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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的三維建構

2019-07-12 09:04
江西社會科學 2019年6期
關鍵詞:指標體系信用責任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當前的評價指標體系產生了企業環保信用等同于守法的悖論,不能有效度量、客觀表征企業環保信用的全貌。信用管理學的信用三維度理論,為完善我國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理論框架,但其中以道德文化理念等主觀意識為內容的誠信度指標存在度量不能的困境。作為軟法規范的企業環保社會責任與誠信度之軟約束相耦合、環保社會責任兼具表征誠信度之外觀和涵蓋誠信度之實質,表達了企業環保社會責任表征誠信度指標的可能性。企業環保評價指標體系的改造可圍繞誠信度、合規度和踐約度三維展開,重點是將企業環保社會責任納入誠信度指標體系,以環境違法行為處理結果信息重組合規度指標,同時擴大踐約度指標體系的張力范圍。

十九大報告提出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企業①環保信用評價制度旨在以可量化的環境信息為基礎重塑環境規制與治理過程,是對企業采取聯動激勵懲戒措施、分類監管施治的基礎,是我國環境規制轉型的創新性制度之一。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是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的基礎和核心內容。盡管《企業環保信用評價辦法(試行)》(2013)、《關于加強企業環保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2015)等規范規定了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具體評價指標和評分方法,但因為規范文件的效力過低,加之評價指標科學性尚待實踐檢驗,在國家環保部門大力推動下,目前開展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的省級行政單位均制定了適用于本地域的評價指標。②地方評價指標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原則采用原環保部等四部委制定的標準,但對部分指標及其權重作出調整,如重慶市、湖北省等;二是突破了原環保部等四部委的標準,創造了更為簡便易行的指標體系和計分方法,比如山東省、吉林省等。作為一種普適性法律制度,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需要具備在全國統一適用的能力,但當前各個地方基于不同標準產生的、以省份為界限割據的評價結果顯然不具備此種能力[1](P101),因此打破省市地域界限,構建全國統一適用的評價指標體系成為完成十九大提出的“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先期條件③。

國外的信用評級機構不對企業環保信用進行獨立評價④,只能從企業綜合信用評級中查詢到一些零星的關聯成果,比如影響企業信用等級的環境類信息的種類及較為模糊的占比權重等。國外間接、分散的研究成果,盡管能夠為我國提供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優化的可能方向,比如評價指標的設置應當充分考慮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因素等,但無法為我國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在法律層面的制度建構提供系統性、全局性的思路和模式。在國內,學者們普遍認為現有評價指標設置不夠合理,但研究多傾向于實踐和現象解釋,支撐指標體系建構的基礎理論研究乏善可陳,標志性指標選取隨意,評價指標體系尚不能有效度量企業真實信用水平?;诖?,對我國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進行從理論選擇到指標建構的系統研究具有一定必要性,以重構指標體系生成的原則和規則,有效突破信用評級指標省域割據帶來評級結果適用性不彰的瓶頸,滿足國家層面科學、統一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建設的現實需求。

一、現行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產生信用等同于守法的悖論

指標體系如何設計,才可以既能全面、科學量化企業環保信用,又能使企業環保內生動力整體、顯著提升,是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研究的重點和難點之一,規范分析提供了一個常規、恰當的研究切入點。

(一)國家層面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檢視

國家層面的指標體系參考原環保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附件《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方法》,根據該文件,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包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管理、社會監督四個方面共21項子指標。其中防治污染指標權重29%,包括大氣及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一般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噪聲污染防治等子指標;生態保護指標權重5%,包括選址布局中的生態保護、資源利用中的生態保護、開發建設中的生態保護等子指標;環境管理指標權重54%,包括排污許可證、排污申報、排污費繳納、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排污口規范化整治、企業自行監測、內部環境管理情況、環境風險管理、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行政處罰與行政命令等子指標;社會監督指標權重12%,包括群眾投訴、媒體監督、信息公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子指標。

