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論“室人”與“同居”
——以簡牘為核心看戰國秦漢時期的農業家庭*

2018-11-29 05:21李亞光
關鍵詞:戶籍主人法律

李亞光

(渤海大學 歷史文化學院,遼寧 錦州 121013)

學界對“室人”“同居”這兩個概念的內涵目前仍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同居”在特定史料中為動詞,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稱謂[1]。有人認為“室人”就是“同居”,二者可以等同①。還有一些研究者對“室人”“同居”各自所指的對象各執己見,對“室人”看法的分歧在于是否包括奴婢②;而對于“同居”包含對象范圍的爭論始終沒有停息?!巴瑧簟睘椤巴印边@一點學界認識比較一致③,不過,對“同戶”的人到底包括誰卻有不同的認識。筆者總結目前學界對“同居”這一問題的分歧在于以下幾點:關于秦漢律中的“同居”含義是否一致;“同居”是否包括奴婢、客、隸等非親屬④;是否包括父母妻子直系親屬⑤;是否僅指同母兄弟⑥;是否包括同產、伯叔堂兄弟、妻系母系等親屬⑦。對以上幾個問題學界的認識都各不相同,爭論還在繼續,其根本原因筆者認為在于對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中關于“同居”的兩條解釋的理解不同??傊?,以上成果為我們進一步研究這一問題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不過,這個問題還有進一步梳理研究的必要。本文從“家室”“室家”等概念出發,通過分析“室人”“同居”的相關史料,對這兩個概念進行分析和界定,從而總結二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對于學界認識分歧較大的“同居”進行更為細致的研究,從戶籍、財產、血緣、連坐等不同的視角解讀這個概念,并試圖弄清“同居”和“同產”這兩個法律用語之間的關聯。

一、“家”“室”“家室”“室家”的概念區分

唐蘭認為,早在新石器時代的陶文中就可以辨認出“家”字,如“莒縣陵陽河和諸城前寨大汶口文化陶器上發現的四個字,就其結構與甲骨文的家字一樣”[2]。

《說文》云:“家,居也?!盵3]《玉篇》云:“家,居也,家人所居通曰家?!盵4]根據《爾雅·釋宮》,陳夢家指出:家指門以內之居室。卜辭“某某家”當指先王廟中正室以內[5]。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指出,家字本義乃“豕之居也,引申假借‘以為人之居’?;旷怪幼疃?,故人居聚處借用其字,久而忘其字之本義,使引申之義得謂據之‘以為人居也’”[3]??梢姸斡癫冒炎畛醯摹凹摇钡母拍罾斫鉃椤磅怪印?。滋賀秀三認為:“中國語所提到的家,可以說是意味著共同保持家系或家計的人們的觀念性或現實性的集團,或者是意味著支撐這個集團生活的財產總體的一個用語?!盵6]可見,“家”有兩層含義,一為居室住所意義上的家,二為具有社會性的通過婚姻由男女結合所組成的家。在社會人類學上,家庭的定義很早以來就是這樣確定的:一群有親屬關系、生活在同一屋頂下并在一個鍋里吃飯的人[7]。

“室”從“宀”從“至”,以屋宇的輪廓表示建筑物,在古文字中,凡與建筑物有關聯的詞均從“宀”,是固定的供人棲止或其他用途的一種建筑物。嚴格地說,室應是指一所建筑的某一部分。古代屋宇,堂后有室,升堂入室可知室是在后面的,因而也是較靜謐的供人憩息或類似他用的房室。殷人卜辭中,室都指建筑,無一例外[8]。

《詩·周南·桃夭》載:“之子于歸,宜其室家?!盵12]56馬瑞辰認為:“凡《詩》言‘宜其室家’‘宜其家人’者,皆謂善處其室家與家人耳?!盵12]56“壬戌生,好室家?!盵9]564因為“室”是夫婦所住的屋子?!笆摇眱仍弧凹摇??!凹沂摇薄笆壹摇庇謴姆褐讣壹凹胰?,漸漸明確指夫妻或指妻室?!兑住るs卦傳》載:“家人內也?!盵10]96“家”首先在居住方式上是家人同住?!睹献印る墓隆吩疲骸罢煞蛏笧橹惺?,女子生而愿為之有家?!盵10]2711《禮記·曲禮上》云:“三十曰壯有室。鄭玄注曰‘有室有妻也,妻稱室’?!盵10]1232《左傳·桓公十八年》載:“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也?!盵13]152楊伯峻注:“則家室猶夫妻也。意謂男各有妻,女各有夫,宜界限謹嚴,不得輕易而褻瀆之?!盵13]152“家室”指男女結婚成家指代夫妻的意義已經很明了。閻愛民認為:將《漢書·韋賢傳》中的“室家”解作“妻室”要比“家人”更確切,“家人”的概念所包含的親屬界定要稍寬。他認為家中遇有大事,“宜呼室家計之”,是漢代常見的事情,漢代的立嗣與“室家”聯系緊密,以“家人”作“室家”之對文,最早是司馬光的載筆[14]。

戰國時期“家”指因婚姻締結而由夫婦及其所生子女所構成的家庭,這個概念深入人心,小家庭普遍化。

這里既包括貴族之家也包括平民之家?!妒酚洝て皆萸淞袀鳌罚骸捌皆覙桥R民家?!盵15]2365《戰國策·齊策四》:“視吾家所寡有者?!盵16]《孟子·梁惠王上》:“百畝之田,毋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盵10]2666《周禮·地官·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弊ⅲ骸坝蟹蛴袐D,然后為家?!盵17]《墨子·尚同下》:“治天下之國,若治一家?!盵18]59“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盵19]2244

