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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文官贈官資格考述

2019-03-05 02:45
江西社會科學 2019年6期
關鍵詞:侍郎元豐文官

宋代官員卒歿,需達到一定標準方可獲得贈官。宋代宰執、曾事潛邸與經筵者及其他普通文官在元豐改制前后贈官資格有所不同:宰執在改制前需階至四品,改制后卒歿皆可獲贈。元豐改制前曾事潛邸者需階至四品,曾事經筵者需階至三品,四品者還需同列陳請;改制后曾事潛邸與經筵成為增加贈官恩典的籌碼。普通文官元豐改制前需階至三品,改制后需職事官至諫議大夫或權侍郎以上、職名至待制以上、寄祿官階至太中大夫以上,三者滿足其一即可。宋代贈官資格明確,其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維持了贈官的公正性,彰顯了朝廷官方的重視,對后世產生了較大影響,在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贈官制度萌芽于兩漢時期,至唐宋已經成為國家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尤以宋代為完備。贈官作為中高級官員與歿于王事等獲得贈官、特贈者仕履官階與官品的一次重要提升,很大程度地提高了獲贈者的官階與官品,甚至實現質的突破。贈官是官員身后朝廷所加的榮典,是官員身后重要的待遇之一,也是喪葬禮制不可或缺的一環。贈官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官員生前的政治與社會地位,并能夠影響到贈賻、贈謚等事宜;贈官施予卒歿官員,無論是對其生平貢獻抑或政治地位,都是一種肯定。贈官是時行官制的延續,且與時行官制共同構成王朝最為完整的官制系統。時行官制構建出針對在世官員與百姓的官制體系,以此保證整個王朝官制系統的正常運轉;贈官則構建出針對已故官員與百姓的更為龐大的官制體系,以此在精神層面維系王朝強大的凝聚力與向心力。宋代贈官制度在已故官員與百姓世界中構建出龐大的官制體系,展現出皇恩的浩蕩,既是對廣大獲贈者及其家人的極大撫慰,也是將廣大官員百姓從在世者到已故者、從現實世界到精神世界全部納入統治體系之中。目前,學界對宋代贈官的資格問題并無探討,其中文官的贈官資格極具代表性。又元豐改制是宋代官制史上的重要轉折點,在中國古代史中具有重要意義,宋代贈官作為官制系統的重要內容,也深受元豐改制的影響。宋代贈官對逝者、逝者家屬、王朝統治者、在世官員與百姓而言都有重要意義,吸引著廣大官員與百姓緊緊圍繞在以皇帝為代表的中央統治集團周圍,對國家的穩定和國祚的延綿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宋代贈官資格是否合理、實施是否公正,對贈官制度實施效能性的發揮具有重要影響。因此,本文擬分別對元豐改制前后宋代文官贈官資格予以考察,以冀對宋代政治制度研究有所裨益。

宋代官員卒歿,需達到一定標準方可獲得贈官?!端问贰ぢ毠僦尽份d:“宰相、樞密使贈二官。使相、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尚書已上、三司使……贈一官”,即為宋代“臣僚薨卒贈官之法也”。[1](卷一百七十《職官志十》,P4083)可見,宋代文官曾任宰相、樞密使、使相、參知政事、六部尚書及以上、三司使等官職者卒后可以獲得贈官。此規定,為探尋宋代贈官資格問題提供了一條線索。結合《續資治通鑒長編》的又一規定,“國朝故事,非嘗任二府及事東宮,則四品無贈官”[2](卷一百一十四,景祐元年四月甲午,P2672),以及宋代文官贈官之實例,可知官至宰執者、曾事潛?、倥c經筵者、其他文官三類群體贈官資格并不相同,而且元豐改制前后也有所變化,因此本文按照宰執、曾事潛邸與經筵者、其他文官三類并分元豐改制前后考察宋代文官的贈官資格。

一、宋代文官宰執的贈官資格

《宋史·職官志》規定,“非嘗任二府”中的“二府”指宰相、樞密使、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等。對此,李心傳云:“執政五官,樞密使六官,宰相七官?!保?](乙集,卷十一《宰執贈官例》,P680)即執政亡歿贈五官,樞密使亡歿贈六官,宰相亡歿贈七官。檢閱宋代文官宰執贈官情況,以宋代不同皇帝時期官階低于四品的宰執為例,可以考察出文官宰執亡歿是否直接贈官。

從元豐改制前曾任二府且文官階未至四品者獲贈的實例來看,其文官階主要為諫議大夫與給事中。諫議大夫與給事中在元豐改制前為文臣敘遷之官階,均為正五品上。[4](卷六《給事中》、《左諫議大夫》,P140-142、P149-154)從當時贈官仍為文官階可以看出,這一時期贈官遷轉依據為官員仕履文官階。元豐改制前文官階未至五品者由于其曾任宰執的經歷,卒后均獲得贈官。元豐改制后,從曾任二府且寄祿官階未至四品者贈官情況來看,其寄祿官階有中大夫、左朝議大夫、朝議大夫、左朝散大夫、朝散大夫、左朝奉大夫、左朝散郎、朝奉郎、左奉議郎。其中低于六品的有朝散郎正七品、朝奉郎正七品、奉議郎正八品。②從元豐改制后贈官資格主要為寄祿官階來看,這一時期文官卒后贈官依據主要是官員仕履的寄祿官階。