上述指標體系設計,暫不論子指標之間是否存在交叉重疊、各類型項下子指標的歸屬是否合理、指標權重是否適當等問題,從總體上看,指標體系中除了內部環境管理情況之外,其他子指標均是企業違反法定義務形成的環境信息(實踐中,被群眾投訴和媒體監督曝光的行為也往往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內部環境管理情況指標涉及的企業內部管理情況⑤盡管不是企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但權重只有5%,由此可以推導國家層面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的指標體系,整體上看是對現行法律框架內企業應當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的匯總。換言之,幾乎所有的評價指標均是違反法定義務的環境違法類指標,繼而可以推導目前國家層面的規范趨同認為企業環保信用等同于守法: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則企業環保信用良好,不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則企業環保信用缺失。由此產生的疑問有三:其一,企業環保信用應然全貌是什么,企業守法情況是否可以完全表征、全面呈現企業的環保信用狀況?其二,企業守法已經有刑事、行政法律規范的嚴格規制情況下,是否需要利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再次強化,如此是否產生“一事二罰或多罰”的后果?其三,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建構的目的是否僅僅是促進企業守法,在守法之外,還是否存在其他價值趨向,如果有,這些價值趨向投射的企業環境行為是否應當作為評價指標?

(二)地方層面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檢視

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方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進一步細化具體操作標準,原有的評價指標可以繼續適用。目前,除了在2013年國家文件發布之前已經完成了評價指標制定的江蘇省、山西省、浙江省3個省級行政單位之外,全國其余28個省級行政單位(臺灣地區和香港、澳門特區不在統計范圍)均完成了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文件的制定或修訂工作。地方的指標體系,細分有四種模式,一是執行國家指標體系,這些省份有安徽、內蒙古、青海、海南;二是與國家指標體系形式上不同或少于國家指標,但可以被國家指標涵蓋,這些省份有廣東、四川、西藏、遼寧、江西、山西(其中山西省指標制定早于國家);三是原則參照國家標準,但對部分指標進行了調整,這些省份有福建、湖南、寧夏、陜西、重慶、河南、貴州、甘肅、江蘇、浙江(其中江蘇、浙江兩省指標文件制定早于國家);四是以環境行政處罰等為依托的簡化型評價指標體系,這些省份有湖北、山東、河北、吉林、黑龍江。⑥

表1 10個省級行政單位與國家指標不同的指標梳理

其中,執行國家指標體系的4個省級行政單位、可以被國家指標體系涵蓋的6個省級行政單位,指標體系存在的問題在分析國家指標體系時已經被檢視。以環境行政處罰等為依托的簡化指標體系的5個省級行政單位,環境行政處罰等信息指標是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或者說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被環保行政機關執法評價之后的結果,這與國家指標體系將企業環保信用等同于企業守法并無二致。因此,在地方層面,占比將近60%省級行政單位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存在與國家指標相同或相似的問題。

值得分析的是對國家指標體系進行填補的10個省級行政單位,表1著力梳理這些?。ㄊ校┰u價指標中不能夠被國家指標涵蓋的指標,進而分析這些指標所意在表達的企業環保信用可能的輻射邊界。

表1中增加的評價指標均屬于法定義務之外企業的自愿環境行為,這些指標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屬于部分企業的法定義務,其余企業因身份特殊不受該義務約束,比如環境污染責任險、自行監測、清潔生產審核等;另外一類對所有企業均不是法定義務,比如環境管理質量體系認證、環境表彰、企業內部管理等,企業具備指標要求的評價材料,表明企業具有較好的環境風險防范能力或者更符合綠色發展的要求。與國家指標相比,部分省份在環保守法指標之外進行的有限擴張,一方面表達了對守法指標也許不能完全表征企業環保信用全部內涵的擔憂,另一方面也表達了在守法指標之外應該還存在其他能夠表征企業環保信用指標類別的內心確認。但隨之而來的疑問自然會產生:地方增加的指標,連同守法類指標,是否就能夠完整表征企業環保信用內涵?如果不能,其他的可能表征空間在哪里呢?

