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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展期的風險控制分析與研究

2018-12-06 20:02
金融經濟 2018年16期
關鍵詞:反擔保展期借款人

近年來,由于國內經濟形勢下行等因素影響,融資擔保公司面臨較多受保企業無法按期償還貸款,代償壓力倍增,不得不將主要精力放在不良擔保貸款風險的化解上,對不良擔保貸款通過展期便是化解風險的一種方式和手段。實踐中,當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償還貸款時,融資擔保公司基于流動性風險方面考慮,為避免形成代償,部分擔保貸款需要通過展期來緩釋風險,但又面臨展期無法落實全部反擔保措施,包括反擔保保證人對展期拒絕書面同意,反擔保抵押人不配合辦理抵押登記等情況。融資擔保公司需要從防控風險的角度出發,對擔保貸款展期的性質以及風險因素做了解,并做好貸款展期的風險防范,有利融資擔保公司更好、更健康的發展。

1.擔保貸款展期的性質分析

擔保貸款展期是融資擔保公司對不良擔保貸款的重組手段之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公布的《貸款通則》規定,“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有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融資擔保公司從避免代償的角度出發,一般會同意借款人與貸款方的展期要求,但從主從合同的關聯性而言,由于貸款展期帶來的法律后果是借款期限以及擔保期限的延長,并且貸款利率也隨之提高,主合同內容發生變更必然影響到融資擔保公司對反擔保保證、抵押、質押等權利的行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展期貸款超過原貸款期限的效力問題的答復【法函<2000>12號】》的規定,擔保貸款展期的性質主要是對原借款合同期限的變更。因此,擔保貸款展期并非是新的借款合同,而是對原借款合同的變更,貸款展期不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是對原債權債務的延續,基于借款合同、展期協議以及反擔保合同約定,融資擔保公司對反擔保抵(質)押物仍然享有優先受償權,對反擔保保證人仍然享有代償后的追償權。

2.擔保貸款展期存在的問題及風險分析

2.1 不能取得反擔保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融資擔保公司為避免發生代償,一般會同意項目展期,但從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角度出發,融資擔保公司也應當取得反擔保保證人對貸款展期的書面同意。但在實務中,部分反擔保保證人拒絕就貸款展期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拒不簽署同意展期的相關協議,融資擔保公司受資金流動性影響,考慮到借款人利息能夠正常支付等情況,在未取得反擔保保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對擔保貸款項目予以展期。由此存在以下兩方面的風險。

2.1.1 未經反擔保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展期,保證期間為原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期間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擔保貸款展期實際上變更了借款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币虼?,融資擔保公司在未經反擔保保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對擔保貸款予以展期,則變更了借款期限,反擔保保證人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原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只是保證期間為原反擔保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在這個期間內及時行使權利,確保自身的合法利益。

2.1.2 未經過反擔保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展期,加重了債務人的義務,反擔保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貸款展期導致貸款利率的變動,一般而言,貸款展期后的利率是執行原貸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后相對應的貸款檔次利率[1]。對于擔保貸款展期是否加重了反擔保保證人的債務,根據《貸款通則》第14條規定,逾期貸款應計收罰息,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3條規定,“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币虼?,當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的擔保貸款進行展期,實際上通過展期減免了部分罰息,比較貸款逾期后產生的罰息,擔保貸款展期,反擔保保證人并沒有多承擔償還義務,反而可能是減輕了反擔保保證人的償還義務,如果展期加重了債務人義務,反擔保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需承擔保證責任。

2.2 不能取得反擔保抵(質)押人的書面同意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了貸款展期需要保證人同意,否則對加重其債務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對反擔保抵(質)押人是否書面同意沒有明確規定,由于保證、抵押、質押同為一種債務的擔保方式,《物權法》194條規定,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或者變更抵押權順序必須得到其他擔保人同意,否則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權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因此,對于擔保貸款展期未經過反擔保抵(質)押人的書面同意,可以類推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其風險主要是對主債務加重的部分,反擔保抵(質)押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并且,根據《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法律對擔保物權的行使期間進行了限制。因此,未經反擔保抵(質)押人書面同意的展期,反擔保抵(質)押權人應在展期前的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擔保物權。

