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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019-07-14 12:44
中國會計年鑒 2019年0期
關鍵詞:貸記財政撥款借記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2018年2月1日 財政部 財會[2018]3號)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 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財庫〔2013〕218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行政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其他貨幣資金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4)“存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存貨”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存貨——委托加工存貨成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減去屬于委托加工存貨成本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存貨”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政府儲備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政府儲備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政府儲備物資”科目。

(5)“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單位在原賬“固定資產”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全部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中相應資產的賬面余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減去上述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6)“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內容,且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余額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資”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基建“并賬”后的金額,下同)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將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工程物資和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8)“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無形資產攤銷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2.負債類

(1)“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繳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應交增值稅”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應繳稅費”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交增值稅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3)“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應付賬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但是不再核算應付質量保證金,應付質量保證金改在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尚未支付質量保證金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尚未支付質量保證金的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賬款”科目。

3.凈資產類

(1)“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科目

依據新制度,單位無需對原制度中“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對應的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資產基金”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貸方,將原賬的“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4.收入類、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單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當對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單位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賬戶余額及分拆原賬戶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初始入賬成本,分別借記“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單位對于登記新賬時首次確認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應當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記新賬時確定的成本和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攤銷)。

2.受托代理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托代理物資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托代理物資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3.盤盈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4.預計負債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補提折舊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應當比照前款規定補提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2.補提攤銷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按照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等)的金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按照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等)的金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三)“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非項目結余”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撥款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撥款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四)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單位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單位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五、其他事項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并賬”的單位,應當首先參照《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庫〔2013〕219 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執行新制度的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附表1

行政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附表2

行政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附表3

行政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續表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2018年2月1日 財政部 財會[2018]3號)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 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會計科目(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其他貨幣資金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單位在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4)“存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存貨”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在加工存貨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減去屬于在加工存貨的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存貨”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工程物資、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物資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資產”科目。

(5)“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6)“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單位在原賬“固定資產”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全部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中相應資產的賬面余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減去上述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7)“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和“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內容,且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基建“并賬”后的金額,下同)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單位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 “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9)“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無形資產攤銷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10)“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繳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應交增值稅”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應繳稅費”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繳增值稅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3)“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4)“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單位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負債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3.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

依據新制度,無需對原制度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對應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

(4)“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5)“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經營結余”科目的核算內容。新制度規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額最終轉入“累計盈余”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6)“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賬的“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年末無余額,這兩個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收入類、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單位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賬戶余額及分拆原賬戶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應收賬款、應收股利、在途物品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賬款、應收股利、在途物品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入賬金額,分別借記“應收賬款”“應收股利”“在途物品”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2.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初始入賬成本,分別借記“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單位對于登記新賬時首次確認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應當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記新賬時確定的成本和剩余折舊(攤銷)年限計提折舊(攤銷)。

3.受托代理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托代理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托代理資產入賬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4.盤盈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5.預計負債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6.應付質量保證金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內(含1年)]、“長期應付款”科目[扣留期超過1年]。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計提壞賬準備

新制度要求對單位收回后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壞賬準備。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2018年12月31日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余額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2.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對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依據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賬面余額,以及單位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余”科目。

3.確認長期債券投資期末應收利息

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債券投資應收利息,按照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金額,借記“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4.補提折舊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應當比照前款規定補提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5.補提攤銷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前期尚未計提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6.確認長期借款期末應付利息

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借款的應付利息金額,對其中資本化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對其中費用化的部分,借記“累計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預算支出中已經計入預算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購入的存貨、預付賬款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財政補助結余”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按照原賬“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對原賬的“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預算支出中已經計入預算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支出(如購入的存貨、預付賬款等)的金額,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預算收入中已經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收入(如預收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計入預算收入尚未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應收賬款)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三)“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1)調整短期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短期投資”科目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調整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預算收入的金額和沒有計入預算收入的金額。對發生時計入預算收入的金額,再區分計入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和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按照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調整預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預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由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4)調整其他應收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5)調整存貨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購入的存貨金額和非購入的存貨金額。對購入的存貨金額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購入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和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6)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和用非現金資產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額,按照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7)調整長期債券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8)調整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余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9)調整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對原賬的“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預算支出的金額和未計入預算支出的金額。將計入預算支出的金額劃分出財政補助應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0)調整預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預收賬款”科目余額中預收非財政非專項資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四)“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中通過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余”科目。

(五)“經營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六)“其他結余”“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由于這兩個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無需對“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七)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單位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單位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五、其他事項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并賬”的單位,應當首先參照《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3〕2 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執行新制度的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附表1

事業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附表2

事業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附表3

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續表

續表

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2018年7月12日 財政部 財會[2018]11號)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現就國有林場和苗圃①本規定所指的國有林場和苗圃,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從事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提供生態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核算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性質國有林場和苗圃。(以下簡稱林場)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新制度)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新增一級科目及其使用說明

(一)林場應當增設“1614 營林工程”和“1841 林木資產”一級科目。

(二)關于增設科目的使用說明

1614 營林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林場發生的育苗、造林、撫育、管護各種林木和苗木的生產成本。

生產性林木資產達到正式投產可以采收林產品后,繼續發生的管護費用,應當作為林產品的生產成本,通過“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苗木生產成本”“林木生產成本”“間接費用”等明細科目。在“林木生產成本”明細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成本”“生產性林木成本”“公益性林木成本”設置明細科目。

三、營林工程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屬于營林生產的費用時,按照可以直接計入營林成本的費用,借記本科目(苗木生產成本、林木生產成本),按照需要分攤計入營林成本的費用,借記本科目(間接費用),貸記“林木資產——苗木”“庫存物品”“應付職工薪酬”“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累計折舊”“長期待攤費用”等科目。

(二)月末,將間接費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計入營林成本,借記本科目(苗木生產成本、林木生產成本),貸記本科目(間接費用)。結轉后,本科目的“間接費用”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三)期末,將竣工的營林工程發生的營林生產成本轉入林木資產,借記“林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采伐或處置未竣工的林木、苗木時,應當先將林木、苗木的生產成本轉入林木資產賬面余額。結轉時,借記“林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林場尚未結轉的營林工程發生的實際成本。

1841 林木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林場營造管理的各種活立木資產和苗木資產的累計成本。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苗木”和“林木”兩個明細科目,在“林木”明細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資產”“生產性林木資產”“公益性林木資產”設置明細科目。

三、林木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林木資產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取得時的成本入賬。

1.自行營造形成的林木,期末按照該林木達到營林工程竣工標準發生的育苗、造林、撫育、管護成本,結轉營林生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林工程”科目。

2.購入或有償調入的林木,按照購入或有償調入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無償調入的林木,按照該林木資產在調出方的賬面價值加相關費用,借記本科目,按照發生的歸屬于調入方的相關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

(二)按規定采伐林木、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時,應當減少相應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

1.更新采伐公益性林木資產時,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資產賬面余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庫存物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采伐消耗性林木資產時,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資產賬面余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經營費用”“庫存物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時,按照該苗木的林木資產賬面余額,借記“經營費用”等科目[出售]或“營林工程”科目[造林],貸記本科目。

(三)生產性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應當在林產品采收期限內逐期攤入林產品的成本,各期攤銷時,借記“加工物品——林產品生產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按規定報經批準處置林木資產,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報經批準有償轉讓林木資產(不含可自主出售的林木資產)時,按照被轉讓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到的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差額,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如果按照有關規定將林木資產轉讓凈收入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應當按照收到的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差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報經批準有償轉讓林木的林地使用權,其林地附著的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及處置收入和費用,按照有償轉讓林木資產進行賬務處理。

2.報經批準無償調出林木資產時,按照調出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借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無償調出過程中發生的歸屬于調出方的相關費用,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報經批準用林木資產投資時,參照新制度中關于置換換入相關資產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4.因遭受自然災害等致使林木資產發生損毀時,應當將被損毀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結轉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林場林木資產的累計成本。

二、關于報表及編制說明

(一)新增項目

林場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保障性住房凈值”和“長期待攤費用”項目之間增加“林木資產”項目。

(二)新增項目的填列方法

林場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當按照“林木資產——苗木”和“林木資產——林木——消耗性林木資產”科目期末余額的合計數填列“存貨”項目,按照“林木資產”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額填列“林木資產”項目;按照“營林工程——苗木生產成本”和“營林工程——林木生產成本——消耗性林木成本”科目期末余額的合計數填列“存貨”項目,按照“營林工程”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額填列“林木資產”項目。

三、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2018年7月12日 財政部 財會[2018]11號)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 號,以下簡稱新制度)。原執行《國有林場和苗圃會計制度(暫行)》(財農字〔1994〕第371 號)和財政部有關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原國家林業局有關國有林場和苗圃會計核算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國有林場和苗圃①本規定所指的國有林場和苗圃,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從事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提供生態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核算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性質國有林場和苗圃。(以下簡稱林場),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林場執行新制度及《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林場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報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林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林場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參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以及按照財政部有關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原國家林業局有關國有林場和苗圃會計核算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林場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或“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壞賬準備”“待攤費用”“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壞賬準備”“待攤費用”“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內部往來”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內部往來”科目,作為本單位內部核算科目,核算本單位內部各單位之間的往來款項,不在本單位的會計報表中反映。新舊銜接時不對原賬的“內部往來”科目余額進行處理。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如果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有應收股利,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應收股利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收股利”科目。

(4)“庫存物資”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庫存物資”科目,其核算內容包含了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產成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等。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庫存物品”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在途物品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余額減去在途物品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5)“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產成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產成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庫存物品”科目。轉賬時,應當在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下設置“發出物品”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發出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在途材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將原賬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產成品”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相關明細科目。

(6)“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加工物品”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

(7)“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應收利息”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并將其中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金額,轉入新賬的“應收利息”科目。

(8)“撥付所屬資金”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撥付所屬資金”科目。如果所屬單位為企業,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撥付所屬資金”科目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成本法]或“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權益法];如果所屬單位為事業單位,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撥付所屬資金”科目的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9)“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林場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新制度規定的無形資產內容的,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的無形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科目。

(10)“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11)“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林場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預付賬款”科目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林場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12)“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13)“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14)“遞延資產”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遞延資產”科目。新制度設置“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遞延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遞延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15)“林木資產”“苗木資產”科目

新制度補充規定對林場設置了“林木資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的“林木資產”科目和“苗木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林木資產”和“苗木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林木資產”科目相應明細科目。

(16)“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由于原賬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年末無余額,該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應付工資”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付工資”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2)“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賬款”科目。其中,如果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中有屬于新制度規定的預收賬款,應當將屬于預收賬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預收賬款”科目。

(3)“專項應付款”“撥入事業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專項應付款”“撥入事業費”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4)“應繳款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應繳款項”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繳款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5)“應付福利費”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轉賬時,應當對原賬的“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職工福利基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將其他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6)“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如果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負債,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如果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屬于新制度規定的應付社會保險費(如統籌退休金),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應付社會保險費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7)“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這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應繳增值稅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交增值稅”科目,將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繳增值稅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8)“預提費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預提費用”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余額中屬于預提短期借款應付未付利息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將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余額減去預提短期借款利息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預提費用”科目。

(9)“其他應交款”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其他應交款”科目,原賬的“其他應交款”科目核算內容分別在新制度的“應繳財政款”“其他應交稅費”“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交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應繳財政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將屬于其他應繳稅費(如應繳的教育費附加)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將原賬的“其他應交款”科目的其余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

(10)“長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借款”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借款”科目。其中,如果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余額中有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應付利息,應當將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

(11)“住房周轉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應付款”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住房周轉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應付款”科目。

(12)“育林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中“育林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專用基金——森林恢復基金”科目。

3.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專用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相關明細科目。

(3)“林木資本”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林木資本”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林木資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4)“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5)“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上級撥入資金”科目。原設置了“上級撥入資金”科目的林場,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級撥入資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6)“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科目,新制度沒有設置這些科目。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7)“本年利潤”“本年結余”“結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賬的“本年利潤”“本年結余”“結余分配”科目年末無余額,這些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成本和收入、費用類

(1)成本類

新制度補充規定設置了“營林工程”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生產成本”科目余額中營林成本部分轉入新賬的“營林工程”科目,其余部分轉入“加工物品”“庫存物品”等科目。

由于原賬除了“生產成本”科目,其他成本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收入類、費用類

由于原賬的收入類、費用類各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5.將原賬的基建賬科目余額并入原“大賬”

單獨設置基建賬(即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設置的賬套)、沒有將原基建賬相關科目余額并入原“大賬”(即按照原制度及后來的補充規定設置的賬套)科目余額的林場,應當在新舊銜接時先將原基建賬各科目余額并入原“大賬”相應科目余額(參見附表4),再按照本規定進行財務會計科目余額的轉賬處理。并賬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按照原《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將原基建賬的“交付使用資產”科目余額沖轉原基建賬的“基建撥款”等科目。

(2)將原基建賬的資金運用類科目余額并入相對應“大賬”的資產類科目。

(3)將原基建賬的資金來源類科目余額并入相對應“大賬”的負債類、凈資產類科目。

(4)按照并入“大賬”的原基建賬資金運用類科目余額與資金來源類科目余額的差額,加上其他尚未并入“大賬”的原基建賬資金運用類科目余額與資金來源類科目余額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原“大賬”的“事業基金”科目。

基建賬并賬完成后,原基建賬各科目無余額。

林場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林場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將原基建賬各科目余額并入原“大賬”相應科目余額的,還要將基建賬各科目余額轉入“大賬”科目的依據(并賬科目對應表)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應收股利

林場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股利(宣告派發尚未收到的股利)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應收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2.無形資產

林場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無形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按照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應當分期攤銷的累計攤銷金額,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按照兩者的差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3.受托代理資產

林場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含僅記錄備查賬)的代儲政府儲備物資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代儲政府儲備物資金額,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4.預計負債

林場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林場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林場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對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林場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依據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賬面余額,以及林場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余”科目。

2.確認長期借款期末應付利息

林場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借款的應付利息金額,對其中資本化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對其中費用化的部分,借記“累計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

林場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林場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中結轉資金的金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預付賬款、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凈值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中結余資金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原賬的“撥入事業費”科目有余額的,對余額中屬于同級財政撥款資金的,按照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處理方式處理。

按照原賬“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賬“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減去新賬“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林場應當對原賬的“專項應付款”科目余額經過調整[加上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預付賬款、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凈值等)的金額,加上收入中已經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收入(如預收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計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應收賬款)的金額]后,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三)“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林場應當按照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中通過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余”科目。

(四)“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

按照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余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原賬的“撥入事業費”科目有余額的,按照原賬的“撥入事業費”科目余額中非同級財政撥款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原賬的“育林基金”科目有余額的,按照原賬的“育林基金”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追溯調整

(1)調整短期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照原賬的“短期投資”科目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調整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收入的金額和沒有計入收入的金額。對發生時計入收入的金額,再區分計入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和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按照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調整預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預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由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4)調整其他應收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列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轉賬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5)調整庫存物資、生產成本等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庫存物資”“生產成本”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已經支付資金的金額和未支付資金購入的金額。對已經支付資金的庫存物資和生產成本金額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6)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和用非現金資產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額,按照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7)調整長期債券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成本的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8)調整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钯Y金比例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9)調整在建工程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钯Y金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10)調整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照原賬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余額中借款本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1)調整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支出的金額和未計入支出的金額。將計入支出的金額劃分出財政補助應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2)調整預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預收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收非財政專項資金的金額和預收非財政非專項資金的金額。按照預收非財政非專項資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3)調整專用基金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通過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和其他金額,按照其他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3.林場按照前述1、2兩個步驟難以準確調整出“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的,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可以在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合計數基礎上,對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進行調整(如減去新賬中貨幣資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資產、應繳財政款、已收取將來需要退回資金的其他應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將來需要收回資金的其他應收款等),按照調整后的金額減去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專用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五)“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按照新制度規定這兩個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銜接時,無需對“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六)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銜接時,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林場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林場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林場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林場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林場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林場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附表1

林場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附表2

林場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附表3

林場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附表4

林場原“大賬”與基建賬會計科目對照表

續表

關于測繪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2018年7月22日 財政部 財會[2018]16號)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 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1 號)和財政部有關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原制度)的測繪事業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測繪事業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測繪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測繪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測繪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參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測繪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現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現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現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現金”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現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賬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其他貨幣資金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待攤費用”“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待攤費用”“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4)“備用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備用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備用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5)“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測繪事業單位在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6)“庫存材料”“已完測繪項目”“經營產品”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庫存材料”“已完測繪項目”“經營產品”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庫存材料”“已完測繪項目”“經營產品”科目余額轉入新賬“庫存物品”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

(7)“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對外投資”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對外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短期投資[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金額,轉入新賬的“短期投資”科目;將原賬的“對外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將原賬的“對外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長期債券投資[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 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

(8)“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測繪事業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無形資產的,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中屬于無形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科目。

(9)“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賬在基建“并賬”時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測繪事業單位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10)“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由于原賬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年末無余額,該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負債類

(1)“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借入款項”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借入款項”科目余額中屬于短期借款[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金額,轉入新賬的“短期借款”科目;將原賬的“借入款項”科目余額中屬于長期借款[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 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借款”科目。

(3)“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應付社會保障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應付社會保障金”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應付社會保障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

(4)“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5)“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交稅金”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應交增值稅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交增值稅”科目;將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交增值稅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6)“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測繪事業單位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其他應交稅費(如應交的教育費附加)、長期應付款(如存入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保證金)、受托代理負債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其他應交稅費、長期應付款、受托代理負債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長期應付款”“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7)“預提費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預提費用”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預提費用”科目。其中,測繪事業單位在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中核算了借入款項的應付未付利息的,應當將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余額中屬于應付利息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

3.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依據新制度,無需對原制度中“固定基金”科目對應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

(4)“財政補助結存”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補助結存”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財政補助結存”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5)“非財政補助結轉”“??罱Y存”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非財政補助結轉”“??罱Y存”科目的余額內容。設置了“非財政補助結轉”“??罱Y存”科目的測繪事業單位,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非財政補助結轉”“??罱Y存”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6)“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經營結余”科目的核算內容。新制度規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額最終轉入“累計盈余”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7)“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賬的“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年末無余額,這兩個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收入類、支出及成本費用類

(1)“撥入??睢笨颇?/p>

新制度未設置“撥入??睢笨颇?。轉賬時,未設置“??罱Y存”科目的測繪事業單位,如果原賬的“撥入??睢笨颇坑杏囝~,應當將原賬的“撥入??睢笨颇坑囝~中屬于撥給本單位的金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將原賬的“撥入??睢笨颇坑囝~中屬于撥給下屬單位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貸方。

(2)“撥出??睢笨颇?/p>

新制度未設置“撥出??睢笨颇?。轉賬時,未設置“??罱Y存”科目的測繪事業單位,如果原賬的“撥出??睢笨颇坑杏囝~,應當將原賬的“撥出??睢笨颇坑囝~中屬于使用撥入??钯Y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借方;將原賬的“撥出??睢笨颇坑囝~中屬于使用本單位自有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3)“??钪С觥笨颇?/p>

新制度未設置“??钪С觥笨颇?。轉賬時,未設置“??罱Y存”科目的測繪事業單位,如果原賬的“??钪С觥笨颇坑杏囝~,應當將原賬的“??钪С觥笨颇坑囝~,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4)“經營成本”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經營成本”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經營成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加工物品”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及成本費用類科目除了“撥入??睢薄皳艹鰧?睢薄皩?钪С觥薄敖洜I成本”以外的其他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測繪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測繪事業單位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測繪事業單位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應收股利

測繪事業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股利(宣告派發尚未收到的股利)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應收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2.無形資產

測繪事業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無形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按照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應當分期攤銷的累計攤銷金額,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按照兩者的差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3.預計負債

測繪事業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測繪事業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測繪事業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計提壞賬準備

新制度要求對單位收回后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壞賬準備。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測繪事業單位應當按照2018年12月31日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余額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2.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對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測繪事業單位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依據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賬面余額,以及單位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按其與原已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差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余”科目。

3.確認長期債券投資期末應收利息

測繪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債券投資應收利息,按照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金額,借記“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4.補提折舊

測繪事業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5.調整無形資產的累計攤銷

測繪事業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前期尚未計提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測繪事業單位對原賬中尚未核銷、分期攤銷并直接沖減賬面價值的無形資產,按照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累計攤銷的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對尚未核銷、已經一次全部攤銷并直接沖減賬面價值的無形資產,按照原入賬成本,借記“無形資產”科目,按照截至2018年12月31日應計提的攤銷金額,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按照兩者的差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6.確認長期借款期末應付利息

測繪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借款的應付利息金額,對其中資本化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對其中費用化的部分,借記“累計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

測繪事業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存”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按照其中屬于結轉資金的金額,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購買的庫存材料、測繪項目成本中支付的款項、預付賬款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的“財政補助結存”科目余額中屬于結余資金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按照原賬“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設置了“非財政補助結轉”“??罱Y存”科目的測繪事業單位,應當對原賬的“非財政補助結轉”“??罱Y存”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購買的庫存材料、測繪項目成本和經營產品中支付的款項、預付賬款等)的金額,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收入中已經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收入(如預收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計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應收賬款)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未設置“??罱Y存”科目的測繪事業單位,原賬的“撥入??睢薄皩?钪С觥笨颇坑杏囝~的,還應當按照原賬“撥入??睢笨颇坑囝~中撥給本單位的部分減去“??钪С觥笨颇坑囝~后的差額,加上??钪С鲋幸呀浻嬋胫С錾形粗Ц秾?钯Y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钯Y金尚未計入??钪С觯ㄈ缳徺I的庫存材料、測繪項目成本和經營產品中支付的款項、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

(三)“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按照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1)調整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收入的金額和沒有計入收入的金額。對發生時計入收入的金額,再區分計入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和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按照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調整預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預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由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調整其他應收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 “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4)調整庫存材料、已完測繪項目、經營產品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庫存材料”“已完測繪項目”“經營產品”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已經支付資金的金額和未支付資金的金額。對已經支付資金的金額,劃分出其中財政補助資金支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5)調整對外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對外投資”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支付貨幣資金取得的金額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額,按照支付貨幣資金取得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6)調整借入款項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照原賬的“借入款項”科目余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7)調整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支出的金額和未計入支出的金額。將計入支出的金額劃分出財政補助應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8)調整預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照原賬的“預收賬款”科目余額中預收非財政非專項資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9)調整經營成本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經營成本”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已支付資金的金額和未支付資金的金額。按照已支付資金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10)調整專用基金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劃分出按照預算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專用基金,按照列支提取的專用基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3.測繪事業單位按照前述1、2 兩個步驟難以準確調整出“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的,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可以在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合計數基礎上,對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進行調整(如減去新賬中貨幣資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資產、應繳財政款、已收取將來需要退回資金的其他應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將來需要收回資金的其他應收款等),按照調整后的金額減去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專用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加上“經營結余”科目借方余額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四)“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測繪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中通過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余”科目。

(五)“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按照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六)“其他結余”“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由于這兩個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無需對“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七)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測繪事業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測繪事業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測繪事業單位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制作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測繪事業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測繪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測繪事業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五、其他事項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并賬”的測繪事業單位,應當首先參照《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3〕2 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附表1

測繪事業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附表2

測繪事業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續表

附表3

測繪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續表

關于地質勘查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2018年7月22日 財政部 財會[2018]17號)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 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6〕15 號)和財政部有關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地質勘查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地勘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地勘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地勘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地勘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地勘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參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地勘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現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現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現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現金”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現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預付賬款”“待攤費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預付賬款”“待攤費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備用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備用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備用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4)“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在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的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科目。

(5)“器材采購”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器材采購”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器材采購”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6)“材料”“管材”“管材攤銷”“器材成本差異”“產成品”“地質成果”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材料”“管材“管材攤銷”“器材成本差異”“產成品”“地質成果”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材料”“管材”、管材攤銷”“器材成本差異”“產成品”“地質成果”科目余額轉入新賬“庫存物品”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地勘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明細科目。

(7)“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加工物品”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委托加工器材”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委托加工器材”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

(8)“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并將其中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金額,轉入新賬的“應收利息”科目。

(9)“撥付所屬資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撥付所屬資金”科目。如果所屬單位為企業,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撥付所屬資金”科目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成本法]或“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權益法];如果所屬單位為事業單位,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撥付所屬資金”科目的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地勘單位對本單位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使用“撥付所屬資金”科目的,該科目余額與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的“上級撥入資金”科目余額沖銷后,年末無余額。

(10)“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11)“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12)“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13)“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設置了“累計攤銷”科目的地勘單位,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14)“遞延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遞延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遞延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15)“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由于原賬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16)“內部往來”科目

原賬的“內部往來”科目屬于單位內部核算科目,核算本單位內部各單位之間的往來款項,不在本單位的會計報表中反映。新舊銜接時不對原賬的“內部往來”科目余額進行處理。

(17)“限額存款”科目

由于原賬的“限額存款”科目已經不再使用,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地勘單位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負債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3)“應付工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付工資”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付工資”科目余額中屬于節余與收益分配轉入的獎金金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將原賬的“應付工資”科目余額減去分配轉入獎金后的差額,轉入新賬“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設置“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核算發放職工工資等的地勘單位,參照上述“應付工資”科目余額的轉賬處理,進行“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余額的轉賬。

(4)“應付福利費”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對原賬的“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職工福利基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將其他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5)“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交稅金”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應交增值稅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交增值稅”科目;將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交增值稅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6)“其他應交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其他應交款”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交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應繳財政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將屬于其他應交稅費(如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將原賬的“其他應交款”科目的其余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

(7)“應繳國庫款”和“應繳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國庫款”和“應繳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設置了“應繳國庫款”和“應繳財政專戶存款”科目的地勘單位,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繳國庫款”和“應繳財政專戶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8)“預提費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預提費用”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余額中屬于預提短期借款應付未付利息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將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余額減去屬于預提短期借款利息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預提費用”科目。

(9)“長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借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長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借款”科目。其中,在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中核算了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應付利息的,應當將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

(10)“專項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專項應付款”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專項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11)“住房周轉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住房周轉金”科目。轉賬時,如果房產已經全部處理完畢,不需要和房管部門進行資金清算的,應當將原賬的“住房周轉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如果房產還未處理完畢,需要和房管部門進行資金清算的,應當將原賬的“住房周轉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應付款”科目。地勘單位在原賬的“住房周轉金”科目中核算了職工集資建房資金的,應當將原賬的“住房周轉金”科目余額中屬于職工集資建房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應付款”科目。

3.凈資產類

(1)“國家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國家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國家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地勘單位將上級單位撥付的資金、實物資產等計入原賬的“上級撥入資金”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級撥入資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地勘單位的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使用“上級撥入資金”科目的,該科目余額與地勘單位的“撥付所屬資金”科目余額沖銷后,年末無余額。

(3)“地勘發展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地勘發展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地勘發展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4)“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公益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公益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

(5)“節余與收益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節余與收益分配”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規定“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額最終轉入“累計盈余”科目,如果原賬的“節余與收益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額,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節余與收益分配”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6)“節余”“收益”科目

由于原賬的“節余”“收益”科目年末無余額,這兩個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地勘撥款與支出類

