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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司法輿論與刑事司法公正的沖突與協調

2019-06-24 10:49張莘
世界家苑 2019年5期
關鍵詞:司法公正

張莘

摘要:司法獨立和司法輿論自由都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價值目標,這兩者是一對對立統一的矛盾體,前者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后者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外在保障。媒體作為社會公眾的發聲渠道和表達民意的重要途徑,一旦超越其應有的界限,干預、影響司法審判,形成輿論壓力控制審判結果將會嚴重影響司法權威,妨害司法公正。本文從司法輿論與刑事司法公正的關系出發,探究司法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論證司法保持獨立性的依據并提出協調司法公正與輿論自由的建議。

關鍵詞:司法輿論;司法公正;媒體審判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不斷深入發展,網絡成為人們獲取外界信息、進行社交活動以及學習知識不可缺少的媒介,新聞媒體也迎來發展的春天,網絡媒體、自媒體的無孔不入成為大勢所趨,甚至于司法審判也受到媒體的影響。在網絡平臺上,媒體報道具有無往不利的優勢,借用這樣的優勢形成輿論引導大眾,往往會對司法審判帶來難以預估的影響。

媒體報道本身具有尖銳的刺探性,這與司法審判的程序性難免發生沖突,當新聞輿論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參與其中,甚至逾越成為司法審判的主導,便形成了媒體審判。而輿論監督,作為公民言論自由憲法權利的體現,通常是指社會公眾通過各種傳播媒介對社會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現象表達信念、意見和態度的活動。

可見,輿論監督與媒體審判的根本區別在于對公權力影響的深度與優劣,當輿論監督達到妨害司法公正,損害司法權威的程度之時,便背離其根本目的。

1 司法輿論與司法審判的關系

司法獨立與司法輿論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兩個基本要素,司法輿論與對司法審判的監督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司法審判必須保持自身的獨立性。首先,新聞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社會主義民主權利的有效形式,因此新聞輿論監督代表的是群眾的呼聲,是黨和國家宣傳的喉舌。在新聞媒體實現自身的輿論監督的職責中,其對社會公眾群體及公眾事件都起著重要的導向作用。其次,司法公正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是一個國家法律權威的體現,也是對司法人員在執法司法中提出的基本要求。

因此,即使在接受新聞輿論監督的過程中,司法公正也應該得到不折不扣的維護。但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活動在追求社會正義這個終極目標上具有一致性的同時,在某些方面又存在著一定的對立性。新聞媒體與司法的關系,可以比喻為“一幣之兩面,一車之兩輪”,二者相輔相成。

2 司法輿論對刑事司法公正的影響

不可否認,“媒體審判”是不被認可的,但是由于刑事司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懲罰預防犯罪,維持社會秩序,在司法實踐中,法律是首要的考慮因素之外,道德、情理同樣也是無法忽視的,司法輿論的監督作用不可忽視,同樣也有其弊端。

2.1 輿論的促進作用

2.1.1 輿論監督是促進法院廉潔辦案的外部力量

孟德斯鳩曾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往往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庇捎谖覈斍胺ü俚膶I素養和廉政意識存在個體差異,個別案件的審判結果難以服眾,群眾對司法公信力產生質疑,此時僅靠法院內部對腐敗現象進行遏制是不夠的,需要司法輿論監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介入刑事司法活動中,抗衡腐敗力量,維護司法權威。

2.1.2 輿論對于非法律性事件的具有補充調節作用

對于法律案件可以依靠訴訟裁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持社會秩序,但是對于非法律性的事件卻難以依靠法律解決,如“高鐵霸座”事件之類涉及倫理道德層面的社會問題,無法向法律求助,法律亦無法規范,只能借助社會輿論進行批判譴責,進一步督促相關規定的更正完善,以及推動對相關現象的規范管理。

