走向失敗。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因為刑罰矯正主義與刑罰個別主義遭受空前的危機,強調一般預防又兼顧特殊預防的新古典主義刑罰理論走上前臺。新古典主義刑罰論的學者們不但主張應當以報應作為刑罰實現的評價標準,還應當考慮犯罪人過去與將來的犯罪,絕對報應論在刑罰兌現過程中并非有完全實現的可能性。在新古典主義的影響下,強調危險評估與控制的新刑罰理論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受到重視,并導致舊刑罰理論向新刑罰理論的轉換。在新舊刑罰理論轉換過程中,再犯罪危險的評估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并為自由刑的改革提供了技術支持。但是,我國因長久以來缺乏技術性支撐,刑罰改革尤其監禁刑改革憑僅有的刑事政策對制刑權的直接推動,報應主義的刑罰體系在歷經多次刑罰結構調整后仍然呈現懲罰主義的特征??上驳氖?,《刑法修正案(八)》把“再犯罪危險”作為緩刑與假釋適用的法定條件,意味著再犯罪危險評估將成為我國的監禁刑改革提供可能的技術性支撐。在探討監禁刑改革的路徑時,若仍然僅停留在觀念刑罰意義上探討必定走回舊途。而對再犯罪危險評估的構建和運用不僅可為監禁刑的改革提供技術支撐,也可為監禁刑改革尋找新的路徑提供新的思路。

一、再犯罪風險評估理論源流與分野

再犯罪風險評估理論在進入人們的研究視野之前,人身危險性作為與社會危害性相對應的概念被提出。人身危險性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一直被“隱性”采用,但理論界對人身危險性的探討從未有停止過[1]。隨著英美等國的新刑罰理論的介紹和引入,特別是隨著《刑法修正案(八)》把“再犯罪危險”作為緩刑與假釋的實質條件寫入《刑法》,再犯罪風險評估理論在理論界開始受到重視。但成為問題的是,諸多學者把人身危險性評價與再犯罪風險評估相混淆,這將使再犯罪風險評估理論極易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被擱置。有鑒于此,我們有必要對再犯罪風險理論的理論源流進行探究。

(一)再犯罪風險評估之緣起

再犯罪風險評估的概念初見于美國的緩刑與假釋制度的形成過程中,其概念的界定并未有太多的爭議,一般認為,它是十九世紀晚期的非監禁刑制度的產物。如何使一個提前釋放到社會的罪犯最大限度地減少再犯罪風險,這就需要對再犯罪的風險進行合理評估,但這一直是長期困擾非監禁刑大量適用的主要障礙。為此,近百年來人們一直試圖解決此問題。到目前為止,英美等國的再犯罪風險評估已經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為二十世紀中葉之前的專業判斷(professional judgement)階段。在此階段風險評估由矯正官員及臨床專業人員完成,他們主要依據專業性經驗(professional experience)進行判斷。這一階段基本被認為是定性判斷。這種判斷僅依據評估人員的經驗性判斷顯然有失準確,風險評估的真實性往往遭受質疑。此種狀況促使了評估工具的誕生,并使犯罪風險評估進入第二階段。開始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的循證評估主要歸功于精算和證據科學的發展而使經驗性判斷弱化。精算評估工具主要考慮能夠證明會增加再犯罪風險與犯罪人相關的事項,將這些事項賦予一定量的數值,并制作成量表。這個時期比較有名的精算評估量表主要有美國的《顯著因素量表》(the Salient Factor Score)、加拿大矯正局研制的《再犯罪統計信息量表》(the Statistical Information on Recidivism Scale)。精算評估工具的優點在于能夠較為可靠地鑒別低風險與高風險的罪犯。然而,這一階段的精算評估工具有兩個主要缺陷:一是精算評估工具是非理論的,其中評估因子因為容易獲得且與重新犯罪相關,所以這些因子大部分是個體的犯罪史,而那些理論性因素因不容易獲得而沒有被選擇。二是那些犯罪史相關的因素都是靜止、不可變的因素,故量表無法評估容易增加或減少的風險因素,這就影響了量表預測的精準性。第三階段開始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此時期的精算評估工具不但包括犯罪史等靜止性因素,還包括動態性風險因素。動態性的因素包括就業狀況、社會交往及家庭關系等,這些因素被認為是“風險—需要”評估工具。這一階段的代表性評估工具有1995年加拿大的《管理水平量表(修訂)》(the Level of Service Inventory-Revised)。此評估量表能夠提供給矯正官需要進行干預的信息以及罪犯反應較為敏感環境因素的變化,充分運用這些動態性因素有助于減少再犯罪風險。第四階段是近幾年來在英美等國流行的風險評估工具,這一代的風險評估工具整合了綜合性的評價因素與監督因素,區別于上一代的風險評估工具,它采取了“風險—需要—響應”的罪犯評估和改造模式[2]。