(1)“地勘工作撥款”“已完地質項目支出”“其他經費支出”科目

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地勘工作撥款”“已完地質項目支出”“其他經費支出”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

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

5.成本類

(1)“地勘生產”“輔助生產”“多種經營生產”科目

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地勘生產”“輔助生產”“多種經營生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

(2)“間接費用”科目

由于原賬的“間接費用”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6.損益類

由于原賬中損益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地勘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地勘單位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地勘單位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應收股利

地勘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股利(宣告派發尚未收到的股利)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應收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2.預計負債

地勘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地勘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地勘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對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依據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賬面余額,以及單位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余”科目。

2.調整無形資產累計攤銷

原賬中未設置“累計攤銷”科目的地勘單位,對尚未核銷、已經分期攤銷并直接沖減賬面價值的無形資產,按照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的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地勘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地勘單位應當對原賬的“地勘工作撥款”“已完地質項目支出”“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計算出屬于本級政府財政撥款結轉資金的金額,并對本級政府財政撥款結轉金額進行收付實現制調整[加上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預付賬款、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凈值等)的金額]。按照分析、計算、調整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地勘單位應當對原賬的“地勘工作撥款”“已完地質項目支出”“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計算出屬于本級政府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按照原賬的“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地勘單位應當對原賬的“地勘工作撥款”“已完地質項目支出”“未完地質項目支出”“其他經費支出”“專項應付款”等科目余額進行分析,計算出屬于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的金額,并進行收付實現制調整[加上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預付賬款、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凈值等)的金額,加上收入中已經收到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收入(如預收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計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如應收賬款)的金額]。按照分析、計算、調整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三)“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地勘單位應當按照原賬“公益金”科目余額,加上原賬的“應付工資”科目余額中分配轉入的獎金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余”科目。

(四)“經營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如果原賬的“節余與收益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地勘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節余與收益分配”科目借方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的經營結余的金額,借記新賬的“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五)“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地勘單位應當在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合計數基礎上,對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進行調整(如減去新賬中貨幣資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資產、應繳財政款、已收取將來需要退回資金的其他應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將來需要收回資金的其他應收款等),按照調整后的金額減去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專用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加上“經營結余”科目借方余額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由于這兩個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地勘單位無需對“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七)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地勘單位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地勘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地勘單位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地勘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地勘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地勘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五、其他事項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并賬”的地勘單位,應當首先參照《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3〕2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附表1

地勘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續表

附表2

地勘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續表

附表3

地勘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續表

續表

關于高等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2018年8月14日 財政部 財會[2018]19號)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現就高等學校①本規定所指高等學校包括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新制度)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在新制度相關一級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

(一)高等學校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4101事業收入”科目下設置“410101教育事業收入”“410102科研事業收入”明細科目。

1.“410101 教育事業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教學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實現的收入。

2.“410102 科研事業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實現的收入。

(二)高等學校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5001業務活動費用”科目下設置“500101教育費用”“500102科研費用”明細科目。

1.“500101 教育費用”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學生事務等活動所發生的,能夠直接計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計算后計入的各項費用。

2.“500102 科研費用”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能夠直接計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計算后計入的各項費用。

(三)高等學校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5101 單位管理費用”科目下設置“510101 行政管理費用”“510102后勤保障費用”“510103離退休費用”和“510109單位統一負擔的其他管理費用”明細科目。

1.“510101 行政管理費用”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單位的行政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2.“510102 后勤保障費用”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開展后勤保障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3.“510103 離退休費用”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離退休人員工資、補助、活動經費等各項費用。

4.“510109單位統一負擔的其他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由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除行政管理費用、后勤保障費用、離退休費用之外的其他各項管理費用,如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等。

(四)高等學校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6101 事業預算收入”科目下設置“610101教育事業預算收入”和“610102科研事業預算收入”明細科目。

1.“610101 教育事業預算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教學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2.“610102 科研事業預算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五)高等學校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7201 事業支出”科目下設置“720101 教育支出”“720102 科研支出”“720103行政管理支出”“720104 后勤保障支出”“720105 離退休支出”“720109 其他事業支出”明細科目。

1.“720101 教育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學生事務等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

2.“720102 科研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

3.“720103 行政管理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單位的行政管理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

4.“720104 后勤保障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后勤保障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

5.“720105 離退休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實際發生的用于離退休人員的各項現金流出。

6.“720109 其他事業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發生的除教學、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離退休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項事業支出。

二、關于報表及編制說明

(一)關于收入費用表

1.新增項目

高等學校應當在收入費用表的“(二)事業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項目,在“(十一)其他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后勤保障單位凈收入”項目,在“(一)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增加“其中:教育費用”“科研費用”項目,在“(二)單位管理費用”項目下增加“其中:行政管理費用”“后勤保障費用”“離退休費用”“單位統一負擔的其他管理費用”項目。詳見附表1。

2.新增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教育事業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教學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實現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2)“科研事業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實現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3)“其中:后勤保障單位凈收入”項目詳見“(三)關于校內獨立核算單位報表編制的規定”。

(4)“其中:教育費用”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學生事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教育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5)“科研費用”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科研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6)“其中:行政管理費用”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單位的行政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單位管理費用——行政管理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7)“后勤保障費用”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統一負擔的開展后勤保障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單位管理費用——后勤保障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8)“離退休費用”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統一負擔的離退休人員工資、補助、活動經費等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單位管理費用——離退休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9)“單位統一負擔的其他管理費用”項目,反映本期由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除行政管理費用、后勤保障費用、離退休費用之外的各項管理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單位管理費用——單位統一負擔的其他管理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二)關于預算收入支出表

1.新增項目

高等學校應當在預算收入支出表的“(二)事業預算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教育事業預算收入”“科研事業預算收入”項目,在“(九)其他預算收入”項目下“其中:”后所列項目中增加“后勤保障單位凈預算收入”項目,在“(二)事業支出”項目下增加“其中:教育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其他事業支出”項目。詳見附表2。

2.新增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教育事業預算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現金流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預算收入——教育事業預算收入”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2)“科研事業預算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現金流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預算收入——科研事業預算收入”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3) “后勤保障單位凈預算收入”項目,詳見“(三)關于校內獨立核算單位報表編制的規定”。

(4)“其中:教育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學生事務等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教育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5)“科研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科研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6)“行政管理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開展單位的行政管理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7)“后勤保障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開展后勤保障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8)“離退休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實際發生的用于離退休人員的各項現金流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離退休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9)“其他事業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支付的除教學、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離退休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項事業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其他事業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三)關于校內獨立核算單位報表編制的規定

1.關于高等學校報表編制的范圍

由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舉辦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②本規定所稱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是指高等學校內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單位或部門。本規定所稱校內獨立核算單位不同于新制度所稱附屬單位。新制度所稱附屬單位,是指高等學校下屬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單位。,如研究院、分校、后勤部門等,應當按照新制度開展本單位的會計核算和報表編制工作。

高等學校在編制年度報表時,應當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納入高等學校報表編制范圍。

2.關于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會計信息納入高等學校報表的總原則

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會計信息納入高等學校報表時,總的原則是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報表信息并入學校相關報表的相應項目,并抵銷學校內部業務或事項對學校報表的影響。

3.關于具有后勤保障職能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③具有后勤保障職能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一般指醫院、食堂、水電暖中心、物業管理中心、宿舍管理中心等。有關業務的特殊規定

(1)高等學校編制包含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收入費用表時,對于具有后勤保障職能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應當將其本年收入(不含從學校取得的補貼經費)、費用(不含使用學校補貼經費發生的費用)相抵后的凈額計入本表中“其他收入”項目金額,并單獨填列于該項目下的“后勤保障單位凈收入”項目。如果具有后勤保障職能的全部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本年收入(不含從學校取得的補貼經費)、費用(不含使用學校補貼經費發生的費用)相抵后的凈額合計數為負數,則以“-”號填列于“后勤保障單位凈收入”項目。

(2)高等學校編制包含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預算收入支出表時,對于具有后勤保障職能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應當將其本年收入(不含從學校取得的補貼經費)、支出(不含使用學校補貼經費發生的支出)相抵后的凈額計入本表中“其他預算收入”項目金額,并單獨填列于該項目下的“后勤保障單位凈預算收入”項目。如果具有后勤保障職能的全部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本年收入(不含從學校取得的補貼經費)、支出(不含使用學校補貼經費發生的支出)相抵后的凈額合計數為負數,則以“-”號填列于“后勤保障單位凈預算收入”項目。

4.關于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會計信息納入高等學校財務報表情況的披露

高等學校應當在年度財務報表附注中提供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財務會計信息納入學校財務報表情況的說明,包括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并入學校資產負債表時對內部業務或事項抵銷處理的情況,具有后勤保障職能的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本年收入、費用情況,將不具有后勤保障職能的其他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收入、費用并入學校收入費用表時對內部業務或事項抵銷處理的情況。

高等學校在編制年度預算會計報表時,可參照上述規定,以適當形式提供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預算會計信息納入高等學校預算會計報表的說明。

三、關于留本基金的會計處理

(一)會計科目設置

1.高等學校應當在“3101 專用基金”科目下設置“留本基金”明細科目,核算高等學校使用捐贈資金建立的具有永久性保留本金或在一定時期內保留本金的限定性基金。高等學校如有兩個以上留本基金,應當按照每個留本基金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在每個留本基金明細科目下還應當設置“本金”和“收益”明細科目;在“本金”明細科目下,還應當設置“已投資”和“未投資”兩個明細科目。

2.高等學校應當在“1218 其他應收款”科目下設置“留本基金委托投資”明細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將留本基金委托給基金會進行的投資。

(二)主要賬務處理(假設只有一個留本基金)

1.高等學校形成留本基金時,根據取得的留本基金數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資”科目。

2.高等學校委托基金會進行投資

(1)投資時,按照轉給基金會的留本基金數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留本基金委托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資”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資”科目。

(2)收到基金會交回的投資收益,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

(3)從基金會收回使用留本基金委托的投資,按照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留本基金委托投資”科目,按照兩者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同時,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資”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資”科目。

3.高等學校直接使用留本基金進行投資

(1)投資時,按照動用留本基金投資的數額,借記“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資”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資”科目。

(2)期末,對持有的留本基金投資確認應計利息收入時,按照確認的應計利息,借記“應收利息”“長期債券投資”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

(3)收到留本基金投資獲得的利息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4)收回留本基金投資時,按照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的投資本金及相關利息金額,貸記“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等科目,按照兩者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同時,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資”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資”科目。

4.高等學校按照協議將留本基金收益轉增本金時,按照轉增的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資”科目。

5.高等學校按照協議可以使用留本基金取得的收益時,按照可以使用的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貸記“捐贈收入”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捐贈預算收入”科目。使用留本基金收益時,按照使用的金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支出——教育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6.按照協議規定的留本基金限定期限到期,高等學校將留本基金轉為可以使用的資金,按照轉為可以使用的資金數額,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資”科目,貸記“捐贈收入”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捐贈預算收入”科目。

四、關于受托代理業務的賬務處理

(一)高等學校應當在“1891 受托代理資產”科目下設置“應收及暫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明細科目。

1.發生涉及受托代理資金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時,按照實際發生金額,借記“受托代理資產——應收及暫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受托代理資產”“庫存現金——受托代理資產”等科目;收回其他應收款項或報銷時,借記“庫存現金——受托代理資產” “銀行存款——受托代理資產”“受托代理負債”等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資產——應收及暫付款”科目。

2.使用受托代理資金購置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時,借記“受托代理資產——固定資產”或“受托代理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受托代理資產”“庫存現金——受托代理資產”等科目。受托代理資產科目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計提折舊和攤銷。受托代理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報廢、轉交時,按照受托代理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賬面余額,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二)高等學校核算的因公房出售形成的公共維修基金(個人繳納部分),通過“受托代理負債”科目進行核算。

五、關于受托加工物品的賬務處理

1.高等學校收到委托單位支付的資金用于加工設備、材料等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同時,按照收到的資金,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事業預算收入”等科目。

2.高等學校對受托加工物品進行加工時,按照加工消耗的料、工、費等,借記“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貸記“庫存物品”“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對加工中支付的資金,在支付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科研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高等學校將加工完成的產品交付委托方時,按照受托加工產品的成本,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科研費用”科目,貸記“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同時,確認委托方的委托加工收入,按照預收賬款賬面余額,借記“預收賬款”科目,按照應確認的收入金額,貸記“事業收入”等科目,按照委托方補付或退回委托方的金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或貸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或借記“事業預算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業務的,相關賬務處理參見“應繳增值稅”科目。

六、關于計提和使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的賬務處理

(一)高等學校按規定從科研項目收入中計提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時,除按新制度規定借記“單位管理費用”科目外,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

(二)高等學校使用計提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成本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在預算會計下,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七、關于附屬單位工資返還的賬務處理

高等學校附屬單位職工薪酬按規定自行負擔,但需由高等學校代為發放時,高等學校按照實際墊付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高等學校收到附屬單位交來的返還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八、關于出資成立非企業法人單位的賬務處理

高等學校經批準出資成立非企業法人單位,如教育基金會、研究院等,應當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九、關于按合同完成進度確認事業收入

高等學校以合同完成進度確認事業收入時,應當根據業務實質,選擇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已經完成的時間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等方法,合理確定合同完成進度。

十、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通常情況下,高等學校應當按照附表3 規定確定各類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十一、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收入費用表

附表2

預算收入支出表

附表3

高等學校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

續表

關于高等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2018年8月14日 財政部 財會[2018]19號)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 號,以下簡稱新制度)。原執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30 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高等學校①本規定所指高等學校包括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高等學校執行新制度及《關于高等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高等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高等學校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現金”科目下“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其他貨幣資金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預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預付賬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預付賬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預付賬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預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受托代理資產”科目,高等學校在原賬的“預付賬款”科目中核算了使用受托代理資金的預付賬款的,應當將原賬的“預付賬款”科目余額中使用受托代理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資產——應收及暫付款”科目。

(4)“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高等學校如果有在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款項,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款項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受托代理資產”科目,高等學校如果有使用受托代理資金支付其他應收款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使用受托代理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資產——應收及暫付款”科目。

(5)“存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存貨”科目。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在加工存貨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減去屬于在加工存貨的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高等學校在原賬的“存貨”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資產”科目。

(6)“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高等學校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核算的內容中,如果有被投資單位屬于非企業法人單位的,應當在轉賬時先將對非企業法人單位出資的金額從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轉出,借記原賬的“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貸記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

(7)“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固定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高等學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資金購買的固定資產的,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中使用受托代理資金購買固定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資產——固定資產”科目借方。

(8)“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高等學校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的,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高等學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資金購買的固定資產并計提了折舊的,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中對使用受托代理資金購買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金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9)“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基建“并賬”后的金額,下同)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預付賬款”科目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高等學校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 “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10)“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高等學校已經計提了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11)“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12)“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由于原賬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繳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應交增值稅”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應繳稅費”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繳增值稅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3)“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4)“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高等學校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負債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5)“代管款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原賬的“代管款項”科目的核算內容包括了受托代理負債的內容。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對原賬中“代管款項”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負債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將不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余額,根據償還期限分別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和“長期應付款”科目。

3.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

依據新制度,無需對原制度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對應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高等學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資金購買的固定資產的,轉賬時,應當將“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固定資產原值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

(4)“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5)“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經營結余”科目的核算內容。新制度規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額最終轉入“累計盈余”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轉賬時,高等學校應當將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6)“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賬的“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年末無余額,這兩個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收入類、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高等學校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高等學校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應收股利

高等學校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股利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應收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2.研發支出

高等學校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自行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費用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開發階段費用金額,借記“研發支出”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3.受托代理資產

高等學校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托代理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托代理資產金額,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4.盤盈資產

高等學校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5.應付質量保證金

高等學校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內(含1年)]、“長期應付款”科目[扣留期超過1年]。

6.預計負債

高等學校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高等學校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高等學校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計提壞賬準備

新制度要求對單位收回后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壞賬準備。在新舊制度轉換時,高等學校應當按照2018年12月31日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余額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2.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對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依據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賬面余額,以及單位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余”科目。

高等學校對已經持有,且處于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主要靠政府補貼和學校續貸維持經營的被投資單位的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可繼續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

3.確認長期債券投資期末應收利息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債券投資應收利息,按照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金額,借記“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4.補提折舊

高等學校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5.補提攤銷

高等學校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前期尚未計提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6.確認長期借款期末應付利息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借款的應付利息金額,對其中資本化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對其中費用化的部分,借記“累計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

高等學校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高等學校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及對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等)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購入的存貨、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財政補助結余”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按照原賬“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高等學校應當對原賬的“非財政補助結轉”及對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等)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購入的存貨、預付賬款等)的金額,加上已經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收入(如預收賬款等)的金額,減去已經計入預算收入尚未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三)“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中通過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余”科目。

(四)“經營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按照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五)“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1)調整短期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原賬的“短期投資”科目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調整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高等學校應當對原賬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計入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和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按照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調整預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高等學校應當對原賬的“預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由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4)調整其他應收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高等學校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5)調整存貨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高等學校應當對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購入的存貨金額和非購入的存貨金額。對購入的存貨金額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購入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和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6)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高等學校應當對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余額(不含對非企業法人投資)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和用非現金資產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額,按照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借記 “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長期投資、而且對應科目為“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的,不作此項調整。

(7)調整長期債券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余額,借記 “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長期投資、而且對應科目為“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的,不作此項調整。

(8)調整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原賬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余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9)調整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高等學校應當對原賬的“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財政補助應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0)調整應繳增值稅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高等學校應當對原賬“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劃分出與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相關的金額和與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相關的金額。按照與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相關的金額,計算應調整非財政撥款結余的金額。

應調整金額如為正數,按照該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如為負數,按照該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11)調整其他應繳稅費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高等學校應當對原賬“應繳稅費”科目余額中非增值稅的其他應繳稅費金額進行分析,劃分出財政補助應交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交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交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交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2)調整預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原賬的“預收賬款”科目余額中預收非財政非專項資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3)調整其他應付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高等學校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扣除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金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支出類的金額(確認其他應付款時計入了支出)和周轉類的金額(如收取的押金、保證金等),并對支出類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列支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列支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列支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列支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4)調整專用基金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高等學校應當對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劃分出按照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專用基金(如列支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列支提取的學生獎助基金等),按照列支提取的專用基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3.高等學校按照前述1、2 兩個步驟難以準確調整出“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的,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可以在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合計數基礎上,對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進行調整(如減去新賬中貨幣資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資產、應繳財政款、已收取將來需要退回資金的其他應付款,加上已支付將來需要收回資金的其他應收款),按照調整后的金額減去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專用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加上“經營結余”科目借方余額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結余”“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由于這兩個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無需對“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七)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高等學校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高等學校自2019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高等學校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高等學校對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五、其他事項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并賬”的高等學校,應當首先按照《新舊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4〕3 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執行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的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附表1

高等學校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附表2

高等學校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續表

附表3

高等學校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續表

續表

關于中小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2018年8月14日 財政部 財會[2018]20號)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現就中小學校①本規定所指的中小學校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規定執行。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新制度)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事業支出”科目的明細核算要求

中小學校對“事業支出”科目的明細核算除了遵循新制度規定外,還應當參照本規定附表1。

二、關于報表及編制說明

(一)新增項目及填列方法

中小學校應當在收入費用表的“(十一)其他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食堂凈收入”項目;應當在預算收入支出表的“(九)其他預算收入”項目下“其中:”后所列項目中增加“食堂凈預算收入”項目。

“其中:食堂凈收入” 和“食堂凈預算收入”兩個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詳見本規定“三、關于中小學校食堂業務的會計處理”。

(二)關于報表附注

中小學校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按照本規定附表1的格式披露事業支出的基本情況。

三、關于中小學校食堂業務的會計處理

中小學校食堂實行獨立核算或對食堂收支等主要業務實行獨立核算的,年末應當將食堂的報表信息并入學校相關報表的相應項目,并抵銷中小學校與食堂的內部業務或事項對中小學校報表的影響。

但是,中小學校在編制收入費用表時,應當將食堂本年收入和費用相抵后的凈額并入本表“其他收入”項目金額,并單獨填列于該項目下的“食堂凈收入”項目。如果食堂收入和費用相抵后的凈額合計數為負數,則以“-”號填列。中小學校在編制預算收入支出表時,應當將食堂本年預算收支相抵后的凈額并入本表“其他預算收入”項目金額,并單獨填列于該項目下的“食堂凈預算收入”項目。如果食堂預算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凈額合計數為負數,則以“-”號填列。

中小學校應當在年度財務報表附注中提供將食堂財務會計信息納入學校財務報表情況的說明,包括內部業務或事項抵銷處理的情況,食堂本年收入、費用情況。

四、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通常情況下,中小學校應當按照附表2 規定確定各類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五、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中小學校事業支出明細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附表2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

關于中小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2018年8月14日 財政部 財會[2018]20號)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 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27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中小學校①本規定所指的中小學校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規定執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中小學校執行新制度及《關于中小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中小學校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1.資產類

(1)“庫存現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現金”科目下“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其他貨幣資金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應收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科目,這三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應收賬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應收賬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的應收票據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收票據”科目;將原賬的“應收賬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的應收賬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收賬款”科目;將原賬的“應收賬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的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預付賬款”科目。

(4)“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中小學校在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款項,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款項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5)“存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存貨”科目。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在加工存貨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減去屬于在加工存貨的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中小學校在原賬的“存貨”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資產”科目。

(6)“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基建“并賬”后的金額,下同)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預付賬款”科目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中小學校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 “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8)“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9)“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由于原賬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年末無余額,該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繳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應交增值稅”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應繳稅費”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繳增值稅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3)“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4)“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科目,這三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應付票據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票據”科目;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應付賬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賬款”科目;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中屬于預收賬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預收賬款”科目。

(5)“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中小學校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負債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6)“代管款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原賬的“代管款項”科目的核算內容包括了受托代理負債的內容。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對原賬中“代管款項”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負債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將不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余額,根據償還期限分別轉入新賬中“其他應付款”和“長期應付款”科目。

3.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

依據新制度,無需進行原制度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對應內容的核算。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

(4)“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5)“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經營結余”科目的核算內容。新制度規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額最終轉入“累計盈余”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轉賬時,中小學校應當將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6)“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賬的“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年末無余額,這兩個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收入類、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中小學校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中小學校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應收股利

中小學校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股利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應收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2.受托代理資產

中小學校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托代理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托代理資產金額,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3.盤盈資產

中小學校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4.應付質量保證金

中小學校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內(含1年)]、“長期應付款”科目[扣留期超過1年]。

5.預計負債

中小學校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中小學校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中小學校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計提壞賬準備

新制度要求對中小學校收回后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壞賬準備。在新舊制度轉換時,中小學校應當按照2018年12月31日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余額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2.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對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中小學校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依據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賬面余額,以及中小學校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余”科目。

3.確認長期債券投資期末應收利息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債券投資應收利息,按照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金額,借記“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4.補提折舊

中小學校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5.補提攤銷

中小學校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前期尚未計提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6.確認長期借款期末應付利息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借款的應付利息金額,對其中資本化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對其中費用化的部分,借記“累計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

中小學校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中小學校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及對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等)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購入的存貨、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財政補助結余”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按照原賬“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中小學校應當對原賬的“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及對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在原賬的“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余額基礎上,加上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等)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購入的存貨、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的金額,加上已經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預算收入(如預收賬款等)的金額,減去已經計入預算收入尚未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三)“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中通過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余”科目。

(四)“經營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按照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科目。

(五)“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1)調整短期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原賬的“短期投資”科目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調整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中小學校應當對原賬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預算收入的金額和沒有計入預算收入的金額。對發生時計入收入的金額,再區分計入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和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按照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調整預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中小學校應當對原賬的“預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由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4)調整其他應收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中小學校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 “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5)調整存貨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中小學校應當對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購入的存貨金額和非購入的存貨金額。對購入的存貨金額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購入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和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6)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中小學校應當對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和用非現金資產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額,按照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長期投資、而且對應科目為“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的,不作此項調整。

(7)調整長期債券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中小學校應當按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余額,借記 “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長期投資、而且對應科目為“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的,不作此項調整。

(8)調整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原賬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余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9)調整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中小學校應當對原賬的“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計入支出尚未支付的金額劃分出財政補助應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0)調整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中小學校應當對原賬的“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支出的金額和未計入支出的金額。將計入支出的金額劃分出財政補助應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1)調整預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原賬的“預收賬款”科目余額中預收非財政非專項資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2)調整專用基金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中小學校應當對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劃分出按照預算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專用基金,按照列支提取的專用基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3.中小學校按照前述1、2兩個步驟難以準確調整出“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的,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可以在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合計數基礎上,對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進行調整(如減去新賬中貨幣資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資產、應繳財政款、已收取將來需要退回資金的其他應付款,加上已支付將來需要收回資金的其他應收款),按照調整后的金額減去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專用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加上“經營結余”科目借方余額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結余”“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由于這兩個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無需對“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七)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中小學校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中小學校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中小學校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五、其他事項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并賬”的中小學校,應當首先按照《新舊中小學校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4〕5 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執行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的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附表1

中小學校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附表2

中小學校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續表

附表3

中小學校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續表

關于科學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2018年8月20日 財政部 財會[2018]23號)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現就科學事業單位①其他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活動的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本規定。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新制度)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在新制度一級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

(一)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4101 事業收入”科目下設置“410101 科研收入”“410102 非科研收入”明細科目。

1.“410101 科研收入”明細科目核算科學事業單位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實現的收入。

2.“410102 非科研收入”明細科目核算科學事業單位開展科研活動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技術活動收入、學術活動收入、科普活動收入、試制產品活動收入、教學活動收入等。

技術活動收入是指科學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實現的收入。

學術活動收入是指科學事業單位開展學術交流、學術期刊出版等活動實現的收入。

科普活動收入是指科學事業單位開展科學知識宣傳、講座和科技展覽等活動實現的收入。

試制產品活動收入是指科學事業單位試制中間試驗產品等活動實現的收入。

教學活動收入是指科學事業單位開展教學活動實現的收入。

(二)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5001 業務活動費用”科目下設置“500101 科研活動費用”“500102 非科研活動費用”明細科目。

1.“500101 科研活動費用”明細科目核算科學事業單位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

2.“500102 非科研活動費用”明細科目核算科學事業單位開展科研活動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技術活動費用、學術活動費用、科普活動費用、試制產品活動費用和教學活動費用等。

技術活動費用是指科學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

學術活動費用是指科學事業單位開展學術交流、學術期刊出版等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

科普活動費用是指科學事業單位開展科學知識宣傳、講座和科技展覽等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

試制產品活動費用是指科學事業單位試制中間試驗產品等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

教學活動費用是指科學事業單位開展教學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

(三)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6101 事業預算收入”科目下設置“610101 科研預算收入”“610102 非科研預算收入”明細科目。

1.“610101 科研預算收入”明細科目核算科學事業單位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2.“610102 非科研預算收入”明細科目核算科學事業單位開展科研活動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包括技術活動預算收入、學術活動預算收入、科普活動預算收入、試制產品活動預算收入、教學活動預算收入等。