2.2 輿論與刑事司法公正的沖突

2.2.1 非理性輿論壓制司法公正

輿論監督雖可以形成壓力矯正枉法裁判,但是在當代的大數據時代,輿論很難代表真正的民意。新聞報道的發表并不能做到代表公眾意見,需要經由專門人員審核發表,而在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人人都能發言”,微信公眾號文章既容易編輯又傳播迅速,微博等社交軟件更是可以通過購買水軍的方式“刷屏”,十分容易被不同利益集團利用??梢?,網絡輿論很難真正代表群眾的意見,而被操縱的輿論給予司法審判壓力,一旦審判結果與輿論所期待得不相符便會掀起民意涌動,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刑事司法公正,影響司法權威。

2.2.2 輿論評判缺乏專業知識

群眾輿論評判法律案件往往是以倫理道德為出發點,從媒體處獲得的案件細節不夠全面,也缺乏相關專業知識,甚至是基于一時憤慨要求從重處罰,如“張金柱案”。媒體大肆渲染“不殺張金柱不足以平民憤”,法院認為張金柱構成故意傷害罪與交通肇事罪,判處死刑。有人注意到,在判決書中又“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樣的詞句,這也不得不讓人疑心張金柱的審判中,司法是否受到了新聞與輿論的壓力而迫不得已判處張金柱死刑。再如“藥家鑫”案,當時無論是媒體還是公眾均因為藥家鑫的窮兇極惡,強烈要求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終法院也判處藥家鑫死刑立即執行,這一判決結果在今天仍是值得思索,法院判決是否有被媒體與公眾輿論“綁架”的嫌疑。

2.2.3 輿論曝光案件細節增加審判難度

我國最早的“房姐”、“房叔”貪污腐敗案件,很多是由群眾爆料舉報而展開的立案調查,檢舉監督貪污腐敗是值得肯定的行為,但是在這類案件中,民眾過早曝光案件細節,輿論大肆討論案情也可能會使犯罪分子產生警惕,給犯罪分子毀滅證據提供機會,使得犯罪難以確認,舉報群眾甚至有擔上“誹謗誣告”罪名的危險,反而會變相增加審判難度。

3 協調司法公正與司法輿論自由的建議

筆者認為,要正確處理新聞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間的關系,就必須從整合司法、媒體的關系; 完善新聞立法; 規范司法、媒體的行為等多方面入手。新聞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之間應該相互引導、相互支持:司法要維護新聞媒體自由,新聞媒體也應客觀真實地再現司法過程。唯有這樣,才能夠真正實現新聞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的和諧發展。

(1)司法部門接受新時代媒體傳播方式,允許公開審理的案件,司法機關在合理范圍內公開信息,用更能為公眾接受的方式傳播,擴大公民的知情范圍媒體監督有利于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化,法院和法官對媒體的監督應持寬容的態度,為媒體監督提供便利的途徑。

(2)定期為記者,特別是法治記者等新聞工作者進行普法教育,新聞道德教育。新聞報道不能代替法律事實認定,“未審先判”不能代表是在匡扶正義媒體監督要有限度,無原則的、不當的媒體監督只會引導社會公眾走向偏頗,影響司法公正。如上文所述,通過立法明確媒體與司法的各自軌道,使其在各自軌道上有序運行,當媒體脫離軌道干預司法理性判斷時,應受到司法的制裁。

(3)完善法律法規,媒體報道進行時間限制,參考英國對媒體報道的限制,司法限制媒體,對正在進行訴訟程序或未判決的案件,如果媒體報道可能影響司法公正,對事先報道進行限制,如果有損司法公正可能被視為藐視法庭罪。

參考文獻:

[1] 張梓恒.淺談媒體審判對司法獨立的影響[J].法制博覽,2017(06).

[2] 劉海燕.淺議新聞輿論對司法公正的負面作用[J].法制博覽,2017(09).

[3] 司吉梅.芻議媒體與司法關系[J].楚荊理工學院學報,2017(06).

[4] 孫亮.公眾輿情與司法的良性互動_以于歡案為考察對象[J].法治社會,2018(09).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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