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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規則之探討

2019-05-27 10:36趙江
青年與社會 2019年15期
關鍵詞:適用范圍司法解釋出資

摘 要:《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規則,此規則屬于法定的股東除名規則。經過數年的研究與實踐,人們對股東除名的適用范圍、股東除名決議會議規則、被除名者的救濟等多個方面仍有不同的認識。文章注意到股東除名的法定依據與章定依據的不同,圍繞股東除名規則中的上述幾個方面展開探討。

關鍵詞:股東除名;規則

股東除名制度有助于避免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有利于消除侵害有限責任公司制度根基的不利因素,有利于公司續存,實現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整體利益最大化。但股東除名規則的簡單化處理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在理論認知上還需要進一步探討分析。本文圍繞股東除名規則認識與應用中的相關問題展開討論。

一、股東除名規則的適用范圍

自1993年以來,公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股東除名的法律問題,但立法機關沒有在立法層面明確確立股東除名制度。直到2011年2月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明確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從該條司法解釋規定來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規則屬于法定的股東除名規則,其適用范圍有明確限定,僅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且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股東。

看似清晰的司法解釋,對照鮮活的實踐還是能引發認識上的分歧。為了準確把握司法解釋的要旨,有必要根據股東除名規則制定目的解釋其適用范圍。

(一)股東完全不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全部出資屬于股東除名的適用范圍。股東除名的法律屬性具有雙重性。從決議者角度來講,屬于公司整治危機的一項救濟措施;從承受對象角度來講,屬于不誠信商事行為導致的最為嚴厲的責任承擔方式,不到行為性質嚴重到極致,不會導致這一責任的承擔。這一點在從《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答記者問的內容來看,得到了清晰的詮釋?!豆痉ㄋ痉ń忉專ㄈ烦雠_的目的之一是督促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保障公司資本的充實。為了實現這一目的,該解釋確立了三項措施。其一,拓寬了出資民事責任的主體范圍,將責任者擴展為未盡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二,承認對未盡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股東權的限制效力;其三,確認了股東資格解除規則,將股東完全不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全部出資納入股東除名的適用范圍。這三項措施對于督促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保障公司資本的充實,各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其中,股東除名措施,立足于公司資本充足的角度,能夠兼顧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也具有終極措施的意義。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為了強調股東除名制度確立的目的不走偏,規定了公司催告程序,通過在合理期間的催告履行程序以驗證股東是否有能力或者有意愿消除完全不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全部出資的違法狀態??梢?,股東除名制度主要考慮的是公司資本充足問題,而非其他。這一思考角度,也符合公司合同理論。股東完全不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全部出資屬于典型的根本違約行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解除股東資格。

(二)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是股東除名制度的溢出效應,不應納入《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所規定的股東除名的適用范圍。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特征是資合性,而不是人合性。人合性因素只是有限責任公司區別于股份有限公司的顯著特征。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資本不充實,會影響到公司人格的健全。人合性受損并不必然危及有限責任公司的人格,不一定對公司的續存或經營活動造成實質性影響。既然如此,司法解釋不能假設公司一旦出現人合性問題必須采用股東除名途徑解決公司危機,不能把股東除名這一最嚴厲的責任承擔方式作為消除公司人合性矛盾的直接選項,而應當交由股東、公司自治處理,更符合當事人的利益選擇。事實上,如果司法解釋把股東除名作為解決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危機的選項,在公司資本充實的情況下,既可能給債權人帶來不必要的風險,也可能為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影響力排除異己提供了可乘之機,尤其是在股東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中成為股東內斗的工具,反倒不利于公司人合性的維持、公司的續存和債權人的保護。從另一方面講,股東間人合性的受損,還有其他相應的救濟措施,法定的股東除名規則不是人合性受損的必然選項。

二、股東除名會議決議通過規則

股東除名決議是公司意思表示的形成過程,其依既賴于公司股東會議決議的意思表示的形成行為,也依賴于股東會議的程序化規則,是二者有機的結合?!豆痉ㄋ痉ń忉專ㄈ窙]有對股東除名股東會議作出詳細規定,參照股東會議的一般程序即可。但股東除名之股東會決議有不同于通常意義上的股東會決議,對公司、股東、債權人均有重大影響,由其自身特點,諸多文章也圍繞被除名股東表決權等相關主題做了探討。本文僅就股東除名會議決議通過規則提出不同于他人的探討意見。

股東除名表決決議屬于股東會決議。正如有的文章指出,“在就除名股東進行表決時,表決權的行使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表決權的行使是按照股東人數計算,還是按照出資額多少進行計算?其二,表決的通過是采取絕對多數決,還是相對多數決?”對此問題,國內學者眾說紛紜,有的主張“資本多數決”,有的主張“人數多數決”,有的主張資本與人數相結合的復合標準。本文認為,國內的各類主張,多沒有考量到股東除名的類型,即股東除名是法定的還是章定的?

(一) 法律規定的股東除名采用“簡單多數決”?;凇豆痉ㄋ痉ń忉專ㄈ反_定的股東除名是法定規則,該法定規則采用了極其謹慎的適用范圍,僅僅適用于完全不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全部出資兩類股東,且第一是為了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綜合利益考量,第二是被除名者有已經催告程序驗證的根本違約事實之存在,股東之間的壓榨已不再考慮范圍之內,建議采用“簡單多數決”。不論是“簡單資本多數決”,還是“簡單人數多數決”均可以采用。

(二)章程規定的股東除名采用絕對人數多數決。對于章程規定的股東除名,應當分不同環節給予考量。第一,初始章程中約定的股東資格解除。如果不與法定股東除名案由相同的,可不視為股東除名,其“與股東除名的特點并不相符,似更應認定為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合意”;第二,章程修正案中確立的股東資格解除,可視為章定的股東除名。因股東之間可能缺乏合意,此時的股東資格解除具有較強的強制性,屬于股東除名的范疇。對于此類股東除名,考慮到股東除名事由的復雜性以及維持股東平等地位的需要,建議采用“絕對人數多數決”。因為此類股東除名已經是屬于“完全不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全部出資”之外的事由,該事由是否嚴重影響到了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會有一個合理地商業判斷。如果股東除名事由嚴重到了不采取股東除名不足以解除公司危機的境界,公司自身的自我保護潛能自然能夠調動起來,力爭實現自我保護的效果,因此設計“絕對人數多數決”既有利于解決公司危機,又有利于防止大股東濫權。

三、被除名股東的救濟措施

股東除名具有強制性,被除名股東往往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為了公司與被除名股東的利益平衡,也應當給被除名股東一定的救濟措施,賦予被除名股東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司法救濟?!豆痉ㄋ痉ń忉專ㄈ窙]有對此做出專門規定,被除名股東依據公司法一般原理有權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出股東會決議無效或不成立的司法救濟。是否可以提出撤銷之訴的司法救濟,本文認為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二條之規定,“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股東除名決議的程序瑕疵在法理上及司法規則上難以獲得支持。

參考文獻

[1]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將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調整為第十七條,具體內容沒有變動.

[2] 郝磊.公司股東除名制度適用中的法律問題研究[J].法律適用,2012年第8期.

[3] 段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正名及其制度實現--基于立法目的的分析[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1期.

作者簡介:趙江(1969.11- ),男,河南人,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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