技術活動預算收入是指科學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學術活動預算收入是指科學事業單位開展學術交流、學術期刊出版等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科普活動預算收入是指科學事業單位開展科學知識宣傳、講座和科技展覽等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試制產品活動預算收入是指科學事業單位試制中間試驗產品等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教學活動預算收入是指科學事業單位開展教學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四)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7201 事業支出”科目下設置“720101 科研支出”“720102 非科研支出”“720103 管理支出”明細科目。

1.“720101 科研支出”明細科目核算科學事業單位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

2.“720102 非科研支出”明細科目核算科學事業單位開展科研活動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包括技術活動支出、學術活動支出、科普活動支出、試制產品活動支出和教學活動支出等。

技術活動支出是指科學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

學術活動支出是指科學事業單位開展學術交流、學術期刊出版等活動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

科普活動支出是指科學事業單位開展科學知識宣傳、講座和科技展覽等活動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

試制產品活動支出是指科學事業單位試制中間試驗產品等活動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

教學活動支出是指科學事業單位開展教學活動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

3.“720103 管理支出”明細科目核算科學事業單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開展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包括單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以及由單位統一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經費、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等現金流出。

二、關于報表及編制說明

(一)關于收入費用表

1.新增項目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在收入費用表的“(二)事業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科研收入”“非科研收入”項目,在“(一)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增加“其中:科研活動費用”“非科研活動費用”項目,詳見附表1。

2.新增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科研收入”項目,反映科學事業單位本期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實現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收入——科研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2)“非科研收入”項目,反映科學事業單位本期開展科研活動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實現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收入——非科研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3)“其中:科研活動費用”項目,反映科學事業單位本期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科研活動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4)“非科研活動費用”項目,反映科學事業單位本期開展科研活動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非科研活動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二)關于預算收入支出表

1.新增項目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在預算收入支出表的“(二)事業預算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科研預算收入”“非科研預算收入”項目,在“(二)事業支出”項目下增加“其中:科研支出”“非科研支出”“管理支出”項目,詳見附表2。

2.新增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科研預算收入”項目,反映科學事業單位本期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預算收入——科研預算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2)“非科研預算收入”項目,反映科學事業單位本期開展科研活動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預算收入——非科研預算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3)“其中:科研支出”項目,反映科學事業單位本期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科研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4)“非科研支出”項目,反映科學事業單位本期開展科研活動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非科研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5)“管理支出”項目,反映科學事業單位本期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開展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以及由單位統一負擔的其他現金流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管理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三)關于附注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收入費用表有關項目的說明

(1)關于“非科研收入”項目,披露“技術活動收入”“學術活動收入”“科普活動收入”“試制產品活動收入”和“教學活動收入”等構成項目的金額。

(2)關于“非科研活動費用”項目,披露“技術活動費用”“學術活動費用”“科普活動費用”“試制產品活動費用”和“教學活動費用”等構成項目的金額。

2.預算收入支出表有關項目的說明

(1)關于“非科研預算收入”項目,披露“技術活動預算收入”“學術活動預算收入”“科普活動預算收入”“試制產品活動預算收入”和“教學活動預算收入”等構成項目的金額。

(2)關于“非科研支出”項目,披露“技術活動支出”“學術活動支出”“科普活動支出”“試制產品活動支出”和“教學活動支出”等構成項目的金額。

三、關于合作項目款的賬務處理

本規定所稱合作項目款是指科學事業單位從非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需要與其他單位合作完成的科技項目(課題)款項??茖W事業單位對合作項目款核算的賬務處理如下:

(一)從付款方預收款項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收到的款項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事業預算收入”科目。

(二)按照合同規定將合作項目款轉撥合作單位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實際轉撥的金額,借記“預收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事業預算收入”科目[轉撥當年收到的合作項目款]或“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轉撥以前年度收到的合作項目款],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三)按照合同完成進度確認本單位科研收入時,按照計算確認收入的金額,借記“預收賬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

(四)發生因科技項目(課題)終止等情形,需按照規定將項目剩余資金退回項目(課題)立項部門時,對本單位承擔項目使用的剩余資金,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實際退回的金額,借記“預收賬款”科目[尚未確認收入]或“事業收入”科目[已經確認收入],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事業預算收入”科目[本年度取得的合作項目款]或“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以前年度取得的合作項目款],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對合作單位承擔項目使用的剩余資金,于收回時按照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轉退回給項目(課題)立項部門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關于計提和使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的賬務處理

(一)科學事業單位按規定從科研項目收入中計提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時,除按新制度規定借記“單位管理費用”科目外,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

(二)科學事業單位使用計提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成本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在預算會計下,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五、關于按合同完成進度確認事業收入

科學事業單位以合同完成進度確認事業收入時,應當根據業務實質,選擇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已經完成的時間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等方法,合理確定合同完成進度。

六、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收入費用表

附表2

預算收入支出表

關于科學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2018年8月20日 財政部 財會[2018]23號)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 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3〕29 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科學事業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科學事業單位執行新制度及《關于科學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科學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茖W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科目。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庫存現金”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其他貨幣資金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受托代理資產”科目,科學事業單位在原賬上述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應當將原賬上述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受托代理資產”科目。

(4)“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科學事業單位在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5)“庫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庫存材料”科目。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庫存材料”科目余額中屬于在加工材料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庫存材料”科目余額減去屬于在加工材料的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6)“科技產品”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科技產品”科目。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科技產品”科目中“生產成本”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科技產品”科目中“產成品”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7)“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8)“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的科學事業單位,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9)“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基建“并賬”后的金額,下同)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科目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科學事業單位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10)“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已經計提了無形資產攤銷的科學事業單位,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11)“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12)“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由于原賬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年末無余額,該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繳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應交增值稅”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應繳稅費”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繳增值稅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3)“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4)“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科學事業單位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負債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3.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

依據新制度,無需對原制度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對應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

(4)“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5)“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經營結余”科目的核算內容。新制度規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額最終轉入“累計盈余”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轉賬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6)“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賬的“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年末無余額,這兩個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收入類、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科學事業單位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科學事業單位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應收股利

科學事業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股利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應收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2.研發支出

科學事業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自行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費用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開發階段費用金額,借記“研發支出”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3.受托代理資產

科學事業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托代理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托代理資產入賬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4.盤盈資產

科學事業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5.預計負債

科學事業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6.應付質量保證金

科學事業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內(含1年)]、“長期應付款”科目[扣留期超過1年]。

科學事業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科學事業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計提壞賬準備

新制度要求對單位收回后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壞賬準備。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2018年12月31日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余額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2.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對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依據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賬面余額,以及科學事業單位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余”科目。

3.確認長期債券投資期末應收利息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債券投資應收利息,按照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金額,借記“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4.補提折舊

科學事業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5.補提攤銷

科學事業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前期尚未計提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6.確認長期借款期末應付利息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借款的應付利息金額,對其中資本化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對其中費用化的部分,借記“累計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

科學事業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購入的庫存材料、科技產品成本中支付的款項、預付賬款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財政補助結余”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按照原賬“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原賬的“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購入的庫存材料、科技產品成本中支付的款項、預付賬款等)的金額,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收入中已經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收入(如預收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計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應收賬款)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三)“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中通過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余”科目。

(四)“經營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五)“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1)調整短期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短期投資”科目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調整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原賬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收入的金額和沒有計入收入的金額。對發生時計入收入的金額,再區分計入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和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按照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調整預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原賬的“預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由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4)調整其他應收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5)調整庫存材料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原賬的“庫存材料”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購入的庫存材料金額和非購入的庫存材料金額。對購入的庫存材料金額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購入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和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6)調整科技產品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原賬的“科技產品”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已經支付資金的金額。對科技產品成本中已經支付資金的金額劃分出其中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和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7)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和用非現金資產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額,按照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長期投資、而且對應科目為“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的,不作此項調整。

(8)調整長期債券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長期投資、而且對應科目為“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的,不作此項調整。

(9)調整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余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0)調整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職工薪酬、長期應付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原賬的“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職工薪酬”“長期應付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支出的金額和未計入支出的金額。將計入支出的金額劃分出財政補助應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1)調整應繳增值稅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原賬“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劃分出與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相關的金額和與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相關的金額。按照與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相關的金額,計算應調整非財政撥款結余的金額。

應調整金額如為正數,按照該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如為負數,按照該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12)調整其他應繳稅費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原賬“應繳稅費”科目余額中非增值稅的其他應交稅費金額進行分析,劃分出財政補助應交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交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交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交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3)調整預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預收賬款”科目余額中預收非財政非專項資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4)調整其他應付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扣除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金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支出類的金額(確認其他應付款時計入支出)和周轉類的金額(如收取的押金、保證金等),并對支出類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列支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列支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列支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列支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5)調整專用基金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劃分出按照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專用基金,按照列支提取的專用基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3.科學事業單位按照前述1、2 兩個步驟難以準確調整出“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的,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可以在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合計數基礎上,對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進行調整(如減去新賬中貨幣資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資產、應繳財政款、已收取將來需要退回資金的其他應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將來需要收回資金的其他應收款等),按照調整后的金額減去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專用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加上“經營結余”科目借方余額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結余”“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由于這兩個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科學事業單位無需對“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七)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科學事業單位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科學事業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科學事業單位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五、其他事項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并賬”的科學事業單位,應當首先按照《新舊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4〕4 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執行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的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附表1

科學事業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附表2

科學事業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續表

附表3

科學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續表

關于醫院執行《政府會計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2018年8月27日 財政部 財會[2018]24號)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現就公立醫院①本規定所指公立醫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含綜合醫院、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漆t院、門診部(所)、療養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醫院)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新制度)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在新制度相關一級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

(一)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1212 應收賬款”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121201 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科目,核算醫院因提供醫療服務而應向在院病人收取的醫療款。

2.“121202 應收醫療款”科目,核算醫院因提供醫療服務而應向醫療保險機構、門急診病人、出院病人等收取的醫療款,應當按照醫療保險機構、門急診病人、出院病人等進行明細核算。醫院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12120201 應收醫??睢笨颇?,核算醫院因提供醫療服務而應向醫療保險機構收取的醫療款。

(2)“12120202 門急診病人欠費”科目,核算門急診病人應付未付醫療款。

(3)“12120203 出院病人欠費”科目,核算出院病人應付未付醫療款。

3.“121203 其他應收賬款”科目核算醫院除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應收醫療款以外的其他應收賬款,如醫院因提供科研教學等服務、按合同或協議約定應向接受服務單位收取的款項。

(二)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1219 壞賬準備”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121901 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科目,核算醫院按規定對“應收賬款——應收醫療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提取的壞賬準備。

2.“121902 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科目,核算醫院按規定對其他應收款提取的壞賬準備。

(三)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1302 庫存物品”科目下設置“130201 藥品”“130202 衛生材料”“130203 低值易耗品”“130204 其他材料”和“130205 成本差異”明細科目。在“130202 衛生材料”科目下設置“13020201 血庫材料”“13020202 醫用氣體”“13020203 影像材料”“13020204 化驗材料”和“13020205其他衛生材料”明細科目,分別核算相關物品的成本。

(四)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1601 固定資產”“1602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下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經費性質(財政項目撥款經費、科教經費、其他經費)進行明細核算。

(五)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1701 無形資產”“1702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下按照形成無形資產的經費性質(財政項目撥款經費、科教經費、其他經費)進行明細核算。

(六)醫院應當根據核算需要,參照“1601 固定資產”“1701 無形資產”等科目,在新制度規定的“1613 在建工程”“1703 研發支出”等科目下按照經費性質(財政項目撥款經費、科教經費、其他經費)進行明細核算。

(七)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2305 預收賬款”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230501 預收醫療款”科目,核算醫院預收醫療保險機構預撥的醫療保險金和預收病人的預交金。醫院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23050101 預收醫??睢笨颇?,核算醫院預收醫療保險機構預撥的醫療保險金。

(2)“23050102 門急診預收款”科目,核算醫院預收門急診病人的預交金。

(3)“23050103 住院預收款”科目,核算醫院預收住院病人的預交金。

2.“230502 其他預收賬款”科目,核算醫院除預收醫療款以外的其他預收賬款,如醫院因提供科研教學等服務、按合同或協議約定預收接受服務單位的款項。

(八)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3001 累計盈余”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300101 財政項目盈余”科目,核算醫院財政項目撥款收入減去使用財政項目經費發生的費用后的累計盈余。

2.“300102醫療盈余”科目,核算醫院開展醫療活動形成的、財政項目盈余以外的累計盈余。

3.“300103科教盈余”科目,核算醫院開展科研教學活動形成的、財政項目盈余以外的累計盈余。

4.“300104新舊轉換盈余”科目,核算醫院新舊制度銜接時轉入新制度下累計盈余中除財政項目盈余、醫療盈余和科教盈余以外的累計盈余。

(九)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3101 專用基金”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310101 職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醫院根據有關規定、依據財務會計下醫療盈余(不含財政基本撥款形成的盈余)計算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

2.“310102 醫療風險基金”科目,核算醫院根據有關規定、按照財務會計下相關數據計算提取并列入費用的醫療風險基金。

(十)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3301 本期盈余”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330101 財政項目盈余”科目,核算醫院本期財政項目撥款相關收入、費用相抵后的余額。

2.“330102醫療盈余”科目,核算醫院本期醫療活動產生的、除財政項目撥款以外的各項收入、費用相抵后的余額。

3.“330103科教盈余”科目,核算醫院本期科研教學活動產生的、除財政項目撥款以外的各項收入、費用相抵后的余額。

(十一)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3302 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下設置“330201 提取職工福利基金”“330202 轉入累計盈余”明細科目。

(十二)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4001 財政撥款收入”科目下按照財政基本撥款收入、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進行明細核算。

(十三)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4101 事業收入”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410101 醫療收入”科目,核算醫院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實現的收入。醫院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41010101 門急診收入”科目,核算醫院為門急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實現的收入。

醫院應當在“41010101 門急診收入”科目下設置“4101010101 掛號收入”“4101010102 診察收入”“4101010103檢查收入”“4101010104 化驗收入”“4101010105 治療收入”“4101010106 手 術 收 入”“4101010107 衛 生 材 料 收入”“4101010108 藥品收入”“4101010109 其他門急診收入”等明細科目;在“4101010108 藥品收入”科目下設置“410101010801 西藥收入”“410101010802 中成藥收入”和“410101010803 中藥飲片收入”明細科目。

(2)“41010102 住院收入”科目,核算醫院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實現的收入。

醫院應當在“41010102 住院收入”科目下設置“4101010201 床位收入”“4101010202 診察收入”“4101010203檢 查 收 入”“4101010204 化 驗 收 入”“4101010205 治 療收 入”“4101010206 手 術 收 入”“4101010207 護 理 收入”“4101010208 衛 生 材 料 收 入”“4101010209 藥 品收入”“4101010210 其他住院收入”等明細科目;在“4101010209 藥品收入”科目下設置“410101020901 西藥收入”“410101020902 中成藥收入”和“410101020903 中藥飲片收入”明細科目。

(3)“41010103 結算差額”科目,核算醫院同醫療保險機構結算時,因醫院按照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確認的應收醫療款金額與醫療保險機構實際支付金額不同而產生的需要調整醫院醫療收入的差額(不包括醫院因違規治療等管理不善原因被醫療保險機構拒付所產生的差額)。醫院因違規治療等管理不善原因被醫療保險機構拒付而不能收回的應收醫療款,應按規定確認為壞賬損失,不通過本明細科目核算。

2.“410102 科教收入”科目,核算醫院開展科研教學活動實現的收入。

醫院應當在“410102 科教收入”科目下設置“41010201科研收入”“41010202 教學收入”明細科目。

醫院因開展科研教學活動從非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應當在“事業收入——科教收入——科研收入”和“事業收入——科教收入——教學收入”科目下單設“非同級財政撥款”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十四)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5001 業務活動費用”科目下按照經費性質(財政基本撥款經費、財政項目撥款經費、科教經費、其他經費)進行明細核算,并對政府指令性任務進行明細核算。此外,醫院除遵循新制度規定外,還可根據管理要求,參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部門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對業務活動費用進行明細核算,在新制度規定的“商品和服務費用”明細科目下設置“專用材料費”明細科目,并按照“衛生材料費”“藥品費”進行明細核算。

(十五)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5101 單位管理費用”科目下按照經費性質(財政基本撥款經費、財政項目撥款經費、科教經費、其他經費)進行明細核算。醫院可根據管理要求,參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部門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在新制度規定的“商品和服務費用”明細科目下設置“專用材料費”明細科目,并按照“衛生材料費”“藥品費”進行明細核算。

(十六)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5901 其他費用”科目下對政府指令性任務進行明細核算。

(十七)醫院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6101 事業預算收入”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610101 醫療預算收入”科目,核算醫院開展醫療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醫院應當在“610101 醫療預算收入”科目下設置“61010101門急診預算收入”“61010102 住院預算收入”明細科目。

2.“610102 科教預算收入”科目,核算醫院開展科研教學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醫院應當在“610102 科教預算收入”科目下設置“61010201 科研項目預算收入”“61010202 教學項目預算收入”明細科目,并單設“非同級財政撥款”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醫院執行新制度在新制度相關一級科目下新增明細科目的情況詳見附表1。

二、關于報表及編制說明

醫院應當按月度和年度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至少按年度編制財務報表附注。

醫院除按照新制度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外,還應按照本規定編制醫療活動收入費用明細表(詳見附表4)。

(一)關于資產負債表

1.新增項目

醫院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累計盈余”項目下增加“其中:財政項目盈余”“醫療盈余”“科教盈余”“新舊轉換盈余”項目(詳見附表2)。

2.新增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財政項目盈余”項目,反映醫院接受財政項目撥款產生的累計盈余。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盈余——財政項目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醫療盈余”項目,反映醫院開展醫療活動產生的累計盈余。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科教盈余”項目,反映醫院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產生的累計盈余。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盈余——科教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新舊轉換盈余”項目,反映醫院在新舊制度銜接時形成的轉換盈余扣除執行新制度后累計彌補醫療虧損后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二)關于凈資產變動表

1.調整項目

醫院應當將凈資產變動表中“其中:從預算收入中提取”行項目調整為“其中:從財務會計相關收入中提取”,將“從預算結余中提取”行項目調整為“從本期盈余中提取”。

2.調整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從財務會計相關收入中提取”行,反映醫院本年從財務會計相關收入中提取專用基金對凈資產的影響。本行“專用基金”項目應當通過對“專用基金”科目明細賬記錄的分析,根據本年按有關規定從財務會計相關收入中提取專用基金的金額填列。

(2)“從本期盈余中提取”行,反映醫院本年根據有關規定從本年度盈余中提取專用基金對凈資產的影響。本行“累計盈余”“專用基金”項目應當通過對“專用基金”科目明細賬記錄的分析,根據本年按有關規定從本期盈余中提取專用基金的金額填列;本行“累計盈余”項目以“﹣”號填列。

(三)關于收入費用表

1.新增項目

醫院應當在收入費用表的“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后增加“其中:財政基本撥款收入”“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項目;在“(二)事業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醫療收入”“科教收入”項目;在“(一)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增加“其中:財政基本撥款經費”“財政項目撥款經費”“科教經費”“其他經費”項目;在“(二)單位管理費用”項目下增加“其中:財政基本撥款經費”“財政項目撥款經費”“科教經費”“其他經費”項目;在“三、本期盈余”項目下增加“其中:財政項目盈余”“醫療盈余”“科教盈余”項目,詳見附表3。

2.新增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一)財政撥款收入”項目下的“其中:財政基本撥款收入”項目,反映醫院本期取得的財政撥款收入中屬于財政基本撥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財政基本撥款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項目,反映醫院本期取得的財政撥款收入中屬于財政項目撥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財政項目撥款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2)“(二)事業收入”項目下的“其中:醫療收入”項目,反映醫院本期開展醫療活動實現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收入——醫療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科教收入”項目,反映醫院本期開展科研教學活動實現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收入——科教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3)“(一)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的“其中:財政基本撥款經費”項目,反映醫院本期使用財政基本撥款經費發生的各項業務活動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科目中經費性質為財政基本撥款經費部分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財政項目撥款經費”項目,反映醫院本期使用財政項目撥款經費發生的各項業務活動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科目中經費性質為財政項目撥款經費部分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科教經費”項目,反映醫院本期使用科教經費開展科研教學活動所發生的各項業務活動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科目中經費性質為科教經費部分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其他經費”項目,反映醫院本期使用其他經費開展醫療活動所發生的各項業務活動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中經費性質為其他經費部分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4)“(二)單位管理費用”項目下的“其中:財政基本撥款經費”項目,反映醫院本期使用財政基本撥款經費發生的各項單位管理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單位管理費用”科目中經費性質為財政基本撥款經費部分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財政項目撥款經費”項目,反映醫院本期使用財政項目撥款經費發生的各項單位管理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單位管理費用”科目中經費性質為財政項目撥款經費部分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科教經費”項目,反映醫院本期使用科教經費(從科教經費中提取的項目管理費或間接費)所發生的各項單位管理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單位管理費用”科目中經費性質為科教經費部分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其他經費”項目,反映醫院本期使用其他經費開展醫療活動所發生的各項單位管理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單位管理費用”科目中經費性質為其他經費部分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5)“三、本期盈余”項目下的“其中:財政項目盈余”項目,反映醫院本期財政項目撥款收入扣除使用財政項目撥款經費發生的費用后的凈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財政撥款收入”項目下“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項目金額減去“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財政項目撥款經費”項目與“單位管理費用”項目下“財政項目撥款經費”項目金額合計數后的金額填列。

“醫療盈余”項目,反映醫院本期醫療活動相關收入扣除醫療活動相關費用后的凈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財政撥款收入”項目下“財政基本撥款收入”“事業收入”項目下“醫療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項目金額合計數減去“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財政基本撥款經費”和“其他經費”“單位管理費用”項目下“財政基本撥款經費”和“其他經費”“經營費用”“資產處置費用”“上繳上級費用”“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所得稅費用”“其他費用”項目金額合計數后的金額填列;如相減后金額為負數,以“-”號填列。

“科教盈余”項目,反映醫院本期科研教學活動收入扣除科研教學活動費用后的凈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事業收入”項目下“科教收入”項目金額減去“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科教經費”項目與“單位管理費用”項目下“科教經費”項目金額合計數后的金額填列。

(四)關于醫療活動收入費用明細表

1.本表反映醫院在某一會計期間內醫療活動相關收入、費用及其所屬明細項目的詳細情況。

2.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編制年度醫療活動收入費用明細表時,應當將本欄改為“本年數”,反映本年度各項目的實際發生數。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至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實際發生數。編制年度醫療活動收入費用明細表時,應當將本欄改為“上年數”,反映上年度各項目的實際發生數,“上年數”欄應當根據上年年度醫療活動收入費用明細表中“本年累計數”欄內所列數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醫療活動收入費用明細表規定的項目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一致,應當對上年度醫療活動收入費用明細表項目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將調整后的金額填入本年度醫療活動收入費用明細表的“上年數”欄內。

3.本表各項目的填列方法

(1)醫療活動收入

“醫療活動收入合計”項目,反映醫院本期醫療活動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財政基本撥款收入”“醫療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財政基本撥款收入”項目應根據“財政撥款收入——基本支出”明細科目本期發生額填列。

“醫療收入”項目及其所屬明細項目應根據“事業收入——醫療收入”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項目應根據所對應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2)醫療活動費用

“醫療活動費用合計”項目,反映醫院本期醫療活動費用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經營費用”“資產處置費用”“上繳上級費用”“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所得稅費用”“其他費用”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項目及其所屬明細項目應根據“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中經費性質為財政基本撥款經費和其他經費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經營費用”“資產處置費用”“上繳上級費用”“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所得稅費用”“其他費用”項目應根據所對應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五)關于預算收入支出表

1.新增項目

醫院應當在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后增加“其中:財政基本撥款預算收入”“財政項目撥款預算收入”;在“(二)事業預算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醫療預算收入”“科教預算收入”項目;在“(二)事業支出”項目下增加“其中:財政基本撥款支出”“財政項目撥款支出”“科教資金支出”“其他資金支出”項目;在“三、本年預算收支差額”項目下增加“其中:財政項目撥款收支差額”“醫療收支差額”“科教收支差額”項目,詳見附表5。

2.新增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一)財政撥款預算收入”項目下的“其中:財政基本撥款預算收入”項目,反映醫院本期取得的財政撥款預算收入中屬于財政基本支出撥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基本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財政項目撥款預算收入”項目,反映醫院本期取得的財政撥款收入中屬于財政項目支出撥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項目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2)“(二)事業預算收入”項目下的“其中:醫療預算收入”項目,反映醫院本期開展醫療活動取得的預算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預算收入——醫療預算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科教預算收入”項目,反映醫院本期開展科研教學活動取得的預算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預算收入——科教預算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3)“(二)事業支出”項目下的“其中:財政基本撥款支出”項目,反映醫院本期使用財政基本撥款發生的事業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科目中資金性質為財政基本撥款部分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財政項目撥款支出”項目,反映醫院本期使用財政項目撥款發生的事業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科目中資金性質為財政項目撥款部分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科教資金支出”項目,反映醫院本期開展科研教學活動所發生的事業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科目中資金性質為科教資金部分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其他資金支出”項目,反映醫院本期開展醫療活動所發生的事業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科目中資金性質為其他資金部分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4)“三、本年預算收支差額”項目下的“財政項目撥款收支差額”項目,反映醫院本期財政項目撥款預算收入扣除財政項目撥款支出后的差額,應當根據本表中“財政撥款預算收入”項目下“財政項目撥款預算收入”項目金額減去本表中“事業支出”項目下“財政項目撥款支出”項目金額后的金額填列。

“醫療收支差額”項目,反映醫院本期醫療活動相關的預算收入扣除相關預算支出后的差額,應當根據本表中“財政撥款預算收入”項目下“財政基本撥款預算收入”項目金額以及本表中“事業預算收入——醫療預算收入”“上級補助預算收入”“附屬單位上繳預算收入”“經營預算收入”“債務預算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投資預算收益”“其他預算收入”項目金額合計數減去“事業支出”項目下“財政基本撥款支出”“事業支出”項目下“其他資金支出”“經營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投資支出”“債務還本支出”“其他支出”項目金額合計數后的金額填列;如相減后金額為負數,以“-”號填列。

“科教收支差額”項目,反映醫院本期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相關預算收入扣除相關預算支出后的差額,應當根據本表中“事業預算收入”項目下“科教預算收入”項目金額減去“事業支出”項目下“科教資金支出”項目金額后的金額填列。

(六)關于財務報表附注

醫院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所承擔的政府指令性任務的相關費用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三、關于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

醫院應當對除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以外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按規定提取壞賬準備。

四、關于運雜費的會計處理

醫院為取得庫存物品單獨發生的運雜費等,能夠直接計入業務成本的,計入業務活動費用,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不能直接計入業務成本的,計入單位管理費用,借記“單位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關于自制制劑的會計處理

醫院對于按自主定價或備案價核算的自制制劑,在已經制造完成并驗收入庫時,按照自主定價或備案價,借記“庫存物品——藥品”科目,按照所發生的實際成本,貸記“加工物品”科目,按照借貸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庫存物品——成本差異”科目。

