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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成戰場,離婚夫妻上演“諜戰劇”

2019-02-25 05:22叢林
分憂 2019年2期
關鍵詞:諜戰劇胡家肖像權

叢林

夫妻離婚,上演女兒“爭奪戰”

丁毅是河南豫西某市人,1999年,他在一家公司跑銷售時認識了胡可。時年21歲的胡可秀麗清純、嬌羞可人,深深吸引著35歲的丁毅。雖然了解到丁毅比自己足足大了14歲,還有過一段婚史,但胡可覺得他長得高大順眼,性格成熟沉穩,頗有魅力,忍不住芳心暗許。交往一段時間后,兩人墜入了愛河……

兩人在胡可家人的反對下,經過了8年戀愛長跑,終于在2007年初結婚。2011年4月,他們的女兒丫丫出生。女兒的到來,給這個家庭帶來了歡樂,也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壓力。由于單位效益不佳,丁毅在朋友的邀請下,辭別妻女,先后到北京、深圳等地工作。

長年在外打拼,丁毅與妻子聚少離多,夫妻感情漸漸淡漠,加之兩人缺少必要的溝通和理解,終致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6月和2015年底,胡可先后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

2016年3月25日,法院依法做出判決,因丁毅與胡可長期處于分居狀態,夫妻感情已沒有緩和的跡象,依法準予雙方離婚?;樯狙倦S胡可生活,在不影響丫丫學習、生活的情況下,丁毅每周可探望丫丫一次,胡可應予以協助。法院對孩子的撫養費、雙方財產的分割等也一并做出了判決。

探視女兒被監控,一對冤家鬧上法庭

丁毅與胡可在離婚時,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彼此相互揭短和指責,甚至相互詆毀,已經完全撕破臉,因此官司打完后,兩人曾經的愛蕩然無存,留下的只有仇恨。

由于雙方的矛盾很深,判決生效后,胡可自然不愿主動協助丁毅行使探視女兒的權利,致使丁毅多次要求行使探視權而無法實現。無奈之下,丁毅以胡可不協助其行使探視權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就丁毅享有的探視權達成協議,約定每周日上午9點丁毅可以對女兒進行探視。

經法院執行,丁毅如愿行使了探視權??墒?,在幾次探視后,丁毅就發現,每次探視時,胡可的父親胡家強總跟蹤他,并在距離他不遠的地方,依托樹木、房屋或游樂設施等屏障,拿著手機偷偷對著他不停地拍攝。他心中很是反感,認為對方肯定是在對他進行拍照、錄像!

在隨后的探視過程中,丁毅留了一個心眼,只要發現胡家強拿手機對著自己,便暗中反制,也用手機將胡家強的一舉一動拍攝下來。其間,丁毅還多次來到胡家強面前,質問道:“我探視女兒,你憑什么對我進行偷拍,你這是在侵犯我的肖像權和隱私權!”胡家強矢口否認。

2017年4月23日,丁毅按約如期探視女兒,見胡家強又在不遠處的大樹后面拿手機對著他。趁胡家強不注意,他突然沖過去,一把搶過對方的手機,只見手機的畫面正是他與女兒在一起的照片。證據在手,他厲聲警告對方:“這照片分明就是你剛才偷拍的,還不承認!你們等著瞧吧!”

2017年4月25日,丁毅在拿到了有力證據后的第三天,來到法院,以胡可、胡家強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對他拍照、錄像,嚴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權和隱私權等人格權為由,將前妻胡可及前岳父胡家強一同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胡可、胡家強停止對自己的非法跟蹤拍攝行為,刪除所拍攝的照片和視頻,對侵害行為進行書面賠禮道歉,保證今后不再跟拍,請求判令胡可、胡家強各賠償他精神損失費500元。

胡可、胡家強辯稱,我們既沒有侵犯丁毅的肖像權和隱私權的故意,也沒有侵犯丁毅肖像權和隱私權的行為。丁毅探望女兒丫丫均是在公共場所,所處環境根本不存在隱私之說。丁毅的訴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丁毅的訴訟請求。

