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堯磊 余敏江
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但是落實到地方,往往假借“示范推廣,以點帶面”之名,將鄉村振興的重點由占據多數的一般村莊振興轉換為個別示范村莊振興。
以筆者調研的某市為例,該市《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9—2022年)》指出,到2020年鄉村振興省級示范縣(區)、示范鎮、示范村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省級示范縣(區)增至3個、示范鎮增至15個、示范村增至100個。鄉村振興取得重要進展。并指出要抓好評估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級黨政干部年度考核、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由此,下級單位大興示范打造之風。同時為做好精準扶貧與鄉村振興的銜接工作,一些基層干部選點范圍往往圈定在貧困村范圍內。由于中部地區村莊處于低度分化狀態,示范村的興起,造成示范村與非示范村之間的“發展型懸殊”。顯然,這種“發展型懸殊”,容易產生“富村愈富、窮村愈窮”的馬太效應,村民相對剝奪感也會相應增強,最終不利于村莊協調發展。
從調研情況看,部分基層干部在將全面振興狹隘理解為產業振興之基礎上,在產業選擇方面又將產業振興狹隘理解為發展鄉村旅游、休閑農業。
鄉村振興中“目標替代”傾向之所以會產生,有兩個很重要的因素。一個因素是基層干部的政績導向行為邏輯。示范打造與產業振興是能夠短期內快速出政績的施政方略,這自然迎合了一些基層干部迫切向上發送政績信號的強烈需求。另外一個因素是基層干部存在一定的施政慣性依賴。
對此,僅僅依靠基層干部道德約束、自我矯正顯然難以杜絕上述行為發生。要防止鄉村振興在基層落實過程中出現“目標替代”現象,可從三方面發力。一是上級對下級的鄉村振興成效考核時,考核指標設置要全面具體;二是上級在對下級鄉村振興成效的檢查監督過程中,要力戒走馬觀花式調研、淺嘗輒止式調研、路線指定式調研;三是積極引領村民參與到鄉村振興事業中來,使政府向村莊提供的各類項目與村民需求良性銜接,避免供需錯位。
(摘自《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