醫院開展業務活動等領用或發出自制制劑,按照自主定價或備案價加上或減去成本差異后的金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等科目,按照自主定價或備案價,貸記“庫存物品——藥品”科目,按照領用或發出自制制劑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借記或貸記“庫存物品——成本差異”科目。

六、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通常情況下,醫院應當按照本規定附表6 確定各類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七、關于彌補醫療虧損的賬務處理

年末,醫院“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為借方余額的,醫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的用于彌補醫療虧損的金額,借記“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貸記“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

八、關于本期盈余結轉的賬務處理

期末,醫院應當將財政撥款收入中的財政項目撥款收入的本期發生額轉入本期盈余,借記“財政撥款收入——財政項目撥款收入”科目,貸記“本期盈余——財政項目盈余”科目;將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中經費性質為財政項目撥款經費部分的本期發生額轉入本期盈余,借記“本期盈余——財政項目盈余”科目,貸記“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期末,醫院應當將財政撥款收入中的財政基本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中的醫療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的本期發生額轉入本期盈余,借記“財政撥款收入——財政基本撥款收入”“事業收入——醫療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將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中與醫療活動相關且經費性質為財政基本撥款經費和其他經費的部分,以及經營費用、資產處置費用、上繳上級費用、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所得稅費用、其他費用的本期發生額轉入本期盈余,借記“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貸記“業務活動費用”和“單位管理費用”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經營費用”“資產處置費用”“上繳上級費用”“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所得稅費用”“其他費用”科目。

期末,醫院應當將事業收入中的科教收入的本期發生額轉入本期盈余,借記“事業收入——科教收入”科目,貸記“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將業務活動費用中經費性質為科教經費的部分、單位管理費用中經費性質為科教經費的部分(從科教經費中提取的項目管理費或間接費)的本期發生額轉入本期盈余,借記“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貸記“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年末,完成上述結轉后,醫院應當將“本期盈余——財政項目盈余”“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中財政基本撥款形成的盈余余額和“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余額轉入累計盈余對應明細科目,借記或貸記“本期盈余——財政項目盈余”“本期盈余——醫療盈余”“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余——財政項目盈余”“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累計盈余——科教盈余”科目?!氨酒谟唷t療盈余”科目扣除財政基本撥款形成的盈余后為貸方余額的,將“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對應貸方余額轉入“本年盈余分配”科目,借記“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貸記“本年盈余分配”科目;“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扣除財政基本撥款形成的盈余后為借方余額的,將“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對應借方余額轉入“累計盈余”科目,借記“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貸記“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

九、關于本年盈余分配的賬務處理

年末,醫院在按照規定提取專用基金后,應當將“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額轉入累計盈余,借記“本年盈余分配——轉入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

十、關于醫療收入的確認

醫院應當在提供醫療服務(包括發出藥品)并收訖價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按照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醫療收入。醫院給予病人或其他付費方折扣的,按照折扣后的實際金額確認醫療收入。

十一、關于醫事服務費和藥事服務費的會計處理

執行醫事服務費的醫院應當通過“事業收入——醫療收入——門急診收入——診察收入”和“事業收入——醫療收入——住院收入——診察收入”科目核算醫事服務收入。醫院在實現醫事服務收入時,應當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屬于門急診收入的,貸記“事業收入——醫療收入——門急診收入——診察收入”科目,屬于住院收入的,貸記“事業收入——醫療收入——住院收入——診察收入”科目。

執行藥事服務費的醫院應當通過“事業收入——醫療收入——門急診收入——其他門急診收入”和“事業收入——醫療收入——住院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科目核算藥事服務收入。醫院在實現藥事服務收入時,應當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屬于門急診收入的,貸記“事業收入——醫療收入——門急診收入——其他門急診收入”科目,屬于住院收入的,貸記“事業收入——醫療收入——住院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科目。

十二、關于醫院與醫療保險機構結算醫療款的賬務處理

醫院同醫療保險機構結算醫療款時,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醫院因違規治療等管理不善原因被醫療保險機構拒付的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照應收醫療保險機構的金額,貸記“應收賬款——應收醫療款——應收醫??睢笨颇?,按照借貸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收入——醫療收入——結算差額”科目。

醫院預收醫療保險機構醫??畹?,在同醫療保險機構結算醫療款時,還應沖減相關的預收醫???。

十三、關于按合同完成進度確認科教收入

醫院以合同完成進度確認科教收入時,應當根據業務實質,選擇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已經完成的時間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等方法,合理確定合同完成進度。

十四、關于計提和使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的賬務處理

(一)醫院按規定從科研項目收入中計提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時,除按新制度規定借記“單位管理費用”科目外,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

(二)醫院使用計提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成本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在預算會計下,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十五、關于成本報表

醫院應當按月度和年度編制成本報表,具體包括醫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見附表7)、醫院臨床服務類科室全成本表(見附表8)和醫院臨床服務類科室全成本構成分析表(見附表9)。成本報表主要以科室、診次和床日為成本核算對象,所反映的成本均不包括財政項目撥款經費、科教經費形成的各項費用。

(一)醫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

1.本表反映在將醫院的單位管理費用(行政后勤類科室成本)和醫療技術、醫療輔助科室成本分攤至臨床服務類科室成本前各科室直接成本情況。直接成本是指科室開展醫療服務活動發生的能夠直接計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計算后直接計入科室成本的各種費用。

各科室直接成本需要按成本項目,即人員經費、衛生材料費、藥品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和其他費用分別列示。

2.編制說明

(1)醫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的各欄目應根據“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記錄直接或分析填列。

“人員經費”項目應當根據“工資福利費用”和“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費用”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衛生材料費”項目應當根據“商品和服務費用——專用材料費——衛生材料費”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藥品費”項目應當根據“商品和服務費用——專用材料費——藥品費”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固定資產折舊費”項目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折舊費”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無形資產攤銷費”項目應當根據“無形資產攤銷費”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提取醫療風險基金”項目應當根據“計提專用基金——醫療風險基金”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其他費用”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科目除以上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

(2)醫療業務成本合計=臨床服務類科室成本小計+醫療技術類科室成本小計+醫療輔助類科室成本小計

(3)本月總計=醫療業務成本合計+管理費用

(二)醫院臨床服務類科室全成本表

1.本表反映醫院根據《醫院財務制度》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將單位管理費用、醫療輔助類科室直接成本、醫療技術類科室直接成本逐步分攤轉移到臨床服務類科室后,各臨床服務類科室的全成本情況。臨床服務類科室全成本包括科室直接成本和分攤轉移的間接成本。

各臨床服務類科室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全成本應當按照人員經費、衛生材料費、藥品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和其他費用等成本項目分別列示。

2.編制說明

醫院臨床服務類科室全成本表中的“直接成本”欄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記錄直接或分析填列。該欄目金額應當與“醫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中對應欄目金額保持一致。

本表中“間接成本”欄應當根據《醫院財務制度》規定的方法計算填列。

本表中“全成本”欄應當根據本表中“直接成本”欄金額和“間接成本”欄金額合計數填列。

(三)醫院臨床服務類科室全成本構成分析表

1.本表反映各臨床服務類科室的全成本中各項成本所占的比例情況,以及各臨床服務類科室的床日成本、診次成本情況。

診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診次、床日為核算對象,將科室成本進一步分攤到門急診人次、住院床日中,計算出診次成本、床日成本。

2.編制說明

(1)醫院臨床服務類科室全成本構成分析表各項目應當依據醫院臨床服務類科室全成本表的數據計算填列,其中,床日成本、診次成本應當根據《醫院財務制度》計算填列。

(2)醫院臨床服務類科室全成本構成分析表用于對醫院臨床服務類科室全成本要素及其結構進行分析與監測?!?#”為某一臨床服務類科室不同成本項目的構成比,用于分析各臨床服務類科室的成本結構,確定各科室內部成本管理的重點成本項目。

例:人員經費%(##)=(某一臨床服務類科室人員經費金額/該科室全成本合計)×100%

人員經費金額合計(**)=各臨床服務類科室人員經費之和

人員經費合計%=(各臨床服務類科室人員經費之和/各臨床服務類科室全成本合計)×100%

十六、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醫院執行新制度新增明細科目表

續表

附表2

資產負債表

附表3

收入費用表

附表4

醫療活動收入費用明細表

附表5

預算收入支出表

附表6

醫院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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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醫院執行《政府會計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2018年8月27日 財政部 財會[2018]24號)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 號,以下簡稱新制度)。原執行《醫院會計制度》(財會〔2010〕27 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醫院執行新制度及《關于醫院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醫院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醫院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醫院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參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壞賬準備”“待攤費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壞賬準備”“待攤費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下“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和“應收醫療款”科目

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設置了“應收賬款”科目,并在該科目下設置了“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賬款”明細科目?!皯赵谠翰∪酸t療款”和“應收醫療款”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和“應收醫療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和“應收醫療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收賬款”科目下“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和“應收醫療款”明細科目。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轉賬時,醫院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的應收長期股權投資的股利,轉入新賬的“應收股利”科目;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的應收長期債權投資的利息,轉入新賬的“應收利息”科目;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出租資產等應收取的款項,轉入新賬的“應收賬款”科目;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的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4)“預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和“預付賬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預付賬款”科目。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預付賬款”科目中核算的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的“預付賬款”科目。

(5)“庫存物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庫存物資”科目。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庫存物資”科目余額中屬于醫院受托存儲保管的物資和受托轉贈的物資金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資產”科目;將原賬“庫存物資”科目余額中屬于為在建工程購買和使用的材料物資金額,轉入新賬“工程物資”科目;將剩余余額,按照醫院庫存物品的類別(如藥品、衛生材料等),分別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的有關明細科目。

(6)“在加工物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加工物品”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在加工物資”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在加工物資”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

(7)“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中核算的股權投資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中核算的債券投資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8)“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9)“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10)“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基建“并賬”后的金額,下同),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醫院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11)“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12)“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由于原賬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票據”“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票據”“長期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應付賬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賬款”科目。其中,醫院在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中核算了無力支付銀行承兌匯票而轉入“應付賬款”科目的余額的,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因無力支付銀行承兌匯票而轉入應付賬款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的“短期借款”科目。

(3)“應繳款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款項”科目。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應繳款項”科目余額中屬于應繳財政款項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將原賬的“應繳款項”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繳財政款項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

(4)“預收醫療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預收賬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預收醫療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預收醫療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預收賬款”科目。

(5)“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6)“應付福利費”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

(7)“應交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交稅費”科目。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交增值稅”科目,將原賬的“應交稅費”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交增值稅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8)“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醫院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負債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9)“預提費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預提費用”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預提費用”科目。原賬“預提費用”科目中核算了屬于預提短期借款應付未付利息的,轉賬時,醫院應當將預提短期借款應付未付利息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

(10)“長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借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借款”科目。其中,醫院在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中核算了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應付利息的,應當將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

3.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

(2)“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

(3)“待沖基金”科目

依據新制度,無需對原制度中“待沖基金”科目對應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待沖基金——待沖財政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財政項目盈余”科目,將原賬的“待沖基金——待沖科教項目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教盈余”科目。

(4)“財政補助結轉(余)”“科教項目結轉(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和“科教項目結轉(余)”科目余額內容。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中項目支出結轉和項目支出結余部分的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財政項目盈余”科目,將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中基本支出結轉部分的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將原賬的“科教項目結轉(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教盈余”科目。

(5)“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結余分配”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規定“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額年末應當轉入“累計盈余”科目。原賬“結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額的,轉賬時,醫院應當將原賬的“結余分配”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借方。

(6)“本期結余”科目

由于原賬的“本期結余”科目年末無余額,該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收入類、費用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醫院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醫院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受托代理資產

醫院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托代理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托代理資產入賬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2.盤盈資產

醫院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

3.預計負債

醫院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醫院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醫院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調整壞賬準備

新制度要求對醫院收回后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壞賬準備。在新舊制度轉換時,醫院應當按照2018年12月31日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科目扣除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后的余額,以及“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對比原賬“壞賬準備”科目余額進行調整。補提壞賬準備時,借記“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沖回多提壞賬準備時,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

2.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對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醫院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依據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賬面余額,以及醫院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

3.補提折舊

醫院應當對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購置的未計提完折舊的固定資產,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按照補充規定提供的折舊年限計算補提一個月折舊,按照由財政項目撥款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應補提的金額,借記“累計盈余——財政項目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相關明細科目;按照由科教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應補提的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教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相關明細科目;按照其他固定資產應補提的金額,借記“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相關明細科目。

醫院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醫院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中結轉資金的金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預付賬款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中結余資金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醫院應當按照原賬“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賬“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減去新賬“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醫院應當對原賬的“科教項目結轉(余)”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余)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預付賬款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三)“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醫院應當按照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中通過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余”科目。

(四)“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醫院應當在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合計數基礎上,對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進行調整(如減去新賬中貨幣資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資產、應繳財政款、已收取將來需要退回資金的其他應付款,加上已支付將來需要收回資金的其他應收款),按照調整后的金額減去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專用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五)“其他結余”“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由于這兩個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醫院無需對“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六)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醫院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醫院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醫院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醫院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醫院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醫療活動收入費用明細表、凈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醫院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五、其他事項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并賬”的醫院,應當首先參照《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3〕2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執行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的醫院,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附表1

醫院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附表2

醫院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附表3

醫院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續表

關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2018年8月31日 財政部 財會[2018]25號)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現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①本規定所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新制度)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新增一級科目及其使用說明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增設“2308 待結算醫療款”一級科目。

(二)關于增設科目的使用說明

2308 待結算醫療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待結算醫療收費。

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包括發出藥品,下同)并收訖價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按照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確定收費金額并確認待結算醫療款。給予病人或其他付費方的折扣金額不計入待結算醫療款。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同醫療保險機構等結算時,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確定的應收醫療款金額與醫療保險機構等實際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待結算醫療款。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并按照醫療服務類型進行明細核算。

1.“230801 門急診收費”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門急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確認的待結算醫療收費。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230801 門急診收費”科目下設置“23080101 掛號收費”“23080102 診察收費”“23080103檢 查 收 費”“23080104 化 驗 收 費”“23080105 治 療 收費”“23080106 手術收費”“23080107衛生材料收費”“23080108藥品收費”“23080109 一般診療費收費”“23080110 其他門急診收費”和“23080111 門急診結算差額”明細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23080108 藥品收費”科目下設置“2308010801 西藥收費”“2308010802 中成藥收費”和“2308010803 中藥飲片收費”明細科目;在“2308010801 西藥收費”科目下設置“230801080101 西藥”“230801080102 疫苗”明細科目。

2.“230802 住院收費”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確認的待結算醫療收費。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230802 住院收費”科目下設置“23080201 床位收費”“23080202 診察收費”“23080203檢 查 收 費”“23080204 化 驗 收 費”“23080205 治 療 收費”“23080206 手術收費”“23080207 護理收費”“23080208 衛生材料收費”“23080209 藥品收費”“23080210 一般診療費收費”“23080211 其他住院收費”和“23080212 住院結算差額”明細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23080209 藥品收費”科目下設置“2308020901 西藥收費”“2308020902 中成藥收費”和“2308020903 中藥飲片收費”明細科目;在“2308020901 西藥收費”科目下應當設置“230802090101 西藥”“230802090102疫苗”明細科目。

執行醫事服務費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分別在“待結算醫療款——門急診收費——診察收費”和“待結算醫療款——住院收費——診察收費”科目中核算醫事服務費。執行藥事服務費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分別在“待結算醫療款——門急診收費——其他門急診收費”和“待結算醫療款——住院收費——其他住院收費”科目中核算藥事服務費。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打包性質收費的,應當按照醫療服務項目類別對收費進行拆分,分別計入本科目的相應明細科目。

三、待結算醫療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門急診病人結算醫療款時,對于應向門急診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門急診病人實際支付或應付未付的醫療款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醫療款——門急診病人欠費”等科目,對于應由醫療保險機構等負擔的部分,按照依有關規定計算確定的應收醫??罱痤~,借記“應收賬款——應收醫療款——應收醫??睢笨颇?,按照依有關規定計算確定的門急診病人醫療款金額,貸記本科目(門急診收費)。

(二)病人住院期間,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提供醫療服務確認待結算醫療款時,按照依有關規定計算確定的住院病人醫療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住院收費)。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住院病人結算醫療款時,住院病人應付醫療款金額大于其預交金額的,按照預收住院病人醫療款金額,借記“預收賬款——預收醫療款——住院預收款”科目,按照病人實際補付或應付未付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醫療款——出院病人欠費”等科目,按照依有關規定計算的應由醫療保險機構等負擔的醫療保險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醫療款——應收醫??睢笨颇?,按照已經確認的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金額,貸記“應收賬款——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科目。

住院病人應付醫療款金額小于其預交金額的,按照預收住院病人醫療款金額,借記“預收賬款——預收醫療款——住院預收款”科目,按照依有關規定計算的應由醫療保險機構等負擔的醫療保險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醫療款——應收醫??睢笨颇?,按照退還給住院病人的金額,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經確認的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金額,貸記“應收賬款——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科目。

(四)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醫療保險機構等結算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應收醫??畹慕痤~,貸記“應收賬款——應收醫療款——應收醫??睢笨颇?,按照借貸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門急診收費——門急診結算差額)或本科目(住院收費——住院結算差額)。

(五)在期末或規定的上繳時間,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依有關規定確定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照依有關規定確定的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依有關規定確定留用的金額,貸記“事業收入——醫療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期末待結算醫療款。

二、關于在新制度相關一級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1212 應收賬款”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121201 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提供醫療服務應向在院病人收取的醫療款,應當按照在院病人進行明細核算。

2.“121202 應收醫療款”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提供醫療服務應向醫療保險機構、門急診病人、出院病人等收取的醫療款,應當按照醫療保險機構、門急診病人、出院病人等進行明細核算?;鶎俞t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12120201 應收醫??睢笨颇?,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提供醫療服務而應向醫療保險機構等收取的醫療款。

(2)“12120202 門急診病人欠費”科目,核算門急診病人應付未付醫療款。

(3)“12120203 出院病人欠費”科目,核算出院病人應付未付醫療款。

3.“121203 其他應收賬款”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應收醫療款以外的其他應收賬款,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提供科研教學等服務、按合同或協議約定應向接受服務單位收取的款項。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1219 壞賬準備”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121901 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科目,核算未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對除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以外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的壞賬準備,以及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對除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應收醫療款外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的壞賬準備。

2.“121902 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對其他應收款提取的壞賬準備。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1302 庫存物品”科目下設置“130201藥品”“130202衛生材料”“130203低值易耗品”和“130204 其他材料”明細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130201 藥品”科目下設置“13020101西藥”“13020102 中成藥”和“13020103 中藥飲片”明細科目;在“13020101西藥”科目下設置“1302010101西藥”和“1302010102 疫苗”明細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130202 衛生材料”科目下設置“13020201 血庫材料”“13020202 醫用氣體”“13020203 影像材料”“13020204 化驗材料”和“13020205 其他衛生材料”明細科目。

(四)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2305 預收賬款”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230501 預收醫療款”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收醫療保險機構等預撥的醫療保險金和預收病人的預交金?;鶎俞t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23050101 預收醫??睢笨颇?,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收醫療保險機構等預撥的醫療保險金。

(2)“23050102 門急診預收款”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收門急診病人的預交金。

(3)“23050103 住院預收款”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收住院病人的預交金。

2.“230502 其他預收賬款”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預收醫療款以外的其他預收賬款,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提供科研教學等服務、按合同或協議約定預收接受服務單位的款項。

(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3001 累計盈余”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300101 醫療盈余”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活動產生的累計盈余。

2.“300102 公共衛生盈余”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公共衛生活動產生的累計盈余。

3.“300103 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產生的累計盈余。

4.“300104 新舊轉換盈余”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新制度前形成的、除新舊轉換時轉入醫療盈余、公共衛生盈余和科教盈余外的累計盈余。

(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3101 專用基金”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310101 職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按照財務會計下相關數據計算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

2.“310102 醫療風險基金”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相關規定、按照財務會計下相關數據計算提取并列入費用的醫療風險基金。

3.“310103 獎勵基金”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相關規定、按照財務會計下相關數據計算提取的獎勵基金。

(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3301 本期盈余”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330101 醫療盈余”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醫療活動產生的各項收入、費用相抵后的余額。

2.“330102 公共衛生盈余”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公共衛生活動產生的各項收入、費用相抵后的余額。

3.“330103 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科研教學活動產生的各項收入、費用相抵后的余額。

(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3302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下設置“330201 提取職工福利基金”“330202 提取獎勵基金”“330203 轉入累計盈余”明細科目。

年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按照規定提取專用基金后,應當將“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額轉入累計盈余,借記“本年盈余分配——轉入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

(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4001 財政撥款收入”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400101 財政基本撥款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取得的用于基本支出的財政撥款收入?;鶎俞t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40010101 醫療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取得的與醫療活動相關的財政基本撥款收入。

(2)“40010102 公共衛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取得的與公共衛生活動相關的財政基本撥款收入。

2.“400102 財政項目撥款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取得的用于項目支出的財政撥款收入?;鶎俞t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40010201 醫療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取得的與醫療活動相關的財政項目撥款收入。

(2)“40010202 公共衛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取得的與公共衛生活動相關的財政項目撥款收入。

(3)“40010203 科教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取得的與科研教學活動相關的財政項目撥款收入。

(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4101 事業收入”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410101 醫療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實現的收入?;鶎俞t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41010101 門急診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門急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實現的收入,包括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留用的待結算醫療款,以及收到的同級財政部門返還的上繳門急診收費。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41010101 門急診收入”科目下設置“4101010101 掛號收入”“4101010102診 察 收 入”“4101010103 檢 查 收 入”“4101010104 化驗 收 入”“4101010105 治 療 收 入”“4101010106 手 術 收入”“4101010107 衛 生 材 料 收 入”“4101010108 藥 品 收入”“4101010109 一般診療費收入”和“4101010110 其他門急診收入”明細科目(未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設置“4101010111 門急診結算差額”明細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4101010108 藥品收入”科目下設置“410101010801 西藥”“410101010802 中成藥”和“410101010803 中藥飲片”明細科目;在“410101010801 西藥”科目下設置 “41010101080101 西藥”“41010101080102 疫苗”明細科目。

“4101010111 門急診結算差額”科目,核算未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同醫療保險機構等結算時,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確定的應收醫療款金額與醫療保險機構等實際支付金額之間的差異而產生的需要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收入的差額,但不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違規治療等管理不善原因被醫療保險機構等拒付的金額。

(2)“41010102 住院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實現的收入,包括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留用的待結算醫療款,以及收到的同級財政部門返還的上繳住院收費。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41010102 住院收入”科 目 下 設 置“4101010201 床 位 收 入”“4101010202 診察 收 入”“4101010203 檢 查 收 入”“4101010204 化 驗收 入”“4101010205 治 療 收 入”“4101010206 手 術 收入”“4101010207 護 理 收 入”“4101010208 衛 生 材 料 收入”“4101010209藥品收入”“4101010210 一般診療費收入”和“4101010211 其他住院收入”明細科目(未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設置“4101010212住院結算差額”明細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4101010209 藥品收入”科目下設置“410101020901 西藥”“410101020902 中成藥”和“410101020903 中藥飲片”明細科目;在“410101020901 西藥”科目下設置 “41010102090101 西藥”“41010102090102 疫苗”明細科目。

“4101010212 住院結算差額”科目,核算未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同醫療保險機構等結算時,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確定的應收醫療款金額,與醫療保險機構等實際支付金額之間的差異而產生的需要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收入的差額,但不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違規治療等管理不善原因被醫療保險機構等拒付的金額。

2.“410102 公共衛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公共衛生活動實現的收入。

3.“410103 科教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科研教學活動實現的收入。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410103 科教收入”科目下設置“41010301 科研收入”“41010302 教學收入”明細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開展科研教學活動從非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應當在“事業收入——科教收入——科研收入”和“事業收入——科教收入——教學收入”科目下單設“非同級財政撥款”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十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4601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下設置“460101 醫療收入” 和“460102 公共衛生收入”明細科目。

(十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5001業務活動費用”科目下設置“500101 醫療費用”“500102 公共衛生費用”和“500103 科教費用”明細科目。

1.“500101 醫療費用”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鶎俞t療衛生機構應當在“500101 醫療費用”科目下設置“人員費用”“藥品費”“專用材料費”“維修費”“計提專用基金”“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其他醫療費用”等明細科目;在“人員費用”明細科目下設置“工資福利費用”“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費用”明細科目;在“藥品費”明細科目下設置“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明細科目,在“西藥”明細科目下設置“西藥”“疫苗”明細科目;在“專用材料費”明細科目下設置“衛生材料費”“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費”明細科目,在“衛生材料費”明細科目下設置“血庫材料”“醫用氣體”“影像材料”“化驗材料”和“其他衛生材料”明細科目。

2.“500102 公共衛生費用”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公共衛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鶎俞t療衛生機構應當在“500102 公共衛生費用”科目下設置“人員費用”“藥品費”“專用材料費”“維修費”“其他公共衛生費用”等明細科目;在“人員費用”明細科目下設置“工資福利費用”“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費用”明細科目;在“藥品費”明細科目下設置“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明細科目,在“西藥”明細科目下設置“西藥”“疫苗”明細科目;在“專用材料費”明細科目下設置“衛生材料費”“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費”明細科目,在“衛生材料費”明細科目下設置“血庫材料”“醫用氣體”“影像材料”“化驗材料”和“其他衛生材料”明細科目。

3.“500103 科教費用”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鶎俞t療衛生機構應當在“500103 科教費用”科目下設置“科研費用”“教學費用”明細科目。

(十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5101單位管理費用”科目下設置“人員費用”“商品和服務費用”“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明細科目;在“人員費用”明細科目下設置“工資福利費用”“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費用”明細科目。

(十四)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6101事業預算收入”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610101 醫療預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610101 醫療預算收入”科目下設置“61010101 門急診預算收入”“61010102 住院預算收入”明細科目。

2.“610102 公共衛生預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公共衛生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3.“610103 科教預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科研教學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610103 科教預算收入”科目下設置“61010301 科研項目預算收入”“61010302 教學項目預算收入”明細科目,并單設“非同級財政撥款”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十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8301專用結余”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830101 職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職工福利基金資金的變動和滾存情況。

2.“830102 獎勵基金”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獎勵基金資金的變動和滾存情況。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新制度新增會計科目的情況詳見附表1。

三、關于報表及編制說明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月度和年度編制財務報表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至少按年度編制財務報表附注、預算收入支出表和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按照新制度和本規定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外,還應當按照本規定按月度和年度編制待結算醫療款明細表(詳見附表3)和醫療及公共衛生收入費用明細表(詳見附表5)。

(一)資產負債表

1.新增項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增加以下項目(詳見附表2):

