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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奴婢的“996”

2019-06-24 17:38徐英瑾
南風窗 2019年13期
關鍵詞:奴婢老板娘契約

徐英瑾

現在“996”的問題在中國互聯網上非常熱鬧,不少IT界的“碼農”都在抱怨可以自由支配的時間太少。我很喜歡拿漢朝的事情比附現代,有一個很有趣的問題是:漢代勞工的工作待遇,究竟如何?

現代意義上的雇傭制度,當然不是漢代的主要勞動組織方式。除了自耕農之外,在當時,廣大勞動力主要是以奴婢或者部曲(家奴)的方式存在的。關于這些奴婢的實際生活狀態,西漢著名辭賦家、四川人王褒(約公元前90—前52年,字子淵)寫的《僮約》(即針對奴婢的約定)是一份很重要的材料。

王褒寫這份材料的背景,可理解為當下生活中的場景:他到湔山辦事,在寡婦楊惠的家里住民宿,王褒突然還想喝飲料,但店里卻沒存貨了。老板娘楊惠叫自己的奴婢便了去取貨,便了卻嘴里啰里啰嗦,說根據合同,他的任務就是看家,不包括買飲料。很想馬上喝到飲料的王褒非常不爽,立即幫老板娘重新定了一份合同,用來約束便了。其中內容包括:一早起床,灑水掃地;吃飯以后,洗凈餐具;捆掃帚,做酒斗,通水渠;圈籬落,平阡陌,除野草;織鞋捕雀,設網捉鴉,結網捕魚,射雁彈鴨;喝酒只能喝一口,房屋壞了立即修;半夜持盾敲鑼鼓,防火防盜防奸人。便了讀了很害怕,覺得這工作條件比“996”還慘,立即向王先生道歉,立即沖出門去買飲料了。

讀到這里,讀者或許會問:按照現代的法權觀點,契約關系是建立在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而既然漢代的奴婢本身是可以被買賣的,主人為何還要與奴婢訂立什么契約呢?這或許與漢代奴婢的奇怪地位相關。一方面,漢代的奴婢地位接近牛馬,可以被買賣,因此似乎不應當具有契約主體的資格;另外一方面,漢代的儒學精神所自帶的人道主義意蘊,卻使得官方不時立法減輕對于奴婢的欺壓。

譬如,王莽在政治作秀階段,就因為兒子弄死了一個奴婢而命令其自殺謝罪,而光武帝劉秀建立東漢后,更明確“殺死奴婢不得減罪”,并六次下令釋放奴婢。奴婢的真實法律地位,接近家庭中主人的子女。因此,即使是一個地主花錢買來的女奴婢,該地主也不能隨便與之發生性關系,否則就會犯下“禽獸行”,被揭發后官府可是要追究的。

換言之,漢代奴婢在法律意義上的主體性雖然非常不充分,卻在封建家法的體系中具有一定地位,并非毫無表達自由意志的空間。因此,其實際地位要高于古希臘、古羅馬與近代美國南方的奴隸。

也正因如此,便了才膽敢以他與老板娘的原始合同的內容不包含“為主人以外的人買飲料”為理由,試圖為自己維權??梢?,主奴之間的合同內容是有一定穩定性的。而王褒之所以能對合同內容進行改定,其邏輯前提便是王褒向老板娘提出購買此奴婢的請求。很顯然,只要這筆買賣成交,前面的約定自然失效,新主人王褒自然就有權用更苛刻的工作規定來要求便了了。便了出于恐懼,立即表示愿意繼續服務于現有主人,并對王褒表示恭敬。這一點客觀上也說明了當時奴婢的真實生活境遇,會因為自身主人的性格與家境等因素而形成巨大差異。

要指出的是,王褒所列出的工作條件雖然貌似非??量?,但他當時這么寫的主觀意圖,僅僅是為了嚇唬便了罷了,而這一點又是由《僮約》自身的喜劇風格所決定的。從常識角度看,要將王褒列出的這些工作全部做完,他顯然需要買多個奴婢,而這樣分攤下來,這些奴婢也未必需要人人“996”。大漢朝雖然也有不少陰暗面,但儒家的仁德之風畢竟還是為社會交往的準則定下了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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