根據宋代官階未至四品且曾任宰執的實例來看,十分接近李心傳所總結的執政有五官、樞密使有六官、宰相有七官之恩的規律。關于宰執贈官資格的規定,發生在景祐元年(1034)朝廷論證楊億是否可獲贈官之時。從“國朝故事,非嘗任二府及事東宮,則四品無贈官”[2](卷一百一十四,景祐元年四月甲午,P2672)這一規定來看,至少在景祐元年或之前尚且如此。而在此之前,曾為執政但官階未至四品獲贈者僅有竇偁、李穆、宋湜、姜遵四人,官階均為正五品上,并未出現品階很低獲贈之情形。四人還具有另一共同特征,即均卒于執政之位。以執政身份卒歿者,其贈官往往會超出相應恩典數官。此外,竇偁卒時,宋太宗“車駕臨哭”[2](卷二十三,太平興國七年十月己卯,P529);李穆卒時,宋太宗“臨哭出涕”[2](卷二十五,雍熙元年正月乙丑,P573);宋湜疾甚之時,宋真宗“詔許先歸,賜以衾褥一副……遣中使護送……詔贈吏部侍郎……加贈刑部尚書”[2](卷四十六,咸平三年正月辛卯,P989);姜遵卒時,宋仁宗“臨奠之,輟一日朝”[2](卷一百零九,天圣八年九月丙辰,P2544)。從皇帝對四人卒歿之后態度與表現可知,四人獲贈與皇帝對其恩寵有很大關系,可謂是官階未至四品、官至執政獲贈的特例。因此,并不能推翻“非嘗任二府及事東宮,則四品無贈官”的“國朝故事”。再審視景祐元年至宋神宗朝官階未至四品且曾為宰執獲贈情況,共有五人。官階方面,五人均為給事中或諫議大夫,正五品上;卒贈方面,王博文、明鎬、唐介三人均卒于執政之位,晁宗愨、蔡挺二人均以疾罷執政,不久卒歿。故可將上述官員贈官視為特殊情況,即官階品級略低于四品的特贈。宋哲宗朝伊始,官階未至四品曾為宰執獲贈人數增加,特別是王巖叟以左朝奉郎(正七品)獲得贈官,其后低于或是遠低于四品者開始獲得贈官并且數量增加,可以推測出宋代宰執贈官標準應當在宋神宗、宋哲宗期間發生重大變化。而南宋洪邁在評論宋代已有贈典輕重之時,指出“元豐以后,待制以上皆有四官之恩,后遂以為常典”[5](卷十四《贈典輕重》,P185),可以判斷宋代文官贈官制度在元豐改制后發生重大變化。

因此,將宋代宰執卒歿獲得贈官之實例,結合《續資治通鑒長編》《宋史·職官志》《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容齋隨筆》中關于宰執贈官制度性的規定,可得如下結論:宋代文官宰執贈官資格以元豐改制為界限,元豐改制之前官至宰執且階至四品者卒歿可獲贈官;元豐改制后官至宰執者卒歿皆可獲得贈官。

二、宋代文官曾事潛邸與經筵者的贈官資格

宋代宰執群體之外,曾事潛邸、經筵者贈官也有自己的標準。宋人李燾有云:“國朝故事,非嘗任二府及事東宮,則四品無贈官?!保?](卷一百一十四,景祐元年四月甲午,P2672)“故事,常侍經筵者乃贈官?!保?](卷二百零六,治平二年九月丙子,P5001)可看出,在贈官體系中,“事東宮”者與“侍經筵者”通常被納入特殊的群體,雖不同于宰執卒歿即可贈官,與普通文官相較宋政府仍對此類群體贈官給予了一定優待。普通文官官至四品身后本無贈官,由于曾事東宮方獲贈官,而常侍經筵者身后均可獲得贈官。不過,制度規定與實際運行總有差異,宋朝此類群體的贈官情況是否如此?以下將主要從曾事潛邸、曾事經筵且官階未至四品者的贈官實例出發,探討此類群體的贈官資格問題。

元豐改制前,王幼英等人由于曾事潛邸或經筵而獲得贈官。王幼英于至道三年(997)以司封員外郎(從六品上)卒,宋真宗特贈左諫議大夫(正五品上),“自真宗藩邸出授外官故也”[6](儀制一一之七,P2531)。崔遵度于天禧年間以吏部郎中(從五品上)卒,天圣元年(1023)特贈工部侍郎(正四品下),“仁宗以壽春郡王開府……(崔遵度)與張士遜并為王友……仁宗即位,特詔贈工部侍郎”[1](卷四百四十一《崔遵度傳》,P13065-13066)。賈黯于治平二年(1065)以給事中卒,特贈禮部侍郎,“給事中、權御史中丞賈黯為翰林院侍讀學士……故事,常侍經筵者乃贈官,黯未及謝,上特贈禮部侍郎”[2](卷二百零六,治平二年九月丙子,P5000-5001)。然宋英宗特贈其禮部侍郎(正四品下),這應是賈黯文官階僅為給事中(正五品上),故需特贈?!肮适?,常侍經筵者乃贈官”之制,應與“國朝故事,非嘗任二府及事東宮,則四品無贈官”之制并不沖突,二者應是相輔相成的。如此,賈黯通過特贈方式獲升禮部侍郎,方能得到合理解釋。蔡抗以兵部郎中(從五品上)卒,治平四年特贈禮部侍郎(正四品下),也因其曾事宋英宗潛?。骸翱箛L侍英宗藩邸,上以先朝眷遇深厚,特優贈典?!保?](儀制一一之七,P2531-2532)