(1)在“應繳財政款”和“應付職工薪酬”項目之間增加“待結算醫療款”項目。

(2)在“累計盈余”項目下增加“其中:醫療盈余”“公共衛生盈余”“科教盈余”“新舊轉換盈余”項目。

2.新增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待結算醫療款”項目,反映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期末待結算醫療收費。本項目應當根據“待結算醫療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累計盈余”項目下“醫療盈余”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活動產生的累計盈余。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累計盈余”項目下“公共衛生盈余”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公共衛生活動產生的累計盈余。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盈余——公共衛生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累計盈余”項目下“科教盈余”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產生的累計盈余。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盈余——科教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累計盈余”項目下“新舊轉換盈余”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新制度前形成的、除新舊轉換時轉入醫療盈余、公共衛生盈余和科教盈余外的累計盈余。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二)待結算醫療款明細表

1.本表適用于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反映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某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醫療收費情況。

2.本表各項目金額應當根據“待結算醫療款”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填列;“門急診結算差額”和“住院結算差額”項目,應當根據“待結算醫療款”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本期凈發生額填列,凈發生額為借方數的,以“-”號填列。

編制月度報表時,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貸方實際發生數(“門急診結算差額”“住院結算差額”項目為本月凈發生額,下同),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至報告期期末的累計貸方實際發生數。

編制年度報表時,應當將本表的“本月數”欄改為“本年數”,反映本年度各項目的貸方實際發生數;將本表的“本年累計數”欄改為“上年數”,反映上年度各項目的貸方實際發生數,“上年數”欄應當根據上年年度待結算醫療款明細表中“本年數”欄內所列數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待結算醫療款明細表規定的項目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一致,應當對上年度待結算醫療款明細表項目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將調整后的金額填入本年度待結算醫療款明細表的“上年數”欄內。

(三)關于凈資產變動表

1.調整項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凈資產變動表中“其中:從預算收入中提取”行項目調整為“其中:從財務會計相關收入中提取”,將“從預算結余中提取”行項目調整為“從本期盈余中提取”。

2.調整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從財務會計相關收入中提取”行,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年從財務會計相關收入中提取專用基金對凈資產的影響。本行“專用基金”項目應當通過對“專用基金”科目明細賬記錄的分析,根據本年按有關規定從財務會計相關收入中提取專用基金的金額填列。

(2)“從本期盈余中提取”行,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年根據有關規定從本年度盈余中提取專用基金對凈資產的影響。本行“累計盈余”“專用基金”項目應當通過對“專用基金”科目明細賬記錄的分析,根據本年按有關規定從本期盈余中提取專用基金的金額填列;本行“累計盈余”項目以“﹣”號填列。

(四)收入費用表

1.新增項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收入費用表中增加以下項目(詳見附表4):

(1)在“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后增加“其中:財政基本撥款收入”“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項目,在“其中:財政基本撥款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醫療收入”“公共衛生收入”項目,在“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醫療收入”“公共衛生收入”“科教收入”項目。

(2)在“(二)事業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醫療收入”“公共衛生收入”“科教收入”項目。

(3)在“(六)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醫療收入”“公共衛生收入”項目。

(4)在“(一)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增加“其中:醫療費用”“公共衛生費用”“科教費用”項目。

(5)在“三、本期盈余”項目下增加“其中:醫療盈余”“公共衛生盈余”“科教盈余”項目。

2.新增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財政基本撥款收入”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取得的財政基本撥款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財政基本撥款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財政基本撥款收入”項目下“醫療收入”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開展醫療活動取得的財政基本撥款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財政基本撥款收入——醫療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財政基本撥款收入”項目下“公共衛生收入”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開展公共衛生活動取得的財政基本撥款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財政基本撥款收入——公共衛生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取得的財政項目撥款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財政項目撥款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項目下“醫療收入”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開展醫療活動取得的財政項目撥款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醫療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項目下“公共衛生收入”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開展公共衛生活動取得的財政項目撥款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財政項目撥款收入——公共衛生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項目下“科教收入”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開展科研教學活動取得的財政項目撥款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撥款收入——財政項目撥款收入——科教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2)“事業收入”項目下“醫療收入”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開展醫療業務活動實現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收入——醫療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事業收入”項目下“公共衛生收入”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開展公共衛生活動實現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收入——公共衛生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事業收入”項目下“科教收入”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開展科研教學活動實現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收入——科教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3)“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項目下“醫療收入”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開展醫療業務活動取得的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醫療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項目下“公共衛生收入”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開展公共衛生活動取得的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公共衛生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4)“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醫療費用”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為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醫療費用”科目本期發生額填列。

“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公共衛生費用”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為開展公共衛生服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 “業務活動費用——公共衛生費用”科目本期發生額填列。

“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科教費用”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為開展科研教學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科教費用”科目本期發生額填列。

(5)“本期盈余”項目下“醫療盈余”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醫療活動相關收入扣除醫療活動相關費用后的凈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財政基本撥款收入”項目下“醫療收入”“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項目下“醫療收入”“事業收入”項目下“醫療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項目下“醫療收入”“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項目金額合計數減去“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醫療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經營費用”“資產處置費用”“上繳上級費用”“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所得稅費用”“其他費用”項目金額合計數后的金額填列;如相減后金額為負數,以“-”號填列。

“本期盈余”項目下“公共衛生盈余”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公共衛生活動相關收入扣除公共衛生活動相關費用后的凈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財政基本撥款收入”項目下“公共衛生收入”“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項目下“公共衛生收入”“事業收入”項目下“公共衛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項目下“公共衛生收入”項目金額合計數減去“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公共衛生費用”項目金額后的金額填列;如相減后金額為負數,以“-”號填列。

“本期盈余”項目下“科教盈余”項目,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期科研教學活動相關收入扣除科研教學活動相關費用后的凈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項目下“科教收入”“事業收入”項目下“科教收入”項目金額合計數減去“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科教費用”項目金額后的金額填列。

(五)醫療及公共衛生收入費用明細表

1.本表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某一會計期間內發生的醫療和公共衛生活動相關的收入、費用的詳細情況。

2.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編制年度醫療及公共衛生收入費用明細表時,應當將本欄改為“本年數”,反映本年度各項目的實際發生數。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至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實際發生數。編制年度醫療及公共衛生收入費用明細表時,應當將本欄改為“上年數”,反映上年度各項目的實際發生數,“上年數”欄應當根據上年年度醫療及公共衛生收入費用明細表中“本年數”欄內所列數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醫療及公共衛生收入費用明細表規定的項目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一致,應當對上年度醫療及公共衛生收入費用明細表項目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將調整后的金額填入本年度醫療及公共衛生收入費用明細表的“上年數”欄內。

如果本年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了因前期差錯更正、會計政策變更等調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項,還應當對年度醫療及公共衛生收入費用明細表中“上年數”欄中的有關項目金額進行相應調整。

3.本表“(一)醫療收入”項目及所屬明細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收入——醫療收入”科目及相關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二)公共衛生收入”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收入——公共衛生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本表“(一)醫療費用”項目及所屬明細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醫療費用”科目及相關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二)公共衛生費用”項目及所屬明細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公共衛生費用”科目及相關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本表“三、單位管理費用”項目及所屬明細項目應當根據“單位管理費用”科目及相關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六)關于財務報表附注

1.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按新制度規定按照債務人類別披露應收賬款信息外,還應當按照應收項目類別披露應收賬款信息,具體格式如下:

2.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存貨種類披露存貨信息,具體披露格式如下:

四、關于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

未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除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以外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壞賬準備。

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除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應收醫療款外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壞賬準備。

五、關于運雜費的會計處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取得庫存物品單獨發生的運雜費等,能夠直接計入業務成本的,計入業務活動費用,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不能直接計入業務成本的,計入單位管理費用,借記“單位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通常情況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附表6確定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七、關于本期盈余結轉的賬務處理

期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財政基本撥款收入和財政項目撥款收入中的醫療收入、事業收入中的醫療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中的醫療收入、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的本期發生額轉入本期盈余,借記“財政撥款收入——財政基本撥款收入——醫療收入”“財政撥款收入——財政項目撥款收入——醫療收入”“事業收入——醫療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醫療收入”“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將業務活動費用中的醫療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經營費用、資產處置費用、上繳上級費用、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所得稅費用、其他費用的本期發生額轉入本期盈余,借記“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貸記“業務活動費用——醫療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經營費用”“資產處置費用”“上繳上級費用”“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所得稅費用”“其他費用”科目。

期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財政基本撥款收入和財政項目撥款收入中的公共衛生收入、事業收入中的公共衛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中的公共衛生收入的本期發生額轉入本期盈余,借記“財政撥款收入——財政基本撥款收入——公共衛生收入”“財政撥款收入——財政項目撥款收入——公共衛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公共衛生收入”科目,貸記“本期盈余——公共衛生盈余”科目;將業務活動費用中的公共衛生費用的本期發生額轉入本期盈余,借記“本期盈余——公共衛生盈余”科目,貸記“業務活動費用——公共衛生費用”科目。

期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財政項目撥款收入中的科教收入、事業收入中的科教收入的本期發生額轉入本期盈余,借記“財政撥款收入——財政項目撥款收入——科教收入”“事業收入——科教收入”科目,貸記“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將業務活動費用中的科教經費的本期發生額轉入本期盈余,借記“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貸記“業務活動費用——科教費用”科目。

年末,完成上述結轉后,“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為貸方余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余額轉入“本年盈余分配”科目,借記“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貸記“本年盈余分配”科目;“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為借方余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余額轉入累計盈余對應明細科目,借記“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貸記“本期盈余——醫療盈余”科目?;鶎俞t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本期盈余——公共衛生盈余”“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余額轉入累計盈余對應明細科目,借記或貸記“本期盈余——公共衛生盈余”“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余——公共衛生盈余”“累計盈余——科教盈余”科目。

八、關于本年盈余分配的賬務處理

年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按照規定提取專用基金后,應當將“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額轉入累計盈余,借記“本年盈余分配——轉入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

九、關于彌補醫療虧損的賬務處理

年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為借方余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的用于彌補醫療虧損的金額,借記“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貸記“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

十、關于事業收入(醫療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未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提供醫療服務并收訖價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按照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事業收入(醫療收入)?;鶎俞t療衛生機構給予病人或其他付費方折扣的,按照折扣后的實際金額確認事業收入(醫療收入)?;鶎俞t療衛生機構同醫療保險機構等結算時,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確定的應收醫療款金額與醫療保險機構等實際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不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違規治療等管理不善原因被醫療保險機構等拒付的金額)應當調整事業收入(醫療收入)?;鶎俞t療衛生機構因違規治療等管理不善原因被醫療保險機構等拒付的金額,應當沖減壞賬準備。

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收到財政返還的醫療款時,按照實際返還醫療款的金額確認事業收入(醫療收入)?;鶎俞t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留用待結算醫療款時,應當按照批準留用的醫療款金額確認事業收入(醫療收入)。

十一、關于醫事服務費和藥事服務費的會計處理

未按“收支兩條線”管理、執行醫事服務費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事業收入——醫療收入——門急診收入——診察收入”和“事業收入——醫療收入——住院收入——診察收入”科目核算醫事服務收入?;鶎俞t療衛生機構在實現醫事服務收入時,應當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屬于門急診收入的,貸記“事業收入——醫療收入——門急診收入——診察收入”科目,屬于住院收入的,貸記“事業收入——醫療收入——住院收入——診察收入”科目。

未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執行藥事服務費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事業收入——醫療收入——門急診收入——其他門急診收入”和“事業收入——醫療收入——住院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科目核算藥事服務收入?;鶎俞t療衛生機構在實現藥事服務收入時,應當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屬于門急診收入的,貸記“事業收入——醫療收入——門急診收入——其他門急診收入”科目,屬于住院收入的,貸記“事業收入——醫療收入——住院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科目。

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關于醫事服務費、藥事服務費的會計處理,參見本規定關于“2308 待結算醫療款”科目的說明。

十二、關于未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醫療保險機構等結算醫療款的賬務處理

未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同醫療保險機構等結算醫療款時,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違規治療等管理不善原因被醫療保險機構等拒付的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照應收醫療保險機構等的金額,貸記“應收賬款——應收醫療款——應收醫??睢笨颇?,按照借貸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收入——醫療收入——門急診收入——門急診結算差額”或“事業收入——醫療收入——住院收入——住院結算差額”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收醫療保險機構等醫??畹?,在同醫療保險機構等結算醫療款時,還應沖減相關的預收醫???。

十三、關于按合同完成進度確認科教收入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合同完成進度確認科教收入時,應當根據業務實質,選擇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已經完成的時間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等方法,合理確定合同完成進度。

十四、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新制度新增會計科目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附表2

資產負債表

附表3

待結算醫療款明細表

附表4

收入費用表

附表5

醫療及公共衛生收入費用明細表

續表

附表6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

關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2018年8月31日 財政部 財會[2018]25號)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 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財會〔2010〕26 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新制度及《關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鶎俞t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下“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應收醫療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收賬款”科目,該科目包含了原賬的“應收醫療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應收醫療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收賬款”科目。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款項,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預付賬款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屬于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預付賬款”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尚未按照相關規定完成批準程序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待處理財產損溢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4)“庫存物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庫存物資”科目。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在加工存貨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余額減去屬于在加工存貨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工程物資、受托代理物資(如受托保管的政府儲備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受托代理物資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受托代理資產”科目。

(5)“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基建“并賬”后的金額,下同)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科目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6)“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待攤支出”科目

由于原賬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待攤支出”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負債類

(1)“借入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借入款”科目。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借入款”科目余額中屬于短期借款[期限不超過1年(含1年)]的金額轉入新賬的“短期借款”科目;將原賬的“借入款”科目余額中屬于長期借款[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借款”科目。

(2)“待結算醫療款”科目

補充規定設置了“待結算醫療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待結算醫療款”科目核算的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待結算醫療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待結算醫療款”科目。

(3)“應繳款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應繳款項”科目核算的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應繳款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4)“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原賬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應付賬款[期限不超過1年(含1年)]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賬款”科目,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中屬于長期應付款[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應付款”科目。

(5)“預收醫療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預收賬款”科目,該科目包含了原賬的“預收醫療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預收醫療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預收賬款”科目。

(6)“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原賬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7)“應交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賬設置了“應交稅費”科目。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應交稅費”科目余額中屬于應交增值稅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交增值稅”科目,將原賬的“應交稅費”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交增值稅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8)“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長期應付款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長期應付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應付款”科目;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應付利息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應付利息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負債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3.凈資產類

(1)“固定基金”科目

依據新制度,無需對原制度中“固定基金”科目對應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

(2)“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及相關明細科目,“累計盈余”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

(4)“財政補助結轉(余)”“其他限定性用途結轉(余)”科目

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及相關明細科目,“累計盈余”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財政補助結轉(余)”和“其他限定性用途結轉(余)”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其他限定性用途結轉(余)”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屬于公共衛生活動形成結轉(余)的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公共衛生盈余”科目,將屬于科教項目形成結轉(余)的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教盈余”科目,將剩余金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

(5)“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結余分配”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規定“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額最終轉入“累計盈余”科目,如果原賬的“結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額,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結余分配”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借方。

(6)“本期結余”科目

由于原賬的“本期結余”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收入類、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受托代理資產

醫院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托代理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托代理資產入賬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2.盤盈資產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

3.預計負債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4.應付質量保證金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金額,借記“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內(含1年)]、“長期應付款”科目[扣留期超過1年]。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計提壞賬準備

新制度要求對單位收回后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壞賬準備。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未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2018年12月31日除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以外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余額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2018年12月31日除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應收醫療款外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余額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2.補提折舊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3.補提攤銷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前期尚未計提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醫療盈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4.確認長期借款期末應付利息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借款的應付利息金額,對其中資本化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對其中費用化的部分,借記“累計盈余——新舊轉換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中結轉資金的金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購入的庫存物資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中結余資金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原賬“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賬“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減去新賬“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原賬的“其他限定性用途結轉(余)”科目余額中結轉資金的金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余)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購入的庫存物資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三)“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中通過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余”科目。

(四)“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余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賬“結余分配——待分配結余”有借方科目余額的,應當借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1)調整應收醫療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原賬的“應收醫療款”科目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調整其他應收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調整庫存物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購入的庫存物資金額和非購入的庫存物資金額。對購入的庫存物資金額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購入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和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4)調整借入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原賬的“借入款”科目余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5)調整應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支出的金額和未計入支出的金額。將計入支出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應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6)調整預收醫療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原賬的“預收醫療款”科目余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7)調整專用基金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劃分出提取時列支的專用基金余額,按照提取時列支的專用基金余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前述1、2 兩個步驟難以準確調整出“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的,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可以在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合計數基礎上,對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進行調整(如減去新賬中貨幣資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資產、應繳財政款、已收取將來需要退回資金的其他應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將來需要收回資金的其他應收款等),按照調整后的金額減去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專用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五)“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無需對“經營結余”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六)“其他結余”“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由于這兩個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無需對“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七)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2019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醫療及公共衛生收入費用明細表、凈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五、其他事項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并賬”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首先參照《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3〕2 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執行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附表1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續表

附表2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附表3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續表

關于彩票機構執行《政府會計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2018年8月31日 財政部 財會[2018]26號)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現就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機構)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新制度)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新增一級科目及其使用說明

(一)彩票機構應當增設 “2308 彩票銷售結算” “2309 應付返獎獎金” “2310 應付代銷費”一級科目。

(二)關于增設科目的使用說明

2308 彩票銷售結算

一、本科目核算彩票機構彩票銷售資金的歸集和分配情況。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彩票品種及游戲名稱、彩票發行銷售方式進行明細核算。

三、彩票銷售結算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彩票機構實現彩票銷售時,按照彩票銷售結算的金額,借記“預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彩票機構分配彩票銷售資金時,按照分配的彩票銷售資金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照分配的彩票公益金、彩票機構業務費等金額,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按照分配的應付返獎獎金的金額,貸記“應付返獎獎金”科目,按照分配的代銷費金額,貸記“應付代銷費”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應無余額。

2309 應付返獎獎金

一、本科目核算彩票機構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確定的比例從彩票銷售額中提取,用于支付給中獎者的資金,包括當期返獎獎金、獎池、調節基金和一般調節基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當期返獎獎金”“獎池”“調節基金”“一般調節基金”設置明細科目。在“當期返獎獎金”“獎池”“調節基金”明細科目下,按照彩票品種及游戲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當期返獎獎金是指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確定的比例在當期彩票獎金中提取并用于支付給中獎者的獎金。

獎池是指彩票游戲提取獎金與實際中出獎金的累積資金差額。

調節基金是指按照彩票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逾期未退票的票款和浮動獎取整后的余額。調節基金應當專項用于支付各種不可預見的獎金風險支出或開展派獎。

停止銷售的彩票游戲兌獎期結束后,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有結余的,轉為一般調節基金,用于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風險支出或開展派獎。

三、應付返獎獎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當期返獎獎金

1.提取當期返獎獎金時,按照彩票資金分配比例計算確定的當期返獎獎金金額,借記“彩票銷售結算”科目,貸記本科目(當期返獎獎金——××游戲)。

2.兌付中獎者獎金時,按照實際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當期返獎獎金——××游戲),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稅費”“預收賬款——預收彩票銷售款”[通過彩票代銷者兌獎]等科目。

3.逾期未兌付的棄獎獎金轉入彩票公益金時,按照實際轉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當期返獎獎金——××游戲),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

4.彩票機構之間因聯網游戲獎金結算產生的應收款項,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彩票聯網游戲結算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當期返獎獎金——××游戲);產生的應付款項,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本科目(當期返獎獎金——××游戲),貸記“應付賬款——應付彩票聯網游戲結算款”科目。

(二)獎池

1.彩票游戲設置獎池的,兌付當期返獎獎金后,按照提取的當期返獎獎金與當期實際中出獎金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當期返獎獎金——××游戲),貸記或借記本科目(獎池——××游戲)。

2.使用獎池資金兌付中獎者獎金時,按照實際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獎池——××游戲),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調節基金

1.彩票游戲設置調節基金的,在提取調節基金時,按照彩票資金分配比例計算確定的調節基金金額,借記“彩票銷售結算”科目,貸記本科目(調節基金——××游戲)。

2.彩票游戲設置獎池的,獎池資金達到一定額度后,按照彩票游戲規則中規定將超過部分轉入該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時,按照實際轉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獎池——××游戲),貸記本科目(調節基金——××游戲)。

3.使用調節基金支付各種不可預見的獎金風險支出和開展派獎時,按照實際支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調節基金——××游戲),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使用調節基金彌補獎池資金時,按照實際彌補獎池資金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調節基金——××游戲),貸記本科目(獎池——××游戲)。

(四)一般調節基金

1.停止銷售的彩票游戲兌獎期結束后,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有結余的,轉入一般調節基金時,按照實際轉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獎池、調節基金——××游戲),貸記本科目(一般調節基金)。

2.使用一般調節基金彌補某游戲獎池資金時,按照實際彌補獎池資金的金額,借記本科目(一般調節基金),貸記本科目(獎池——××游戲)。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彩票機構尚未支付的獎金和調節基金。

2310 應付代銷費

一、本科目核算彩票機構按照彩票代銷合同的約定比例從彩票銷售額中提取,用于支付給彩票代銷者的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彩票代銷者和彩票結算方式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代銷費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提取應付代銷費時,按合同約定比例計算確定的金額,借記“彩票銷售結算”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實行內扣方式結算應付代銷費的,結算彩票代銷者代銷費時,按照從彩票代銷者繳交的彩票銷售資金中直接抵扣的資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預收賬款——預收彩票銷售款”科目。

(三)不實行內扣方式結算應付代銷費的,向彩票代銷者支付代銷費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彩票機構尚未支付給彩票代銷者的代銷費。

二、關于在新制度一級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

(一)彩票機構應當在“1212 應收賬款”科目下設置“應收彩票聯網游戲結算款”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彩票機構與其他彩票機構因彩票聯網游戲結算發生的應收款項。在“應收彩票聯網游戲結算款”明細科目下按照?。ㄗ灾螀^、直轄市)、彩票游戲名稱等進行明細核算。

(二)彩票機構應當在“1302 庫存物品”科目下設置“庫存彩票”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彩票機構購進的已驗收入庫彩票的實際成本。

(三)彩票機構應當在“2103 應繳財政款”科目下設置“應繳發行機構業務費”“應繳銷售機構業務費”“應繳中央公益金”“應繳地方公益金”等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彩票機構應繳國庫的彩票機構業務費和彩票公益金等。

(四)彩票機構應當在“2302 應付賬款”科目下設置“應付彩票聯網游戲結算款”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彩票機構與其他彩票機構因彩票聯網游戲結算發生的應付款項。在“應付彩票聯網游戲結算款”明細科目下按照?。ㄗ灾螀^、直轄市)、彩票游戲名稱等進行明細核算。

(五)彩票機構應當在“2305 預收賬款”科目下設置“預收彩票銷售款”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彩票機構預收彩票代銷者預存的彩票銷售款。

(六)彩票機構應當在“2307 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彩票投注設備押金”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彩票機構收取彩票代銷者交付的彩票投注設備押金。

(七)彩票機構應當在“3101 專用基金”科目下設置“彩票兌獎周轉金”明細科目,用于核算財政部門累計撥入結存的彩票兌獎周轉金。

三、關于報表及編制說明

彩票機構除按新制度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外,還應按照本規定編制返獎獎金變動明細表和彩票資金分配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1.新增項目

彩票機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部分“應付職工薪酬”與“應付票據”項目之間增加“應付返獎獎金” “應付代銷費”項目。

2.新增項目的填列方法

(1)“應付返獎獎金”項目,反映彩票機構應返還給中獎者的獎金。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返獎獎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應付代銷費”項目,反映彩票機構按彩票代銷合同的約定比例從彩票銷售額中提取,用于支付給彩票代銷者的資金。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代銷費”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二)返獎獎金變動明細表

1.本表反映彩票機構在某一會計年度內返獎獎金的兌付情況,格式詳見附表1。

2.返獎獎金變動明細表的填列方法

本表中“年初余額”“本年增加數”“本年減少數”“年末余額”“調節基金”“獎池”和“一般調節基金”各項目,應當根據“應付返獎獎金”科目各明細科目中的相關信息分析填列。

(三)彩票資金分配明細表

1.本表反映彩票機構在某一會計年度內彩票資金的分配情況,格式詳見附表2。

2.彩票資金分配明細表的填列方法

本表中“彩票銷售額”“彩票返獎獎金”“彩票公益金”“彩票業務費”和“彩票代銷費”各欄,以及各欄的明細欄內各項數字,應當根據“彩票銷售結算”“應繳財政款”“應付返獎獎金”“應付代銷費”等科目的明細科目中的相關信息分析填列。

四、關于庫存彩票的賬務處理

(一)彩票機構購入的彩票驗收入庫時,按照發生的彩票印制費等確定的成本,借記“庫存物品——庫存彩票”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彩票機構發出庫存彩票時,按照確定的發出彩票的實際成本,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科目,貸記“庫存物品——庫存彩票”科目。

(三)發生彩票退回時,借記“庫存物品——庫存彩票”科目,貸記“業務活動費用”科目[退回本年發出的庫存彩票]或“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退回以前年度發出的庫存彩票]。

(四)對于盤盈、盤虧及毀損、報廢的庫存彩票,彩票機構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1.庫存彩票盤盈時,按照同類庫存彩票的入賬成本確認入賬價值,借記“庫存物品——庫存彩票”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庫存彩票盤虧或毀損、報廢時,按照待處置庫存彩票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財產價值”科目,貸記“庫存物品——庫存彩票”科目。

2.報經批準予以處理盤盈的庫存彩票時,按照待處理的庫存彩票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單位管理費用”科目。

3.報經批準予以處理盤虧或損毀、報廢的庫存彩票時,按照待處置庫存彩票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財產價值”科目。

處置毀損、報廢庫存彩票過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發生的相關費用,以及處置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凈收入的賬務處理,參見新制度“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五、關于預收彩票銷售款的賬務處理

(一)彩票機構收到彩票代銷者預存的銷售款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預收彩票銷售款”科目。

(二)彩票機構實現彩票銷售時,按照沖銷預收彩票銷售款的金額,借記“預收賬款——預收彩票銷售款”科目,貸記“彩票銷售結算”科目。

(三)彩票代銷者兌付中獎者獎金時,彩票機構按照實際兌付金額,借記“應付返獎獎金——當期返獎獎金——××游戲”科目,貸記“預收賬款——預收彩票銷售款”等科目。

(四)實行內扣方式結算應付代銷費的,結算彩票代銷者代銷費時,彩票機構按照從彩票代銷者繳交的彩票銷售資金中直接抵扣的資金金額,借記“應付代銷費”科目,貸記“預收賬款——預收彩票銷售款”科目。

六、關于彩票投注設備押金的賬務處理

(一)彩票機構收取彩票代銷者交付的彩票投注設備押金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彩票投注設備押金”科目。

(二)彩票機構向彩票代銷者退回彩票投注設備押金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彩票投注設備押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關于彩票兌獎周轉金的賬務處理

(一)彩票機構取得財政部門撥付的彩票兌獎周轉金時,按照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中的授權支付額度,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

