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沙參,在教科書(《臨床中藥學》)無配伍禁忌,即不屬于“十八反”藥。而《<中國藥典》將其歸入“十八反”范疇。規定不宜與藜蘆同用,是有待商榷的。南沙參在《神農本草經》中屬"參"類藥,故屬“十八反”。
南沙參,北沙參藥用歷史不同。北沙參分列出處為明代末年,倪朱謨編著的《本草匯言》,在《神農本草經》1300多年之后。北沙參不應該屬手古代“十八反”之內容。亦不屬于古代“五參”內容之一。所以不應該把反藜蘆強加在北沙參身上,誤導后學者研讀。
中國中醫藥現代遠程教育2019年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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