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丁毅向法庭提交了二十多張其暗中拍攝的胡家強一舉一動的照片。

法律定出勝負局,鬧劇沒有最終贏家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丁毅主張胡家強、胡可侵犯其肖像權以及隱私權,提供的證據為丁毅拍攝的照片。在照片中能看出胡家強在使用手機,但無法證實胡家強是在對丁毅進行拍照或錄像。丁毅亦未提供證據證實胡可、胡家強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照片、影像,或者使用其照片、影像以丑化、攻擊、侮辱其形象,故丁毅主張胡可、胡家強侵犯其肖像權以及隱私權,證據不足。退一步講,即使胡可、胡家強在丁毅探視時進行了拍照或錄像,如果其目的在于取證需要,如同丁毅亦在未征得胡可、胡家強許可的情況下,對胡可、胡家強進行拍照一樣,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故對丁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17年6月13日,法院依法做出一審判決,駁回丁毅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丁毅不服,提出上訴。在上訴中,丁毅提出:

1.根據本人在一審中向法庭提供的二十多張照片,能夠證明胡家強、胡可對本人進行了拍照和錄像,特別是2017年4月23日的照片中,胡家強的手機屏幕上明確顯示正在對我進行監視、錄像。

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42條第6項明確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離婚后,本人探視6歲未成年女兒的行為就是本人與女兒的隱私,未經本人同意的拍照就是偷拍。而且,在本人多次警告胡家強、胡可不要拍攝后,他們仍肆無忌憚地拍攝。因此,應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6項中的“情節較重”的相關規定對胡家強和胡可予以處罰。一審判決引用民法通則的有關法律駁回本人的訴請,實屬適用法律不當。

3.本人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雙方約定的每周日上午9點探視女兒的,既沒有擾亂社會治安,又不是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所以,任何人都無權對本人的合法行為進行所謂的取證,更無權進行監視、錄像、干擾和騷擾。

4.本人之所以對胡家強、胡可的非法監視、錄像行為進行拍照,是為了取證,與胡家強、胡可多次惡意拍照的非法侵害行為有本質區別。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公平、公正地重新審理和判決。

針對丁毅的上訴,胡可、胡家強辯稱:

1.丁毅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我們對他進行拍照或錄像,而且丁毅探視女兒均是在公開場所,不涉及隱私。

2.丁毅在一、二審主張胡可對其進行錄音錄像,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

3.即使胡家強對丁毅進行了拍照和錄像,也是取證需要,因為丁毅前后三次向法院執行局提交強制執行申請,要求見孩子,可胡可帶孩子去約定探視地點,丁毅卻不去。執行法官讓胡可保留好每次丁毅見孩子的證據,因為每次丁毅要求執行,執行費都是胡可支付。

4.丁毅在沒有經過我們允許的情況下,也不停地對我們進行拍照和錄像,甚至至今每次探視都對我們拍照、錄像。綜上,請求駁回丁毅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于2018年1月29日依法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婚姻畫上休止符,未成年子女往往就成了離異夫妻報復對方的“籌碼”和“武器”。因探望子女而引起的糾紛也就成了離異夫妻間的另一場博弈,但受到傷害的永遠是無辜的孩子,離異夫妻雙方哪有贏家?當離婚成為不得已的選擇時,有些曾發誓“白首不分離”的夫妻做不到好聚好散,各種丑態與惡行紛紛上演,愛人變仇人,傷人傷己!

殊不知,父母離婚時變成敵人,相互攻擊詆毀的場景孩子都會記在心里,他們不得不為了討好一方而違心地不愛另一方。如果他們真的因為父母離婚而厭棄、詆毀父(母)親,這難道不是父母最大的悲哀嗎?

當離婚不可避免,與其相互糾纏,不如好聚好散。唯有好散,才能與過去的自己,以及昔日的伴侶好好道別,才能帶著孩子輕松邁進新的人生旅程……

責編/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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