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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上海戶籍能否在上海公有居住房屋被征收時分得拆遷補償款

2019-06-25 02:59
現代家庭·生活版 2019年6期
關鍵詞:補償款老房子承租人

案情簡介

董珊珊來滬工作,嫁給了本地人陸隋,結婚后跟著丈夫陸隋一起住在公公作為承租人的上海某區公有居住房屋里,一住就是6年。老房子里只有公公婆婆和陸隋三人的戶口,董珊珊一直沒有取得上海的常住戶口。老房子被征收了,公公與征收單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領取了一筆安置補償款。但在分割款項時,公公婆婆和董珊珊夫婦對于董珊珊是否有資格參與分配卻各自持有不同意見。雙方爭執不下,最終竟對簿公堂。

各方意見

公公婆婆:只有在被征收房屋處有常住戶口的人才有資格主張公有居住房屋征收補償款項。董珊珊不具有上海常住戶口,更不要說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了,沒有資格主張參與分割補償款。

董珊珊夫婦:雖然董珊珊沒有上海戶籍,但是畢竟和陸隋成婚后就一直在老房子里居住,至今已經住了6年,于情于理,老房子的動遷安置利益都不應當剔除董珊珊,應當由四人均分。

法院判決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的實際居住人之一董珊珊,雖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但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視為共同居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律師分析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第五十一條中明確提出細則中所指的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由上述法規可以看到,共同居住人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至少要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且對實際居住時間也有明確要求。但這些要求并不是絕對的,特殊情況下,即使不符合這兩個要求也有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居住人,而享有拆遷安置利益。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共同居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同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從上述解答可以看到,對于被征收的公有居住房屋中共同居住人的認定,法院會綜合實際房屋居住情況、居住或不居住在被征收房屋中的原因,以及是否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進行認定,并不會死板地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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