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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檢察中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問題和對策

2018-12-24 09:58李鑫
法制與社會 2018年31期
關鍵詞:在押人員合法權益

摘 要 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看守所檢察監督的內容和方式進一步豐富,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穩步推進,也使得看守所檢察監督面臨著新的機遇與挑戰,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被日益重視,在實踐操作中,看守所檢察中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本文根據實際工作將遇到的各種問題加以匯總,并探索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看守所檢察 在押人員 合法權益

作者簡介:李鑫,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中圖分類號:D926.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25

2016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首次明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并將核查工作的責任主體明確為檢察機關駐所檢察人員。由此可見,看守所檢察監督已經逐漸成為刑事法律監督的重要環節。保障被羈押人員合法權益是看守所檢察監督的一項重要環節。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身處高墻之內,處在被追訴的境地,其人身利益和訴訟權益極易遭受侵犯。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明確人權保障任務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訴訟制度和訴訟程序,突出了對被羈押人員權益的全面保護。在實踐中,看守所檢察工作依然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

一、看守所檢察中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方面發現的問題

(一)入所檢察中的在押人員疾病防控和應對問題

入所檢察是整個看守所檢察工作的開始,也是最重要的環節,入所檢察包括收押和體表檢查。收押檢察即檢察看守所收押人員是否有無相關憑證,是否拒收應當收押的以及是否收押法律禁止收押的人員。

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入所必須體檢合格,目前看守所的入所體檢分為五大項:胸片、血常規、尿檢、心電圖、B超,只有五大項體檢合格后看守所才會接收。而如果入所人員有其他的疾病,目前看守所掌握的信息來源僅靠入所人員的自述,對于信息的準確把握有滯后性。比如入所人員自述患腎結石或者10年前患肺結核,在此種情況下看守只能將其暫放病號室,具體病情只能等待辦案單位轉天帶去醫院檢查確診后才能夠掌握。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情形,有的在押人員事先不知道自己已患病,或者隱瞞不報,因此看守所對于該名在押人員的身體狀況就會信息不全。例如去年發生在所內的故意傷害案,某在押人員李某因瑣事與王某產生糾紛并動手,李某揮拳打了王某頭部一下,王某倒地不省人事,后值班民警及時發現并送醫,結果顯示王某頭部一血管瘤恰巧被拳頭打破,導致顱內出血,因送醫及時保住了性命。還有一起死亡案例也說明了看守所對于在押人員身體狀況掌握信息不全:去年國慶、中秋節日期間,所內在押人員周某某在監室內突然暈倒,看守所民警隨即將其送醫院急救,經搶救,周某某心臟、呼吸停止,醫生宣布死亡,醫生診斷該周某某系腦干出血死亡。

通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收押環節的入所體檢的不完善,對于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方面是不小的挑戰。

(二)羈押期限檢察中的隱形超期羈押問題

羈押期限檢察是看守所檢察工作中直接關系到在押人員人身自由權益的重要一環。駐所檢察室每日會填寫羈押期限屆滿前七日預警提示表,將該表格交給相關值班民警簽收,提示看守所及時履行羈押期限預警職責。駐所檢察室填寫表格的依據是看守所的監管系統,而系統數據依賴于看守所民警的填錄。

隱形超期羈押是由于換押不及時造成的。駐所檢察室在開展羈押期限檢察時發現,出現隱形超期羈押的原因有幾點:看守所內部監管系統存在更新不及時;看守所系統登記不及時;辦案單位換押證送達不及時。目前看守所的監管系統在每個訴訟階段未設置期限屆滿前7日的預警提示板塊,所以看守所督促辦案單位換押的方式僅僅是口頭提示、督促辦案機關換押,被動接收過期的文書以及向駐檢室匯報,而沒有形成成熟完善的期限預警機制。另外,辦案單位與看守所的銜接工作出現脫節,是導致出現隱形超期羈押的普遍原因,尤其是在異地羈押的案件中更容易出現隱形超期羈押的情形。

(三)教育管理活動檢察中的戒具使用檢察

監管活動檢察是看守所檢察中對于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方面,包括事故檢察和教育管理活動檢察,在看守所日常檢察監督中,監管活動檢察穿插在每天的巡視檢察中進行,教育管理活動檢察中關于械具的使用管理,目前來看,大部分看守所對于械具的使用沒有完整的一套制度,沒有形成完備成熟的使用管理機制。

看守所的械具有制式手銬、腳鐐、警繩。其他械具一律禁止使用。在看守所日常監管中,提訊、出所就醫、臨時出所指認現場、出庭以及在押人員嚴重鬧監時都需要加戴械具。在押人員嚴重鬧監情況下,使用的械具需要在管教系統內提交使用械具審批表,由看守所所長批準。緊急情況下看守所人員可以先行使用械具,然后報告所長。但是由于每天提訊量很大,在押人員出入監區流動性高,手銬的使用流動頻率非常高,在這種情況下械具的使用就會缺乏有效登記和管理。還有一種情況是辦案單位需要帶在押人員出所就醫或者其他臨時出所時,會出現借用看守所的手銬腳鐐的情況,出于看守所與辦案單位“一家人”的思想,這種借用有時僅僅是寫一張字條,并沒有相關的借用審批手續和詳細記錄。

二、看守所檢察中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對策

根據法律文件精神以及借鑒優秀區院的經驗做法,結合本區工作實際,建議如下:

