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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故意傷害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適用問題

2019-06-24 10:49陳賽
世界家苑 2019年5期
關鍵詞:故意傷害刑事和解建議

陳賽

摘要:故意傷害案件,尤其是輕傷害案具有高發性,占法院受理刑事案件較大比例,這浪費了司法資源。該類案件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國司法實踐的需要,但具體適用中仍存在法律規定不具體、被害人保護不足、“漫天要價”“以錢買刑”及新的司法腐敗等問題,對以上問題可通過提高可操作性、加強被害人保護、完善賠償標準、把握從寬幅度、完善監督機制及完善對被害人幫教等方法予以解決。

關鍵詞:刑事和解;故意傷害;問題;建議

刑事和解是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該制度對維護被害人權益、加害人回歸社會、刑罰輕緩化及提高訴訟效率有積極作用,然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1 我國刑事和解在故意傷害案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1)缺乏具體適用實踐的法律依據,我國對刑事和解適用的范圍與條件進行了一定的規定,但條款較為模糊且原則性較強,并沒有精確到具體的案件類型。故意傷害案件適用和解時具體可操作的規定較少,多采用單處罰金、作相對不起訴或適用緩刑等,由于規定模糊在具體處理案件時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

(2)可能出現對被害人的保護不足,被害人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刑事和解在故意傷害案適用中在類似問題。其一,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被忽略。被害人在故意傷害案中,其身體、生理及心理均會遭受創傷,然在適用和解時通常依其身體傷害的輕重確定賠償金額。司法機關多為了提高效率重視表面損害,對于精神損害方面的關注較少。其二,和解協議執行困難。因協議簽訂以當事人自愿為準繩,所以在具體執行時作為第三方的司法機關干預較少。倘若加害人欺騙簽訂卻不履行,訴訟程序便會重新開始,可能使被害人不能及時得到賠償,也可能使案件解決時間遲延,也是對我國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

(3)引發“漫天要價”和“以錢買刑”問題,故意傷害案適用刑事和解,主要依靠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以經濟賠償為主??赡鼙灰恍┍缓θ死?,成為其謀取利益的保護傘,而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并不全是優渥的,這使得一部份真誠悔罪且愿意和解的加害人因沒有經濟能力而無奈放棄和解。實踐中社會公眾對“以錢買刑”也存在質疑,經濟條件好的加害人有能力履行協議,更易得到被害人諒解,因此可能成為加害人躲避刑事處罰的保護傘。

(4)可能導致新的司法腐敗,“有權利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睓嗔υ酱?,越有可能滋生腐敗。適用刑事和解時,作為第三方的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有所擴大,可能會間接加劇司法腐敗?!跋鄬τ趧傂缘男塘P原則而言,刑事和解的柔性具有超規范的性質?!彼痉C關可以自主選擇適用該制度,可能會出現司法人員以權謀私,如收受加害人的財物而勸說被害人進行和解,也有可能出現辦案人員幫助受害人索要巨額賠償金,這顯然不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也違背了社會正義與法律尊嚴。

(5)可能出現對加害人的幫教不足,故意輕傷害案加害人的人身及社會危害性小,采用刑事和解來處理此類案件,與我國刑法尊重與保障人權的宗旨一致。然在具體適用中,可能出現為盡快處理案件而以協議的達成為案件的終結,事后對加害人不考察、不教育,完全放任其在社會中活動,這種處理方式是對社會公眾的不負責任,也是對加害人的放任與不負責任。

2 刑事和解在故意傷害案適用中的完善

(1)細化適用條件,提高可操作性。適用刑事和解處理故意傷害案,要注重細化適用條件及提高實踐操作性。首先,明確刑事和解適用范圍,近年來,我國故意傷害案在適用刑事和解時范圍模糊,一般是依習慣及解釋進行操作,因此應針對具體情況制定契合實際的方案。其次,鼓勵加害人積極認罪,加害人認罪并自愿賠償損失時和解協議才能達成。因此,在對此類案件的處理,要加強對加害人的教育和引導,使其認真悔罪。再次,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和解,在故意輕傷害案中加害人一般是積極悔罪的,希望獲得回歸社會的機會及不被歧視的社會環境。允許雙方進行和解協商,更利于實現與滿足雙方的需求,利于案件及時解決。

(2)完善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其一,注重保護精神損害,被害人的精神損害在訴訟中往往被忽視。所以,加害人主動認罪并損害賠償時,應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請求被害人諒解,以撫慰其精神及心理傷害。其二,完善協議的執行,和解協議需要當事人自愿履行,可通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辦法,采取強制措施保障協議履行,也可通過雙方當事人所在居住地或社區建立監督小組,隨時抽查協議執行情況。其三,完善國家補償機制,實際實踐中加害人并不都具有足夠的賠償能力,所以,建立刑事和解國家補償機制是我國司法現狀的要求,利于被害人因受傷害而導致的生活更加困難問題有效解決。

(3)合理把握從寬幅度,我國刑法具有謙抑性,刑事和解的適用是其重要體現,但也需把握從寬幅度。如果不能較好的把握,便可能使該制度成為加害人逃避實際刑罰的擋箭牌。刑法設置的目的是保障社會秩序、打擊和懲罰,對該類案件加害人不能因其危害性小便一味的從寬,這有違刑法目的。

(4)建立合理的賠償標準,刑事和解制度在具體的故意傷害案中適用時,由于各案件的情況不一,加害人的經濟能力差異,賠償的金額不一致,故規定一個最高限額是有必要的??筛鶕皆瓌t,可參照民事訴訟中所規定的賠償標準,考慮被害人實際損失及加害人的賠償能力,以此確定切實可行的賠償標準。司法機關也可建議雙方當事人采用實物等方式進行賠償,一方面有利于被害人得到救濟,另一方面是加害人減輕了刑事責任,利于協議的達成和案件處理。

(5)完善監督機制,檢察機關在訴訟活動中有重要的地位,有法律監督作用,適用刑事和解要充分利用檢察機關的作用。其對刑事和解的監督可體現在訴訟階段、參與主體、被害人救濟等方面。對偵查機關提交移送材料的審查與備案,著重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該案件是否構成犯罪,以此來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同時要加強對內部人員的監督,防止出現司法腐??;注重對被害人的救濟,倘若當事人認為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行為,可申請復核或申訴。完善社會公眾監督,因其對該制度的適用效果有直接反應,司法機關可以采用報紙、新聞及網絡等媒體,及時將刑事和解的結果公布于社會,利于社會大眾的監督,認真的聽取社會公眾所提供的意見與建議,有利于更好地完善該制度的適用。

(6)完善對加害人的幫教,和解以回復原有的社會關系為目的,需要加強對加害人的幫教。我國當前各種社會矛盾增加,故意輕傷害案件高發并在其居住地及親鄰之間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對加害人進行一段時間的跟蹤教育很必要??梢圆扇☆愃粕鐓^矯正的方式,在其住所地或居住的小區組成幫教小組,由加害人定期向相關的機關做一定的匯報加強思想教育,并定期的對加害人進行教育宣傳與心理輔導,進一步的減輕其社會危害性,幫助其回歸社會。

參考文獻:

[1]陳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J].中國法學,2006(05).

[2] 金美.我國輕傷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之構建[D].合肥:安徽大學,2010.

[3] 孫勤.刑事和解價值分析[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

[4] 倪蕾.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問題研究[D].合肥:安徽大學,2014.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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