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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業主變更后醫療期工資待遇誰承擔

2019-04-10 11:59楊子
職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9年2期
關鍵詞:工商戶經營者工資

楊子

【案例】2011年7月13日,經老鄉介紹,小陳與個體工商戶某某飲食店業主杜先生達成口頭約定,小陳為后廚面食制作工,月工資32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7年9月5日,小陳于輪休日上午外出辦事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其后,未到飲食店上班,飲食店從該日起未給小陳開工資。2017年10月14日,杜先生因經營不善,將飲食店兌給鄒女士。鄒女士立即到轄區工商所辦理了該飲食店工商變更登記,工商所將經營者為鄒女士的營業執照發給鄒女士。事后,小陳找到飲食店現經營者鄒女士,要求給付醫療期工資??舌u女士認為,飲食店系個體經營,實際上就是個人經營,你的醫療期工資發生在我經營之前,我變更登記經營后,咱們之間即未建立勞動用工關系,你也未來店里工作,雙方之間沒有任何關系,你的相關費用應與原經營者交涉,與我沒有關系。小陳又找到杜先生,杜先生以本人早已退出經營,且你當初是為飲食店打工,一切都應由飲食店來解決,與我個人無關聯。兩位經營者的說法對嗎?究竟應由誰為小陳的醫療期待遇買單?

【點評】個體工商戶是經工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變更經營者需注銷登記再重新登記。雖然本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了該飲食店經營者變更,但這并非表示認可變更前后的某飲食店為同一法律主體?!秱€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第十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是經工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變更經營者”實際上應當先注銷前登記,再重新登記的過程。即使前后個體工商戶字號一致,也并非同一用工主體。小陳于2017年9月5日交通事故后未再上班,因此,應認定小陳與原經營者杜先生建立的勞動關系,該勞動關系已于2017年10月14日變更經營者登記時終止。因為,小陳的醫療期工資應向杜先生主張。若與杜先生協商不成,可依法維權,其維權路線圖是:可在申請勞動關系仲裁同時,申請給付醫療期工資,若未獲得仲裁支持,可起訴至法院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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