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印巴最近沖突中,被俘虜的一名印度軍人成為國際焦點,他回國后被稱為民族英雄。請問什么是戰俘?
河北讀者 趙文靜
自古以來,不同的社會和文化傳統對戰俘存在不同的認識,處置戰俘的方法也大不相同。近現代以來才逐漸形成對待戰俘的國際法準則。
1949年8月簽訂的《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對戰俘作了明確定義,戰俘包括“沖突之一方之武裝部隊人員及構成此種武裝部隊一部之民兵與志愿部隊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如伴隨武裝部隊的文職人員、戰地記者、勞工;沖突方商船隊、民航機上工作人員;自動持武器發起抵抗的居民等。
《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和后續附加議定書明確了戰俘應享有的權利,即俘虜戰俘一方應如何對待戰俘。具體包括:應以人道方式對待戰俘;不得威脅戰俘的生命或施以人身暴力;不得損害戰俘的個人尊嚴;不得未經法庭審判即判罪;應對傷病者予以照顧;應允許紅十字會等人道主義團體向沖突各方提供幫助;不得基于種族、國籍、宗教信仰、政治意見等予以歧視。
該公約本身已被所有聯合國成員國批準,但其后續三個附加議定書并未得到所有聯合國成員國的批準。其中,《第一附加議定書》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的所有受難者,《第二附加議定書》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所有受難者。
以上國際法規定的是一國如何對待另一國的戰俘,并不涉及戰俘回歸本國后的待遇。當然,戰俘回歸本國的待遇如何,也已超越了國際法的范疇,而是涉及一國的文化、政治和社會狀況以及該國的國內司法實踐。從實踐中看,現代史上發生戰爭頻繁的美國對待回國戰俘持寬容態度。當代最知名的美國戰俘之一是去年剛去世的美國共和黨參議員麥凱恩。麥凱恩1967年在越南執行空襲任務時飛機擊落成為戰俘,直到1973年才返回美國;但他的這段經歷使他成為英雄人物,獲得政治加分?!?/p>
(甄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