再犯罪風險評估理論發端于教育刑理論,但真正支撐起現代犯罪風險評估理論的還是新古典主義視野下的新刑罰理論。美國有學者認為新刑罰理論因為新敘事語言的出現,由僅關注單個主體懲罰的傳統刑法學和犯罪學開始轉向關注風險的評估。在新古典主義的影響下,新刑罰理論更重視對犯罪風險的控制和管理。正是重視對犯罪風險的控制與管理,它摒棄了教育刑論與報應刑論之爭,為對罪犯的管理和風險的控制提供了技術性支撐,使當代再犯罪風險評估制度逐漸趨于成熟。

(二)再犯罪風險評估與人身危險性評價之理論分野

學界對人身危險性與再犯罪風險之所以界限不清,主要原因就在于人們對兩者在評價對象與對象的評估上存在著認識不清的情況。

1.評價對象的分野

關于再犯罪風險評估的對象,有學者認為,在拘留、逮捕、取保候審、起訴、緩刑、監禁、假釋等決定或裁判過程中都需要對再犯罪風險進行審查判斷,對再犯罪風險的判斷應成為這些決定或裁判的重要依據之一。該觀點明顯把再犯罪風險評估的對象擴展到所有的刑事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翟中東教授則明確借鑒英美刑法中再犯罪風險評估理論,結合我國《刑法》及其修正案的相關規定,他把再犯罪風險評估定位于適用緩刑與假釋的對象[注]參見:翟中東. 緩刑適用中的再犯罪危險評估問題[J]. 河南警察學院學報, 2012(2): 43-48; 翟中東. 假釋適用中的再犯罪危險評估問題[J].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1(11): 15-28.。

關于人身危險性評估對象,有學者把人身危險性評價對象定位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定罪量刑階段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學者認為人身危險性評估應當包括行刑前階段、行刑中階段與行刑后階段的評估,行刑前階段的評估應當包括犯罪人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的評價因素在內。還有學者認為人身危險性評估僅適用在行刑階段,這樣可為罪犯的分類矯治、減刑假釋、再犯預測提供一定的依據。有人甚至認為應當對刑釋人員的人身危險性進行測評研究,以預測獲釋后兩年內重新犯罪的情況。

從上述關于兩者的評價對象來看,當前研究較為混亂,有的本應當屬于再犯罪風險評估內容,卻被納入人身危險性評價中,有的屬于人身危險性評價的內容卻被納入再犯罪風險評估當中,或者兼而有之。那么,人身危險性評價與再犯罪風險評估的各自研究對象究竟是什么呢?

再犯罪風險評估的對象正如概念所揭示的,是已經確定為犯罪之身的犯罪人,刑事司法實踐中僅指適用緩刑與假釋及刑罰執行的犯罪人;而人身危險性的評價對象應當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需要被定罪與量刑的對象,僅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這是符合刑法原理與立法規定的。從前述的再犯罪風險評估淵源來看,再犯罪風險評估是非監禁刑制度的產物,英美等國傳統的再犯罪風險評估理論中都系圍繞著緩刑與假釋的適用展開,基本上已經形成了較為固定的風險評估制度,甚至不少國家的再犯罪風險評估理論付諸實踐而研制出來的評估工具已經被相關部門指定為法定工具。如英國的“罪犯評估系統”(Offender Assessment System)即是如此。而人身危險性評價通常被認為是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定罪與量刑所采用的概念,是作為非規范性的刑法概念,故其評估對象僅為未被確定為犯罪之身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從多數關于人身危險性評價的觀點來看,再犯可能性的評價正因為是在定罪與量刑的過程中所采用,其評價的實質是對影響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各因素進行評價。正如王利榮教授指出的那樣,為安全適用刑法,所謂“人身危險性”在特定情況下可影響刑罰適用的綜合評判標準[3]。

