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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處理中所涉及問題的分析

2018-12-07 06:55
新商務周刊 2018年14期
關鍵詞:銷售業務視同計稅

1 視同銷售業務是否確認收入問題

翻閱現行的會計專業教材、書籍,不難發現“視同銷售”這一名詞頻頻出現。然而,令人費解疑惑的是同一種視同銷售行為各類書籍的會計處理方法各異。通過歸納總結,主要的區別就在于是否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關于看視同銷售業務是否引起經濟利益的流動來判斷是否確認收入的觀點,本人認為大部分“視同銷售”行為沒有直接反映出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其經濟利益的流入表現為間接的形式。而對于一些學者認為可以根據視同銷售業務是否引起經濟利益的流入將其分類,能夠引起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反之則直接結轉銷貨成本的觀點,顯然使如何判別有無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成為了問題關鍵之所在了,而這恰恰也正是本人不能茍同之所在。

而本人想要說的是,企業作為一個以盈利為最終目的的經濟組織,所有的交易與事項都是為了獲利。企業將自產的產品銷售給其他企業,企業獲利了;而企業將自產的產品作為集體福利分配給職工,用于在建工程等,企業同樣也獲利了。只是兩者的區別在于一個是顯性的利,一個是隱形的利。如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發放給職工,企業獲得的是“職工服務”之利;企業將自產的產品捐贈希望工程等慈善機構,獲得的是“企業形象”之利。況且,上述“以財產的形式分配股利或利潤也就會使企業的其他資產少流出企業,間接相當于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邏輯,套在“將企業自產的產品無償捐贈”這一行為上也同樣適用??梢?,是否確認收入萬萬不可簡單地以“是否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這一標準來判斷,因為這一標準本身就不具有唯一性。在不同人眼里,“經濟利益”的定義就不同,而且,恰恰視同銷售行為的特殊性也正是在于其不像“買賣”的商品銷售行為那樣使商品的價值為顯性實現,而是基本屬于隱性價值實現的范疇。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對于增值稅中的八項視同銷售業務的處理方法的規定散布于各個具體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解釋公告等中,對于一些業務也沒有較為詳細的解釋和明確的處理方法,那么這時候是否沿用原有制度中相關的規定與解釋呢?諸如此類的問題使會計人員在“視同銷售”這個本身就很復雜的業務的實際操作中更加荊棘刺手,難度很大。在此,本人希望準則制定機構能夠盡早出臺一個明確、統一且詳細的有關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的規范,使得廣大會計人員能有一個統一的判斷標準,規范會計實務中的處理方法。

2 不同稅種下視同銷售行為相混淆的問題

除上述對于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中是否確認會計收入的問題外,視同銷售業務還涉及其他的一些易混淆,誤導迷惑會計人員的地方,如不同稅種下視同銷售行為又有其特定的具體的規定,而不同稅種間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不可相互適用;還有視同銷售行為與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行為及會計處理相區別的問題,會計人員應在這些方面理清思路,提高警惕,避免混淆概念以導致錯誤的會計操作。

稅法中的視同銷售有所得稅與流轉稅之分,兩者之間不可相互適用。在流轉稅與所得稅中,視同銷售的處理是不同的;而同是流轉稅的增值稅、消費稅與營業稅中視同銷售業務的處理也相差懸殊,會計人員應特別注意區別?,F以增值稅與所得稅為例進行詳細的說明。

比較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與增值稅中對于視同銷售業務的規定,便會發現對于增值稅中“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和“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這三項業務在所得稅中不劃為視同銷售業務。

在明確了不同稅種下視同銷售行為后,我們就不容易將各個稅種下的視同銷售行為相混淆,以致出現錯誤的會計處理了。

3 視同銷售行為與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相混淆的問題

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業務銷項稅額的區別:

3.1 計稅依據不同。進項稅額轉出僅僅是將原計入進項稅額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轉出去,即按照成本計算轉出,不考慮購進貨物的增值情況;視同銷售業務銷售稅額是根據貨物增值后的價值計算的,其計稅依據是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按照當月同類貨物或者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來計算,如果沒有同類貨物的平均價,則要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如果是應稅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3.2 貨物來源不同。進項稅額轉出,只能是外購的貨物,因改變用途或者發生非正常損失而須進行轉出;視同銷售行為,其貨物既可能是外購的也可能是自產或委托加工的。我們在對增值稅中八項視同銷售行為進行相應的處理時尤其需要特別注意第4項即“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和第7項“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這兩項中的貨物來源均不包括購買的,若是外購的貨物則是屬于進項稅額轉出的范疇,而并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4 結束語

“視同銷售”業務無論在稅法上還是在會計處理中都涉及很多復雜的問題,需要會計人員在處理此類業務時要格外的謹慎,同時更需要會計人員熟悉相關的稅法上和會計上的規定,依照規定認真區分不同的視同銷售業務的特點并作出正確的會計處理。最后,也在此呼吁有關準則制定機構能夠早日出臺針對此類業務的明確、統一、集中完整的規范,以指導會計人員在實務中的處理,減小操作中的難度。

[1]陳美寧.視同銷售業務的實質[J].中外企業家.2006(10).

[2]崔剛.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法差異分析[J].財會學習.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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