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禾刀
案例:農村女青年小李在與用人單位簽訂應聘合同時,其中一條明確規定:小李在公司工作3年之內不得懷孕生育,3年后懷孕須“排隊”,不按工作計劃安排生育的視為違約。面對來之不易的打工機會,無奈之下小李只得簽字認可。
那么,現實中女性農民工又該知曉哪些勞動權益?這些權益遭受侵害后如何正確尋求法律保護呢?
1.女性農民工享有平等就業權。
《勞動法》第十三條中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p>
2.孕期、產期、哺乳期農民工享有不被解雇的權利?!秳趧臃ā贰秳趧雍贤ā贰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均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即處于“三期”階段的女性勞動者,除非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和營私舞弊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幾種情形,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認為女性農民工一旦懷孕則會影響工作效率,還有的視她們為“包袱”,找出各種理由將“三期”女農民工辭退,這些做法均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3.女性農民工享有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的權利。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為用人單位全額繳納,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繳納。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僅是女職工,用人單位也須為男性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同時,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而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進行支付。
4.孕期、哺乳期婦女享有保證其休息的權利?!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中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及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同時,對于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同時,要提醒孕期女職工及用人單位注意的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因為孕期女職工在勞動時間中進行產檢,而扣發勞動報酬。
5.享有特殊勞動保護的權利??紤]到女性的生理特點,為更好的保護女性健康,相關勞動法規對女職工進行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包括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及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例如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孕期不得被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等等,對此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