“家”在戰國時期是一個包含家人及財產的概念,與“戶”等同?!端⒌厍啬怪窈啞し庠\式》“封守”條記載:“鄉某爰書:以某縣丞某書,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甲室、人:一宇二內,各有戶,內室皆瓦蓋,大木具,門桑十木。妻曰某,亡,不會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幾訊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黨(倘)有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且有辠(罪)?!车冉匝栽唬骸追饩叽?,毋(無)它當封者?!匆约追飧赌车?,與里人更守之,侍令?!盵9]288

士伍甲的家被查封時,查封的內容包括家中的房屋(間數,門的數量,瓦,木構件及門前桑樹十棵)、妻、子、奴婢、衣物、器具及養的狗。士伍甲的家庭是一個典型的核心家庭,包括夫、妻及兩個子女,這個家庭還有成年男奴婢一人、未成年的女奴婢一人。簡牘里的“室”指“一宇二內”?!稘h書·晁錯傳》:“臣聞古之徙遠方以實廣虛也……先為筑室,家有一堂二內?!盵19]2288“一宇二內”或“一堂二內”的建筑格局應該是漢代以前普通百姓較為普遍的一種居住樣式。這里被查封的內容也直觀反映了當時戶籍記錄的內容,家庭成員按年齡大小登記,不考慮男女的順序,奴婢也在此清單之中,土地因為國有而不納入私產,不被查封。

“家”即“戶”,《史記·秦始皇本紀》載:二十八年“乃徙黔首三萬戶,瑯邪臺下,復十二歲”[15]244。三十六年“遷北河榆中三萬家。拜爵一級”[15]359。當時的賦稅和賞罰都以“戶”“家”為單位。戶是秦代法律上最小的社會單位。

居所即“室”及有婚姻或血緣關系的親人是“家”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室人”與“同居”及二者的區別與聯系

(一)“室人”的含義

文獻中的“室人”,廣義上指家中的人?!对姟ぺL·北門》:“王事適我,政事一埤益我;我入自外,室人交徧讁我?!闭x曰“室人”為“室家之人”即家人?!盵10]310《墨子·尚同中》:“上有隱事遺利,下得而利之;下有蓄怨積害,上得而除之。是以數千萬里之外,有為善者,其室人未徧知,鄉里未徧聞,天子得而賞之;數千萬里之外,有為不善者,其室人未徧知,鄉里未徧聞,天子得而罰之?!盵18]53狹義上指妻妾以及丈夫家中的平輩婦女如丈夫的姐妹及自己的妯娌?!抖Y記·昏義》記載的“婦順者,順于舅姑,和于室人”之“室人”,鄭玄注曰:“室人,女妐、女叔、諸婦也?!盵10]1680孔穎達疏:“室人。經既言順於舅姑,乃和於室人,是在室之人,非男子也。女妐謂壻之姊也,女叔謂壻之妹,諸婦謂娣姒之屬?!盵10]1680孫希旦認為,婦順為家室長久之道,家之興衰,基于婦人[20]。

從戰國時期的簡牘來看,“室人”更傾向于指在一個建筑“一宅”中共同生活的人?!端⒌厍啬怪窈啞し纱饐枴份d:“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殺之,所殺直(值)二百五十錢,可(何)論?當貲二甲?!盵9]232“或自殺,其室人弗言吏,即葬貍(薶)之,問死者有妻、子當收,弗言而葬,當貲一甲?!盵9]227以上兩條材料中的“室人”指家屬或家中的人。后一條材料中的“室人”是自殺者的親屬,有責任向官府報告自殺者的情況。雖然這條材料中將“室人”與妻、子分開來單獨表達,但“室人”毫無疑義是包括妻、子的。同樣的例子還有,《日書甲種》載:“若以是月也……東南刺離……刺者,室人妻子父母分離?!盵9]381這里“室人”也與妻子父母并列,但并不意味著將妻子父母排除在“室人”之外,妻子父母都屬于“室人”。因為“室人”指“一宅”中共同居住的人,妻、子無疑是必備人選,又如:“一宅中毋(無)故而室人皆疫,或死或病……”[9]442“一室人皆毋(無)氣以息,不能童(動)作,是狀神在其室?!盵9]444此外,“室人”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中還出現多次,均在鬼神和人的關聯中,作為同一住宅中的受害者出現。同樣,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有以下兩條律文:“匿罪人當貲二甲以上到贖死,室人存而年十八歲以上者,貲各一甲……”(簡001) “主匿亡收、隸臣妾,耐為隸臣妾;其室人存而年十八歲者,各與其疑同法……?!?(簡003)[21]235“室人”指的是在案件發生時同處住宅中的家人。

“一室”在表示建筑意義的基礎上可以引申為一戶、一家?!端⒌厍啬怪窈啞で芈墒朔N》規定:“居貲贖責(債)欲代者,耆弱相當,許之。作務及賈而負責(債)者,不得代。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盵9]121規定如果一家二人以上以勞役抵償貲贖債務而無人照看家室時,可以留一人在家,讓他們輪流服役,這與《戍律》所講“同居毋并行”[9]189精神一致,一家一戶之中不能無人照看家室。

關于“室人”,有如下幾種看法:其一,上引孔穎達認為《禮記》所記載的“室人”指家中的女性,不包括男子。其二,尹在碩認為:“‘室人’乃指同一‘室’內共居共食之所有人。作為社會概念上的用語,也就是說,它不僅包括居住在‘室’內的同一血緣者,而且還包括臣妾之類非血緣隸屬者?!盵22]其三,文霞認為:“‘室人’是指有血緣或婚姻關系的人,既不包括奴婢及其他家庭依附成員,也不包含析分出去單獨立‘室’的成年兄弟?!盵23]