2.對象評價的分野

正是由于兩者評價對象的區別,兩者評價的出發點也存在著清楚的界限。

人才培養和使用是人才引進發展的落腳點。加快完善人才培育體系,將人才培養與人才引進并重,在職培訓和繼續教育并舉,提升人才創新能力。重點培育本土高端創新人才,設立青年人才專項計劃,定期遴選專業技術強、成長潛力好的優秀青年人才進行重點開發,通過項目支持、在職培訓等方式打造一支創新能力強的青年人才隊伍。加大高技能人才培養實施力度,依托常州科教城資源成立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實施高技能人才分類培養、提升計劃,學校企業定向合作,共同提升企業職工專業技能水平;提高科技型企業家培訓質量,重點發展企業家資本運作、品牌建立和團隊管理能力,造就一支市場化、專業化經營管理人才隊伍。

通常情況下人身危險性使用的是“評價”,而再犯罪風險使用的是“評估”,這種區分使用是約定俗成還是另有新意呢?在英語世界中,評估通常使用“assessment”,而評價則通常使用“estimate”, 據《牛津英語大辭典》釋義,“assessment”是指根據事物的性質、數量、能力及重要性進行估算,更多的是強調在使用某概念之前對其作出精確評價,以作最后決定的依據。而“estimate”雖然也有估算的意思,但更加強調個人的主觀評價。其實,當代再犯罪風險評估使用的工具基本都是量化的精算工具,已經屬于精算統計的評價階段,而人身危險性的評價主要還是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運用專業性的知識作出判斷,雖然也包括量化的評價因素,但主要依據的還是定性判斷。譬如作為人身危險性重要內容之一的主觀惡習的評價,不管是從犯罪史還是犯罪手段抑或犯罪后的表現來看,都是評價主體基于上述事實而作出的判斷,具有很大程度的主觀性判斷。當然需要指出的是,這并不意味著人身危險性評價標準要比再犯罪風險評估的標準要低,而是由人身危險性的性質所決定。根據我國《刑法》第5條和第61條的規定,決定具體案件中犯罪的刑罰量的主要由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犯罪情節,而人身危險性僅系犯罪情節的一個部分,尤為重要的是《刑法》對諸如自首、累犯、立功等情節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定性的判斷基礎上加上法定刑量及裁量幅度的限定,法官基于專業的判斷完全能夠對人身危險性作出準確的評價。但是,再犯罪風險評估則不同,如上所述,西方國家基本已經實現了精算性質的工具化和系統化。如英國的“罪犯評估系統”(Offender Assessment System),該工具中主要由犯罪史、態度、社會或家庭關系、教育、就業、人際交往等評估因子組成,而面對諸多評估因子,賦值定量統計就為最佳選擇。故“評價”與“評估”的標準的確存在著明確的界限。

人身危險性評價使用的是“危險”,而再犯罪評估使用是“風險”。雖然我國《刑法》把在英語世界中普遍使用的“再犯罪風險”寫成為“再犯罪危險”,但這并不意味著人身危險性評價與再犯罪危險評估可以混淆。有學者在論證再犯罪風險評估時有時引用英語世界的再犯罪風險評估理論,有時又引用人身危險性的概念,甚至把“再犯罪危險”與“危險犯”中的危險等同[注]具體參見:曾赟. 論再犯罪危險的審查判斷標準[J]. 清華法學, 2012(1):64-77.。漢語世界中,人們通常會對“危險”和“風險”互相通用?!拔kU”是指導致意外損失發生的災害事故的不確定,“風險”是指在某一特定環境下某種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兩者基本語義差別看似不太大,但在用語講究十分精確的法學理論中,兩者的用法界限還是清楚的。危險英文為“danger”,風險英文為“risk”。根據《牛津英語詞典》的解釋,“danger”是指發生傷害、災害等事故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是指存在的客觀性,既包括過去也包括現在,既包括確定的危險,也包括不確定的危險,范圍很廣。而“risk”則通常指未來的風險,具有不確定性的特質。據此,英語世界中對于再犯罪的評估是用風險而非危險,即“risk” 而非 “danger”,因為再犯罪風險的評估是對將來重新犯罪可能性的判斷,并非對過去行為的評價。而對人身危險性的評價主要是對行為人過去各種主客觀事實所作的評價,它影響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判斷。故評價是對過去行為的性質的判斷,而評估是對未來行為可能性的判斷。