2.3 不能辦理反擔保抵押變更登記

擔保貸款展期變更了借款期限,相應反擔保抵押的期限也相應延長。根據《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彪m然擔保貸款在展期前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根據當前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要求,展期仍然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以防范操作風險。從理論上講,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機關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钡段餀喾ā返?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如果反擔保抵押人不配合辦理抵押登記,反擔保抵押權人仍應按原登記時合同約定的內容行使擔保物權,且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擔保物權。

2.4 擔保貸款展期制度缺陷

擔保貸款展期風險控制是融資擔保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點之一,必須有相應的制度配套設計,但目前大多數擔保公司對于擔保貸款展期需要完善的手續,風險控制流程等制度上并不完善。擔保貸款展期現象出現,是融資擔保公司對借款人資金使用與運行了解不全面,導致貸款回收出現問題,貸款展期手段雖然幫助受保企業解決了資金周轉問題,但是卻激發了短期資金矛盾。融資擔保公司必須完善擔保貸款展期管理制度,預防貸款展期風險。

3.擔保貸款展期風險控制的建議與對策

3.1 重視借款人還款來源,正確樹立擔保貸款意識

對擔保貸款展期所出現的風險,必須以正確的擔保貸款意識對其處理,并且對項目還款來源進行考慮研究。信貸活動開展期間,必須對借款人的經濟效益進行研究分析,同時還要將還款來源融入資金考慮范圍中,這樣才能保證不會出現過度依賴反擔保措施等問題。當然如果為了更好的償還貸款,必須采取適當、安全的擔保措施,這樣才能保證貸款效益的安全,同時保證貸款資金運行的健康[2]。融資擔保公司業務人員必須提高對擔保貸款展期風險控制的重視,樹立正確風險控制意識,合理控制擔保貸款展期風險,重視對細節的控制與完善,進而提高擔保貸款管理質量。擔保貸款展期是有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主要考慮兩點:一是借款人確實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償還到期貸款,非故意拖延時間造成,如果企業生產經營正常,具有償債能力,反擔保方也同意展期,通過展期給予其一定的期限償還貸款,化解融資擔保公司的代償風險。二是貸款展期要求其在貸款到期前提出,且銀行同意展期的前提條件是需要償還部分貸款后才能展期,且展期期間設定分期還款計劃,實際上,融資擔保公司在貸款展期也是逐步降低代償風險的過程。

3.2 嚴格落實保證反擔保人的簽字制度

融資擔保公司在辦理擔保貸款展期時,應當嚴格落實與反擔保人簽字制度,盡量取得反擔保人的書面同意,如果反擔保保證人拒絕書面同意,融資擔保公司則應當將展期到期日應當嚴格控制在原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反擔保保證期間內,在展期到期后借款人仍然不能歸還貸款的情況下,必須迅速采取法律措施進行清收,避免原反擔保保證人“脫?!倍a生風險。

3.3 落實反擔保抵押變更登記手續

擔保貸款展期,借款期限延長,抵押期限也相應延長,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落實反擔保抵押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反擔保抵押人不愿意配合辦理抵押變更登記,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在展期前主合同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擔保物權,最大限度的保障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展期的債權利益[3]。

3.4 完善擔保貸款展期風險管理制度

擔保貸款展期風險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夠幫助融資擔保公司提升制度保障能力[4]。第一從法律以及相關政策角度對制度完善與規范,改善資產不良現象,必須對操作程序予以科學規范。第二對企業因為債務重組出現的貸款展期問題,融資擔保公司方面需要強化自身對不良貸款的處理能力,同時還要增強對擔保貸款的經營管理手段。通過完善制度的管理手段,提高對問題處理的執行力度,實現管理與引導相協調,完善信用監管機制,防控風險。

4.結束語

綜上所述,擔保貸款發展迅速,但是在發展中卻遇到一些風險問題。結合上述內容,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加強擔保貸款展期的管理,完善擔保貸款展期管理規章制度,并且打造全方面風險控制體系,強化對擔保貸款展期的監管力度,真正規避擔保貸款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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