二、信用三維度理論對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完善的意蘊

德國學者盧曼以一種新結構功能主義的理論角度界定信用,認為信任本質上是一種復雜社會的簡化機制,它與社會結構和制度變遷有著明確的互動關系,信任本身就是契入社會結果和制度之中的一種功能化的社會機制,當社會發生變遷時,信任的內涵和功能也會相應地發生改變。[2](P14-28)現代意義上的信用,已經從作為道德要求的“誠信”、作為經濟維度具有預警作用的“經濟償付能力”以及作為法律原則的“誠實信用原則”中衍生出來,并體現為社會的綜合信任文化與環境。信用危機的根源在于社會不能正確評價信用資本或者根本就沒有建立起信用資本的社會評價體系。[3](P8-10)當前我國正在推行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以信用為基礎進行社會資源配置的創新制度安排[4](P1),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首先要找到可以度量現代信用的有效工具,也即評價的指標體系。

中國人民大學吳晶妹教授創新性提出的現代信用三維度理論,提供了無形信用的有形度量方法。吳教授認為,信用是三維概念,現代信用具有誠信度、合規度和踐約度三個維度,這三個維度是可以統計、能夠量化的。信用主體具備誠信道德的基礎素質,就擁有誠信度資本;信用主體遵守社會行為準則的要求和制度規則的約束,就擁有合規度資本;信用主體在經濟交易中達成信用交易,履行契約規定,就擁有踐約度資本。[5](P920)其中誠信度是信用主體的心理活動和道德價值取向,由主體自身的文化水平、價值取向、成長背景決定,受社會道德理念、文明進步、行政管理、法律體系的約束和影響;合規度表現為信用主體對法律法規、政府行政管理、行業規則等社會規范的遵守程度;踐約度涵蓋成交和履約兩個方面,反映了信用主體遵守契約、履行承諾的執行程度。[6](P89)信用主體如果具備三個維度的所有資本,就擁有信用總資本,擁有這種資源和財富。[7](P3)

目前我國學者對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研究成果并不多,有限的研究認為:我國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設置不夠合理,需要向激勵企業綠色發展方向調整;包含評價指標體系在內的評級制度頂層設計不足[8](P51);評價指標對企業環境效益方面的改進所作出的努力地考量不足[9](P41);(環保)評級制度所賴以存在的指標體系,并不是簡單在“合法”與“違法”之間二選一[10](P107);據以評價企業環保信用的信息范圍有限,公眾難以全面了解企業的環保信用狀況,環保信用觀念不能有效宣傳普及,[11](P84)等。上述分散、點滴的研究,顯然并不足以支撐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科學的研究邏輯:從理論到體系建構一體化進路。

信用三維度理論對于完善我國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具有借鑒價值和理論意蘊。首先,信用三維度理論中的合規度指標在我國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中已經體現。目前國家以及部分省級行政單位的絕大多數評價指標以企業環保違法行為作為指標內容,表征了企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等規范文件方面的情況,體現了企業信用重要的表征維度——合規度。其次,以信用三維度理論為參照,國家層面和絕大多數省級行政單位的指標體系在誠信度和踐約度方面顯然張力不足。主要表現為:誠信度和踐約度方面的指標稀缺;有限指標權重較低;指標涵蓋面不足。因此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完善,需要在原有指標體系基礎上,關照現行環保法律規范,探索可以納入誠信度和踐約度的具體指標。第三,根據三維度理論,踐約度指標是企業達成環保信用交易,履行環保契約情況,比如碳交易、排污權交易等環保交易類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環保承諾等單方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等,都可以表征企業的環保踐約度指標。但企業環保誠信度指標如何表征,卻成為信用三維度理論應用于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建構的主要障礙。原因在于,根據三維度理論,誠信度是從道德文化層面理解信用,表現為信用主體的基本誠信素質,涉及信用主體的道德文化理念、精神素養等,是一個意識形態的概念。因此,誠信度是企業主觀層面的衡量維度,信用評價是用客觀標準度量信用的過程和工具,需要為主觀意識創建客觀化的衡量標準。