(二)報經批準將彩票兌獎周轉金從零余額賬戶轉入彩票機構的銀行存款賬戶時,按照實際轉入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資金結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三)按規定提取專用基金時,按照提取的金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科目,貸記“專用基金——彩票兌獎周轉金”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八、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返獎獎金變動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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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彩票機構執行《政府會計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2018年8月31日 財政部 財會[2018]26號)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 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彩票機構會計制度》(財會〔2017〕23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機構),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彩票機構執行新制度及《關于彩票機構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彩票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彩票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會計科目(彩票機構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彩票機構應當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其他貨幣資金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彩票機構在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4)“庫存材料”“庫存彩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庫存材料”“庫存彩票”科目。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庫存材料”“庫存彩票”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5)“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6)“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彩票機構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基建“并賬”后的金額,下同)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科目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彩票機構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8)“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彩票機構已經計提了無形資產攤銷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9)“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10)“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由于原賬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年末無余額,該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返獎獎金”“應付代銷費”“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返獎獎金”“應付代銷費”“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繳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應交增值稅”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應繳稅費”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繳增值稅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3)“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4)“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彩票機構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負債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5)“彩票銷售結算”科目

由于原賬的“彩票銷售結算”科目年末無余額,該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3.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庫存彩票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

依據新制度,無需對原制度中“庫存彩票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對應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庫存彩票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不包括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中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核算內容。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減去屬于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中屬于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4)“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轉”“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余”“非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轉”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轉”“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余”“非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轉”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轉”“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余”“非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轉”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5)“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經營結余”科目的核算內容。新制度規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額最終轉入“累計盈余”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轉賬時,彩票機構應當將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6)“待分配事業結余”“非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賬的“待分配事業結余”“非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余分配”科目年末無余額,這兩個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收入類、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彩票機構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彩票機構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彩票機構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應收賬款、應收股利、在途物品

彩票機構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賬款、應收股利、在途物品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入賬金額,分別借記“應收賬款”“應收股利”“在途物品”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2.受托代理資產

彩票機構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托代理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托代理資產入賬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3.盤盈資產

彩票機構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4.預計負債

彩票機構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5.應付質量保證金

彩票機構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內(含1年)]、“長期應付款”科目[扣留期超過1年]。

彩票機構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彩票機構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計提壞賬準備

新制度要求對單位收回后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壞賬準備。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彩票機構應當按照2018年12月31日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余額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2.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對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彩票機構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依據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賬面余額,以及彩票機構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余”科目。

3.確認長期債券投資期末應收利息

彩票機構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債券投資應收利息,按照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金額,借記“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4.補提折舊

彩票機構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5.補提攤銷

彩票機構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對前期尚未計提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6.確認長期借款期末應付利息

彩票機構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借款的應付利息金額,對其中資本化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對其中費用化的部分,借記“累計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

彩票機構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彩票機構應當對原賬的“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購入的存貨、預付賬款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余”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彩票機構應當按照原賬“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彩票機構應當對原賬的“非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轉”科目余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專戶核撥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專戶核撥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購入的存貨、預付賬款等)的金額,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收入中已經收到非財政專戶核撥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收入(如預收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計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財政專戶核撥專項資金(如應收賬款)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三)“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彩票機構應當按照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中通過非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余”科目。

(四)“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彩票機構應當按照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五)“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彩票機構應當按照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1)調整短期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彩票機構應當按照原賬的“短期投資”科目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調整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彩票機構應當對原賬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科目余額除去應收彩票資金后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收入的金額和沒有計入收入的金額。對發生時計入收入的金額,再區分計入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和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按照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調整預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彩票機構應當對原賬的“預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由財政專戶核撥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專戶核撥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專戶核撥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專戶核撥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4)調整其他應收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在新制度中選擇將其他應收款中預付款項列入支出核算的彩票機構,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專戶核撥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專戶核撥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專戶核撥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用非財政專戶核撥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5)調整庫存材料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彩票機構應當對原賬的“庫存材料”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購入的庫存材料金額和非購入的庫存材料金額。對購入的庫存材料金額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專戶核撥資金購入的金額、使用非財政專戶核撥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和使用非財政專戶核撥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專戶核撥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6)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彩票機構應當對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和用非現金資產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額,按照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長期投資、而且對應核算“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的,不作此項調整。

(7)調整長期債券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彩票機構應當按照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長期投資、而且對應核算“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的,不作此項調整。

(8)調整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彩票機構應當按照原賬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余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9)調整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彩票機構應當對原賬的“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科目余額扣除應付彩票資金后的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支出的金額和未計入支出的金額。將計入支出的金額劃分出財政專戶核撥資金應付的金額、非財政專戶核撥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和非財政專戶核撥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專戶核撥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0)調整預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彩票機構應當按照原賬的“預收賬款”科目余額中扣除預收彩票資金后的余額進行分析,劃分出預收的專項資金和預收的非專項資金,按照預收非專項資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1)調整專用基金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彩票機構應當對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劃分出按照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專用基金,按照列支提取的專用基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3.彩票機構按照前述1、2兩個步驟難以準確調整出“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的,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可以在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合計數基礎上,對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進行調整(如減去新賬中貨幣資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資產、應繳財政款、已收取將來需要退回資金的其他應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將來需要收回資金的其他應收款等),按照調整后的金額減去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專用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加上“經營結余”科目借方余額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由于這兩個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彩票機構無需對“其他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七)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于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余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彩票機構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余額登記。

彩票機構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彩票機構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彩票機構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期初余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彩票機構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彩票機構應當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凈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彩票機構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凈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余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余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五、其他事項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并賬”的彩票機構,應當首先按照《彩票機構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4〕2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執行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的彩票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附表1

彩票機構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

續表

附表2

彩票機構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

附表3

彩票機構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續表

政府會計準則第7 號——會計調整

(2018年10月21日 財政部 財會[2018]2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會計調整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會計調整,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因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要求,或者在特定情況下對其原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發現的會計差錯、發生的報告日后事項等所作的調整。

本準則所稱會計政策,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特定原則、基礎以及所采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特定原則,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所制定的、適合于本政府會計主體的會計處理原則。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從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諸多可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中所選擇的、適合于本政府會計主體的會計處理方法。

本準則所稱會計估計,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對結果不確定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等。

本準則所稱會計差錯,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會計核算時,在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方面出現的錯誤,通常包括計算或記錄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產生的錯誤、財務舞弊等。

本準則所稱報告日后事項,是指自報告日(年度報告日通常為12月31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事項,包括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兩類。

第三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本準則及相關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確定本政府會計主體具體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并履行本政府會計主體內部報批程序;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應當報送有關方面批準或備案的,從其規定。

政府會計主體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重新履行本條第一款的程序,并按本準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章 會計政策及其變更

第四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其他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政府會計主體采用的會計政策,在每一會計期間和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要求變更。

(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有關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下列各項不屬于會計政策變更:

(一)本期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二)對初次發生的或者不重要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第七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對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處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對會計政策變更未作出規定的,通常情況下,政府會計主體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視同該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初次發生時即采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第八條采用追溯調整法時,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調整最早前期有關凈資產項目的期初余額,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涉及收入、費用等項目的,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調整受影響期間的各個相關項目。

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是指按照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最早前期各個受影響的凈資產項目以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是指按照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各個受影響的項目變更后的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九條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編制比較財務報表的,對于比較財務報表可比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影響,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收入或者費用以及其他相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財務報表期間一直采用。對于比較財務報表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政府會計主體應當調整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所涉及的期初凈資產各項目,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

第十條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對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處理。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應用于變更當期及以后各期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的方法。

采用未來適用法時,政府會計主體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也無需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和比較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

第三章 會計估計變更

第十一條政府會計主體據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積累更多經驗以及后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會計估計變更應以掌握的新情況、新進展等真實、可靠的信息為依據。

第十二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會計估計變更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會計估計變更時,政府會計主體不需要追溯計算前期產生的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但應當對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新的會計估計進行處理。

會計估計變更僅影響變更當期的,其影響應當在變更當期予以確認;會計估計變更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的,其影響應當在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分別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政府會計主體對某項變更難以區分為會計政策變更或者會計估計變更的,應當按照會計估計變更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會計差錯更正

第十四條政府會計主體在本報告期(以下簡稱本期)發現的會計差錯,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本期發現的與本期相關的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本期報表(包括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下同)相關項目。

(二)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收入、費用或者預算收支的,應當將其對收入、費用或者預算收支的影響或者累積影響調整發現當期期初的相關凈資產項目或者預算結轉結余,并調整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如不影響收入、費用或者預算收支的,應當調整發現當期相關項目的期初數。經上述調整后,視同該差錯在差錯發生的期間已經得到更正。

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的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政府會計主體可比照本條(三)的規定進行處理。

重大會計差錯,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發現的使本期編制的報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會計差錯,一般是指差錯的性質比較嚴重或者差錯的金額比較大。該差錯會影響報表使用者對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則認為性質比較嚴重,如未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財務舞弊等原因產生的差錯。通常情況下,導致差錯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對報表某一具體項目的影響或者累積影響金額占該類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對報表同一項目的影響金額的10%及以上,則認為金額比較大。

政府會計主體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

(三)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應當將其影響數調整相關項目的本期數。

第十五條政府會計主體在報告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現的報告期以前期間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視同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比照本準則第十四條(二)的規定進行處理。

政府會計主體在報告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現的報告期間的會計差錯及報告期以前期間的非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五章報告日后事項中的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編制比較財務報表的,對于比較財務報表期間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收入或者費用以及其他相關項目;對于比較財務報表期間以前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所涉及的各項凈資產項目的期初余額,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金額也應一并調整。

對于比較財務報表期間和以前的非重大會計差錯,以及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相關項目的本期數。

第五章 報告日后事項

第十七條報告日以后獲得新的或者進一步的證據,有助于對報告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應當作為調整事項,據此對報告日的報表進行調整。調整事項包括已證實資產發生了減損、已確定獲得或者支付的賠償、財務舞弊或者差錯等。

第十八條報告日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如同報告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進行會計處理,對報告日已編制的報表相關項目的期末數或者本期數作相應的調整,并對當期編制的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或者上期數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報告日以后才發生或者存在的事項,不影響報告日的存在狀況,但如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這類事項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如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產損失、外匯匯率發生重大變化等。

第六章 披 露

第二十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

(一)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以及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二)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估計變更對當期和未來期間的影響數。

(三)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方法、金額,以及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影響或者累積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四)與報告日后事項有關的下列信息:

1.財務報告的批準報出者和批準報出日。

2.每項重要的報告日后非調整事項的內容,及其估計對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的影響;無法作出估計的,應當說明其原因。

第二十一條政府會計主體在以后的會計期間,不需要重復披露在以前期間的財務報表附注中已披露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財政總預算會計中涉及的會計調整事項,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財政部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涉及的會計調整事項,按照部門決算報告制度有關要求進行披露。

第二十三條本準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會計準則第8 號——負債

(2018年11月9日 財政部 財會[2018]3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負債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三條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條政府會計主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短期政府債券、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應付長期政府債券等。

第五條政府會計主體的負債包括償還時間與金額基本確定的負債和由或有事項形成的預計負債。

償還時間與金額基本確定的負債按政府會計主體的業務性質及風險程度,分為融資活動形成的舉借債務及其應付利息、運營活動形成的應付及預收款項和暫收性負債。

第六條本準則規范政府會計主體負債的一般情況。其他政府會計準則對政府會計主體的特定負債做出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舉借債務

第七條舉借債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通過融資活動借入的債務,包括政府舉借的債務以及其他政府會計主體借入的款項。

政府舉借的債務包括政府發行的政府債券,向外國政府、國際經濟組織等借入的款項,以及向上級政府借入轉貸資金形成的借入轉貸款。

其他政府會計主體借入的款項是指除政府以外的其他政府會計主體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款項。

第八條對于舉借債務,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與債權人簽訂借款合同或協議并取得舉借資金時確認為負債。

第九條舉借債務初始確認為負債時,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對于借入款項,初始確認為負債時應當按照借款本金計量;借款本金與取得的借款資金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對于發行的政府債券,初始確認為負債時應當按照債券本金計量;債券本金與發行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第十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借款本金(或債券本金)和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或債券票面利率)按期計提舉借債務的利息。

對于屬于流動負債的舉借債務以及屬于非流動負債的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舉借債務,應當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確認為流動負債,計入應付利息;對于其他舉借債務,應當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確認為非流動負債,計入相關非流動負債的賬面余額。

第十一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將因舉借債務發生的借款費用分別計入工程成本或當期費用。

借款費用,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因舉借債務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借款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其中,輔助費用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舉借債務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

第十二條政府以外的其他政府會計主體為購建固定資產等工程項目借入專門借款的,對于發生的專門借款費用,應當按照借款費用減去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后的金額,屬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計入工程成本;不屬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計入當期費用。

工程項目建設期間是指自工程項目開始建造起至交付使用時止的期間。

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非正常中斷期間的借款費用計入當期費用。如果中斷是使工程項目達到交付使用所必須的程序,則中斷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仍應計入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政府會計主體因舉借債務所發生的除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外的借款費用(包括政府舉借的債務和其他政府會計主體的非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第十四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償還舉借債務本息時,沖減相關負債的賬面余額。

第三章 應付及預收款項

第十五條應付及預收款項,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運營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項及預先收到但尚未實現收入的款項,包括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賬款、預收款項、應交稅費、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和其他應付未付款項。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獲得職工(含長期聘用人員)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或因辭退等原因而給予職工補償所形成的負債。職工薪酬包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險費等。

應付賬款,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因取得資產、接受勞務、開展工程建設等而形成的負債。

預收款項,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按照貨物、服務合同或協議或者相關規定,向接受貨物或服務的主體預先收款而形成的負債。

應交稅費,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因發生應稅事項導致承擔納稅義務而形成的負債。

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是指國庫集中支付中,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政府會計主體(政府財政)當年未支而需結轉下一年度支付款項而形成的負債。

其他應付未付款項,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因有關政策明確要求其承擔支出責任等而形成的應付未付款項。

第十六條除因辭退等原因給予職工的補償外,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支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計入當期費用。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下列職工薪酬分情況處理:

(一)應由自制物品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自制物品成本。

(二)應由工程項目負擔的職工薪酬,比照本準則第十二條有關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計入工程成本或當期費用。

(三)應由自行研發項目負擔的職工薪酬,在研究階段發生的,計入當期費用;在開發階段發生并且最終形成無形資產的,計入無形資產成本。

第十七條政府會計主體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職業年金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有關規定加以計算并確認為負債,具體按照本準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政府會計主體因辭退等原因給予職工的補償,應當于相關補償金額報經批準時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費用。

第十九條對于應付賬款,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取得資產、接受勞務,或外包工程完成規定進度時,按照應付未付款項的金額予以確認。

第二十條對于預收款項,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收到預收款項時,按照實際收到款項的金額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對于應交稅費,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發生應稅事項導致承擔納稅義務時,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的應交稅費金額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對于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政府會計主體(政府財政)應當在年末,按照國庫集中支付預算指標數大于國庫資金實際支付數的差額予以確認。

第二十三條對于其他應付未付款項,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有關政策已明確其承擔支出責任,或者其他情況下相關義務滿足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時,按照確定應承擔的負債金額予以確認。

第二十四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支付應付款項或將預收款項確認為收入時,沖減相關負債的賬面余額。

第四章 暫收性負債

第二十五條暫收性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暫時收取,隨后應做上繳、退回、轉撥等處理的款項。暫收性負債主要包括應繳財政款和其他暫收款項。

應繳財政款,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暫時收取、按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款項而形成的負債。

其他暫收款項,是指除應繳財政款以外的其他暫收性負債,包括政府會計主體暫時收取,隨后應退還給其他方的押金或保證金、隨后應轉付給其他方的轉撥款等款項。

第二十六條對于應繳財政款,政府會計主體通常應當在實際收到相關款項時,按照相關規定計算確定的上繳金額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對于其他暫收款項,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實際收到相關款項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予以確認。

第二十八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上繳應繳財政款、退還、轉付其他暫收款項等時,沖減相關負債的賬面余額。

第五章 預計負債

第二十九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與或有事項相關且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現時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

或有事項,是指由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未來事項是否發生不在政府會計主體控制范圍內。

政府會計主體常見的或有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對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的貸款擔保、承諾(補貼、代償)、自然災害或公共事件的救助等。

第三十條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

在其他情形下,最佳估計數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

(一)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

(二)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

第三十一條政府會計主體在確定最佳估計數時,一般應當綜合考慮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風險、不確定性等因素。

第三十二條政府會計主體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預期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余額。

第三十三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報告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余額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余額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余額進行調整。履行該預計負債的相關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時,應當將該預計負債的賬面余額予以轉銷。

第三十四條政府會計主體不應當將下列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確認為負債,但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對該類義務進行披露:

(一)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未來事項是否能發生不在政府會計主體控制范圍內。潛在義務是指結果取決于不確定未來事項的可能義務。

(二)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或者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第六章 披 露

第三十五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舉借債務、應付及預收款項、暫收性負債和預計負債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負債的債權人、償還期限、期初余額和期末余額。

(二)逾期借款或者違約政府債券的債權人、借款(債券)金額、逾期時間、利率、逾期未償還(違約)原因和預計還款時間等。

(三)借款的擔保方、擔保方式、抵押物等。

(四)預計負債的形成原因以及經濟資源可能流出的時間、經濟資源流出的時間和金額不確定的說明,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補償金額。

第三十六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附注中披露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或有事項相關義務的下列信息:

(一)或有事項相關義務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

(二)經濟資源流出時間和金額不確定的說明。

(三)或有事項相關義務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準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會計準則第9 號——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

(2018年12月26日 財政部 財會[2018]3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會計主體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財務報表是對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入費用表;

(三)附注。

政府會計主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編制現金流量表。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政府會計主體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行政事業單位個別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還應遵循《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規定;其他政府會計主體個別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還應遵循其他相關會計制度。

其他政府會計準則有特殊列報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以持續運行為前提,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事項,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對相關會計要素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政府會計主體不應以附注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也不能通過充分披露相關會計政策而糾正不恰當的確認和計量。

如果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讓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特定經濟業務或事項對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的影響時,政府會計主體還應當披露其他必要的相關信息。

第五條除現金流量表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編制外,政府會計主體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

第六條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和財政部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以下簡稱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要求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除外。

第七條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

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類別具有重要性的,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

某些項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報表中單獨列示,但對理解報表具有重要性的,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

第八條財務報表某些項目的省略、錯報等,能夠合理預期將影響報表主要使用者據此作出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應當根據政府會計主體所處的具體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予以判斷。關于各項目重要性的判斷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判斷項目性質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在性質上是否顯著影響政府會計主體的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等因素;判斷項目金額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凈資產總額、收入總額、費用總額、盈余總額等直接相關項目金額的比重或所屬報表單列項目金額的比重。

第九條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按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第十條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或負債項目按扣除備抵項目后的凈額列示,不屬于抵銷。

第十一條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個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但其他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至少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披露下列各項:

(一)編報主體的名稱;

(二)報告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

(三)人民幣金額單位;

(四)財務報表是合并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

第十三條政府會計主體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

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于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報表數據不具可比性的事實。

第三章 合并財務報表

第十四條合并財務報表,是指反映合并主體和其全部被合并主體形成的報告主體整體財務狀況與運行情況的財務報表。

合并主體,是指有一個或一個以上被合并主體的政府會計主體。合并主體通常也是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主體。

被合并主體,是指符合本準則規定的納入合并主體合并范圍的會計主體。

合并財務報表至少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合并資產負債表;

(二)合并收入費用表;

(三)附注。

第十五條合并財務報表按照合并級次分為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本級政府合并財務報表和行政區政府合并財務報表。

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是指以政府部門(單位)本級作為合并主體,將部門(單位)本級及其合并范圍內全部被合并主體的財務報表進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部門(單位)整體財務狀況與運行情況的財務報表。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是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的主要組成部分。

本級政府合并財務報表,是指以本級政府財政作為合并主體,將本級政府財政及其合并范圍內全部被合并主體的財務報表進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本級政府整體財務狀況與運行情況的財務報表。本級政府合并財務報表是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主要組成部分。

行政區政府合并財務報表,是指以行政區本級政府作為合并主體,將本行政區內各級政府的財務報表進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本行政區政府整體財務狀況與運行情況的財務報表。行政區政府合并財務報表是行政區政府財務報告的主要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由部門(單位)負責編制;本級政府合并財務報表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編制。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既負責編制本級政府合并財務報表,也負責編制本級政府所轄行政區政府合并財務報表。

第一節 合并程序

第十七條合并財務報表應當以合并主體和其被合并主體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加以編制。

合并財務報表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合并主體和其合并范圍內被合并主體個別財務報表應當采用權責發生制基礎編制,按規定未采用權責發生制基礎編制的,應當先調整為權責發生制基礎的財務報表,再由合并主體進行合并。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將合并主體和其全部被合并主體視為一個會計主體,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統一的會計政策。合并范圍內合并主體、被合并主體個別財務報表未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統一會計政策的,應當先調整為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統一會計政策的財務報表,再由合并主體進行合并。

第十八條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對需要進行調整的個別財務報表進行調整,以調整后的個別財務報表作為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基礎;

(二)將合并主體和被合并主體個別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項目進行逐項合并;

(三)抵銷合并主體和被合并主體之間、被合并主體相互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等內部業務或事項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第十九條對于在報告期內因劃轉而納入合并范圍的被合并主體,合并主體應當將其報告期內的收入、費用項目金額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費用表的本期數中,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不作調整。

對于在報告期內因劃轉而不再納入合并范圍的被合并主體,其報告期內的收入、費用項目金額不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費用表的本期數中,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不作調整。

合并主體應當確保劃轉雙方的會計處理協調一致,確保不重復、不遺漏,并在合并財務報表附注中對劃轉情況及其影響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條在報告期內,被合并主體撤銷的,其期初資產、負債和凈資產項目金額應當包括在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中,其期初至撤銷日的收入、費用項目金額應當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費用表的本期數中,其期初至撤銷日的收入、費用項目金額所引起的凈資產變動金額應當包括在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期末數中。

第二十一條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被合并主體除了應當向合并主體提供財務報表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采用的與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統一的會計政策不一致的會計政策及其影響金額;

(二)其與合并主體、其他被合并主體之間發生的所有內部業務或事項的相關資料;

(三)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 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

第二十二條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一般應當以財政預算撥款關系為基礎予以確定。有下級預算單位的部門(單位)為合并主體,其下級預算單位為被合并主體。合并主體應當將其全部被合并主體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部門(單位)所屬的企業不納入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第二十三條部門(單位)合并資產負債表應當以部門(單位)本級和其被合并主體符合本準則第十七條要求的個別資產負債表或合并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在抵銷內部業務或事項對合并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后,由部門(單位)本級合并編制。

編制部門(單位)合并資產負債表時,需要抵銷的內部業務或事項包括:

(一)部門(單位)本級和其被合并主體之間、被合并主體相互之間的債權(含應收款項壞賬準備,下同)、債務項目;

(二)部門(單位)本級和其被合并主體之間、被合并主體相互之間其他業務或事項對部門(單位)合并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部門(單位)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 貨幣資金;

(二) 短期投資;

(三) 財政應返還額度;

(四) 應收票據;

(五) 應收賬款凈額;

(六) 預付賬款;

(七) 應收股利;

(八) 應收利息;

(九) 其他應收款凈額;

(十) 存貨;

(十一)待攤費用;

(十二)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

(十三)長期股權投資;

(十四)長期債券投資;

(十五)固定資產凈值;

(十六)工程物資;

(十七)在建工程;

(十八)無形資產凈值;

(十九)研發支出;

(二十)公共基礎設施凈值;

(二十一)政府儲備物資;

(二十二)文化文物資產;

(二十三)保障性住房凈值;

(二十四)長期待攤費用;

(二十五)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十六)受托代理資產。

第二十五條部門(單位)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應當包括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的合計項目。

第二十六條部門(單位)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 短期借款;

(二) 應交增值稅;

(三) 其他應交稅費;

(四) 應繳財政款;

(五) 應付職工薪酬;

(六) 應付票據;

(七) 應付賬款;

(八) 應付政府補貼款;

(九) 應付利息;

(十) 預收款項;

(十一)其他應付款;

(十二)預提費用;

(十三)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

(十四)長期借款;

(十五)長期應付款;

(十六)預計負債;

(十七)受托代理負債。

第二十七條部門(單位)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

第二十八條部門(單位)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凈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 累計盈余;

(二) 專用基金;

(三) 權益法調整。

第二十九條部門(單位)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凈資產類應當包括凈資產的合計項目。

第三十條部門(單位)合并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項目、負債和凈資產總計項目。

第三十一條部門(單位)合并收入費用表應當以部門(單位)本級和其被合并主體符合本準則第十七條要求的個別收入費用表或合并收入費用表為基礎,在抵銷內部業務或事項對合并收入費用表的影響后,由部門(單位)本級合并編制。

編制部門(單位)合并收入費用表時,需要抵銷的內部業務或事項包括部門(單位)本級和其被合并主體之間、被合并主體相互之間的收入、費用項目。

第三十二條部門(單位)合并收入費用表中的收入,應當按照收入來源進行分類列示。

第三十三條部門(單位)合并收入費用表中的收入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財政撥款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經營收入;

(四)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

(五)投資收益;

(六)捐贈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租金收入。

第三十四條部門(單位)合并收入費用表中的收入類應當包括收入的合計項目。

第三十五條部門(單位)合并收入費用表中的費用,應當按照費用的性質進行分類列示。

第三十六條部門(單位)合并收入費用表中的費用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工資福利費用;

(二)商品和服務費用;

(三)對個人和家庭補助費用;

(四)對企事業單位補貼費用;

(五)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六)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七)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費用;

(八)保障性住房折舊費用;

(九)計提專用基金;

(十)所得稅費用;

(十一)資產處置費用。

第三十七條部門(單位)合并收入費用表中的費用類應當包括費用的合計項目。

第三十八條部門(單位)合并收入費用表應當列示本期盈余項目。

本期盈余,是指部門(單位)某一會計期間收入合計金額減去費用合計金額后的差額。

第三節 本級政府合并財務報表

第三十九條本級政府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一般應當以財政預算撥款關系為基礎予以確定。本級政府財政為合并主體,其所屬部門(單位)等為被合并主體。

第四十條本級政府合并財務報表應當以本級政府財政和其被合并主體符合本準則第十七條要求的個別財務報表或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在抵銷內部業務或事項對合并財務報表的影響后,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合并編制。

編制本級政府合并財務報表時,需要抵銷的內部業務或事項包括:

(一)本級政府財政和其被合并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等項目;

(二)被合并主體相互之間的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等項目。

第四十一條本級政府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貨幣資金;

(二)短期投資;

(三)應收及預付款項;

(四)存貨;

(五)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

(六)長期投資;

(七)應收轉貸款;

(八)固定資產凈值;

(九)在建工程;

(十)無形資產凈值;

(十一)公共基礎設施凈值;

(十二)政府儲備物資;

(十三)文物文化資產;

(十四)保障性住房凈值;

(十五)受托代理資產。

第四十二條本級政府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應當包括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的合計項目。

第四十三條本級政府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應付短期政府債券;

(二)短期借款;

(三)應付及預收款項;

(四)應付職工薪酬;

(五)應付政府補貼款;