二、再犯罪風險評估視野下監禁刑改革的方法論選擇

在英美等國,對犯罪的風險控制與管理在監禁刑的改革中起到了重要作用?,F有犯罪控制的趨勢具有后現代社會的多元性和差異性。實踐中,通過刑罰措施來確定可能性,通過風險評析鑒別個人身份,隔離和固定某部分階層(如失序者),通過監督和甄別來建構界限,最終減少犯罪的風險。英美等國在近年來的刑罰改革中,將再犯罪的風險控制與管理作為刑罰改革的基礎性目標,在人員分流、強化監督、分類管理、刑罰種類確定等方面,將再犯罪風險評估貫穿于整個刑事司法過程中。

我國學者對刑罰改革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刑罰配置及刑罰結構等方面,近年來《刑法》通過修改,多次對刑罰結構進行調整,刑罰結構總體已經較為穩定,因此未來的刑罰改革勢必尋找新的路徑。在可預期的未來,在中國整體刑罰結構不會進行根本性調整的背景下,監禁刑改革應當是重大命題,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僅監禁刑在刑罰結構中比例最大,而且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其判決比例也最大[注]比如2003年我們國家的判決監禁比為70.7%,2004年為67.7%,2005年為65.8%,2006年為63.4%,2007年為62.4%,相對應的所判監禁刑的罪犯數從2003年516533人增至2007年的581448人,這些數字充分說明監禁刑在我們國家刑事司法實踐中的比重。(參見:劉崇亮.“重重”刑罰觀對監獄行刑的效果——以《刑法修正案(八)》對刑罰結構的調整為分析視角[J].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13(6): 134-145.)。監獄行刑作為刑事司法系統中最后一道工序被動承受刑罰結構趨重之痛后,在“重重”刑罰觀沒有實質性改變前,應當主動構建“安全閥”。特別是當《刑法》在把“再犯罪危險”規定為緩刑與假釋的實質條件后,再犯罪風險評估勢必會成為監禁刑改革的新路徑。而在探討這種新路徑時,再犯罪風險評估與中國當代監禁刑改革有著高度的契合。

(一)監禁刑改革的目的趨向:由威懾到風險控制

歐陸刑罰理論在刑罰學派之間的激烈爭論通常以古典學派的報應理論占據上風,自然的結果就是導致刑罰僅與刑事責任相關。但在英美等國的情形卻不同??梢哉f,對犯罪風險的評估與控制已成為英美等國刑罰改革的重要議題。二十世紀初以來,英國的刑罰與監獄改革雖然也堅持報應論,但實際上懲罰在新的體制下被看成是沒有辦法使用的方法,報應僅系一種補充性目標。若犯罪僅是與刑事責任相關,就沒有今天英國推行的風險評估等概念與活動。在拋棄報應論主導后刑罰改革過程中對犯罪的危險與控制一直處于中心位置,特別是隨著再犯罪風險評估技術運用的日益成熟,對犯罪風險的管理與控制水平的提高,自由刑改革開始朝兩個方向衍化。在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對那些再犯罪風險低與再犯罪風險高的罪犯在評估的基礎上區分不同的刑罰處遇。對那些再犯罪風險低、刑事責任確定的罪犯,非監禁刑的運用日益受到重視;而對那些再犯罪風險高的罪犯,在不違背罪刑均衡刑罰原則的基礎之上,持續性的延長監禁期限則成為首選。引人注意的是,不管是主張教育刑論的學者們還是主張威懾刑論的學者們,在他們看來,對再犯罪風險的控制都可體現在各自的理論體系當中。在第三代再犯罪風險評估的擁躉們看來,現代刑事司法中強調風險預測主要由以下重要因素所決定:1.成本;2.精確鑒別職業犯與那些與犯罪不相稱的罪犯;3.控制(改變)危險行為前必須預測之;4.面對矯正無效從而強調選擇性監禁[4]。新刑罰學強調監禁刑改革的目的應當由威懾過渡到危險控制,而刑事司法領域中的風險控制通常認為由人身危險性評估或者再犯罪風險評估來完成,監禁刑領域中風險控制自然由再犯罪風險評估來擔當。

如前所述,在刑罰結構的調整基本已經到位的背景下,當代中國的監禁刑改革同樣面臨威懾刑理論與教育刑理論的選擇,犯罪風險控制理論同樣也適用于當代中國監禁刑的改革。在面對人口監禁規模居高不下、重新犯罪率日漸攀升、監禁改造效果不佳的諸多問題時,再犯罪風險控制與社會秩序的維護自然就成為監禁刑改革的目的意義上的選擇。對再犯罪風險的控制與秩序的維護不但確定了新的刑罰目標,還與古典學派的威懾理論及近代學派的矯正理論相融合,以實現終極意義上的犯罪預防。