“室人”不包括私家奴婢和“隸”,但一定包括同住一宅中的男性家庭成員, 私家奴婢當時有多種稱呼方法,有“人奴”“人奴妾”還有“臣”和“妾”,可以被贈與、轉讓和買賣,更大程度上被視為財產和勞動力。而“隸”與奴婢有一定的區別,是一種依附人口。

“室人”的稱謂源自于建筑空間、房屋宅院上的家,但居住在同一處房屋及院子里的人并不能說明他們同屬于“室人”,只有居住在同一建筑空間并且對這一建筑空間擁有所有權的人才能被稱為“室人”。奴婢沒有這樣的權利,他們為主人所有,他們在家中居住時間的長短取決于主人。因此,不能絕對地將凡是在同一建筑空間中居住的人都視為“室人”??辞拔乃斗纱饐枴泛?2所記載的小畜牲進入別人家被室人打死的案例,首先,這個“室人”不可能只指女性而排除男性,恰恰相反,男性的可能性更大。其次,奴婢沒有打死別人家牲畜的決定權,除非是接到主人的命令,因為奴婢無法承擔之后的法律責任。而《法律答問》簡77的自殺案例,所涉及到的“室人”一定是家人,只有家人親屬才有權利決定埋葬親人,奴婢恐怕沒有這樣的權利。以上涉及“室人”的簡牘材料沒有證據表明“室人”包括奴婢。

簡牘中也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室人”不包括“隸”和奴婢。

其實,云夢秦簡《法律答問》中對“室人”和“同居”概念的界定已經明確說明了“室人”不包括“隸”。因為“隸不坐戶”是云夢秦簡中連坐方面的一個基本原則,在一部律令中法律規定和原則應該是一致的,“隸不坐戶”說明“隸”不因依附對象犯罪而連坐,而“‘室人’者,一室,盡當坐罪人之謂殹(也)”。[9]277已知“隸”不因依附對象而被連坐,恰好說明了“隸”不屬于“一室”,不是“室人”。

而且再看前文所引《岳麓書院藏秦簡〔肆〕》的這兩條律文中關于連坐的規定:“匿罪人當貲二甲以上到贖死,……其奴婢弗坐?!薄爸髂渫鍪?、隸臣妾,耐為隸臣妾;……其奴婢弗坐?!盵21]235明確說明了“其奴婢弗坐”,秦律的規定和立法精神應該是一致的,這恰好說明了“奴婢”也不屬于“一室”,不是“室人”。

回頭再看文獻史料記載,漢唐的注疏者認為《禮記》中的“室人”是指丈夫家中的平輩婦女如丈夫的姐妹及自己的妯娌[10]1680,僅指女性,這一看法是從男主外女主內的角度講的,也可以算作對“室人”的一種狹義理解。不過,結合云夢秦簡“室人”要“盡坐罪人”的規定,男性被排除在連坐范圍之外是絕無可能的。

(二)作為稱謂和特定法律用語的“同居”

“同居”在戰國秦漢時期的簡牘和文獻中多次出現,但是我們這里說的“同居”是一種稱謂,不僅僅指同住這種居住形式,當然居住形式與“同居”身份的界定也密不可分。

1.秦律中的同居

“同居”是法律用語,在云夢秦簡的律文中多次出現,它是用于界定同一戶籍中與相對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人具有連帶責任的法律術語。通常情況下,“同居”是指同一戶籍中除相對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親屬。

秦律對“同居”有專門的解釋并且有兩種不同的表達,首先,在《法律答問》中說:“‘盜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何)謂‘同居’?戶為‘同居’,坐隸,隸不坐戶謂殹(也)?!盵9]203

從這個界定中可以看出,“同居”除了共同居住之外,強調是否為同一戶籍,“同戶”為“同居”,法律規定“同居”要承擔法律上的連坐責任。同戶籍和共連坐是判斷是否為“同居”的兩個重要指標,缺一不可。

連坐指的是法律上的連帶責任,而且在特定情況下,是處以與犯罪者同樣的處罰,在“反其罪”的情況下可以免除連坐?!斗纱饐枴罚骸奥稍唬骸c盜同灋(法)?!?又)曰:‘與同辠(罪)?!硕锲渫?、典、伍當坐之。云‘與同辠(罪)’,云‘反其辠(罪)’者,弗當坐?!盵9]202從戰國晚期到漢代,如果一個人犯了死罪、歸敵或者謀反罪,其父母、妻、子、同產都要被連坐,甚至處以車裂、棄市等死刑。經過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充分反思,《隋書·刑法志》規定:“其謀反大逆已上皆斬。父、子、同產男,無少長皆棄市。母妻姊妹及應從坐棄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為奴婢?!盵24]母、妻、女同產不再從坐棄市而是被“收”為奴婢,是一種刑罰上的寬緩。

整理小組認為秦律中的“坐隸,隸不坐戶”所表達的意義為:奴隸犯罪,主人應連坐;主人犯罪,奴隸則不連坐。整理者將“隸”視為奴隸,將“戶”解釋為主人[9]203。筆者認為,“隸”為具有依附身份的人,不是奴婢;戶指同戶籍上的親屬,包括戶主,對于奴婢而言他們都是主人。

