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用公款發放卡(券)等、濫發津貼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1.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嚴重者開除黨籍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的;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的。
32.搞權色交易或錢色交易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3.有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4.扶貧脫貧中優親厚友,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5.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或充當“保護傘”,嚴重者開除黨籍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6.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使群眾利益受損將被處分
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7.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能救而不救,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