從以上元豐改制前曾事潛邸、經筵且文官階未至四品者卒歿,通過特贈方式獲得贈官特例可以看出,曾事潛邸者文官階達到四品,方具備贈官資格。文官階未至四品、曾事潛邸者則需要以特贈方式獲得。這表明在元豐改制前,文官階需達到四品為曾事潛邸者獲得贈官的資格。而曾事經筵者,“故事,常侍經筵者乃贈官”之制,似乎意味著凡是“常侍經筵者”均可獲贈。然通過對曾事經筵者贈官的考察,元豐改制前此類群體文官階未至四品者仍需要以特贈方式獲得贈官,這表明“常侍經筵者乃贈官”背后其實還暗含著一個條件——文官階達到四品。嘉祐四年(1059)李淑卒于河中府,宋仁宗詔特贈其官。李淑文官階至戶部侍郎(正四品下),又曾事經筵。然贈官為特贈,原因在于“故事:學士四品官無贈典,唯侍經筵,同列有請,即詔可。至是不緣奏請,特下詔加贈”[6](儀制一三之九,P2573)。李淑身后贈官之例表明,曾事經筵、文官階為四品、同列為其請贈,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方可獲得贈官。因此,元豐改制前文官階達到四品(四品者還需同列有請),為曾事經筵者獲得贈官的資格。

元豐改制后,贈官制度發生重大改變:“元豐以后,待制以上皆有四官之恩,后遂以為常典?!保?](卷十四《贈典輕重》,P185)這一改變對元豐改制前曾事潛邸、經筵這一群體的贈官資格,產生很大影響。元豐改制后待制以上即可獲得贈官,大大降低了贈官資格的標準。寄祿官階未至四品者,由于其職至待制,也可獲得贈官。而曾事潛邸、經筵者,其職至待制并非難事。特別是曾事經筵者,即擔任過翰林侍讀學士或翰林侍講學士者。宋代翰林學士院置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6](職官六之四六,P3179),“班秩則侍讀次學士下,其祿賜則經筵與翰林等”,翰林侍讀學士與翰林侍講學士都是“天子親密之人”。[7](卷三十三《經筵翰苑策問》,P593)翰林侍讀學士、翰林侍講學士在宋代職名中,其敘位、恩遇等都高于待制。因此元豐改制后,凡是曾事經筵者,具有翰林侍讀學士、翰林侍講學士的任職經歷即意味著擁有了贈官資格。如此,曾事潛邸、經筵的特殊經歷,成為贈官時獲得超贈、特贈等的籌碼,而不再具有明顯的標準和要求。

元豐改制后曾事潛邸、經筵者以特贈方式獲得贈官的事例,也充分體現了上述變化。耿延禧于紹興六年(1136)以龍圖閣直學士、左朝奉大夫卒,職特贈龍圖閣學士,寄祿官階仍贈四官為左朝議大夫。[8](卷一百零四,紹興六年八月癸丑,P1961)耿延禧曾事宋高宗潛?。骸皣L任元帥府屬官也?!保?](儀制一一之一○,P2535)耿延禧官階已有四官之恩,而由于其曾事潛邸,宋廷又特贈其龍圖閣學士,因此出現“職特贈龍圖閣學士”的書寫方式。謝諤于紹熙五年(1194)以煥章閣直學士、朝議大夫卒,因曾事經筵:“除右諫議大夫兼侍講《尚書》”[9](卷一百二十一《贈通議大夫謝公神道碑》,P4688、P4690、P4693),最終特贈通議大夫,與其朝議大夫之階相較提高五官。王介以朝奉大夫、集英殿修撰卒,端平三年(1236)特贈中大夫、寶章閣待制,曾事經筵并且曾事宋理宗潛?。骸案谋坷晒?、國子司業、太子侍講兼國史院編修官、實錄院檢討官……升太子右諭德。其在春宮,篤意輔導,每遇講讀,因事規諫?!保?](卷四百《王介傳》,P12154—12155)單以寄祿官階而論,王介以朝奉大夫(從六品)卒贈中大夫(正五品),共贈七官。再加上集英殿修撰贈寶章閣待制,贈典已超過七官。而元豐改制后贈官有制度規定“執政五官、樞密使六官、宰相七官”[3](乙集,卷十一《宰執贈官例》,P680),王介未曾出任宰執而獲得超過七官的贈典,正是其曾事經筵與潛邸的經歷成為其增加贈官恩數的籌碼。