(二)監禁刑改革的技術支撐:再犯罪風險評估工具的本土化

三、再犯罪風險評估視野下監禁刑改革的具體路徑選擇

當再犯罪風險評估工具實現本土化后,作為監獄行刑改革的這一技術性支撐將為當代中國的監禁刑改革提供契機。以再犯罪風險控制為導向、以再犯罪風險評估為前提的監禁刑改革可以考慮以下具體路徑的選擇。

(一)再犯罪風險評估與刑罰執行變更制度方向上的選擇

我國的刑罰執行變更制度存在著方向性的選擇錯誤,即“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刑事獎懲模式。我國2001年到2015年,假釋率基本控制在2%以內,而減刑率則控制在25%~28%之間,證明了減刑在我國的刑罰執行制度中占有絕對地位。相比我國,美國15年間的假釋基本在35%以上,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美國監獄人口不斷劇增,其監獄系統加大了假釋力度。根據美國司法部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07年到2015年間,美國假釋罪犯由826,100人增加到870,500人,增長率為5.37%,而同期其監獄在押人口由2007年的2,296,400人下降到2015年的2,173,800人,這意味著美國不斷加大假釋人口規模[注]數據來自于美國司法部統計局官網公布的報表。具體參見網站:www.bjs.gov/index.cfm?ty=pbdetail&iid,訪問日期為2017-12-17。。相反,在我國,隨著《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對刑罰執行變更制度的修改,以及近年來對假釋制度嚴格控制政策的實施,假釋人口將被進一步削減。

“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模式至少存在下列缺陷:一是造成了嚴重的悖論:社會危害性越小,刑期越短,減刑的次數越小,獲得減刑的幅度越??;而社會危害性越大,刑期越長,減刑的幅度也大;因為法律規定減刑間隔期的因素,長刑期罪犯比短刑期罪犯更容易獲得假釋。二是減刑制度本身與罪刑理論相抵牾。從罪刑的關系來看,刑罰因罪而引起,減少的罪責應當減輕刑罰,增加的罪責應當加重刑罰,罪責一經確定,刑罰則確定,這也是罪刑相適應刑法基本原則的內核。問題是罪責確定后,經法官判決相應刑罰,罪犯的刑罰是否還會因為在執行期間的所謂責任的減輕而減輕?不管行為責任論或行為人責任論是否把人身危險性作為刑事責任的指標,罪刑的架構都是借由責任的紐帶實現對行為人的評價,刑事責任評價的本質是通過對實施犯罪行為人的人格因素的評價,考慮犯罪人的主觀特征,修正已然確定的客觀罪行[6]。在罪行關系通過刑事責任的微調后,最終導致“犯罪—刑事責任—刑罰”之三重結構,三者是遞進關系,不可以顛倒。因此,刑罰一經確定后,按理不應當改變,除非錯判。但是減刑制度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變更,與罪行關系原理及罪責刑相適應刑法基本原則相違背。但是假釋系有條件的釋放,本質上假釋犯仍然為罪犯,即假釋并不會對罪犯原有的“犯罪—刑事責任—刑罰”之三重結構進行修改,也不會破壞罪行關系原理。三是減刑可以對罪犯減刑前的行為進行肯定,但不能制約其減刑后的行為,缺乏預后的判斷,使得罪犯的投機性改造成為普遍現象。

雖然我國學者對此模式多有詬病,但少有對造成此種缺陷的深層次原因進行深入分析。我國之所以大量運用減刑而少用假釋,其背后的原因在于減刑與假釋的技術性手段選擇存在缺陷。減刑是因為刑期的縮短而導致罪犯較原判決刑期提前釋放,而假釋則是對原判決刑期并不發生改變,僅是執行方式的變化而已,此釋放為有條件的假定釋放?;诖?,減刑考查的依據僅為罪犯在服刑期間的獄內表現,而假釋考查的依據不僅為罪犯在服刑期間的獄內表現,根據我國《刑法》現有規定,至少還應當包括犯罪性質及犯罪類型等。這兩種刑罰執行變更方式的本質不同導致兩者行刑實踐中運用規模產生巨大差異。執行機構考察罪犯在服刑期間是否表現良好,總體可以量化,減刑方面的考察似乎是可靠的,故國家大量使用減刑就不足為奇。而假釋雖然可以對服刑期間的表現進行量化,但因為《刑法》規定的假釋條件是“沒有再犯罪的風險”(《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前為“不致再危害社會”),其考察的因素則是綜合復雜的,即應對所有可能影響再犯罪風險的因素進行評估,而罪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僅為其中一部分。但實踐中我們國家對罪犯假釋的考察除了《刑法》第81條規定的假釋禁止條件外,基本僅考察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的表現。而“沒有再犯罪危險”的評價標準僅囿于獄內表現則明顯存在重大缺陷。為此,此種評價方式使得評價主體因為技術手段落后,對假釋的不信任自然難以避免,加上決定假釋的機制中假釋建議機關與裁定機關存在嚴重脫節,假釋率嚴重偏低自不難解釋。