秦律的這一條內容實際上試圖通過解釋連坐關系來判斷“隸”屬不屬于“戶”,屬不屬于“同居”。

從秦簡中我們沒有看到奴隸犯罪主人連坐的證據,反而看到私家奴婢犯罪被懲罰后依然歸還給主人,主人并未受到牽連。如《法律答問》載:“人奴妾擅殺子,城旦黥之,畀主?!盵9]226“或捕告人奴妾盜百一十錢,問主購之且公購?公購之之?!盵9]252以上兩個案例對私家奴婢犯罪的處理,只罪及奴婢本身,而沒有連坐主人,甚至施刑之后,還將犯罪的奴婢交還給原主人。因此,奴婢犯罪不連坐主人。前文所引《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也規定了奴婢不因主人犯罪而連坐??傊?,奴婢與主人之間互不連坐。

“隸”與“臣”“妾”有差別,是一種依附人口,不過他們同是庶人之外的群體,是一家之中親屬之外的非親屬,身份具有類同性?!白`,隸不坐戶”至少說明了主人犯罪,“隸”不連坐。

“同居所當坐”及“戶為同居”是已知條件,意味著“戶所當坐”,因為“隸不坐戶”、奴婢與主人之間也互不連坐,所以“隸”和奴婢不屬于“戶”,又因為“戶為同居”,所以他們也不屬于“同居”,這一結論明確了“戶”的范疇,也明確了“同居”的范疇,“同居”是同戶籍的家庭成員,同居之間互相連坐,而“隸”、奴婢顯然不是。

學界對“坐隸,隸不坐戶”這條材料有不同的解釋,也有“戶為同居——同居當坐——隸屬同居,故當坐——但隸犯罪,不連坐同居他人”⑧的思路,對這條材料理解的不同是導致“同居”中是否包括“隸”和奴婢這一認識存在分歧的根本原因。將“‘隸’屬同居”當作前提條件是不合適的,而且自相矛盾?!翱?何)謂‘同居’”是秦律提出的問題,實質上“隸”到底是不是“同居”恰恰是秦律要解釋和區分的關鍵問題,而探討“隸”與“戶”之間是否連坐是解決這一問題的一把鑰匙,不能將邏輯順序顛倒。而且矛盾之處在于:既然認定了“隸”屬于“同居”,所以,主人犯罪他應該連坐;可是他犯了罪又不連坐同居他人,難道這時候他又不屬于“同居”了?“同居”之間的連坐應該是相互的,“隸”不可能是雙重身份,不能這樣是“同居”,在另一種情況下又不是“同居”。這樣對材料進行解釋是不通順的。

《法律答問》中對“同居”下的第二個定義為:“可(何)謂‘同居’?‘同居’,獨戶母之謂殹(也)?!盵9]277強調的是同母的兄弟姊妹屬于同居,當然前提是在同一戶籍上,這可以說是對第一個定義的進一步補充和強調說明。家庭之中除了父母就是子女,子女也是家中的主體,家庭之中除了夫妻關系就是父母子女關系再就是兄弟姊妹關系,即父母、妻、子、同產這幾種概括。在一個一夫一妻制家庭中同母的兄弟姊妹當然屬于同居,這里對“同居”的解釋強調的是一母所生的血緣關系,涵蓋了母親及親生子女,父親當然屬于“同居”。這也為“同居”與“同產”兩個詞匯之間的過渡埋下了伏筆。

從戶籍、血緣、連坐三方面的綜合考量來看,“隸”和奴婢均不屬于“同居”。

第一,從戶籍和財產關系上看,里耶秦簡中鄉里各戶的“隸”有在“戶隸計”上單獨統計的情況⑨。另外,即便如里耶秦簡的其他記載及睡虎地秦墓秦簡《封診式》“封守”所記,“隸”及奴婢即“臣”“妾”也登記在主人家的戶籍上,前者也不能和主人共同擁有財產,后者更是與“室”“衣器”“畜產”等一樣作為財產登記于戶籍上,奴婢是主人的財產,可以被賞賜、買賣,與主人不可能共有財產⑩。因此,“隸”和奴婢不屬于“同居”。

第二,從血緣上來看,“隸”和奴婢均不屬于同戶中的同一血緣者。

第三,從連坐方面來看,“隸不坐戶”,而“戶為同居”“盜及諸他罪,同居所當坐”,因此,“隸”不屬于同居。上文所引岳麓簡提及主人犯罪“其奴婢弗坐”,顯然“奴婢”也不屬于“同居”。在經濟賠償案件中,“同居”需要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在當事人死亡的特定情況下可以被免除賠償責任?!端⒌厍啬怪窈啞で芈墒朔N》:“吏坐官以負賞(償),未而死,及有(上自下辛)(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盵9]99可見,“同居”之間互相連坐,又具有“共財”的屬性,所以才需要承擔賠償,而“隸”作為依附人口、奴婢本身就是主人的財產,他們都不可能承擔起這一責任。

奴婢和“隸”均不屬于“同居”,那么,“同居”到底包括哪些人呢?從居住方式、戶籍關系、血緣關系、財產關系、連坐關系綜合來看,“同居”為一戶中生活的人,有共同的戶籍和居所、共同的財產、直系的血親、相互連坐,自然包括戶主、同住的父母、其妻、子、女及居住在一起并登記在同一戶籍上的其他人。在親生子女之外還包括過繼為后的侄子等。如《法律答問》:“士五(伍)甲毋(無)子,其弟子以為后,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盵9]224這是因無后即沒有繼承人而產生的過繼現象,為后的繼子法律地位等同于親生子女,弟子即同產弟之子。每一個家庭的狀況不同,如果是獨子,那么在父母身邊不分異的可能性較大,加上娶妻生子,這樣就是一個三代同堂的家庭;又比如分異出去單獨立戶的兒子的家庭中“同居”就僅有妻、子,這是核心家庭;還有的家庭沒有親生子女,為了將來養老過繼了兄弟之子為后,這樣的家庭就出現了“同居”的弟子。還有孫子為戶主與大父母、母親同住的家庭等不同模式,不是說一個家庭之中的“同居”包括了以上所列的所有人,而是根據每一個家庭的具體情況有各不相同的組合。