綜上,宋代曾事潛邸與經筵者的贈官資格較為接近,元豐改制前文官階達到四品,為曾事潛邸者的贈官資格;文官階達到四品(四品者還需同列有請),為曾事經筵者獲得贈官的資格。元豐改制后,曾事潛邸與經筵的特殊經歷成為增加贈官之恩的籌碼,不再作為贈官的資格。當然,還存在一些文官既官至宰執、又曾事潛邸或經筵,對此,朝廷首先依據的是宰執贈官恩例,其次再將其曾事潛邸或經筵的特殊經歷予以考慮,在宰執贈官恩例基礎之上有可能再次增加贈官恩數。

三、宋代普通文官的贈官資格

宋代文官除官至宰執、曾事潛邸、曾事經筵者之外,還有一個龐大的官僚隊伍。同宰執、曾事潛邸與曾事經筵者贈官需要達到一定標準一樣,普通文官身后獲得贈官也需具備一定資格。

(一)元豐改制前普通文官的贈官資格

元豐改制前,普通文官階至三品者,身后即可獲得贈官。這一資格問題,在元豐改制之前楊億與蔣堂獲得贈官的案例上體現尤為明顯。此外,元豐改制前普通文官中出現數例文官階未至三品而獲得贈官的情況,曾任三司使也成為這一時期增加贈官恩典的籌碼。

首先考察楊億與蔣堂贈官始末。楊億于天禧四年(1020)卒后并未立即獲得贈官,而是在十四年后獲贈。天禧四年,時任翰林學士的楊億與宰相寇準謀劃“太子監國”,“謀泄”之后于同年十二月憂疾而逝,年僅四十七歲。明道二年(1033)寇準贈“中書令,復萊國公”[2](卷一百一十三,明道二年十一月辛未,P2643-2644),時任樞密使的王曙遂上言為楊億請贈:“億嘗為寇準草奏,請太子親政,為丁謂所排,不得志而沒。準既贈中書令,億宜蒙旌賁?!庇谐剂乓鑫墓僮錃{贈官的資格予以反對:“國朝故事,非嘗任二府及事東宮,則四品無贈官”[2](卷一百一十四,景祐元年四月甲午,P2672),認為楊億未曾擔任宰執、也無曾事潛邸與經筵的特殊經歷,且文官階至禮部侍郎(正四品下)并無贈官資格,最終宋廷特贈楊億為禮部尚書??芍?,元豐改制前普通文官卒歿,朝廷主要根據其文官階官品確定其是否具備贈官資格。楊億文官階至正四品下未至三品,因此以特贈方式獲得贈官。

蔣堂以禮部侍郎致仕,皇祐六年(1054)卒,當地“吳中士大夫,若吏與民,莫不相與流涕”。而在朝堂之上,朝廷公卿建議“表其德范,宜加旌賁”。宋仁宗“惻然”,于是“命以優恤,特贈尚書吏部侍郎”。而“特贈尚書吏部侍郎”之后,朝廷專門強調“未三品,非例也”。[10](卷三十九《贈吏部侍郎蔣公神道碑》,P461、P464)蔣堂文官階至禮部侍郎(正四品下)未至三品,朝廷需要以特贈方式授予贈官。而“未三品,非例也”也證明元豐改制前,普通文官未至三品由于特殊原因而獲得贈官并非常例,也即逾越了制度規定,因此需要專門額外表述、是特贈而非常規贈官。

其次來看元豐改制前其他文官階為四品而獲得贈官者。種放于大中祥符八年(1015)以工部侍郎卒,贈工部尚書。[2](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甲子,P1956)種放為宋代知名隱逸,其文官階由工部侍郎(正四品下)特贈為工部尚書,正是其特殊身份使其獲得特贈。楊偕以工部侍郎致仕,慶歷八年(1048)卒,特贈兵部侍郎。楊偕卒歿之后,“遺奏《兵論》一篇”,宋仁宗讀后心生憐憫,于是“特贈兵部侍郎”[1](卷三百《楊偕傳》,P9956),也是由于特殊原因而獲得特贈。郎簡于嘉祐元年以工部侍郎致仕,后遷刑部侍郎,卒后特贈吏部侍郎。[1](卷二百九十九《郎簡傳》,P9927)郎簡文官階至刑部侍郎(正四品下),卒時年至八十九,宋仁宗以其“高年”而特贈吏部侍郎,同樣是由于特殊原因。

再次,從仕履官至四品卒歿獲得贈官實為封贈的特例來看,同樣可看出元豐改制前普通文官需階至三品方可獲得贈官的標準。朱昂于景德四年(1007)以工部侍郎致仕,贈刑部侍郎。單從朱昂行狀標題來看,其從工部侍郎贈刑部侍郎僅贈一官,有可能為贈官。然考察其仕履既無宰執仕宦、又無潛邸或經筵的特殊履歷,資格問題有待進一步考察。朱昂行狀當中有此內容,反映出其贈官的原因:“乃授工部侍郎致仕……公娶圖女封姑臧郡君。至次子正辭之升朝也,贈太原郡太君,公贈刑部侍郎?!保?1](卷二十八《贈刑部侍郎朱公行狀》,P665、P667-668)朱昂次子朱正辭出任升朝官,得以封贈父母,朱昂始贈刑部侍郎。因此,朱昂由工部侍郎贈刑部侍郎并非卒歿常規贈官,而是因其次子出任升朝官獲得的封贈。朱昂封贈之例,也從另一個視角反映出元豐改制前普通文官階至四品者并不具備贈官資格。而這一時期普通文官階為四品或以下獲得贈官者,多是由于特殊原因而獲得特贈,抑或由于子孫顯貴而獲得封贈,與源于本人的卒歿常規贈官并不相同。