三、企業環保社會責任具備表征誠信度指標的能力

現有的企業法律規范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權義一致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為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奠定了法理基礎。時代發展使得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逐漸豐富深化,從早期的勞工福利和慈善捐助擴展到現在的環境保護,正是這種擴展使企業環保社會責任成為其社會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12](P10)鑒于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建構需要為誠信度這一主觀標準創建客觀化的衡量標準,需要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找到合法(合規度)和合同(踐約度)之外的規范依據,同時又能夠貼合誠信度的基本內涵,筆者認為企業環保社會責任最為妥當。理由如下:

(一)作為軟法規范的企業環保社會責任與誠信度之軟約束相耦合

根據羅豪才教授的界定,軟法是指不能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規范,它是相對于硬法而言的,是指那些能夠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規范。[13](P72)軟法包含具有一般指導意義內容的軟法規范以及規范性文件[14](P86),但軟法是法規范體系中的特定部分,由國家或公共機構創制的規范性行為規則,沒有法律約束力或只在規制者內部具有法律約束力,通過非法律性的手段實現其支配效果。[15](P126)順應環境規制的轉型發展,軟法規范日益發揮著協調硬法治理不足的柔性治理效果。正如羅豪才教授所言,法治現代化既要建設法治國家,更要建設法治社會;既要依靠國家來推動法治社會的建設,更要依靠社會依據符合法治精神的軟法來自我規范。這種法治化顯然需要國家與社會的珠聯璧合,對應于一種軟硬并舉的混合治理模式,它能夠最大限度地整合國家強制與社會自治兩種機制,發揮硬法與軟法兩種制度安排的潛力,調動公與私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全面回應多主體、多樣化的利益訴求,全方位實現公共性強弱不等的多樣化法治目標。[16](P3-5)

社會責任并不是一個強制性的概念,包括那些不能通過法律制裁強制實施的責任。[17](P219)我國現行法律規范中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條款表現為軟法條款。我國《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薄董h境保護法》第40條第3款規定:“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鄙鲜鲇嘘P企業環保社會責任條款缺乏法律責任規定,意味著不能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具備軟法規范的特性,屬于法律規范中的軟法條款。⑦而所謂“道德”是指人類生活或行為的一種善的價值意義和價值規范,偏重于行為主體的美德。與作為“他律”的法律相比,作為“自律”的道德具有生成方式上的非建構性、行為標準上的模糊性、存在形態上的多元性、調整和評價方式的內在關注、運作機制上的非程序性、強制方式上的內在約束、解決方式上的不可訴性等特點[18](P96),這些特征表明作為治理工具的道德具有“軟約束”屬性。企業環保信用的誠信度指標是企業誠信道德基礎素質指標,道德的“軟約束”屬性決定了誠信度指標的軟約束。企業環保社會責任條款的軟法屬性耦合了誠信度指標之軟約束特征,此種耦合恰到好處地回應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論爭和統一[19](P35),軟約束的共通性,提供了將企業環保社會責任作為誠信度客觀化衡量標準的基本話語平臺。

(二)企業環保社會責任具有表征誠信度之外觀

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社會普遍要求企業將經營目標與社會利益相統一,在實現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更多兼顧職工、消費者、社會公眾及國家公共利益,履行保護環境、消除污染等社會責任。[20](P561)密爾頓·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認為,企業(環保)社會責任與企業創造最大價值之間并不背離,只是企業在獲取利潤時需要遵守法律和商業倫理習慣等社會基本規則。[21](P176)

早在1895年,美國社會學界的著名學者阿爾比恩·斯莫爾(Albion w.Small)在美國社會學創刊號上的呼吁:“不僅僅是公共辦事處,私人企業也應該為公眾所信任?!毙湃问瞧髽I存在之根本,企業行為是獲取信任的過程,環保社會責任承擔也不例外。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會影響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消費者會為“社會責任購買投票”,企業社會責任承擔會影響他們的消費選擇,這一行為反過來又促進了企業必須對社會和環境負責。[22](P125)企業慈善與市場營銷聯系是相互關聯的,企業表現出對社會和環境負責的行為通常是為了獲得良好聲譽和消費者信任,繼而便于更好地營銷。[23](P21)企業社會責任代表了企業通過提高社會福利而獲取商業實踐的判斷能力,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本身也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利益,會對企業與利益相關者間的關系產生積極影響,能夠提高企業預期的現金流。[24](P30)因此,企業承擔環保社會責任與獲取經濟利益之間是需要媒介的,這一媒介是信任。