(一)主動監督,同步監督,依法監督,緊跟新要求

主動監督,一是建立重點病犯人員檔案,實現一人一檔,在入所檢察中,第一時間收集患病在押人員入所健康檢查表、入所人員傷勢情況表、看守所傷勢詢問筆錄及醫務室相關體檢、診療材料。重點檢察犯罪嫌疑人入所時是否有傷、患病史等事項。二是主動發現、打擊“牢頭獄霸”和體罰虐待等違法行為或苗頭性問題,強化監管場所安全防范檢察,預防和減少安全隱患,營造良好改造環境,及時開展被監管人死亡和監管事故檢察,要求看守所做好應急情況處置預案,做到對突發事件立即反應,及時匯報,隨時通報,切實保障在押人員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三是嚴格戒具使用檢察,每日主動實地監督,依法糾正監管人員違法使用禁閉、械具、電警棍、警用約束帶、約束衣以及其他侵犯在押人員合法權利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在押人員的生命權、健康權、人格權。

同步監督,一是嚴格要求看守所遵守實時登記和更新制度,以召開專題會議等形式督促全體監管民警嚴格遵守制度規定,將相關民警嚴格做好實時登記納入考核系統。二是超期羈押線索定期摸排,看守所應嚴格遵守羈押期限預警提示制度,設置專人專職負責羈押期限預警提示工作,實時更新并與駐檢室密切配合,做好預警提示的送達工作,提供超期羈押線索,以使超期羈押問題得以從源頭控制。三是完善檢察室工作機制,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與日常監督的同步進行。做到新入所人員必談話,對于重點人員同步跟蹤,動態關注,對有嚴重疾病或者突然身患急性、重大疾病的在押人員及時初審評估,依法監督建議辦案機關規范適用取保候審,盡可能實現“能保盡?!?,隨時受理在押人員的約見談話,了解在押人員的表現、心理狀態以及賠償諒解被害人的相關情況,根據掌握的情況綜合分析評估,作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

依法監督,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和市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工作標準,依法履職擔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一是堅持日常監管工作的監督。堅持“三查六核”,即:每日查——深入監區,檢察看守所監管、安全防范情況,開啟檢察信箱并及時回復,認真做好看守所日常收押、換押、出所等工作記錄,積極配合看守所開展專項檢查;每周查——對禁閉室、械具、食品衛生等情況專項檢察;每月查——配合管教民警清監查號,確??词厮鋵嵃踩婪洞胧?,及時排除事故隱患。六核——針對違法禁閉、違法使用械具、體罰虐待、未成年已決犯留所服刑、超時間體力勞動、“牢頭獄霸”等情況重點核實落實。分管副檢察長在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期間深入一線,檢察駐檢室及看守所執法情況。二是嚴格業務登記制度。駐所干警根據每日檢察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登記檢察日志、相關臺賬、表格,做到填寫規范、全面,記載準確、真實;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按時填報刑事執行檢察有關統計報表和案卡,數據填報全面、真實、規范,無虛報、漏報、錯報。

(二)敢于監督,勤于監督,強化監督,打好組合拳

敢于監督。檢察院駐所檢察室作為強化刑事法律監督的重要突破口,作為對監管場所的監督機構,應該積極主動的探索建立常態化、規范化的看守所檢察監督工作機制,探索建立更為規范的人權保障制度。一是設置看守所警情通報制度,健全完善刑事法律監督線索銜接機制,暢通監督信息采集、分析和通報渠道。二是將“主動發現線索”納入派駐檢察工作的考核評價體系,鼓勵派駐看守所檢察干警發現和移轉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法律監督線索。

勤于監督。一是完善派駐檢察室與看守所信息共享機制。目前雖然駐檢室與看守所已經實現了與監管場所執法信息系統聯網、監控系統聯網,但實踐中共享的信息仍然存在滯后、不準確、不全面等情況,同步檢察監督工作仍然受到一定制約。二是建立健全監督信息智能分析平臺,抓好羈押期限監督,運用軟件及時分析數據,及時捕捉違法、超期信息,不斷提升看守所檢察監督的效率,從而更好的保障被羈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三是完善聯席會制度。派駐檢察室每季度至少與區看守所召開一次聯席會議(有重要、突發事件時隨時召開),共同分析檢察監督和監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研究改進工作措施;派駐檢察人員列席所情分析會常態化,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監管情況。

強化監督。一是探索建立重大案件訊問合法性全程核查工作機制,深入推進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模式,構建從案件啟動節點、立案、核查核實、監督詢問、意見移送、復議復核到結案的完整流程,通過常態化、規范化的檢察監督, 拓展和延伸看守所檢察工作的法律監督渠道,及時監督和糾正訴訟過程中的違法問題,切實有效地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二是探索建立強有力的糾正違法機制,強化監督剛性。從立法層面強化檢察機關“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建議”法律約束力,進一步細化意見和建議提出的條件、形式和程序,要求被監督單位必須作出相應的回應,并設計保障“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建議”能夠得到切實執行的相應配套措施和責任追究機制。探索建立糾正違法和檢察建議跟蹤機制、重大問題層報上級和報告人大工作機制,與監察委員會、檢察官法官遴選委員會建立違法違紀通報機制,確保法律監督工作落到實處,樹立檢察監督的權威。

參考文獻:

[1]趙秉志.犯罪未遂形態研究.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2]付巍.著手實行問題研究.鄭州河南大學.2007.

[3]張明楷.開臼法學.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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