為此,在再犯罪風險評估技術成熟的基礎上,“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模式應當轉向假釋模式,并可以考慮廢除減刑制度,與世界范圍內的刑罰執行變更制度相契合。隨著刑罰執行“一體兩翼”中的非監禁刑人口規模比例逐步增加,社區行刑的日益成熟,以再犯罪風險評估為導向的假釋制度應當作為監禁刑改革的新路徑。

(二)再犯罪風險評估與建立科學罪犯分類制度

罪犯在整個刑事司法系統中處于核心位置,最終所有的處置都將集中在具體的個體。恩里科·菲利認為犯罪是刑法的對象,但它不是法官全部的注意力所在,罪犯本身才是刑事審判的真正的、活動的對象,進而認為根據古典學派刑法理論和古典派監獄規則建立起來的刑法制度完全忽視了罪犯的生理心理學類型,監獄中犯人退化和相互交往造成的實際后果嚴重?!斑@意味著現行刑事司法是一部龐大的機器,蠶食并吐出大量的人。這些人流入不斷增加的職業犯罪和累犯隊伍當中,一般沒有希望復原?!盵7]近代學派對罪犯傾注了極大的關注,并以罪犯的分類為起點,開啟了世界范圍內的監獄改革大門,奠定了現代監禁刑的基本倫理與原則。

在現代監禁刑的發展中,隨著對罪犯風險評估的完善,以罪犯分類制度為中心的監獄行刑改革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監禁刑現代化改革前,以古典學派刑罰思想為主導的行刑模式大行其道,強調懲罰為主的報應刑論的監獄系統中所有的罪犯都是千人一面,罪犯僅是對象行為處罰所附的載體。而在新古典學派的理論體系中,罪犯的分類制度則受到了重視。區別于報應刑論理論中罪犯的千人一面,以風險控制為導向的新古典主義刑罰理論是以心理科學、行為科學和認知科學為認識基礎的,隨著實證科學的進步,對罪犯的本體認識將促進罪犯分類制度的進步??茖W的罪犯分類制度是實現再犯罪風險控制的重要環節,也是有效避免獄內罪犯交叉感染的有效途徑。而要對罪犯科學分類,有效甄別罪犯,對罪犯的風險評估就顯得至關重要。加拿大《矯正與有條件釋放法》規定,加拿大矯正局對所有罪犯進行最低警戒、中等警戒或最高警戒的分類。當罪犯到達聯邦機構時,就要接受初次警戒分級審查,這種評估管理制度包括評估罪犯的行為歷史,包括犯罪史與個人歷史,且罪犯在服刑期間的各個關鍵環節中,都要根據其在機構內的行為和進步評定警戒風險分級。

在我國的罪犯分類理論中,分類依據主要依據人口學因素和犯罪性質進行簡單分類,包括生理因素、犯罪類型和刑期長短等。實踐中,根據生理因素我國監獄系統把罪犯分為男犯與女犯、成年犯和未成年犯進行分別關押,這種分類遵循了現代監獄改革的基本原則。但在此基礎之上的后續分類則較為混亂。我們對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和江西省豫章監獄進行調研,發現兩所監獄基本沒有實現“三分原則”(指分押、分管、分教),兩所監獄各類罪犯都有關押。另外,我們又對江西省女子監獄進行調研,發現即便在同一所監獄里,各監區中的押犯也沒有進行分類,各個監區中的押犯各種犯罪類型都有分布,也反映了混押的狀態[注]調研結果表明,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和江西省豫章監獄中的各個類型的罪犯都有關押。提籃橋監獄中的暴力性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財產類犯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分別為26%、9%、24%、34%,豫章監獄這四種犯罪類型分別為38%、10%、22%、28%。江西省女子監獄第一監區上述四種犯罪類型分別為26%、9%、24%、34%,第二監區分別為38%、10%、22%、28%,第三監區分別為20%、15%、14%、25%。。

