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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子商務中的專利權保護研究

2019-01-30 02:25常青青
智富時代 2019年12期
關鍵詞:專利權專利知識產權

常青青

【摘 要】隨著國家的發展越來越好,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人們的生活方式產生重大影響,豐富多樣的電子商務平臺不僅帶給人們更加便利的生活,也改變了人們對于電子商務的態度。我們也需要正視,電子商務領域的專利侵權糾紛也在逐步增多,而電子商務領域的專利侵權糾紛同傳統行業對比更加復雜。

【關鍵詞】電子商務;專利權保護

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和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加快推進的背景下,我國專利保護相關制度建設出現了明顯滯后現象,因此,在實踐中如何合理運用特殊利益平衡機制值得探討。

一、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保護面臨的特殊問題

(一)電子商務的便捷高效性要求與知識產權侵權判定的復雜性之間的矛盾

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便捷高效的先天優勢,因此,保證電子商務平臺的高效運作是發展電子商務的基礎,但是,便捷高效的交易方式也為知識產權侵權留下了極大的空間。由于電子商務包含著復雜的法律關系,相應地也增加了侵權判定的復雜性。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身份如何定位?是柜臺出租者,還是產品銷售者(商場經營者),或者是單純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此作不同的理解,確定侵權責任主體就會有所不同。對于電子商務平臺與傳統商場的法律定位的區別,有學者認為,兩者有以下不同:第一,傳統商場是有形物品集散地,而在C2C電子商務模式下,電子商務平臺只是信息集散地(不接觸實體商品),借助第三方支付工具,賣買雙方不用見面就可完成交易。第二,傳統商場貨物數量有限,而電子商務平臺的“貨物上架”是虛擬的,理論上可以是無限量的。[1]可見,電子商務面臨的特殊問題是作為交易標的的商品(服務)有效信息的缺失,因此,電子商務平臺不可能對所有的商品信息進行事先核實和檢驗,即對網絡商戶的監督控制能力是有限的。這就要求在監督制度設計方面對電子商務平臺不能施加過多的注意義務和審查責任。更為重要的是,專利侵權與普通民事侵權行為相比,在認定專利(特別是發明專利)侵權事實方面需要專業人士介入(如法律專家、工程技術專家)。即使是技術創新要求相對較低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因其并未經過實質性審查,在出現專利侵權糾紛時也會面臨判定無效的風險,專利狀況的不穩定決定了非專業人士不可能判定侵權事實是否發生?;诒Wo專利的需要,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強化專利侵權審查程序和侵權判定能力建設。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電子商務發展兩種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

一方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既涉及權利人的利益保障,又涉及我國社會整體轉型發展和中華民族復興這一社會公共利益①。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既涉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私人利益,也涉及“互聯網+”時代的營商環境改善這一公共利益②。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復雜利益關系

總體而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強國戰略是國家層面的長遠戰略,是國家發展的根本之策、長久之策,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戰略是階段性國家戰略,改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不能以犧牲知識產權保護為代價。在具體個案中,如何在兩個戰略之間平衡協調各種具體的利益關系則是較為復雜的問題。

(三)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侵權高發與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管理力量不足間的矛盾

近年來,我國專利申請和授權量呈現爆發式增長態勢,相應地大大增加了專利侵權的概率①。同時,海量的電子商務交易使得制止電子商務專利侵權極為困難。不僅如此,海量的電子商務交易還大大增加了知識產權侵犯行為發生的概率,導致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危害大,維權成本高。與此形成反差的是,當前電子商務專利執法力量嚴重不足。由于專利侵權判定的復雜性,再加上專利執法隊伍建設周期長,人才嚴重缺乏,因而在短期內很難滿足電子商務專利維權的需求。

二、電子商務中的專利權保護

(一)明確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的法律地位和義務

中國的《電子商務法》統稱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作為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提供網頁空間、虛擬商務場所、交易匹配、信息發布等服務的第三方實體。同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的法律地位被定義為獨立的中介服務提供者,不參與雙方或雙方的交易活動。但是,對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接收侵權通知的知識產權人應當給予合理的照顧義務。我國現行《侵權責任法》、《專利法》以及新制定的《電子商務法》中相關規定仍然過于寬泛,有待進一步細化。

(二)逐步規范行政執法行政程序

平臺運營者首先根據權利人的投訴篩選專利侵權糾紛,因為在線投訴案件數量巨大,許多專利投訴都是異常申請,一些明顯構成或不構成侵權的爭議可以由平臺供應商直接處理,一些復雜案件的爭議案件通過系統轉移到省局;獲取相關材料以后,省局應通過判斷來分析是否接受案件,確定受案后需明確管轄,及時將處理信息反饋給平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過程里,專利執法機構明確了受控產品屬于侵權產品,先要通知賣方停止侵權行為并確定采取何種手段處理相關侵權產品,如同時通知平臺提供商刪除相關產品鏈接。當發現產品并不為侵權產品,省級局可以通知平臺供應商在處理后作出決定,或者直接做出不構成侵權的決定,并通知平臺運營商。

(三)專項行動常態化

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初期開展專項行動具有重要意義,應當推動知識產權專項治理行動變為常態,并根據案件處理大數據平臺設定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的長效保護機制。為此目標的達成,首先要保障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隊伍建設,逐步擴大執法機構與人員,增強執法人員專業水平與能力;其次要加強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法規宣傳和執法能力提升,明確其工作的重要性;最后,虛擬市場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應納入本部門行政執法績效評估的范圍,并逐步開展專項執法檢查,促進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正?;?。

三、強化專利權刑事保護

通過刑事手段將侵犯專利權入罪是合理的并且有現實需求。根據現代刑法理論,犯罪的本質是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對法益造成嚴重侵害或實際危害結果。某一行為進入刑罰的范疇必須是行為人違反了行為準則,具有法益侵害性。在電子商務領域當中,專利侵權逐漸日益惡化、保護不力的情況下,各種國家創新、強國等戰略的目標可能并不會很順利地實現。因此,侵犯專利權屬于一種侵犯法益的值得處罰的行為,專利侵權行為應當被定為刑事犯罪。中國根據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傳統,將侵犯專利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是合理的。

四、結語

電子商務領域專利權保護問題從司法爭議、行政探索、學術研究和立法進展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梳理,對近年來較為重要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分析比較,以期對正在進行的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立法提供參考。另外,電子商務專利權保護的學術研究過程也體現了學術研究成果進入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章,進而上升為地方法規和法律的途徑,可以為電子商務領域其他問題立法提供參考借鑒。

【參考文獻】

[1]徐越.網絡生態視角下電子商務業態發展研究.吉林大學,2018年博士學位論文.

[2]丁麗.電子商務商業方法的專利保護問題研究.西南財經大學,2019年碩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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