企業為了獲取更多的社會信任,作出承擔(環保)社會責任的承諾是其中的方式之一。社會心理學的研究表明,當一個人作出承諾時,承諾會成為一種內部和外部壓力,這種壓力會增加承諾人言行一致的可能性,尤其是當承諾以書面的、公開的和不斷重復的方式表現時,承諾影響其行為的機會將進一步大大增加。[25](P818)承諾并履行是信任一詞原始的、本真的含義,正如學者所言,企業作為現代經濟社會主要的產品與服務提供者,其影響力已遠非契約關系所能約束,而需要從關系契約和信義關系入手來加強其社會義務。[26](P82)企業環保社會責任自身容納的信任內涵,企業環保社會責任通向經濟利益實現的信任媒介,以及企業環保社會承擔路徑呈現的信任本源,使得企業社會責任具備表征誠信度的外觀。

(三)企業環保社會責任具有涵蓋誠信度之實質

按照現代社會倫理和社會互動理論[27](P51),企業既不是機器也不是動物,它們是由人來運行的組織,而且正因為如此,即使它們不是道德人,但是卻具有了接受道德評價的道德身份,企業應當對社會盡到更多道義責任,因為企業在攫取利潤、實現利益最大化的自我發展和自我提升過程中,不但消耗了大量的資源、破壞了環境,也帶來了一定的社會安全、公共安全方面的影響和不利因素,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現代社會比較普遍的道德要求。1924年,謝爾頓(Sheldon)就把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28](P117)美國佐治亞大學的公司社會責任專家卡羅爾(Archie H.Carroll)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寄希望于企業履行的義務,完整的公司社會責任為公司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以及自主決定其履行與否的責任(即慈善責任)之總和。在國際層面,“德法并施"已經成為國際社會倡導的社會治理模式[29](P58)。國內學者也認為,《公司法》關于企業(環保)社會責任的表述成為一種對公司的道德期望[30](P164)。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The 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第3.02條規定也做出了相似的表述:“可以考慮各種道德的要求,只要這些道德要求對一個負責的商人來說是適當的?!保?1]

對于道德底線要求的企業社會責任(如對環境、消費者、勞工的某些保護),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將其轉化為法律責任。然而,在社會責任的法律化過程中,并不是采取強制性的“義務—責任”的規定方式,而是采取“遵循或是解釋”的“軟法”方式。國際上越來越多國家和地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社會責任信息,其中強制信息披露越來越明顯。如歐盟形成較為完善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其發布的生態環境管理審核規則(EMAS)和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1是當今國際最全面、科學的環境報告標準。歐盟企業環境社會責任信息強制披露多采用強制披露為主、自愿披露為輔,或是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相結合的模式。2014年,印度《公司法草案》首次在全球范圍內規定了強制性企業社會責任,有學者評價:“印度設立社會責任最低標準的強制性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是國際勢力輿論壓迫和國內社會高度不穩定環境下揠苗助長的產物,從短期效果看,其促進了印度企業社會責任承擔水平的整體提升,但卻是以犧牲企業價值和投資者利益為代價的,并不符合經濟、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長期目標?!保?2](P104)

因此,我國應當設立不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質量負責、只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信息負責的部門,客觀、中立地對不同層次的企業主體所承擔社會責任進行評價。[33](P104)作為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之一的環保誠信度指標,是信用主體對各利益相關方的環保道德,包含環保價值觀念、環保倫理道德等內容,以社會價值規范、道德標準為度量對象。[34](P125)“可普遍化原理”為道德規范的證成提供了邏輯和形式上的標準,企業環保誠信度指標以企業普遍化環保道德為基礎進行的指標建構,普遍化道德為具備道德法律化的正當性基礎。