(六)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

(七)應付長期政府債券;

(八)應付轉貸款;

(九)長期借款;

(十)長期應付款;

(十一)預計負債;

(十二)受托代理負債。

第四十四條本級政府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

第四十五條本級政府合并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凈資產項目。

第四十六條本級政府合并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項目、負債和凈資產總計項目。

第四十七條本級政府合并收入費用表中的收入,應當按照收入來源進行分類列示。

第四十八條本級政府合并收入費用表中的收入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稅收收入;

(二)非稅收入;

(三)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

(五)投資收益;

(六)政府間轉移性收入。

第四十九條本級政府合并收入費用表中的收入類應當包括收入的合計項目。

第五十條本級政府合并收入費用表中的費用,應當按照費用的性質進行分類列示。

第五十一條本級政府合并收入費用表中的費用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工資福利費用;

(二)商品和服務費用;

(三)對個人和家庭補助費用;

(四)對企事業單位補貼費用;

(五)政府間轉移性費用;

(六)折舊費用;

(七)攤銷費用;

(八)資產處置費用。

第五十二條本級政府合并收入費用表中的費用類應當包括費用的合計項目。

第五十三條本級政府合并收入費用表應當列示本期盈余項目。

第四節 行政區政府合并財務報表

第五十四條行政區政府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一般應當以行政隸屬關系為基礎予以確定。行政區本級政府為合并主體,其所屬下級政府為被合并主體。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政府合并財務報表。

第五十六條行政區政府合并財務報表應當以本級政府和其所屬下級政府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在抵銷內部業務或事項對合并財務報表的影響后,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合并編制。

編制行政區政府合并財務報表時,需要抵銷的內部業務或事項包括:

(一)本級政府和其所屬下級政府之間的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等項目;

(二)本級政府所屬下級政府相互之間的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等項目。

第五十七條行政區政府合并財務報表的項目列示與本級政府合并財務報表一致。

第五節 附 注

第五十八條合并財務報表附注一般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二)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聲明。

(三)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主體、被合并主體清單。

(四)合并主體、被合并主體個別財務報表所采用的編制基礎,所采用的與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不一致的會計政策,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的調整情況及其影響。

(五)本期增加、減少被合并主體的基本情況及影響。(六)合并財務報表重要項目明細信息及說明。

(七)未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列示但對報告主體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的說明。

(八)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合并財務報表的具體合并范圍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六十條部門(單位)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格式參見《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規定的資產負債表格式。

部門(單位)合并收入費用表的格式參見附錄。

本級政府合并財務報表、行政區政府合并財務報表的格式以及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附注的披露格式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準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2019年年度及以后的財務報表。

附錄:部門(單位)合并收入費用表格式

合并收入費用表

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

(2018年12月7日 財政部 財會[2018]3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所有租賃,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承租人通過許可使用協議取得的電影、錄像、劇本、文稿等版權、專利等項目的權利,以出讓、劃撥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6 號——無形資產》。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識產權許可,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

勘探或使用礦產、石油、天然氣及類似不可再生資源的租賃,承租人承租生物資產,采用建設經營移交等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特許經營權合同,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租賃的識別、分拆和合并

第一節 租賃的識別

第四條在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如果合同中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除非合同條款和條件發生變化,企業無需重新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第五條為確定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在使用期間內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并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

第六條已識別資產通常由合同明確指定,也可以在資產可供客戶使用時隱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對資產進行指定,如果資產的供應方在整個使用期間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則該資產不屬于已識別資產。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表明供應方擁有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一)資產供應方擁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

(二)資產供應方通過行使替換資產的權利將獲得經濟利益。

企業難以確定供應方是否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的,應當視為供應方沒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如果資產的某部分產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區分,則該部分不屬于已識別資產,除非其實質上代表該資產的全部產能,從而使客戶獲得因使用該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

第七條在評估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時,企業應當在約定的客戶可使用資產的權利范圍內考慮其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為客戶有權主導對已識別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內的使用:

(一)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開始前已預先確定,并且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自行或主導他人按照其確定的方式運營該資產,或者客戶設計了已識別資產并在設計時已預先確定了該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第二節 租賃的分拆和合并

第九條合同中同時包含多項單獨租賃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別各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合同中同時包含租賃和非租賃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和非租賃部分進行分拆,除非企業適用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租賃部分應當分別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非租賃部分應當按照其他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使用已識別資產的權利構成合同中的一項單獨租賃:

(一)承租人可從單獨使用該資產或將其與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利;

(二)該資產與合同中的其他資產不存在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關系。

第十一條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時,承租人應當按照各租賃部分單獨價格及非租賃部分的單獨價格之和的相對比例分攤合同對價,出租人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關于交易價格分攤的規定分攤合同對價。

第十二條為簡化處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選擇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承租人選擇不分拆的,應當將各租賃部分及與其相關的非租賃部分分別合并為租賃,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對于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應將其與租賃部分合并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與同一交易方或其關聯方在同一時間或相近時間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包含租賃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總體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若不作為整體考慮則無法理解其總體商業目的。

(二)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

(三)該兩份或多份合同讓渡的資產使用權合起來構成一項單獨租賃。

第三章 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一節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十四條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應用本準則第三章第三節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

使用權資產,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賃資產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第十五條租賃期,是指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且不可撤銷的期間。

承租人有續租選擇權,即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且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還應當包含續租選擇權涵蓋的期間。

承租人有終止租賃選擇權,即有權選擇終止租賃該資產,但合理確定將不會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應當包含終止租賃選擇權涵蓋的期間。

發生承租人可控范圍內的重大事件或變化,且影響承租人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相應選擇權的,承租人應當對其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續租選擇權、購買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六條使用權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該成本包括:

(一)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二)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三)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四)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屬于為生產存貨而發生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對本條第(四)項所述成本進行確認和計量。

租賃激勵,是指出租人為達成租賃向承租人提供的優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與租賃有關的款項、出租人為承租人償付或承擔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費用,是指為達成租賃所發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業不取得該租賃,則不會發生的成本。

第十七條租賃負債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進行初始計量。

在計算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無法確定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租賃內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類似經濟環境下為獲得與使用權資產價值接近的資產,在類似期間以類似抵押條件借入資金須支付的利率。

第十八條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與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相關的款項,包括:

(一)固定付款額及實質固定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二)取決于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該款項在初始計量時根據租賃期開始日的指數或比率確定;

(三)購買選擇權的行權價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

(四)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需支付的款項,前提是租賃期反映出承租人將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

(五)根據承租人提供的擔保余值預計應支付的款項。實質固定付款額,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變量但實質上無法避免的付款額。

可變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為取得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賃期開始日后的事實或情況發生變化(而非時間推移)而變動的款項。取決于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包括與消費者價格指數掛鉤的款項、與基準利率掛鉤的款項和為反映市場租金費率變化而變動的款項等。

第十九條擔保余值,是指與出租人無關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擔保,保證在租賃結束時租賃資產的價值至少為某指定的金額。

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余值中,出租人無法保證能夠實現或僅由與出租人有關的一方予以擔保的部分。

第二節 后續計量

第二十條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成本模式對使用權資產進行后續計量。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有關折舊規定,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

承租人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兩者孰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確定使用權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并對已識別的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計算租賃負債在租賃期內各期間的利息費用,并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 號——借款費用》等其他準則規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從其規定。

該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所采用的折現率,或者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和二十九條規定所采用的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四條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其他準則規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開始日后,發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應當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并按變動后租賃付款額和修訂后的折現率計算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一)因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續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的評估結果發生變化,或者前述選擇權的實際行使情況與原評估結果不一致等導致租賃期變化的,應當根據新的租賃期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

(二)因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購買選擇權的評估結果發生變化的,應當根據新的評估結果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

在計算變動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無法確定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六條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根據擔保余值預計的應付金額發生變動,或者因用于確定租賃付款額的指數或比率變動而導致未來租賃付款額發生變動的,承租人應當按照變動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在這些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現率不變;但是,租賃付款額的變動源自浮動利率變動的,使用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在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因實質固定付款額變動重新計量租賃負債時,應當相應調整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調減至零,但租賃負債仍需進一步調減的,承租人應當將剩余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八條租賃發生變更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承租人應當將該租賃變更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租賃變更通過增加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而擴大了租賃范圍;

(二)增加的對價與租賃范圍擴大部分的單獨價格按該合同情況調整后的金額相當。

租賃變更,是指原合同條款之外的租賃范圍、租賃對價、租賃期限的變更,包括增加或終止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延長或縮短合同規定的租賃期等。

第二十九條租賃變更未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在租賃變更生效日,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分攤變更后合同的對價,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的規定重新確定租賃期,并按照變更后租賃付款額和修訂后的折現率計算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在計算變更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無法確定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租賃變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租賃變更生效日,是指雙方就租賃變更達成一致的日期。

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范圍縮小或租賃期縮短的,承租人應當相應調減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并將部分終止或完全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其他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負債重新計量的,承租人應當相應調整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三節 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

第三十條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 個月的租賃。

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不屬于短期租賃。

第三十一條低價值資產租賃,是指單項租賃資產為全新資產時價值較低的租賃。

低價值資產租賃的判定僅與資產的絕對價值有關,不受承租人規模、性質或其他情況影響。低價值資產租賃還應當符合本準則第十條的規定。

承租人轉租或預期轉租租賃資產的,原租賃不屬于低價值資產租賃。

第三十二條對于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以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作出該選擇的,承租人應當將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的租賃付款額,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或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應當采用該方法。

第三十三條對于短期租賃,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作出本準則第三十二條所述的會計處理選擇。

對于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根據每項租賃的具體情況作出本準則第三十二條所述的會計處理選擇。

第三十四條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發生租賃變更或者因租賃變更之外的原因導致租賃期發生變化的,承租人應當將其視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 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一節 出租人的租賃分類

第三十五條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合同簽署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在租賃開始日后,出租人無需對租賃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除非發生租賃變更。租賃資產預計使用壽命、預計余值等會計估計變更或發生承租人違約等情況變化的,出租人不對租賃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

第三十六條一項租賃屬于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取決于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項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出租人應當將該項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種或多種情形的,通常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與預計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足夠低,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該選擇權。

(三)資產的所有權雖然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賃開始日,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項或多項跡象的,也可能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若承租人撤銷租賃,撤銷租賃對出租人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二)資產余值的公允價值波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歸屬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遠低于市場水平的租金繼續租賃至下一期間。

第三十七條轉租出租人應當基于原租賃產生的使用權資產,而不是原租賃的標的資產,對轉租賃進行分類。

但是,原租賃為短期租賃,且轉租出租人應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對原租賃進行簡化處理的,轉租出租人應當將該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

第二節 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對融資租賃確認應收融資租賃款,并終止確認融資租賃資產。

出租人對應收融資租賃款進行初始計量時,應當以租賃投資凈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

租賃投資凈額為未擔保余值和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賃收款額按照租賃內含利率折現的現值之和。

租賃收款額,是指出租人因讓渡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而應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項,包括:

(一)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額及實質固定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二)取決于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該款項在初始計量時根據租賃期開始日的指數或比率確定;

(三)購買選擇權的行權價格,前提是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該選擇權;

(四)承租人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需支付的款項,前提是租賃期反映出承租人將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

(五)由承租人、與承租人有關的一方以及有經濟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獨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擔保余值。

在轉租的情況下,若轉租的租賃內含利率無法確定,轉租出租人可采用原租賃的折現率(根據與轉租有關的初始直接費用進行調整)計量轉租投資凈額。

第三十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計算并確認租賃期內各個期間的利息收入。該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所采用的折現率,或者按照本準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所采用的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四十條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 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對應收融資租賃款的終止確認和減值進行會計處理。

出租人將應收融資租賃款或其所在的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一條出租人取得的未納入租賃投資凈額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二條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在租賃期開始日,該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租賃收款額按市場利率折現的現值兩者孰低確認收入,并按照租賃資產賬面價值扣除未擔保余值的現值后的余額結轉銷售成本。

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為取得融資租賃發生的成本,應當在租賃期開始日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三條融資租賃發生變更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出租人應當將該變更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變更通過增加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而擴大了租賃范圍;

(二)增加的對價與租賃范圍擴大部分的單獨價格按該合同情況調整后的金額相當。

第四十四條融資租賃的變更未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出租人應當分別下列情形對變更后的租賃進行處理:

(一)假如變更在租賃開始日生效,該租賃會被分類為經營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租賃變更生效日開始將其作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并以租賃變更生效日前的租賃投資凈額作為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假如變更在租賃開始日生效,該租賃會被分類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關于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節 出租人對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五條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出租人應當采用直線法或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將經營租賃的租賃收款額確認為租金收入。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賃資產所產生經濟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應當采用該方法。

第四十六條出租人發生的與經營租賃有關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資本化,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租金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分攤,分期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七條對于經營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出租人應當采用類似資產的折舊政策計提折舊;對于其他經營租賃資產,應當根據該資產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 號——資產減值》的規定,確定經營租賃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第四十八條出租人取得的與經營租賃有關的未計入租賃收款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九條經營租賃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生效日起將其作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與變更前租賃有關的預收或應收租賃收款額應當視為新租賃的收款額。

第五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五十條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的規定,評估確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是否屬于銷售。

第五十一條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按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部分,計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并僅就轉讓至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應當根據其他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購買進行會計處理,并根據本準則對資產出租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則企業應當將銷售對價低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預付租金進行會計處理,將高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額外融資進行會計處理;同時,承租人按照公允價值調整相關銷售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按市場價格調整租金收入。

在進行上述調整時,企業應當基于以下兩者中更易于確定的項目: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租賃合同中付款額的現值與按租賃市價計算的付款額現值之間的差額。

第五十二條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繼續確認被轉讓資產,同時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負債,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負債進行會計處理;出租人不確認被轉讓資產,但應當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章 列 報

第一節 承租人的列報

第五十三條承租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其中,租賃負債通常分別非流動負債和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列示。

在利潤表中,承租人應當分別列示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與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費用。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在財務費用項目列示。

在現金流量表中,償還租賃負債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現金應當計入籌資活動現金流出,支付的按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付款額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付款額以及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出。

第五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使用權資產的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期末余額以及累計折舊額和減值金額;

(二)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按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費用和低價值資產租賃費用;

(四)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

(五)轉租使用權資產取得的收入;

(六)與租賃相關的總現金流出;

(七)售后租回交易產生的相關損益;

(八)其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 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當披露的有關租賃負債的信息。

承租人應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對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進行簡化處理的,應當披露這一事實。

第五十五條承租人應當根據理解財務報表的需要,披露有關租賃活動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類信息包括:

(一)租賃活動的性質,如對租賃活動基本情況的描述;

(二)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未來潛在現金流出;

(三)租賃導致的限制或承諾;

(四)售后租回交易除第五十四條第(七)項之外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節 出租人的列報

第五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根據資產的性質,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經營租賃資產。

第五十七條出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融資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銷售損益、租賃投資凈額的融資收益以及與未納入租賃投資凈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相關的收入;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五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以及剩余年度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總額;

(三)未折現租賃收款額與租賃投資凈額的調節表。

第五十八條出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經營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租賃收入,并單獨披露與未計入租賃收款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相關的收入;

(二)將經營租賃固定資產與出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資產分開,并按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的類別提供《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要求披露的信息;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五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以及剩余年度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總額。

第五十九條出租人應當根據理解財務報表的需要,披露有關租賃活動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類信息包括:

(一)租賃活動的性質,如對租賃活動基本情況的描述;

(二)對其在租賃資產中保留的權利進行風險管理的情況;

(三)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章 銜接規定

第六十條對于首次執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業在首次執行日可以選擇不重新評估其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選擇不重新評估的,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這一事實,并一致應用于前述所有合同。

第六十一條承租人應當選擇下列方法之一對租賃進行銜接會計處理,并一致應用于其作為承租人的所有租賃:

(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

(二)根據首次執行本準則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本準則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不調整可比期間信息。采用該方法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銜接處理:

1.對于首次執行日前的融資租賃,承租人在首次執行日應當按照融資租入資產和應付融資租賃款的原賬面價值,分別計量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2.對于首次執行日前的經營租賃,承租人在首次執行日應當根據剩余租賃付款額按首次執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現的現值計量租賃負債,并根據每項租賃選擇按照下列兩者之一計量使用權資產:

(1)假設自租賃期開始日即采用本準則的賬面價值(采用首次執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2)與租賃負債相等的金額,并根據預付租金進行必要調整。

3.在首次執行日,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對使用權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第六十二條首次執行日前的經營租賃中,租賃資產屬于低價值資產且根據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的,承租人無需對該經營租賃按照銜接規定進行調整,應當自首次執行日起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十三條承租人采用本準則第六十一條第(二)項進行銜接會計處理時,對于首次執行日前的經營租賃,可根據每項租賃采用下列一項或多項簡化處理:

1.將于首次執行日后12 個月內完成的租賃,可作為短期租賃處理。

2.計量租賃負債時,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賃可采用同一折現率;使用權資產的計量可不包含初始直接費用。

3.存在續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的,承租人可根據首次執行日前選擇權的實際行使及其他最新情況確定租賃期,無需對首次執行日前各期間是否合理確定行使續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估計。

4.作為使用權資產減值測試的替代,承租人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評估包含租賃的合同在首次執行日前是否為虧損合同,并根據首次執行日前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虧損準備金額調整使用權資產。

5.首次執行本準則當年年初之前發生租賃變更的,承租人無需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租賃變更進行追溯調整,而是根據租賃變更的最終安排,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十四條承租人采用本準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所采用的簡化處理方法以及在合理可能的范圍內對采用每項簡化處理方法的估計影響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六十五條對于首次執行日前劃分為經營租賃且在首次執行日后仍存續的轉租賃,轉租出租人在首次執行日應當基于原租賃和轉租賃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條款進行重新評估,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分類。按照本準則重分類為融資租賃的,應當將其作為一項新的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出租人無需對其作為出租人的租賃按照銜接規定進行調整,而應當自首次執行日起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十六條對于首次執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企業在首次執行日不重新評估資產轉讓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作為銷售進行會計處理的規定。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應當作為銷售和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售后租回交易,賣方(承租人)應當按照與首次執行日存在的其他融資租賃相同的方法對租回進行會計處理,并繼續在租賃期內攤銷相關遞延收益或損失。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應當作為銷售和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售后租回交易,賣方(承租人)應當按照與首次執行日存在的其他經營租賃相同的方法對租回進行會計處理,并根據首次執行日前計入資產負債表的相關遞延收益或損失調整使用權資產。

第六十七條承租人選擇按照本準則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租賃進行銜接會計處理的,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披露以下信息:

(一)首次執行日計入資產負債表的租賃負債所采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權平均值;

(二)首次執行日前一年度報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經營租賃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賃付款額按首次執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現的現值,與計入首次執行日資產負債表的租賃負債的差額。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本準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2018年12月1日 財政部等23 個中央有關部門 發改財金[2018]1777號)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會計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 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 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 號)等文件要求,加快推進會計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強大合力,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等單位就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工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指在會計工作中違反《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經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依法認定的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會計人員(以下簡稱“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認定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相關部門和單位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的相關信息推送給財政部,并及時更新。財政部定期梳理匯總后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信息。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實施懲戒。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有關單位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三、聯合懲戒措施

(一)罰款、限制從事會計工作、追究刑事責任等懲戒措施

會計人員有違反《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等違法會計行為,依法給予罰款、限制從事會計工作等懲戒措施;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證監會等

(二)記入會計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將其違法失信記錄記入會計人員信用檔案。

實施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通過財政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將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信息通過財政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予以發布,同時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網信辦

(四)實行行業懲戒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實施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等主管單位和會計行業組織

(五)限制取得相關從業任職資格,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限制其取得相關從業任職資格,限制獲得認證證書。對其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實施單位:證監會、市場監管總局

(六)依法限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榮譽稱號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各類榮譽稱號;已獲得相關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實施單位: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等

(七)依法限制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依法限制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擔任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銀保監會、證監會、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

(八)依法限制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依法限制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資委、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

(九)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實施單位:中央編辦

(十)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考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其被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重要參考。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十一)作為業績考核、干部選任的參考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業績考核、干部選拔任用的參考。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資委

(十二)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對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參考。將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實施單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十三)保險機構厘定財產保險費率參考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保險機構厘定財產保險費率的參考。

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十四)設立保險公司的審批參考

依法將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保險公司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十五)納稅信用管理參考

在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納稅信用管理中,將其失信狀況作為信用信息采集和評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

實施單位:稅務總局

(十六)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審批參考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七)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八)申請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參考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申請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審批參考。

實施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九)限制獲取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限制其申請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等

(二十)限制參與國家科技項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限制其參與國家科技項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實施單位:科技部

(二十一)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將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實施單位:各相關單位

四、共享信息的持續管理

相關單位向財政部提供的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信息,以及財政部向各單位提供的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的違法失信信息,應注明決定作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有關單位根據各自的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解除懲戒。超過效力期限的,不再實施聯合懲戒。

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履行信用修復相關程序的,可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從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中退出,不再對其實施聯合懲戒。財政部應及時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單位在作出解除懲戒的決定后,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過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五、其他事宜

各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違法失信信息的使用、管理、監督等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并指導下級單位依法依職權落實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的懲戒措施。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各單位另行協商解決。

附表:聯合懲戒依據和實施單位

附表

聯合懲戒依據和實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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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2018年5月19日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會[2018]10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 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督指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統稱中央主管單位)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框架,定期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進行指導。

第十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統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二)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四)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同時,積極推廣網絡教育等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 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第十三條參加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 學分;

(二)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 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 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 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 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 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 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 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 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 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 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 學分;

(七)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制定。

第十四條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用人單位應當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建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繼續教育登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相關考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應當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陸所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指定網站,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第十五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二)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第十七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十八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

第十九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第六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一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依據之一,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所在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承擔下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四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規定第十九條行為,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可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中央主管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 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會計司供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三十九號)

(2018年10月18日)

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賦予的會計監督法定職責,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財政部組織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開展了2017年度會計執法檢查,共檢查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28 968戶、會計師事務所1 529戶,有效整頓和規范了會計秩序,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圍繞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對鋼鐵煤炭、互聯網行業開展重點檢查

圍繞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這條主線,財政部隨機選取鋼鐵煤炭行業、互聯網行業的部分龍頭企業開展了檢查。檢查發現,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落實比較到位,鋼鐵煤炭行業隨著國家“去產能”政策的有效實施,行業經營狀況持續轉好;互聯網行業近年來呈現高速增長態勢,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新動能。但檢查也發現:一是鋼鐵煤炭行業作為傳統行業,部分企業管理比較粗放,在會計核算、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內控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收入、成本、費用跨期核算,信息披露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等;二是互聯網行業呈現輕資產運營、股權與債權投資相互交織、管理架構與法人實體分離、業務運營無疆域限制等突出特點,部分企業跨境轉移利潤、逃避繳納稅收等問題比較突出。

二、服務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強化注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監管

近年來,隨著財政部會計執法檢查力度的加大,注冊會計師行業風險意識不斷增強,質量控制體系建設逐漸完善,整體執業水平明顯提升。一是繼續推進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隨機抽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財政部組織專員辦和部分地方財政廳(局)對隨機抽選的6 戶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開展了聯合檢查。檢查發現,事務所總體執業質量較高,但個別審計項目存在審計程序實施不到位、獲取審計證據不夠充分適當、審計工作底稿編制不完善等問題。二是切實加強對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力度。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財政部組織地方財政部門對部分中小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意識淡薄、惡意低價競爭、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開展了專項整治。

三、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嚴肅追究相關會計師事務所責任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要求,財政部高度重視注冊會計師行業涉及地方債、金融機構等項目的執業質量,對違規行為切實加大處理處罰力度。繼上一年對地方債發行過程中負有審計責任的注冊會計師予以行政處罰之后,財政部對在金融機構會計造假中負有審計責任的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進行了嚴肅處理,對2 名簽字注冊會計師給予暫停執業6 個月的行政處罰,并責令該所撤銷負有直接責任的衡水分所。各地財政部門還對67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經營業務、撤銷等行政處罰,對131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警告、暫停執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行政處罰,從而切實增強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充分發揮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鑒證作用。

此外,財政部還組織對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執行會計準則制度和內部控制規范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結果表明多數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較為規范,內部控制進一步加強;對部分代理記賬機構的執業質量開展了重點檢查,促進代理記賬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加規范化、專業化的服務,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財政部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將維護中央政令暢通、保障中央政策順利實施作為工作的根本出發點,以實際行動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切實履行會計監督法定職責,營造公平競爭的良好市場環境,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應有貢獻!