《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之“戍律”規定同居一戶中的人不可以同時被征發服邊戍,云夢秦簡4號秦墓的木牘記載了黑夫和驚上戰場的時候家里留下其兄“中”和母親操持家事就是一個同類的實際例子。這個家庭有三個兒子,選擇黑夫和驚兩人去服兵役,留下兄長在家里[9]629。

在盜竊罪以及與經濟賠償相關案件的審判中,同居、里典、同伍之人是被連坐的對象?!斗纱饐枴罚骸啊硕锲渫?、典、伍當坐之?!伺I其主之父母,為盜主,且不為?同居者為盜主,不同居不為盜主?!盵9]202主人的父母與主人同居,就是盜主;不同居,不是盜主?!巴印笔侵钢魅伺c主人的父母之間的關系,與奴婢無關。也可見,這樣同居的家庭屬于主干家庭,包括父母、子、孫三代人。

在界定私家奴婢盜竊主人父母財物的行為是否為“盜主”時,是否同住為判斷依據。同住為“盜主”,否則為盜竊他人?!氨I主”與盜竊他人財物在量刑上一定是有差異的,而這與“家罪”無疑相關,屬于“非公室告”的部分。

在父子共同居住這種居住形式下,“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盜之”“父殺傷人及奴妾”都是“家罪”“家人之論”,在父死的情況下都不受理?!白颖I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 “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都屬于“非公室告”?!斗纱饐枴分杏腥缦聴l文:

“父盜子,不為盜?!苯窦俑副I假子,可(何)論?當為盜[9]202。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笨?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辠(罪)已行,它人有(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9]237。

“家人之論,父時家辠(罪)殹(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聽?!笨?何)謂“家辠(罪)”?“家辠(罪)”者,父殺傷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9]237。

可(何)謂“家辠(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盜之,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辠(罪)”[9]239。

《禮記》中有“同居”“異居”的記載?!抖Y記·奔喪》載:“凡喪:父在,父為主;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弊⒃弧案鳛槠淦拮又畣蕿橹饕??!盵10]1656《儀禮·喪服傳》載:“繼父同居者……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也,必嘗同居,然后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盵10]1108可見,“同居”與“異居”的居住方式差異使得服喪時間上有區別,同居者更親近。這是因為“同居”與同戶籍相聯系,說明繼父曾經撫養過繼子,共同生活過,所以在服喪方面同居過的繼子要為繼父服齊衰一年之喪,從未共同生活也就是說繼父從未盡過撫養責任的繼子只需服喪三個月。

2漢律中的“同居”與“同居數”

張家山漢簡中也有一些與“同居”相關的材料?!吨煤舐伞分杏腥幪岬健巴訑怠?。其一“諸死事當置后”時的原則是:“□□□□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男子襲其爵。毋爵者,其后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毋女同產以妻。諸死事當置后,毋父母、妻子、同產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與同居數者?!盵26]59其二“死毋子男代戶”的原則是:“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子代戶。同產子代戶,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后妻子爭后?!盵26]60其三“寡為戶”時,“寡為戶后,予田宅,比子為后者爵。其不當為戶后,而欲為戶以受殺田宅,許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為戶。夫同產及子有與同居數者,令毋貿賣田宅及入贅。其出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戶”[26]61。

漢承秦制,依然是“戶”為“同居”,“同居數”指的是近親以外同戶籍的其他人,如“同產子”“夫同產及子”等。大多數家庭都有繼承人,沒有兒子還有父母、妻女以至于祖父母和孫、曾孫及男女同產。但在極個別情況下,有的家庭就是沒有以上所列任何親人,那么,這樣的家庭如何“置后”“代戶”就是一個現實的問題?!巴印卑瑤追矫娴膬热?,除了同戶籍、共同居住、共飲食、共勞作、有撫養或供養責任之外,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有繼承財產和爵位的權利,有“為后”和“立戶”的權利。置后時獲得的繼承權意味著為后的人可以繼承國家給予被繼承者的爵位、田宅及其他獎賞和福利待遇,可以因立戶而獲得田、宅和一戶所擁有全部財產。對于“置后”和“代戶”的次序,漢初的法律做出了明確規定(見表1)。

表1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后”及“代戶”的次序(包括“寡為戶”)

從一個男子的角度看,繼承者首先是子男,他的兒子;無論是“置后”還是“代戶”,順序繼承者除了妻以外都是直系血親。

“置后”時,先是自己的下一代,兒子、女兒居第一和第二位;然后是自己的上一代,父親、母親居第三和第四位;自己的平輩兄弟和姊妹分別居第五和第六位;自己的妻子居第七位;自己的再上一輩祖父和祖母分居第八和第九位;第十位是“同居數者”,“同居數者”是最后順位的繼承人。在考慮順位繼承時“同居”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條件。在沒有第一至第九位繼承人的情況下,“同居數者”成為了最后順位的繼承人。從這條材料來看,“同居數”應該是指同居共財于同一家庭之中、同一戶籍之上的除了第一到第九位所有人選之外的人,比如過繼的“同產子”等。歷史上,過繼的現象很普遍,而且往往從親兄弟姊妹的孩子中挑選過繼的人選,既有血緣關系保證財產不外流,又能因血緣關系的基礎而增進感情使自己的養老送終有著落。