此外,再來考察元豐改制前普通文官中曾任三司使、階未至三品是否具有贈官資格的問題。葉清臣,皇祐元年以翰林學士、戶部郎中、權三司使徙為翰林學士、知河陽,未幾卒,贈左諫議大夫。[2](卷一百六十六,皇祐元年三月癸卯,P3995-3996)“三司使班在翰林學士之上,舊制權使即與正同,故三司使結銜皆在官職之上?!保?2](卷二《故事二》,P96)同時,葉清臣還有曾事經筵的特殊履歷。從葉清臣的贈官來看,曾事經筵是其獲得特贈的主要原因,而三司使的經歷在其贈官過程中增加了分量。蔡襄曾任三司使,治平四年以端明殿學士、禮部侍郎卒,贈吏部侍郎。[6](儀制一一之八,P2533)蔡襄卒后獲贈原因在其墓志銘中可找到合理解釋:“公累官至禮部侍郎,既卒,翰林學士王珪等十余人列言公賢,其亡可惜。天子新即位,未及識公,而聞其名久也,為之惻然,特贈吏部侍郎?!保?3](卷三十五《端明殿學士蔡公墓志銘》,P520、P522-523)宋神宗慕蔡襄之名卻無緣征召,于是特贈蔡襄吏部侍郎。從蔡襄贈官始末可以看出,三司使的任職經歷并未成為其獲贈的資格。文官曾任三司使、階未至三品獲得贈官者當中,另有侯陟與楊察二人。侯陟曾事宋太宗潛?。?](儀制一一之七,P2531),楊察曾事經筵[2](卷一百八十三,嘉祐元年七月辛丑,P4430)。如果說侯陟階未至四品,其同判三司的履歷增加了其贈官分量,那么楊察曾事經筵與四品的文官階,已經達到贈官標準,同其三司使經歷關系甚小。其他頗具規模,官階也都達到四品的官員,三司使的任職經歷并未使其獲得贈官。因此,《宋史·職官志》載三司使為官員獲贈的資格之一,是值得商榷的。盡管在個別文官贈官過程中,宋廷或多或少參考了其三司使的任職經歷,然終究只是增加其贈官的分量、或言增加了贈官恩典的籌碼,并未將其作為贈官資格。

(二)元豐改制后普通文官的贈官資格

元豐改制后,普通文官贈官范圍擴大、贈官資格降低。洪邁云:“元豐以后,待制以上皆有四官之恩,后遂以為常典?!保?](卷十四《贈典輕重》,P185)李心傳也認為:“故事,侍從亡歿,皆贈四官?!保?](乙集,卷十一《宰執贈官例》,P680)兩位宋代史學家關于贈官制度的總結和評價,是否確如其言?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洪邁所言與實際情況相符。與此同時,職未至待制、寄祿官階較低者,或沒有贈官,或以特贈方式獲得贈官。紹圣三年(1096)毛漸以朝散大夫、直龍圖閣卒,因其有勞特贈龍圖閣待制。王子韶以朝請大夫、集賢殿修撰卒,崇寧二年(1103)因其子將彰顯其忠心的遺稿獻于朝特贈顯謨閣待制。[6](儀制一一之一三,P2537)王柟于嘉定年間以集英殿修撰致仕,由于出使金國、促成“嘉定和議”有勞,卒贈寶章閣待制。[1](卷三百九十五《王柟傳》,P12063)毛漸、王子韶、王柟三人寄祿官階均較低、職也未至待制,沒有達到贈官的標準,因此皆以特贈方式獲得贈官。

其次,考察李心傳指出的“侍從亡歿,皆贈四官”是否如此。關于侍從官的范圍,當今學界已有深入研究。龔延明認為,侍從官“為四品以上清要官。在宰執之下,庶官之上……翰林學士、給事中、六部尚書、侍郎,為內侍從官;帶諸閣學士、直學士、待制者,為在外侍從官”[14](P664-665)。本文比較認同張祎的觀點,元豐改制前侍從官簡單來講,包括“廣義‘兩制’與本官階在兩省給舍、諫議以上兩類官員”;詳細來講,包括“本官階在給舍、諫議以上者”,“帶有待制以上職名……頭銜的官員”,“充任三司使、御史中丞等重要差遣”以及“帶有使相、節度使等高級加官”的文官。元豐改制后,侍從官包括“職事官諫議大夫或權侍郎以上、職名待制以上和寄祿官太中大夫以上的官員”。[15](P83-107)

元豐改制前,侍從官第一類本官階為給舍、諫議以上,也即文官階四品及以上。文官階三品以上卒歿可獲贈官;而文官階為四品者需為宰執、或曾事潛邸、或曾事經筵(還需同列請贈),方可獲得贈官。侍從官第二類為帶待制以上職名頭銜的官員,從上文可知待制以上職名頭銜并不能成為獲得贈官的資格。侍從官第三類為帶有使相、節度使等高級加官的文官與曾任三司使、御史中丞等重要差遣的官員,使相、節度使從官品上來看均為從二品或更高,滿足官階三品以上可贈官的制度;三司使、御史中丞等重要差遣的任職經歷,可增加贈官的分量,然并不能成為贈官的資格。因此,元豐改制前侍從官并不一定具備贈官資格。