這種混押的狀態至少存在著以下缺陷:一是交叉感染難以避免。監獄之所以被認為是“大染缸”,就是因為混押狀態下掌握不同犯罪技能的罪犯跨界傳染,使得改造效果弱化。二是不利于監獄秩序穩定。由于不同犯罪類型的罪犯羈押在一起,風險高與風險低的罪犯難免發生沖突。三是不利于刑罰執行個別化的貫徹。刑罰執行個別化是刑罰效益實現的前提,罪犯的科學分類又是刑罰執行個別化的前提,而混押則是監獄懲罰性功能發揮的后果。

相較于混押,一個科學的分類能夠有效減輕監獄系統內的緊張狀態。當然,根據再犯罪風險評估來對罪犯進行分類,關鍵還在于再犯罪風險評估工具的本土化。我們借鑒英國和加拿大的風險評估工具,設計的變量包括罪犯個人基本情況、婚姻家庭情況、就業與收入狀況、住宿與社會交往情況、酗酒與吸毒情況、心理與行為狀況、犯罪情況及服刑情況等16大類,每大類又細分,總共細化為80多個預測因子。以此為基礎,我們設計了《中國再犯罪服刑人員風險因素問卷》,并且已經完成了對上海、江西、云南三地區監獄系統的包括初犯和“二進宮”以上2000名罪犯的調查問卷,獲得了這1986份有效樣本的歷史數據。采用二元回歸分析方法(Logistics),對所有的預測因子進行篩選,最終確定出影響罪犯風險因素[注]該數據庫的建立和分析是課題組為“監獄服刑人員再犯罪風險評估工具”研制提供的前期技術支持。。建構在再犯罪風險評估基礎之上的罪犯分類本質上是以再犯罪風險控制為前提的,把罪犯分為五個風險等級后,以再犯罪風險控制為導向的監禁刑改革才有穩固的技術基礎。

運用再犯罪風險評估對罪犯予以分類體現了行刑科學化的理念,可為科學的監獄分類提供技術性支撐。西方的監獄分類通常根據警戒程度來劃分,大致可以分為高度、中度和低度警戒監獄或者封閉、半封閉和開放式監獄。相較于我國全部高度警戒監獄或者封閉式監獄而言,低度警戒監獄通常較高度警戒監獄賦予了罪犯更多的自治權,監獄為罪犯提供非常多的矯正方案,包括諸如職業培訓、文化教育、心理矯治、工作釋放、學習釋放等方案,有的還提供家庭會見,罪犯可以和家庭成員在一起[8]。甚至有的開放式監獄環境與設施外的環境沒有兩樣,罪犯可以享有較大的活動自由和對矯正方案選擇的權利,改造的自治權較大。而在最高警戒監獄,監獄的管理十分嚴格,罪犯受到全方位、不間斷地監管。我們可以借鑒此種監獄和罪犯分類法,把那些再犯罪風險較低,管理難度較小的罪犯關押在監管與處遇較為開放的監獄中,使其監獄化和犯罪化風險降低,從而真正地實現刑罰的效益[9]。

(三)再犯罪風險評估與建立現代監獄改造制度

在當代中國的刑罰執行的現代化過程中,勞動改造與思想改造仍然成為罪犯改造制度的基石,但成為問題的是,這種沿襲了近半個世紀的罪犯改造制度是仍然是經驗性操作為主,缺乏技術性支撐。特別在當代心理科學、行為科學及統計研究手段進步的時代背景下,在面對改造是否有效的質問下,以經驗為主的罪犯改造仍然停留在認識層面上。而作為系統性的罪犯改造制度,現代條件下應當進行以實證科學為引領的制度性變革。這種制度性的變革必須是科學主義與法治主義的綜合,經驗性的操作顯然無法調適科學主義與法治主義的綜合,而再犯罪風險評估則正是此兩方面的綜合。對于科學主義而言,再犯罪風險評估系當代心理科學、行為科學及統計科學發展之成果。對于法治主義而言,正因為建構在科學主義之上,以再犯罪風險評估為契機的現代罪犯改造制度才真正有了技術性的支撐,而不再強調經驗而忽視實證性操作。加拿大Andrews教授和Dowden教授在一個對374位罪犯的矯正項目實驗中發現,不合適的矯正強度會浪費矯正資源,甚至研究表明對低風險罪犯提供高強度(intensive)的矯正可能增加罪犯的犯罪行為。監獄對再犯風險低(low risk)罪犯提供矯正的效果并不十分明顯,減少重新犯罪總量不到3%;但是對于高風險(higher risk)罪犯提供矯正卻能夠導致重新犯罪的大量減少[10]。