確立為“后”者可以獲得爵位。女性不能獲得爵位但可以按照所承襲的爵位獲得相應的待遇,“女子比其夫爵”[26]59。原來就有爵位的人如果爵等與被繼承人同等,則在原有爵位基礎上加爵一級,上限為大夫,不可以超過大夫最高等級,超過的部分則“食之”[26]60即以“祿”來補足。在父母、男女同產、大父母中,男性優先;在同樣有繼承權的等次中,如子男,先嫡子后它子是一個基本原則;在有多位候選人的情況下,長者、有爵者優先。

《二年律令·置后律》規定:“同產”相為后的情況下,原則是“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長者。其或異母,雖長,先以同母者”[26]60??梢?,“同居”與“同產”密切相關,是界定“同產”的重要指標。而且“同居”與“同居數”是有差異的,同居本身就意味著同住、同一戶籍、共財及感情更加親近深厚,更強調同住在一起的特點;“同居數”在“同居”的基礎上表達戶籍的意義則更為明確?!抖曷闪睢袈伞罚骸昂阋园嗽铝钹l部嗇夫、吏、令史相襍案戶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實不徙數盈十日,皆罰金四兩;數在所正、典弗告,與同罪?!盵26]54及《收律》載:“毋夫,及為人偏妻,為戶若別居不同數者……”[26]32這兩條材料中的“數”均指戶籍。

戶籍內容包括戶及年籍爵細,即一戶財產方面的所有記錄如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和戶中每一個人的年齡、籍貫、爵位等詳細情況。這些內容鄉部有明確的檔案材料,每年八月要由鄉部多人共同核驗,一年中戶籍上內容發生的變化也要在八月進行登記修改,戶籍都有副本而且要上交到縣廷,百姓遷戶口時必須將這些材料封緘并遷移,需要遷走的戶口被稱為“數”。

同樣,在“立戶”的問題上,子男為第一位;父或母居第二位;寡妻居第三位;女兒居第四位;孫子居第五位;曾孫居第六位;大父母居第七位;同產子居第八位。前七位的順序繼承人包括了被繼承者的祖輩、父輩、子輩、孫輩、曾孫輩共五代。在沒有順序繼承位次前七位的親人的情況下,“必同居數”的“同產子”可以成為順位繼承人。由此可見,符合“同居數”條件的“同產子”就包含在上面材料中“置后”時的“同居數者”之內。沒有以上八類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奴婢也可以代戶,“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為庶人,以□(庶)人律□之其主田宅及余財。奴婢多,代戶者毋過一人,先用勞久、有□□子若主所言吏者”[26]61。在奴婢中選擇代戶者優先選擇“勞久”即服事勞役長久者、有妻或有子或主人向吏推薦的人。立戶更多考慮戶的傳承問題,直系血親是第一選擇;過繼而來的同戶籍其他親屬是在直系血親之外被考慮的對象;最后才是奴婢,為主人服務時間長短是在奴婢中甄選繼承人時所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在“寡為戶后”中也提到了“夫同產及子有與同居數者”,這里的繼承順序依然先是子,然后是夫?!巴訑嫡摺卑ǖ怯浽谕粦艏系姆蛲a和夫同產子,同居意味著共財,但他(她)們沒有權利賣寡妻為戶后所獲得的田宅,也不可以帶著這田宅財產入贅。而正常情況下,百姓所受田宅是可以贈予或賣掉的,“受田宅,予人若賣宅,不得更受”[26]53。以上這些都屬于國家規定的法定繼承,“同居”及“同居數”是確定繼承人的時候要考慮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遺囑繼承方面,大家可以共同分割財產,從共財這一點看,他們屬于“同居”的可能性很大?!抖曷闪睢袈伞芬幎ǎ骸懊翊蟾改?、父母、子、孫、同產、同產子,欲相分予奴婢、馬牛羊、它財物者皆許之,輒為定籍。孫為戶,與大父母居,養之不善,令孫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貿賣。孫死,其母而代為戶。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贅,及道外取其子財?!盵26]55材料中的“孫”與“大父母”原本同居,雖然孫為戶主,但是仍有奉養之責,奉養不善由同居改為“外居”?!巴印笔且粋€重要的參考因素。

《漢書·惠帝紀》載:漢惠帝元年,詔曰:“吏所以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賴之,故重其祿,所以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尚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它無有所與?!盵19]85顏師古注曰:“同居,謂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見與同居業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財也?!盵19]85顏師古隨文注釋,認為《漢書》這條材料中的“同居”是父母妻子之外同戶籍共財的人,主要指同產及同產子等。他的解釋與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同居數”的意義一致,可從。但卻有一點讓人混淆,因為他沒有說清楚父母妻子到底包不包括在“同居”之中。這是后來研究者對“同居”一詞含義理解產生分歧的一個重要根源。

漢承秦制,漢代的“同居”從法律規定上看是指同戶籍、同住的人,凡是符合這一條件的父母、妻、子、同產及大父母、同產子等都屬于“同居”。雖然史料中將“父母妻子”與“同居”并列,但不可以將“父母妻子”排除在“同居”之外?!巴印奔扔袆釉~的詞性又有特定名詞的屬性,二者又不可分割,同居在一起的人才有可能為“同居”。除了臨時性的“二人同室而居”之例不屬于“同居”,秦漢簡牘中大多數“同居”均為法律術語,強調同戶籍,如秦律中的“同居所當坐”“戶為同居”“同居,獨戶母謂殹(也)”“毋責(債)妻、同居”;漢律中的“同產相為后先以同居,后以不同居”“與同居數者”“同產子必同居數”“夫同產及子與同居數”;《漢書》中的“父母妻子、同居”等。