四、企業環保信用評價三維指標體系構建

作為公法屬性的環保法,其本質在于國家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社會現象的調控和管理。管理學是行政管理的基礎性學科,也是環境行政管理的理論源流,理應成為環保法制度建構的理論基礎。管理學的信用三維度理論為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構建提供了可依賴的理論基礎和指標選擇范圍,我國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應在此三維基礎上構建。法律規范提供了行為人對行為合理預期的準則,在指標體系建構過程中,應當在現行法規范內尋找合適的子指標。未來我國企業環保信用將從目前的環保部門評價逐步過渡到第三方社會機構獨立評價,因此評價指標的篩選還應該考慮指標信息的社會可獲取性,與現有的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有效銜接。[35](P118)

(一)企業環保信用評價之誠信度指標體系

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的誠信度指標在現行國家和地方評價指標體系中沒有體現或者體現不足,企業作為一個系統,具備自組織演化的本質,應當和其他組織有效結合才能達到良性運行的效果,企業社會責任的強化應順應自組織演化規律[36](P42),在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中凸顯。與企業環保社會責任相關的法律規范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公司法》《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企業環保信用評價之誠信度指標選取依據上述法律規范。

綜合現有法律規范,企業環保信用評價之誠信度指標包含的子指標及其法律規范依據有: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建立及落實(《環境保護法》第42條2款);內部環保管理機構建設及環保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循環經濟促進法》第9條)⑧;環境保護目標及落實情況(《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19條);環保宣傳、教育和培訓(《公司法》第17條);無法律要求自愿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環境保護法》第52條);無法律要求自愿開展驗收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促進法》第27條);無法律要求自愿公開環境信息(《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19條);獲得有關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清潔生產促進法》第29條);獲得清潔生產、污染治理等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清潔生產促進法》第6條);獲得政府環保獎勵(《環境保護法》第11條,《循環經濟促進法》第48條,《清潔生產促進法》第30條)。

(二)企業環保信用評價之合規度指標體系

目前已有兩種指標類型,即環境違法行為指標和違法行為處理結果指標,盡管后者存在會增加評價結果不客觀、間接評價的風險⑨,但環境違法行為指標因為無法抽取部分單行法中特殊違法行為的公因式,存在無法窮盡、掛一漏萬的必然性,同樣無法回避評價結果不客觀的問題。假設立法對違法行為適用相同或相同幅度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行政命令時,表明該類違法行為與他類違法行為的違法性評價是相同或對等的,那么在此基礎上,違法行為處理結果可以表達為對違法行為的直接評價。而且,通常作為合規度指標法淵的《環境保護法》第54條第3款——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這里的環境違法信息可以解釋為違法行為信息和違法行為處理結果信息,處理結果信息包含違法行為的具體信息,將其解釋為違法行為處理結果信息更為周全。因此,以環境違法行為處理結果信息重組合規度指標是相對較優的選擇,同時滿足《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中關于縮小自由裁量權空間,保證評價結果客觀、公正等要求。

綜合現有法律規范,企業環保信用評價之合規度指標包括環境行政處罰、環境行政命令、環境行政強制以及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命令等四類子指標。環境行政處罰分為警告;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用、停業、關閉;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等次級指標。環境行政命令分為責令停止建設、責令恢復原狀、責令限期拆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治理、其他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等次級指標。環境行政強制是指查封、扣押設施、設備等強制措施。上述次級指標法律規范依據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其他單行環保法律法規等。

(三)企業環保信用評價之踐約度指標體系

踐約度是對企業履行契約風險的度量,注重對企業履約意愿和履約能力的評價。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的踐約度度量企業對綠色環保合同履約意愿和履約能力的評價,這里的合同既可以是雙務合同也可以是單方的承諾。綜合現有法律規范及政策文件,企業環保信用評價之踐約度指標體系包括排污權交易、碳交易、資源產權交易等的簽約及履約情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及各試點地區的交易管理辦法);環保承諾(協議)簽訂及履行情況等子指標。其中環保承諾(協議)簽訂及履行情況子指標包括環保行政許可法定義務承諾(《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清潔生產促進法》第28條,《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環保專項資金使用承諾(《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環保約談承諾(《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法律規范);企業填報、提供環保信用評價材料真實性承諾(《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等地方評價文件);其他類型承諾等次級指標。