元豐改制后,職事官諫議大夫或權侍郎以上、職名待制以上和寄祿官太中大夫以上官員是否均具有贈官資格,下面將以實例進行考察。一是考察職事官至諫議大夫者,從而判斷諫議大夫以上官員是否具有贈官資格。應武為淳熙十四年(1187)進士,官至右諫議大夫而卒,贈正議大夫。[16](卷三十三《人物門三》,P7536)根據應武考取進士時間及《宋史》中所載其出使金國時間,判斷其卒歿、贈官應在宋寧宗或宋理宗朝。應武未有職名,其寄祿官階也應未至四品,其贈官應當是由于其官至右諫議大夫而獲贈。梁仲敏官至右諫議大夫,紹興三十二年除敷文閣待制,后致仕而卒,贈寶文閣學士。[8](卷一百九十九,紹興三十二年五月丁未,P3928)梁仲敏之職名已達到贈官資格,然單從待制的角度來看,一般贈為直學士。梁仲敏寄祿官階最高為左朝請大夫(從六品)③,其后致仕卒歿,其寄祿官階未至四品,右諫議大夫的任職經歷與其敷文閣待制一起作為其贈官的依據,因此獲贈寶文閣學士。

二是考察職事官至權侍郎者,從而判斷權侍郎以上者是否具有贈官資格。許敦仁于崇寧五年以承議郎、兵部侍郎卒,贈朝議大夫。[6](儀制一一之一一,P2536)許敦仁官階至從七品,兵部侍郎的職事官成為其贈官資格。度正守禮部侍郎致仕,宋理宗朝卒,贈四官為通議大夫。[17](卷二十三《禮部侍郎致仕度正贈通議大夫制》,P215)度正官階至中散大夫(從五品),禮部侍郎的職事官成為其贈官資格。張虙于宋理宗朝以權工部侍郎兼國子祭酒卒,贈四官。[1](卷四百零七《張虙傳》,P12296)劉漢弼以戶部侍郎致仕,宋理宗朝卒,特贈四官。[1](卷四百零六《劉漢弼傳》,P12275-12276)其實,張虙、劉漢弼兩人還曾事經筵。二人卒歿之后均獲贈四官恩典,這與“侍從亡歿,皆贈四官”吻合。反觀曾事經筵者并無贈幾官的規定,可以判斷二人職事官為其贈官的資格依據。鄭雄飛寄祿官階最高至中散大夫,南宋后期以權戶部侍郎致仕,贈通議大夫。④鄭雄飛,寄祿官階至從五品,權戶部侍郎的職事官為其贈官資格。

三是考察職名至待制以上者,上文已經論證具有贈官資格,不再贅言。

四是考察寄祿官為太中大夫者,從而判斷太中大夫以上者是否具有贈官資格。黃叔敖以左太中大夫卒,紹興八年遺表上贈四官。[6](職官七六之六六,P5133)黃叔敖卒前遭貶,左太中大夫(從四品)成為其贈官的資格。元豐改制后寄祿官階至太中大夫卒歿獲得贈官者,或官至執政,或至侍郎以上,或職至待制以上,執政、侍郎、待制等均有贈官資格,因此太中大夫也即寄祿官階四品可獲贈官的資格表現并不明顯。三種贈官情況以王安禮、王祖道、楊王休為例,王安禮官至執政、以太中大夫卒,紹圣三年贈右光祿大夫[6](儀制一一之五,P2529);王祖道于大觀二年(1108)以太中大夫、刑部尚書卒,贈宣奉大夫[6](儀制一一之九,P2534);楊王休于慶元六年(1200)以太中大夫、華文閣待制卒,贈正奉大夫[18](卷九十五《華文閣待制楊公行狀》,P1661、P1670)。從另一視角來看,寄祿官階為五品、仕履未至侍郎、職未至待制而獲贈者中,王令圖以右中散大夫(從五品)卒,紹圣四年因“賞首建議主回河”而特贈左中散大夫。[6](儀制一一之九,P2533)王衣寄祿官階至左中奉大夫(從五品),紹興五年特贈徽猷閣待制。[6](儀制一一之一○,P2535)統計元豐改制后獲得贈官的文官,大量寄祿官階達到四品的文官,與之相應的職事官至侍郎、職至待制者的比例很大。而寄祿官階為五品的文官需要以特贈方式獲得贈官,可知寄祿官階達到太中大夫以上的官員,也具有贈官資格。

事實上洪邁和李心傳關于宋代文官贈官制度的議論,具有較高的一致性。洪邁所說的“待制以上”與李心傳指出的“侍從”,“在一些場合下,‘待制以上’其實指代侍從官全體……文獻中‘待制以上’可指代的層次頗為復雜。它既可以僅指帶有待制以上職名的官員,也可能對應于整個侍從官群體,或許還會泛泛等同于廣義‘兩制’的范疇”[15](P89)。而通過對李心傳“侍從亡歿,皆贈四官”的考察,發現其“侍從”僅指元豐改制后的“侍從”,并不是宋代整個侍從群體;洪邁所云“待制以上”,有可能指元豐改制后職名達到待制的文官,也有可能指廣泛意義上的“待制以上”,也即“侍從”。洪邁和李心傳對各自探討群體贈官之制的結論又均為卒歿贈予四官,因此二人所論贈官資格極有可能一致。