我們認為,戰國秦漢時期的“毋責(債)妻、同居”“父母妻子與同居”等材料中的“同居”有兩層含義。一是廣義上的包括所有同住在一起并且同戶籍的人;二是狹義上的“獨戶母”,指同母兄弟姊妹,即“同產”,“同產”是“同居”廣義范疇中在父母、妻之外需要特別強調的部分。從“父母妻子同產”與“父母妻子與同居”的對比來看,“同居”與“同產”范疇不同,有交叉和重合,“同居”的概念大于“父母妻子”,而“同產”的概念與“父母妻子”并列,各有具體所指不重合,表達意義清晰明確,所指對象清清楚楚。因此,“父母妻子同產”的表達方式在《墨子·號令》篇中首次出現以后,在戰國晚期的秦以至漢代、隋朝、宋代一直成為固定的法律用語,是連坐的對象。而“同居”一詞因涵蓋范圍的寬泛性、不明確性和重復性而漸漸不再作為法律用語出現,僅以“累世同居”等詞匯組合表達一種居住狀態。

(三)秦律中的“室人”與“同居”辨析

“室人”和“同居”既有共同之處又有差別。

共同之處是:首先,這些家人都有“共同居住”的特征,這也是最突出、最典型的特征;其次,二者主體上指的都是由婚姻締結而組成的家庭中有血緣、親緣關系的家人;再次,二者都要承擔法律上的連帶責任。最后,二者都不包括私家奴婢或“隸”。

不同之處是:第一,“室人”和“同居”的定義不同?!巴印钡亩x一為:“戶為‘同居’,坐隸,隸不坐戶謂殹(也)?!盵9]203“同居”的定義二為:“可(何)謂‘同居’?‘同居’,獨戶母之謂殹(也)?!盵9]277“室人”的定義為:“可(何)謂‘室人’?……‘室人’者,一室,盡當坐罪人之謂殹(也)?!盵9]277第一種定義是將“同居”的最大外圍界限加以明確,將“戶”與“隸”之間的關系加以區分,目的是指明同居要排除“隸”和奴婢。后一處是將“室人”與“同居”加以比較,就一個核心家庭而言,從戶籍和血緣兩方面進行解釋,目的是從家庭內部明確“同居”更強調同母所生的兄弟姊妹,有父母才有子女,父母當然屬于同居。

第二,“室人”和“同居”這兩個概念的側重點不同?!笆胰恕笔菑耐椅?、共建筑空間的意義上所區分的“家”和家人?!巴印笔菑耐瑧艏?、同母所生的意義上所區分的“家”和家人。簡而言之,認定為“室人”要看是否住在同一處房屋宅院里;認定為“同居”要看是否登記在同一戶籍上、是否具有直系血緣關系。

第三,這兩個稱謂的性質不同?!巴印睘槌S梅捎谜Z,與國家嚴格控制的戶籍相關,并且往往與財產繼承分割聯系在一起,在強調“獨戶母”這一點上與“同生”“同產”含義有相同之處。

而“室人”為一泛稱,強調同一居室中的家人,他們對家人自殺事件或外物闖入自家院落以及家中收留亡人等情況更知情,又如《日書》中所載同居一室的家人之間疾病等影響更直接,是一個純粹與居住地點相關的概念。

云夢秦簡規定“同居”和“室人”都要在特定情況下“坐罪人”,前引《岳麓書院藏秦簡(肆)》簡001和簡003中的“室人”確實是連坐對象。但“室人”并不是法律術語,這里僅指當案件發生時同在房子里的超過十八歲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是知情人,與路人、家人、鄰居等描述不同類型人的詞匯一樣。什伍連坐制下,各家連結在一起有互相有檢舉、揭發、監視的作用,那么一宅一院之內的家人的關系則更為密切,“室人”就是這樣一種泛稱,泛指家里的人。對于任何一個社會包括戰國秦漢社會而言,家是社會的細胞,“室人”就是家人,是最原始的以居住空間為單位對家人的一種稱呼。從一室之人即一家到什伍組織中的五家十家以乃至于里、鄉、縣、郡、中央,構成了由下至上、由民間到官方、由基層到中央的一個嚴密的管理體系?!笆胰恕笔蔷唧w的、客觀的、實實在在生活在一個宅院室屋里的家人。而“同居”是在同室而居的基礎上概括出的一種狀態,是家人之間同戶籍甚至同母而生的關系,它牽涉到置后、立戶、財產分割與繼承以及法律上的連坐等問題,國家賦予了這個詞匯更多的社會屬性和法律屬性。

三、余論

漢律中的“同居數者”與秦律中的“同居”一樣,更加強調同居者同戶籍的特點,比同居表達的內涵更為明確而具體不易混淆,特別強調在沒有直系血親繼承人的情況下收養過繼的同產子等直系血親之外的人,其在繼承順序上往往是最后一位。這是因為屬于“同居”中的父母、妻子、大父母、同產等稱謂所指更為具體而明確,所以將滿足同居條件、登記在同一戶籍上的“同居數”即同戶籍的其他人總和在一起放到最后一位。這也說明“同居”一詞在漢初以后即將退出歷史舞臺,不再是專用法律用語,而由“同產”“同產子”“同產弟子”等來替代。

注釋:

①張世超在《秦簡中的“同居”與有關法律》(東北師大學報,1989年第3期)一文中認為“室人”就是同室而居之人,亦即“同居”,認為奴婢屬于“同居”,認為秦、漢律中的“同居”不一致,漢律中的同居不包括父母妻子。薛洪波在《從“同居”論戰國秦代家庭結構》(《吉林師范大學學報》2017年第4期)一文中也認為“室人”就是“同居”,奴婢屬于“同居”。

