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生
(廣州市牙博士口腔護理研究院,廣東 廣州 510897)
牙膏產品標識應符合以下法規性文件的要求見表8。
表8 牙膏標識的規范文件Tab.8 Standard document for toothpaste identification
常規的牙膏包裝標識應有如下的標注內容:
5.2.1.1 紙盒
商標名稱、產品名稱、使用說明、成分標注、注意事項、執行標準:GB 8372(或QB/T 2966)、 保質期:×年 合格、限期使用日期及生產批號、生產許可編號、凈含量:××克、香型、公司名稱、公司地址、產地、郵編、服務電話、網址、銷售條碼。
5.2.1.2 內包裝(軟管)
商標名稱、產品名稱、香型、凈含量、成分標注、注意事項、執行標準:GB 8372(或QB/T 2966)、保質期:×年 合格、限期使用日期及生產批號、產地、公司名稱、地址、服務電話等。項目視版面大小和設計需要添減,內容應與紙盒的標注完全一致。
5.2.1.3 紙箱
常規裝正面:產品編碼、商標及產品名稱、香型、物流條碼、公司名稱。
常規裝側面:儲運標志(怕濕、向上、保護、小心輕放)、產品編碼、規格(長×寬×高)、數量、毛重、凈重、體積、執行標準:GB 8372(或QB/T 2966)、檢驗合格、生產許可證號、限期使用日期及生產批號、公司名稱、地址、產地、網址。
5.2.2.1 內包裝(軟管)
商標名稱、產品名稱、凈含量、限期使用日期及生產批號、公司名稱、服務電話等。
5.2.2.2 紙箱
包裝正面:商標、產品名稱、數量、凈重。
包裝側面:商標、產品名稱、數量、凈重、公司名稱、地址、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1)標簽所標注的內容必須真實。所有文字、數字、符號、圖案應正確。
(2)標簽所標注的內容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3)標簽文字清晰易辨,必須保證消費者在購買時醒目、易于辨認和閱讀。
(4)除注冊商標外,其內容必須使用規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數民族文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的,應當與漢字有對應關系。同一可視面上其字體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注冊商標除外)。對包裝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 cm2的,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 mm。
(1)應反映牙膏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
(2)應標注在銷售包裝展示面的顯著位置。如因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無法標注在展示面上時,可以標注在其可視面上。
(3)適用于不同人群的,不同香型的,應當在名稱中或明顯位置予以標明。
(1)委托生產或加工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的標注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10]第130號規定執行。應標注經依法登記注冊、并承擔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2)進口產品應以中文標注原產國或地區(指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的名稱和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梢圆粯俗⑸a者的名稱和地址。
(3)生產者、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應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1)定量包裝的產品應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規定標注凈含量。
(2)凈含量應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上。如因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無法標注在展示面上時,可以標注在其可視面上。
5.3.5.1 在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應真實地標注全部添加成分的名稱。
(1)某些成分雖然加入后與其他成分發生了反應,但應標注反應前的成分。
(2)原料中所含的帶入成分,在產品中的含量極小,遠小于能發揮其效果所必須的量且安全時,不必標注。如:為保護原料而添加的適量防腐劑、抗氧化劑等成分;混在原料中的微量雜質(在目前的技術條件下不可避免);存在于反應生成物中的微量未反應物或反應副產物。
5.3.5.2 成分表應以“成分:”的引導語引出。
5.3.5.3 成分名稱的標注順序:
(1)成分表中成分名稱應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標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成分名稱時,在各個成分名稱之間用“、”予以分開。
(2)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時,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順序排列成分名稱。
5.3.5.4 標注的成分名稱應采用《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中的成分名稱。如果該成分為《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中沒有覆蓋的名稱,可依次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名稱、化學名稱或植物學名稱。不能采用上述方式命名時,也可參考《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的有關命名規則自行命名。當《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內收載的名稱發生變更時,或自主命名的成分名稱與該文件發布名稱不同時,應該在更換包裝材料時及時更改該成分的標注名稱。
5.3.6.1 保質期應按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標注:
(1)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2)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5.3.6.2 標注方法:
(1)生產日期的標注: 采用“生產日期” 或“生產日期見包裝”等引導語,日期按4位數年份和2位數月份及2位數日的順序。如標注:“生產日期20100112”或“生產日期見包裝”和包裝上“20100112”,表示2010年1月12日生產;
(2)保質期的標注:“保質期×年”或“保質期××月”;
(3)生產批號的標注:由生產企業自定;
(4)限期使用日期的標注:采用“請在標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見包裝”等引導語,日期按4位數年份和2位數月份和2位數日的順序。如標注:“20130105”,表示在2013年1月5日前使用。日期也可以按4位數年份和2位數月份的順序。如標注:“201301”,表示在2013年1月1日前使用。
5.3.6.3 除生產批號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直接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1)產品標識標注的產品條碼,應當是有效的產品條碼,產品條碼是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相應字符組成的標記(EAN13位數字),用以表示一定的產品信息。
(2)除零售產品外,條碼還廣泛用于儲運包裝上,以實現運輸、倉儲、發貨、收貨等業務的自動化管理。
(1)國內生產的產品應標注產品標準號,其中產品標準號可以不標注年代號。標準號可以標注在可視面上,也可以標注在產品說明書上。
(2)凡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有要求或根據牙膏產品特點需要時,應在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標注安全警示用語。添加氟化物的防齲牙膏應標明氟添加量,含氟牙膏應有針對兒童使用的警示性用語。
(3)對包裝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10 cm2且凈含量不大于15 g或者15 mL的可以僅標注:品名、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產品如有其他相關說明性資料的,其他應當標注的內容可以標注在說明性資料上。
(4)供消費者免費使用并有相應標識(如贈品、非賣品等)的牙膏產品,可以免除標注以下內容:凈含量、全成分表及標準號。
(1)生產者、銷售者禁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和地址;
(2)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
(3)禁止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標志、產品條碼和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以及其他質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