綜上,宋代普通文官的贈官資格為:元豐改制前文官階需達到三品,未至三品者需特贈,三司使的任職經歷可增加恩典分量,但并不能成為資格之一。元豐改制后職事官至諫議大夫或權侍郎以上、職名至待制以上、寄祿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滿足以上條件之一即可。

四、政治生態視野下的宋代文官贈官資格

宋代元豐改制前后,文官贈官資格發生變化,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第一,宋代贈官是時行官制的延續,與時行官制密切相關。官階、職名既為宋代時行官制中文官的主要官職,作為時行官制延續的贈官也相應地采用了官階、職名等作為資格。第二,元豐改制前后贈官主要由文官階變化為寄祿官階,有利于判斷官員是否達到贈官資格。贈官制度需要有相應的、可依據的、容易操作的標準判斷官員是否具備贈官資格,繼而決定是否開展贈官事宜。官階決定是否給贈、如何贈官就成為贈官體系中較好的選擇,元豐改制前后贈官資格的重要標準就從文官階變化為寄祿官階。

宋代文官贈官資格在元豐改制后發生變化,從側面反映出元豐官制改革的影響十分深遠。元豐改制改變了唐后期至宋初官制混亂的狀況,使絕大部分的官職“名實相符”。盡管其后宋哲宗朝及之后對熙豐變法的不少內容進行了更正與反復,但是元豐官制改革的精神卻得以保持到宋末。贈官資格隨著元豐改制發生變化,其后政治生態盡管發生了數次較大規模的波動,贈官資格大體上與元豐改制的成果相吻合,即從另一個角度詮釋了這一影響。但是,元豐改制也具有一些局限性,這在贈官資格方面也有所體現。元豐改制后,贈官資格降低擴大了贈官的范圍從而導致獲贈人數增加,贈官又與賻贈相關,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宋朝的財政負擔。而宋神宗進行元豐改制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強化皇權,元豐改制后贈官資格降低,也是因為宋神宗及之后皇帝試圖將更多官員納入皇權陣營之中,通過贈官范圍擴大彰顯皇恩浩蕩,從而不斷強化皇權。從這個方面而言,贈官資格在元豐改制后的變化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李國強指出:“在中國古代君主專制統治下,幾乎所有的政治制度建設都烙有人事因素的痕跡。北宋元豐改制過程也不例外,而且顯得格外突出?!保?9](P121)宋代文官的贈官資格,也有不少人事因素的痕跡。元豐改制前后宋政府都出臺了文官相應的贈官資格規定,但其中也不乏人事博弈的因素。從宋代贈官制度的實施結果來看,具備贈官資格者并非都按照制度規定獲得了贈官,其中相當一部分官員最終并未獲贈。僅宋代宰執群體中卒歿未獲贈官者即超過百人,從《宋史》傳記、行狀、墓志銘等可知具備贈官資格而未贈者具有一定規模,且不同皇帝時期幾乎皆存在此種現象。政見分歧、相權皇權之爭、黨爭因素、逃遁投降、戰爭罪責、權臣干涉、王朝更迭等為宰執卒后未獲贈官的主要原因,排除個人的逃遁投降等因卑劣行徑而未贈之外,不少宰執則多由于人事方面的原因最終未獲贈官。宰執之外,其他文官雖達到贈官資格、卒歿未獲贈官者人數則更多。

宋代贈官也存在具備贈官資格且獲贈資格相似,而獲贈資數、品數不同甚至存在巨大差異的現象。元豐改制前,宋祁階至工部尚書,卒于嘉祐六年,獲贈刑部尚書。[2](卷一百九十三,嘉祐六年五月丁酉,P4668)余靖階至工部尚書,卒于治平元年,三司使蔡襄為余靖請贈,朝廷方特贈刑部尚書。[20](卷二十一《贈刑部尚書余襄公神道碑銘并序》,P331)對此,洪邁評論道:“國朝未改官制以前,從官丞、郎、直學士以降,身沒大抵無贈典,唯尚書、學士有之,然亦甚薄。余襄公、王素自工書得刑書?!保?](卷十四《贈典輕重》,P185)洪邁贈官甚薄的理論在元豐改制前并不完全成立,實際上官至尚書者大多官品由正三品贈至從二品,轉資有四五資左右,宋祁、余靖贈官僅有兩資之恩,不夠公允。元豐改制后,官至執政、仕履寄祿官階頗低、具備贈官資格的兩位文官,卒后贈官恩數差異也很大。王巖叟官至簽書樞密院事,元祐八年以左朝奉郎卒,贈左正議大夫。[21](卷十,元祐七年五月丙午、元祐八年七月癸酉,P599)由正七品贈從三品,轉十二資。楊愿官至簽書樞密院事兼參知政事,紹興二十二年以朝奉郎卒,贈朝請大夫。[1](卷三百八十《楊愿傳》,P11714-11715)由正七品贈從六品,轉五資。從元豐改制后執政有五官之恩的制度來看,楊愿贈官嚴格遵循了制度規定,而王巖叟贈官卻遠超制度規定。達到贈官標準,贈官結果卻并未與相應的恩典匹配,總的來看與皇帝、聽政太后、權臣的干涉,贈官制度本身存在部分抵牾,贈官相關機構的失誤,以及重要的政治事件等關系頗為密切。此外,宋代贈官還會受到政治生態的影響,從而出現具備贈官資格者贈官滯后、贈官追奪⑤等特殊現象。相對于贈官制度本身而言,上述情況都為制度之外的特殊現象。導致這些現象的政治因素,頗具相通之處。政治生態的變化引起官方對相關逝者一生仕履善惡是非評價的變化,贈官制度深受人事博弈的影響。