②尹在碩的《睡虎地秦簡(日書)所見“室”的結構與戰國末期秦的家族類型》(《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3期)認為“室人”包括奴婢,“同居”不包括奴婢;日本學者冨谷至在《秦漢刑罰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曄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54頁中提出“一室盡當坐罪之人”并不是確定緣坐范圍的必要條件,奴婢并不包括在內;文霞的《試論秦漢簡牘中的“室”和“室人”——以秦漢奴婢為中心》(《史學集刊》2013年第5期)認為“室人”“同居”都不包括奴婢。

③栗勁在《秦律通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07頁指出:“同居”即為戶,“戶就是居住在一起的親屬集團”,在第208頁指出:“獨戶母”是指同戶之中同母所生而未分居的兄弟,認為家屬連坐的范圍是以戶為限,同居、同室、同戶之內,一人有罪,其余人連坐。因為他們共同擁有私有財產。張世超在《秦簡中的“同居”與有關法律》(東北師大學報,1989年第3期)一文中認為“獨戶母”只包括夫妻及其所生的子女,這些人為一戶,互為“同居”。三世同堂是不被允許的。冨谷至在《秦漢刑罰制度研究》第155頁中提出“戶母”之“母”讀作“戊”,“戶母(戊)”即居延漢簡的“戶關”或稱“戶關戊”,王國維釋作門閂?!蔼殤裟浮奔磽碛型粋€門閂的居住房屋,就是“同居”。認為“所謂緣坐對象的同居,可以解釋為戶籍上登記的家族”。鷲尾祐子在《秦の「戸」「同居」「室人」について》(《中國古代史論叢》,2007年第4期)中提出“同居”是指居住在一“戶”之內互相同居的所有人。

④彭年在《秦漢“同居”考辨》(《社會科學研究》,1990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秦漢律中的“同居”含義一致,包括父母、妻子,不包括奴婢 。認為“同居”作為法律名詞,即同居連坐法。其范圍包括“同居業”即“同居同財”的家庭成員,所以不包括奴婢。

⑤張金光在《商鞅變法后秦的家庭制度》(《歷史研究》,1988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父母及妻子最近層直系親屬皆不可謂‘同居’,兄弟及兄弟子等若現同居共財業者則可稱為‘同居’”,他認為同居范圍不包括“夫妻”,是因為他(她)是不可出分立戶的,其他皆可獨立戶頭”;王輝在《漢律中“同居”及相關問題考訂》(《甘肅聯合大學學報》,2012年第1期)一文中也持同樣觀點,認為“同居”包括奴婢。

⑥杜正勝在其《傳統家族試論》(載《家族與社會》,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年)第 25 頁提出:“同居指同戶的同一母兄弟而言,沒有包括他們的子女?!遍悙勖褚舱J為同居與同產一樣“是漢人常用的,以母親為中心的親屬稱謂,而用于律令上的概念,都兼指同母的兄弟”《漢晉家族研究》,上海出版社 ,2005年 ,第 275 頁)。

⑦賈麗英在《秦漢簡牘“同居”考論》(《石家莊學院學報》,2013年第2期)一文中論述秦漢“同居”時指出:“‘同居’包括兩層涵義,一層是同居數,一層是同居不同數。同居法適用于妻子兒女、父母同產、伯叔堂兄弟、妻系母系等親屬,以及奴婢、客、隸等非親屬?!?/p>

⑧參見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睡虎地11號秦墓竹簡”,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03—204頁注釋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認為:古時奴隸犯罪,其主人承擔責任。一說此句意為主人犯罪,奴隸應連坐。劉海年認為:奴隸犯罪不連坐主人。高恒認為:奴隸對于同居中其他人的犯法行為不負連坐的責任。因為奴隸在法律上不算是獨立的人,無權監督、告發主人的犯罪行為。彭年認為:奴隸犯法而坐罪(坐隸),不連坐戶主(隸不坐戶)。栗勁認為:奴隸犯罪,主人連坐,主人犯罪,奴隸不連坐。奴隸雖然與主人同戶,卻是主人的私有財產,而與主人不共有財產。賈麗英認為:簡文的隸,非奴婢身份,是一種依附身份,不是通過買賣而來,人身是自由的。

⑨里耶秦簡記載秦時縣里的“戶曹計錄”第一項就是“鄉戶計”(8—488)其中的“戶隸計”就是對鄉中戶人所擁有“隸”的計錄。丗五年八月丁巳朔,貳春鄉茲敢言之:受酉陽盈夷鄉戶隸計大女子一人,今上其校一牒,謁以從事。敢言之。(正)如意手。(背)(8—1565)

⑩奴婢與衣器、馬、牛同等地位,可以被當作獎品獎賞,還可以被買賣。如《法律答問》中將妻之媵臣妾與衣器相提并論,妻有罪被收,其媵臣妾與衣器同時轉移為丈夫所有。又如《秦律十八種》規定百姓有貲贖債而可以用臣、妾、馬、牛之勞役抵債?!斗纱饐枴份d:“有投書,勿發,見則燔之;能捕者購臣妾二人?!薄度諘分卸嘁姙橘I賣奴隸而擇日的記載,如:以午出入臣妾、馬牛,是謂并亡。 毋以申出入臣妾、馬牛、貨財。

猜你喜歡
戶籍主人法律
法律解釋與自然法
法律講堂之——管住自己的饞嘴巴
主人有的我也有
弓的主人
征婚信息
熱議
主人
讓人死亡的法律
像戶籍管理員那樣熟悉選民
讓法律做主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