借鑒西方學者對罪犯循證矯正的方案,我們對上海市提籃橋監獄選取刑期還有兩年的168名暴力性罪犯作為樣本,經過一年多的循證改造,從數據采集、樣本分析、制訂方案再到效果評估嚴格遵循循證改造基本原則,以期在個案的處理上考察改造是否有效。首先,我們對樣本進行嚴格的數據采集,進行科學的風險性評估,包括運用《艾森克量表》《罪犯改造效果評估量表》《暴力犯風險等級評估量表》等評估工具系統,對罪犯的性格特質、悔罪態度、家庭關系、改造表現、暴力危險程度等影響罪犯再犯罪風險的重要影響因素逐個測量。其次,在168個樣本數據收集后,對每個罪犯的犯因性需求再進行評估,劃分為再犯風險性高、再犯風險性一般及再犯風險低三類。再次,針對上述犯因性需求分析相對應的改造性需求,對每個罪犯的改造性需求制訂相應的改造方案,從心理矯治、法律意識培養、日常改造、家屬幫教、職業培訓等方面進行綜合改造。對改造需求性大的加大改造力度,對改造需求性小的擴大其改造自治權。最后,在為期一年多的改造方案結束后,再運用上述評估工具對168位罪犯進行評估,并在罪犯出獄三年后對這些罪犯進行跟蹤回訪,統計重新犯罪的情形。評估及統計結果如下表。

168名暴力性罪犯循證改造項目描述性統計表[注]數據由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提供。在該統計表中,人格特質使用的測量工具為《艾森克量表》?;谧飸B度、家庭關系、改造表現測量工具為《罪犯改造效果評估量表》,三個評估項目賦值都為10。危險程度的測量工具為《暴力犯風險等級評估量表》,此表與《罪犯改造效果評估》有重合的地方,其不但包括動態的評估因素,還包括諸如年齡、刑期、犯罪性質等靜態評估因素。

因素參加改造項目前參加改造項目一年后均值N均值N人格特質掠奪型65485940稱霸型60605254情緒型52404446防御型46204628悔罪態度很好8.0428.254一般7.1607.576很差4.1665.438家庭關系良好8.3528.358一般6.9627.276較差3.4545.634改造表現良好8.7349.238一般7.0727.279較差4.8626.151暴力危險程度高8.3236.014較高7.5315.822較低4.0573.958低2.5572.574

從為期一年的循證改造結果來看,基本印證了堅持“犯因性需求—改造性需求—改造方案”實施的循證改造原則的改造效果。如上表所示,經過科學的心理矯治后,改造需求量大的掠奪型性格的罪犯的均值降低了6分,并且數量上減少了8?;谧飸B度較好的罪犯改造強度小,效果不明顯,但對悔罪態度較差的,施加高強度的改造方案后,均值從4.1增長到5.4。其他的四個因素也基本如此,即家庭關系較差、改造表現較差、暴力危險性程度高的罪犯施加高強度的改造方案后,其改造效果最為明顯,而那些數據表明再犯風險較低的罪犯則改造效果并不明顯。其實,從再犯風險干預與循證改造的基本原則出發,對于那些再犯風險較低的罪犯毋須施加高強度的改造方案,否則可能適得其反。最終從考察參加循證改造方案的168名罪犯出獄后重新犯罪的情形來看,也驗證了改造方案實施的科學性。一年內的重新犯罪比例僅為6%,比該監獄重新監禁率要低很多。

由此可見,再犯罪風險評估與罪犯改造具有天然的契合性。為了提供最有利的罪犯改造條件,所有的影響因素都必須考慮,這些因素則是建構在最有效的收集方法之上。刑事司法最終的目的在于減少和控制重新犯罪,而只有在真正能夠甄別風險的基礎之上,對罪犯有針對性地進行個別化改造,才可能使得改造活動最大限度取得專業化的效果。風險評估不但對于矯正部門具有制度性的優越性,從成本效益的角度來看,建立完善的矯正計劃比其他的刑事司法系統計劃更具經濟性。相對于重新犯罪之后花費在所有的刑事司法環節中的費用,已經證明了效果的循證矯正明顯具有成本調入更少的優勢[11]。因此,不管從理論抑或實踐來看,建立制度化、系統化和可操作化的再犯罪風險評估體系,對于罪犯改造現代化具有重要的價值。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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