五、結 語

信用管理學的信用三維度理論,提供了度量企業信用相對科學、客觀的圖景,也打開了我國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完善可供借鑒的理論之門。但對于兼具社會屬性和經濟屬性,社會屬性為主、經濟屬性為輔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而言,指標體系建構不可以完全套用信用三維度理論,應當進行一定程度的改造,方可滿足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引導企業綠色發展內生動力形成的制度目標。

本文構建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三維度指標體系是一般情況下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參考的標準,在某些情形下,比如造成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構成環境刑事犯罪等,不再適宜對企業環保信用進行評價,而應當采用一票否決方式直接確定企業的環保信用等級。同時,評價指標并不是決定評級結果的唯一因素,其他因素,如評價機制、評價指標權重、評價材料規范性、評價模式等也會影響評級結果,但這些因素屬于評價技術問題,不適宜進行法律層面的討論,故并無涉及。

此外,本文對企業范圍進行了有意的限縮,沒有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等非排污類環境服務企業,原因在于服務型企業和生產型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應當執行不同的指標體系。在信用評價范圍日益推展情況下,目前很多地方已經開展了有益的探索,如《河北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規定,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實行信用管理。第三方服務類企業環保信用亟待評價背景下,應當優位解決評價指標體系的建構問題,這又是另一個學術論題。

注釋:

①本文對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討論時對“企業”范圍進行了有意的限縮,沒有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等非排污類第三方環境服務類企業。

②截至2018年9月底,全國所有的省級行政單位(臺灣地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在統計范圍)均完成了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文件的制定或修訂工作。

③研究制定統一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規范已經得到了生態環境部的共識。2018年7月,生態環境部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下一步將推動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相關立法工作,目前已會同國家發改委等相關部門,開展研究起草《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管理條例(草案)》等相關工作,通過行政法規方式明確環保信用邊界,規定包括評價指標體系在內的若干問題。在實踐中,一些省份已經認識到以省份割據的評價結果弊端,探索區域化的聯合評價模式,比如上海、江蘇、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建立了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的區域聯動機制。詳見:《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探索五年,專家建言:讓市場傳導壓力》(澎湃新聞),網址:http://www.sohu.com/a/242394860_100218212.2018-10-12。

④印度尼西亞PROPER計劃、菲律賓的Eco-Watch計劃的制度實質與我國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類似,并不等同于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

⑤第14項指標企業內部管理包括:有環保機構和專(兼)職環保管理人員,治污設施操作人員經過定期培訓并持證上崗,內部環保管理制度健全,各治污設施基礎資料、操作管理臺賬齊全?,F行《公司法》《環境保護法》《企業法》等并未強制性規定公司、企業內部管理的標準或規范。

⑥本表需要解釋的是:可以被國家指標體系涵蓋的省級行政單位(6個),與國家指標有差異,但在國家指標的范圍之內,或者僅做了微小調整;從現有網絡信息看,云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已開展了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但具體的評價指標筆者尚無法從網絡資源獲取,因此這6個省級行政單位不在統計之列。

⑦硬法是指由國家創制的、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法規范體系,具備法律責任條款是硬法的典型特征。狹義上的軟法是指由社會公權力所制定的不具有強制拘束力的行為規范,軟法與硬法的劃分標準在于是否具有強制拘束力。參見:蔣建湘《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化》(《中國法學》2010年第5期第128-129頁)。

⑧潛在借款人的管理能力是償還能力的良好指標,該研究結果提供了新的指標因素,可以用來擴展現有的信貸評估工具,以便更準確地預測還款能力。盡管國內法律規范沒有對企業內部管理作出具體的規范要求。但結合國外信用評級指標的發展趨向,本文增加了企業內部環境管理指標。See Johannes I.F.Henning and Henry Jordaan.Determinants of Financial Sustainability for Farm Credit Applications—A Delphi Study.Sustainability,2016,8(1).

⑨由于執法人員個體差異造成的執法能力偏差,以違法行為處理結果為指標存在因處罰、命令或強制措施偏差造成評價結果差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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