五、結 語

宋代贈官資格明確,其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維持了贈官的公正性。對于與皇帝關系親近者,贈官資格明確對他們越級獲贈恩典具有限制作用;對于遭到貶謫及與皇帝關系疏遠者,贈官資格明確對其應得贈官具有保障作用。宋代大量贈官的實例表明,贈官資格制度化在維持公正性方面是卓有成效的。即使是位高權重的皇親國戚卒歿之后,贈官管理機構一般都要根據相應的資格判定其是否可獲贈官,如不具備資格則需要皇帝臨時取旨特贈。即言贈官資格制度化能最大限度地克服人事因素的影響,從而較大程度地發揮其成效。其次,贈官資格制度化,彰顯了宋廷官方對贈官的重視。贈官資格制度化,使得官員獲得贈官有制可依。宋代贈官資格的制度化,如同官員釋褐、升遷、貶謫、致仕等事宜,也正是宋廷官方對上述事宜重視的體現。

宋代文官贈官資格的制度化,對后世產生了較大影響。明代文官正常卒歿獲得贈官資格的標準,受到了宋代贈官資格標準的影響。明代能夠獲得贈官的五品及五品以下京官主要限定在正五品到從七品,也包括極少數的八品官,九品官不予贈官。[22](P66-67)宋代元豐改制后贈官標準大幅度降低,表現更為明顯的是獲贈者寄祿官階的降低,甚至寄祿官階僅為正八品者因其職事官至諫議大夫或權侍郎、職名至待制即可獲贈。而對于職事官未達到諫議大夫或權侍郎、職名未至待制者,則要求寄祿官階達到從四品,方可擁有贈官資格。根據宋繼剛的研究,明代官至四品及以上者,即可獲得贈官;五品及五品以下京官主要限定在正五品到八品官,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方可獲得贈官。[22](P66-67)這正是對宋代元豐改制后贈官標準的延續,也體現了宋代贈官資格對明代的影響。

贈官作為一種榮耀,雖然獲贈者本人已無緣相見,但是贈官帶來的聲望、名譽以及獲贈之后其家人可隨之獲得一系列優待,這些物質與精神的雙重吸引力足以激勵廣大官員恪盡職守、為國盡忠。因此宋王朝十分重視贈官事宜,以皇帝為核心的中央統治者利用贈官這一杠桿,激勉廣大臣僚士大夫與平民對宋王朝盡職盡責、忠貞不貳,從而達到穩定社會秩序、維護王朝統治的終極目的,也為宋王朝的繁榮、國祚延綿做出了貢獻。贈官資格制度化,體現了宋代政治體制的完備,也是宋代贈官制度成為國家終極之典的重要內容。贈官源于西漢,形成于三國兩晉南北朝,唐、五代成為經國之常典,至宋得到空前的發展,成為完備的國家制度。贈官資格的制度化是中國古代贈官制度發展史上濃墨重彩的一筆,也在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①關于潛邸,龔延明認為,潛邸是秦王府的別稱,屬官有傅、侍讀、侍講等;劉坤新將潛邸概念界定為,不僅可以包括皇儲東宮官員、皇子(宗子)王邸宮班以及所任官職之僚屬,而且有時也可以指幫助皇儲、皇子助其登基者。本文中曾事潛邸者指曾事藩邸者以及劉坤新所界定的曾事潛邸者,但不包括曾事經筵者。參見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36頁),劉坤新:《南宋潛邸出身官員群體研究》(河北大學2015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2頁)。

②參見李昌憲:《宋朝官品令與合班之制復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中華書局1997年版)。

③“梁仲敏,左朝請大夫,紹興三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到任,七月二十八日準省札召赴行在?!眳⒁姡ㄋ危┝嚎思易胄?,李勇先校點:《淳熙三山志》卷二十五《提刑司官》(宋元珍稀地方志叢刊本甲編·六,四川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820頁)。

④鄭雄飛致仕前寄祿官階為朝議大夫,宋代官員致仕一般可以再轉一官,因此鄭雄飛寄祿官階最高可至中散大夫。參見(宋)劉克莊撰,辛更儒箋校:《劉克莊集箋?!肪砥呤濉豆食h大夫新除權戶部侍郎致仕鄭雄飛贈通議大夫》(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3432頁)。

⑤宋代贈官追奪是達到贈官資格的官員身后獲得贈官但在數年之后被朝廷追奪,主要發生在紹圣、崇寧、建炎等時期,政治原因主要為黨爭因素和曾經觸動太后等最高權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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