附件1

2017年財政部會計監督檢查處理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2017年財政部組織35個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21個財政廳(局)對17家會計師事務所、74戶企業開展了會計執法聯合聯動檢查?,F將處理處罰及整改落實情況公告如下:

會計師事務所處理處罰及整改落實情況

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據審計機關移交線索,財政部組織駐河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衡水分所審計某金融機構2016年度財務報告的執業質量進行了檢查。

檢查發現,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衡水分所對某金融機構2016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時,風險評估與內控測試等審計程序缺失,未對貸款分類認定標準執行分析評價等審計程序,認可了該金融機構對信貸資產的五級分類結果,出具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財政部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責令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撤銷衡水分所,并對2名簽字注冊會計師給予暫停執行業務6個月的行政處罰。

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財政部組織駐云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浙江、四川、貴州、黑龍江、河北省財政廳對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總所及部分分所的執業質量、質量控制、會計核算、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主要問題如下:

(一)執業質量方面。

1.漢龍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綿遂高速公路綿陽段已于2011年完工通車,但有關建設支出仍在在建工程和預付款項核算,余額分別為44 806.17萬元和21 064.71萬元,未及時轉入無形資產和金融資產核算。四川分所未對工程完工狀態實施審計程序,未對工程是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進行判斷,導致了上述重大錯報,超過了重要性水平。

2.北京業務部在對江蘇洋口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2016年度報表審計時,測試發現多計提折舊107.86 萬元,根據測試結果進行了審計調整,但調整分錄借貸方向錯誤,導致被審計單位虛減利潤總額215.72萬元,超過實際執行重要性水平。北京業務部在上述錯報事項未更正的情況下,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質量控制方面。部分審計項目存在審計程序設計不恰當,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審計證據選取不充分、不適當,職業判斷錯誤,未充分關注報表列示和信息披露錯誤,審計業務承接、保持和審計人員選派不當,審計底稿編制和歸檔存在瑕疵等問題。

(三)內部治理方面??偹筒糠址炙嬖谝酝鶛z查發現問題落實不到位,總分所一體化管理存在不足,改制尚未完全到位等問題。

(四)財務管理方面??偹筒糠址炙嬖跁嫼怂愎ぷ鞑灰幏?、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等問題,北京業務部存在薪酬費用化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依法下達了整改通知書。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財政部組織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北京、上海、江蘇?。ㄊ校┴斦d(局)及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對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總所及部分分所的執業質量、質量控制、會計核算、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主要問題如下:

(一)執業質量方面。江蘇沙鋼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江蘇利淮鋼鐵有限公司2016年度公司合并層面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均多抵銷3 508.56 萬元。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總所認可了企業2016年度財務報表,未發現上述錯報。江蘇省醫藥有限公司自2009年開始在營業成本中預提醫院返利,至2016年末掛其他應付款22 453.94萬元。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總所審計底稿中,未見對該往來款進行函證或執行其他替代程序的記錄。

(二)質量控制方面。部分審計項目存在審計程序設計不恰當,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審計證據選取不充分、不適當,職業判斷錯誤,未充分關注報表列示和信息披露錯誤,審計底稿編制和歸檔存在瑕疵等問題。

(三)內部治理方面??偹筒糠址炙嬖诳偡炙惑w化管理不到位,內部質量控制流于形式等問題。

(四)財務管理方面??偹筒糠址炙嬖跁嫼怂愎ぷ鞑灰幏?、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薪酬費用化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依法下達了整改通知書。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財政部組織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山西、福建、重慶、云南、陜西?。ㄊ校┘靶陆S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局)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總所及部分分所的執業質量、質量控制、會計核算、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主要問題如下:

(一)執業質量方面。北京城建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將未實際發生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和配套設施費進行預提并稅前扣除,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總所未對預提費用的實質作出合理判斷,未對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進行合理測算。北京城建興華地產有限公司未按完工百分比確認土地一級開發收入和利潤,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總所未識別出土地開發協議中重要條款及風險點,對一級土地開發達到收入確認條件未能作出正確判斷。

(二)質量控制方面。部分審計項目存在監盤和截止性測試審計程序實施不到位,未執行合理性測試審計程序,函證程序實施不到位,信息披露錯誤,審計底稿編制和歸檔不完善等問題。

(三)財務管理方面??偹筒糠址炙嬖跁嫼怂悴灰幏?、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依法下達了整改通知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山東和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財政部組織駐青島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河南、湖南省財政廳對山東和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總所及部分分所的執業質量、質量控制、會計核算、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主要問題如下:

(一)執業質量方面。山東齊星鐵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入確認方式與其報表披露不符,山東和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未保持職業懷疑態度,認可了企業的賬務處理。周口隆達發電有限公司賬務處理不當,山東和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充分關注報表列示和信息披露錯誤。

(二)質量控制方面。部分審計項目監盤和截止性測試審計程序實施不到位,未執行合理性測試審計程序,函證程序實施不到位。還有部分審計項目存在信息披露錯誤、審計底稿編制和歸檔不完善等問題。

(三)內部治理方面??偹筒糠址炙嬖诨A工作不規范問題。

(四)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偹筒糠址炙嬖跁嫽A工作薄弱、會計核算工作不規范、薪酬費用化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依法下達了整改通知書。山東和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財政部組織駐廣東、福建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廣東省財政廳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總所及部分分所的執業質量、質量控制、會計核算、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主要問題如下:

(一)執業質量方面。2016年度廣州普邦園林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已完工并結算的園林建設項目調減了營業收入8 811.91 萬元、營業成本4 304.22 萬元、營業毛利4 507.69 萬元。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已結算項目多計收入、成本及毛利的調整事項,應在對應工程項目結算完成年度進行。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總所在對2016年年報審計時,已關注到該事項,但認可了企業的賬務處理。

(二)質量控制方面。部分審計項目實施審計程序不到位,如未執行減值測試審計程序,審計程序不充分恰當,未對測算差異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審計調整依據不充分等;部分審計項目存在職業判斷不恰當,未充分關注報表列示和信息披露錯誤,審計底稿編制和歸檔存在瑕疵等問題。

(三)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偹筒糠址炙嬖跁嫼怂愎ぷ鞑灰幏?、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依法下達了整改通知書。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北京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財政部組織駐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安徽、山東、湖北省財政廳對北京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總所及部分分所的執業質量、質量控制、會計核算、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主要問題如下:

(一)執業質量方面。安徽分所對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審計時,未對企業不計提壞賬準備、內部銷售抵銷不充分等錯誤會計處理提出審計調整;煙臺分所對部分客戶審計時,對報表附注未披露合并范圍內公司間重大擔保事項的財務報告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二)質量控制方面。部分審計項目實施審計程序不到位,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審計底稿編制歸檔不完善,業務承接不規范。

(三)財務管理方面??偹筒糠址炙嬖跁嫽A工作和會計核算不規范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依法下達了整改通知書。北京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按要求進行整改。

企業處理處罰及整改落實情況

財政部駐天津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天津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山西潞安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2016年合并報表抵銷不充分造成少計管理費用8 578.28萬元、多計營業成本8 171.28萬元、多計存貨407 萬元;技改項目延期結轉固定資產,造成少計2016年度折舊1 345.43 萬元;安全生產費跨期確認1 182.90 萬元。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天津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山西潞安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河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河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山西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會計核算、公司治理、內控管理等方面問題,主要是少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多計所得稅費用,少計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少計提貸款利息,未簽署代管協議,控制股東與實際管理(控制)人不一致等。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河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山西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山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山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陽泉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合并報表層面少計收入15 782 萬元、少計成本25 590 萬元、少計投資收益5 091 萬元、少計資產9 150萬元、多計負債2 352 萬元、多計所有者權益908 萬元。其中:2015年未按擔保期間分攤債券擔保服務費5 400 萬元,少計2016年財務費用1 800 萬元;2016年少計提固定資產折舊772 萬元。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山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陽泉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內蒙古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內蒙古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少計提2016年資產減值損失546.93 萬元,2015年補繳稅費1 144.05萬元會計核算不當,2014年應沖減的固定資產大修理費計提余額1 090.88 萬元推遲至2015年沖減等會計核算問題,以及個別項目未執行招標程序、違規對外拆借資金等內部控制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內蒙古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遼寧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遼寧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報表列報、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報表列報方面。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未編制合并報表,待認證增值稅進項稅列示不正確。

(二)財務管理方面。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未執行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政策,實際執行的壞賬準備計提方式與自定的壞賬準備計提政策不符。

(三)會計核算方面。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長期待攤費用確認錯誤,虛增所有者權益,銷售、管理費用計提錯誤。

(四)內部控制方面。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投資理財產品行為無內控制度約束,資金部不相容職責未分離。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遼寧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大連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大連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江蘇沙鋼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收入成本核算不準確、資產核算不準確、會計基礎和內部控制不規范等違規問題。其中,延期確認外派勞務費444.85 萬元,多計有限售期限制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504.95萬元,少計資產減值準備1 200.50 萬元,少申報繳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非稅收入5 372.19 萬元(2012年至2016年)。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大連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江蘇沙鋼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部分費用攤銷核算錯誤、對外贈送商品未作為視同銷售行為申報繳稅、報銷發票管理不規范、費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發了處理決定。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黑龍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黑龍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和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收入不實69.15 萬元、成本不實49.74萬元、費用不實105.47萬元以及發放的獨立董事和監事津貼22.23 萬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問題;在內部控制方面存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存貨等管理不規范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黑龍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1.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南京通靈珠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2016年計提年終獎881 萬元截至2017年5月31日仍未發放并未作納稅調整的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南京通靈珠寶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2.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江蘇省醫藥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少計利潤22 454 萬元,多計營業外收入729 萬元,多計成本604萬元,原始憑證不合規,會計科目使用不正確,特種儲備物資核算不規范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江蘇省醫藥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3.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好享購物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少計營業外收入56 萬元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好享購物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蘇寧云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資產轉讓未同時結轉遞延收益531.89萬元、未充分完整披露售后回租事項所形成的收入對當年利潤的影響程度、重復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342.28 萬元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安徽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安徽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核算不準確多確認營業外收入5 500萬元,收入確認滯后少確認營業收入5 003.49萬元,結轉固定資產不及時少計累計折舊5 814 萬元,少計提壞賬準備1 408.82 萬元,非稅收入未及時繳納,個別關聯方交易未披露或披露不詳細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安徽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福建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福建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四三九九網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少計收入834 萬元,少計費用34 萬元,會計科目使用不當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福建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四三九九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廈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廈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上海二三四五網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列支以前年度費用造成2016年度多計費用397 萬元;遞延所得稅稅率使用不正確,影響遞延所得稅資產267 萬元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廈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上海二三四五網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1.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未核銷;子公司年度報告關聯方交易披露不全面;2016年列支以前年度費用支出。此外,該公司及子公司還存在未按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多開增值稅發票未及時沖回、子公司實收資本不到位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2.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2016年收到政府補助少計遞延所得稅資產105 萬元;對2016年原材料存貨跌價準備轉回88.82萬元以負數披露在當年計提金額中;將2016年提取、未發放的員工獎勵151.74萬元沖減2017年費用;將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潔凈房工程計入制造費用17.02 萬元。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青島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青島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北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山東齊星鐵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利用財政補助購置的設備儀器已結轉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但遞延收益一直未根據資產折舊率進行攤銷,遞延所得稅資產也未按期攤銷,2013年至2016年少攤銷遞延收益270 萬元,少攤銷遞延所得稅資產40 萬元。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青島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北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河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河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會計核算不當、少計繳稅費、內控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其中:多計收入35.14 萬元,少計繳企業所得稅11.69 萬元。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河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對于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未予以遞延處理;調整以前年度賬務,作為當年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少計成本費用977.25 萬元;會計期間區分不當,多計營業成本335.58萬元;超范圍使用專項儲備,少計成本費用423.64 萬元。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處理決定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四川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四川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將預付賬款中已到貨部分與應付賬款暫估款抵銷,虛增預付賬款與應付賬款60 656 萬元;2016年發生的經營性修理費用3 493 萬元計入制造費用,后紅字沖銷當期制造費用轉入在建工程,導致少計成本3 493 萬元,多計資產3 493 萬元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四川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云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1.財政部駐云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睿德天和(北京)國際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和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將2015年應承擔的財務費用16.83 萬元推遲至2016年確認;2016年發生的31.40萬元差旅費反映的經濟業務不真實;廣告業務會計核算不規范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云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睿德天和(北京)國際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處理決定要求進行整改。

2.財政部駐云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云南長江綠海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少列收入362.96 萬元,資產、負債列報不實以及成本、費用支出未完全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云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云南長江綠海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處理決定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陜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陜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未正確核算資產7 615.85 萬元,少計提折舊1 588.42 萬元,少計資本公積1 000 萬元,跨期確認收入364.06 萬元,超范圍列支安全生產費115.34 萬元,少繳納房產稅582.11 萬元,職工補貼79.7 萬元未代扣個稅,內控執行不完善,固定資產分類不當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陜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青海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青海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海南海航基礎設施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和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2015年度存在少計收入948.20 萬元,少計成本1 060.65 萬元,虛列費用266.68 萬元,多計費用413.54 萬元,少繳稅款229.07 萬元,其他違規事項424.57 萬元等問題;2016年度存在少計收入34 113.23 萬元,少計成本12 992.76 萬元,多計費用3 472.88 萬元,少確認利潤690.41萬元,少繳稅款2 590.09萬元,其他違規問題6 933.64 萬元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青海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海南海航基礎設施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財政部駐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無依據預提成本、房租、工資和加工費等造成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合計206.95 萬元。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要求進行整改,補繳了稅款和滯納金。

財政部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陜西陜焦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多計收入13 204 萬元,多計成本費用24 734 萬元,將墊付職工集資住宅建設款1 335 萬元由職工借款掛賬轉入在建工程科目,應繳國資委股利260 萬元長期掛賬,內控制度缺失等問題。

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陜西陜焦化工有限公司正在按要求進行整改。

附件2

2017年地方財政部門會計監督檢查處理情況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北京市財政局組織353 人次,檢查企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407 戶。檢查行業涉及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代理記賬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等。

全市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289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6.08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61 戶,追繳財政資金717.44 萬元,對28 戶單位處以沒收及罰款8.7 萬元,處理處罰責任人3人,對責任人罰款0.6 萬元。

全市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118家。共計對11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處理處罰,其中:對4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對7家會計師事務所下達了監管關注函。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北京市財政局參加了財政部對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的聯合檢查,延伸檢查了北京中視精彩影視文化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多結轉成本、存貨減值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財務管理及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等問題。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北京市財政局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北京中視精彩影視文化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天津市財政局

2017年,天津市財政局組織75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64 戶。檢查行業涉及代理記賬機構等。

全市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49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7 403.47 萬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6 戶,補繳稅款20.58 萬元,移送相關部門2 戶,涉及金額154.83 萬元。

全市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15 家。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河北省財政廳

2017年,河北省各級財政部門組織930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1 705 戶。檢查行業涉及鋼鐵煤炭行業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1 599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30.38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190 戶,補繳稅款4 000.54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1 984.81 萬元,對29 戶單位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1 488.35 萬元,移送其他部門處理4戶,涉及金額7.15 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106家,共計對15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處理處罰,其中:對4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河北省財政廳參加了財政部對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的聯合檢查,延伸檢查了河北可心農業開發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發現,該公司固安建投置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預交增值稅112.27 萬元會計科目使用不當;未按規定計提法定盈余公積等。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河北省財政廳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河北可心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已按照處理決定要求進行整改。

山西省財政廳

2017年,山西省各級財政部門組織715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518 戶。檢查行業涉及煤炭、鋼鐵、社會團體、基金會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458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46.31 億元、涉及249 戶,補繳稅款6 049.84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761.18萬元,對61戶單位處以沒收及罰款113.4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60家。共計對7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行政處罰,其中:對1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撤銷的行政處罰,對2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暫停其經營業務的行政處罰,對4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對17 名注冊會計師進行了行政處罰,其中:對6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暫停執業的行政處罰,對11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17年,內蒙古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527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762 戶。檢查行業涉及鋼鐵煤炭等。

全區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709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12.64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193 戶,補繳稅款2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1 715.34 萬元,對21 戶單位處以沒收及罰款35.03 萬元,移送相關部門6戶,涉及金額424.47 萬元。

全區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53家。共計對6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行政處罰,其中:對1 家會計師事務所給予撤銷的行政處罰,對1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暫停其經營業務的行政處罰,對4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共對2 名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遼寧省財政廳

2017年,遼寧省各級財政部門組織323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446 戶。檢查行業涉及鋼鐵煤炭、行政事業單位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410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3.13 億元,處理企事業單位48 戶,追繳財政資金263.1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36家。共對7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處理處罰,其中:對2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警告,對5家會計師事務所下達了監管關注函。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大連市財政局

2017年,大連市各級財政部門組織98人次,檢查企業和行政企事業單位共計81 戶。檢查行業涉及農業等。

全市檢查發現違規問題資金5.7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24戶,補繳稅款1.87萬元,追繳財政資金1 297.13萬元。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吉林省財政廳

2017年,吉林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356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408 戶。檢查行業涉及農業、旅游、教育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386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5.24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218 戶,補繳稅款1.39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574.16 萬元,對28 戶單位處以罰款15.35 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22家。共計對5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行政處理。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17年,黑龍江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581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749 戶。檢查行業涉及旅游、體育、水利、科技、商務和教育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677 戶,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單位370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17.33億元,處理處罰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331戶,補繳稅款23.62萬元,追繳財政資金1 383.04萬元,對48戶單位處以罰款28.57萬元。處理處罰責任人3人,罰款0.7 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72 家。對22 家會計師事務所和29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行政處理。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2017年,上海市各級財政部門組織389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440 戶,檢查行業涉及代理記賬機構等。

全市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361 戶,檢查發現存在違規問題的單位222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43.21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222 戶,其中:補繳稅款8 戶,涉及金額1 496.82 萬元。

全市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74家和資產評估機構5家。其中,對2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全市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相關網站上進行了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參加了財政部對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的聯合檢查,延伸檢查了上海孫橋現代農業聯合發展有限公司和上海雨施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發現,上海孫橋現代農業聯合發展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核算聯營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在建工程未及時轉入固定資產,跨期確認固定資產折舊、遞延收益、營業收入等問題。上海雨施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核算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資本公積、金融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跨期確認費用等問題。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上海市財政局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上述兩家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江蘇省財政廳

2017年,江蘇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1 092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1 828 戶。檢查行業涉及代理記賬機構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1 740 戶,檢查發現存在違規問題的單位478戶,違規問題金額13.55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81 戶,其中補繳稅款13 戶,涉及金額298.7 萬元;罰款2 戶,涉及金額1.08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4 428.65萬元。處理處罰責任人1人。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88家,對1家會計師事務所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相關網站上進行了公告。

江蘇省財政廳參加了財政部對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的聯合檢查,延伸檢查了江蘇瀚瑞金控投資有限公司和無錫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發現,江蘇瀚瑞金控投資有限公司存在少計利息收入、少計對外借款利息支出、未嚴格履行內部授權審批程序等問題。無錫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列報不準確、會計核算不規范等問題。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江蘇省財政廳依法下達了整改通知書。江蘇瀚瑞金控投資有限公司和無錫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浙江省財政廳

2017年,浙江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1 235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2 298 戶。檢查行業涉及代理記賬機構、地方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2 229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2.38 億元,處理處罰243 戶,其中補繳稅款288.83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1 164.95 萬元,對4 戶單位處以罰款1.6 萬元,移送相關部門11 戶,涉及金額411.25 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69家。共計對5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行政處罰,其中對1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暫停其經營業務的行政處罰,對4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共計對23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行政處罰,其中對2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暫停執業的行政處罰,對21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門戶網站等媒介上進行了公告。

寧波市財政局

2017年,寧波市財政局共組織66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共計51 戶。檢查行業涉及代理記賬機構等。檢查發現違規問題金額4 339.76 萬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11 戶,補繳稅款0.4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945.1 萬元。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安徽省財政廳

2017年,安徽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1 175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1 312 戶。檢查行業涉及代理記賬機構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1 261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7.33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87 戶,補繳稅款54.60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863.15 萬元,對13 戶單位處以罰款53.80 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51 家。共計對20 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處理處罰,其中:對1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撤銷,對2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暫停其經營業務、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對4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暫停執業、對1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安徽省財政廳參加了財政部對北京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的聯合檢查,延伸檢查了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發現,該公司內部交易抵消不充分,少抵消13 175 萬元;未按會計政策對合并范圍外的關聯方往來計提壞賬準備等問題。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安徽省財政廳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福建省財政廳

2017年,福建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712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459 戶。檢查行業涉及代理記賬機構、煤炭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430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5.14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203 戶,補繳稅款46.46萬元,追繳財政資金1.59 億元,對6 戶單位處以沒收及罰款1.8 萬元,移送相關部門2戶,涉及金額71.87 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29家,對1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暫停其經營業務的行政處罰,對2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暫停執業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福建省財政廳參加了財政部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的聯合檢查,延伸檢查了福建德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會計核算不規范、固定資產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福建省財政廳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福建德運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廈門市財政局

2017年,廈門市財政局組織116 人次,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計123戶。檢查行業涉及建設、旅游、商務、人社等行政事業單位。查出違規問題金額2 702.71 萬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7戶,追繳財政資金2 661.54 萬元。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江西省財政廳

2017年,江西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883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1 763 戶。檢查行業涉及教育傳媒、鋼鐵、煤炭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1 760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4.9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351 戶,補繳稅款175.56萬元,追繳財政資金4 973.25萬元,對157戶單位處以沒收及罰款133.16 萬元,移送相關部門2 戶,涉及金額141.9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3家。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山東省財政廳

2017年,山東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1 411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2 421 戶。檢查行業涉及鋼鐵、煤炭、房地產、中介機構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2 349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30.13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795 戶,對419 戶單位補繳稅款4.75 億元,對19 戶單位罰款21.4 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72 家,對16 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行政處理。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青島市財政局

2017年,青島市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69人次,檢查企事業單位共計209 戶。檢查行業涉及代理記賬機構等。查出違規問題金額8 381.54 萬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134 戶,其中補繳稅款13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172.5 萬元,移送其他部門處理21 戶。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河南省財政廳

2017年,河南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1 058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864 戶。檢查行業涉及扶貧、醫藥衛生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794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16.65億元。處理處罰189戶,補繳稅款387.3萬元,追繳財政資金1 931.96 萬元,對90 戶單位處以沒收及罰款84.47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70家。其中對1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暫停其經營業務并罰款的行政處罰,對2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暫停執業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湖北省財政廳

2017年,湖北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845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會計師事務所共計549 戶。檢查行業涉及鋼鐵煤炭行業、代理記賬機構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420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10.79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246 戶,補繳稅款81.06萬元,追繳財政資金2 393.01萬元。對53戶單位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70.75萬元。移送相關部門處理8戶,涉及金額706.83萬元。處理責任人10人,移送其他部門處理6人。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69 家,對7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行政處罰,其中對2 家會計師事務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5.56 萬元的行政處罰。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

湖北省財政廳參加了財政部對北京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的聯合檢查,延伸檢查了武漢車都環保再生資源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少計主營業務成本、多計周轉材料,將少量固定資產列入長期攤銷費用核算等問題。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湖北省財政廳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武漢車都環保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湖南省財政廳

2017年,湖南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1 051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781 戶。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741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4.5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273 戶,補繳稅款53.09萬元,追繳財政資金1 834.78 萬元,對112 戶單位處以沒收及罰款299.31萬元,移送相關部門12戶,涉及金額736.46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40家,對2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廣東省財政廳

2017年,廣東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1 977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1 507 戶。檢查涉及教育、公用事業等行業。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1 341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5.26億元,處理處罰258戶,補繳稅款26.7萬元,對11戶單位處以沒收及罰款13.3 萬元,移送相關部門39 戶,涉及金額1 183.53 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166家,對2家會計師事務所給予撤銷的行政處罰,其中1家同時沒收違法所得;共計對3名注冊會計師進行了行政處罰,其中2名注冊會計師予以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1名注冊會計師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廣東省財政廳參加了財政部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的聯合檢查,延伸檢查了中山市聯發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和廣州煒迪珠寶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發現,中山市聯發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98.28 萬元收入跨期入賬并延遲交稅、列支費用依據不足、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等問題。廣州煒迪珠寶有限公司存在成本核算依據不足、往來款余額3 211.43 萬元未及時對賬、現金管理不規范、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等問題。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廣東省財政廳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上述兩家公司正在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7年,深圳市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124人,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118 戶。檢查行業涉及科技創新和代理記賬機構等。

全市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76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2 206.32 萬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21 戶,移送相關部門2戶。

全市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42家,共計對6家會計師事務所給予行政處罰,其中對1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撤銷的行政處罰;共計對11 名注冊會計師給予行政處罰,其中對1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1 014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920 戶。檢查行業涉及大中型食品行業、技術改造資金扶持企業等。

全區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896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25.52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143 戶,補繳稅款188.84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2 530.07 萬元,對11 戶單位處以沒收及罰款30.5 萬元,移送相關部門10 戶,涉及金額517.33萬元。

全區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24家。共計對6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行政處罰,其中:對1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撤銷,對5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共計對24 名注冊會計師進行了處理處罰,其中:對4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暫停執業,對20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海南省財政廳

2017年,海南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231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248 戶。檢查行業涉及供銷社、農業、教育、醫療和代理記賬機構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239 戶,其中檢查發現存在違規問題單位186 戶、涉及金額共計8.08 億元,處理處罰單位46 戶,其中:補繳稅款4 戶,涉及金額8.26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35 戶,涉及金額713.13 萬元;處以罰款3 戶,涉及金額8.8萬元;移送其他部門處理4戶,涉及金額475萬元。

全省檢查會計師事務所9 戶,其中,對1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撤銷,2 家會計師事務所給予沒收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2 名注冊會計師給予暫停執業,2 名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重慶市財政局

2017年,重慶市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456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763 戶。檢查行業涉及農業和代理記賬等。

全市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730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2.35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93 戶,補繳稅款45.68萬元,追繳財政資金2 774.52 萬元,對1 戶單位處以沒收及罰款0.3 萬元,移送相關部門1戶,涉及金額450.3萬元。

全市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33家。共計對7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處理處罰,其中:對2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警告和暫停其經營業務的行政處罰;共計對9 名注冊會計師進行了行政處罰,其中:對2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4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暫停執業、3 名注冊會計師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重慶市財政局參加了財政部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的聯合檢查,延伸檢查了重慶漢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貨物管理等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等問題。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重慶市財政局依法下達了整改通知書。重慶漢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四川省財政廳

2017年,四川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1 730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1 215 戶。檢查行業涉及鋼鐵和代理記賬機構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1 143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26.79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221 戶,補繳稅款60.95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1 744.04 萬元,對70 戶單位及12名責任人處以罰款50.96萬元,移送相關部門8戶單位及6名責任人。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72家。其中對1家會計師事務所給予暫停其經營業務并沒收違法所得、5 家會計師事務所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2 家會計師事務所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對2名注冊會計師給予暫停執業,17 名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四川省財政廳參加了財政部對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的聯合檢查,延伸檢查了成都市康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發現,該公司退貨會計核算錯誤,導致2016年多確認收入143.62萬元,多確認成本103.10萬元等問題。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四川省財政廳依法下達了整改通知書。成都市康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貴州省財政廳

2017年,貴州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725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663 戶。檢查行業涉及能源、教育出版及科研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652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15.1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74戶,補繳稅款0.59萬元,對6 戶單位處以沒收及罰款10.1 萬元,移送相關部門3戶,涉及金額1 107.55 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11家。對2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行政處理。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將檢查結果在網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貴州省財政廳參加了財政部對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的聯合檢查,延伸檢查了安順市平壩區創意文化旅游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和貴州興藝景生態景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貴州鄉愁文化旅游置業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發現,安順市平壩區創意文化旅游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未及時計提應收和應付利息,2016年度施工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未繳納印花稅等問題;貴州興藝景生態景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在沒有取得建造合同的前提下確認收入、結轉對應成本的依據不充分等問題。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貴州省財政廳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上述兩家公司已按照處理決定要求進行整改。

云南省財政廳

2017年,云南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1 197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585 家。檢查行業涉及農業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555 家,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單位112 家,涉及金額10.82 億元。共計對48 家單位及6 名責任人進行處理處罰,其中,補繳稅款112.89 萬元,對3家單位處以罰款3.8 萬元。

全省共對30 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執業質量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處理處罰結束后,將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云南省財政廳參加了財政部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的聯合檢查,延伸檢查了西南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多計收入14 433.30 萬元、多計成本8 282.51 萬元、多計所有者權益1 632.56 萬元、少計負債1 632.56萬元、少繳稅款565.12萬元等違規問題。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云南省財政廳依法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西南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整改,補繳了相關稅款。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2017年,西藏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86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307 戶。檢查行業涉及基建、扶貧等領域。

全區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305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6.82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76 戶,追繳財政資金318.78 萬元。

全區共對2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執業質量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陜西省財政廳

2017年,陜西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797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932 戶。檢查行業涉及鋼鐵煤炭、基建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912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16.61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162 戶,補繳稅款1 132.31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1 010.49 萬元,對87 戶單位處以沒收及罰款83.28 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20家。對2家會計師事務所和6名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陜西省財政廳參加了財政部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的聯合檢查,延伸檢查了陜西省鴻業房地產開發公司2016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虛增利潤291.89 萬元、往來款項核算不規范、未分配利潤列報不實、收入確認和成本結轉不及時等問題。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陜西省財政廳依法下達了整改通知。陜西省鴻業房地產開發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甘肅省財政廳

2017年,甘肅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888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2 248 戶。檢查行業涉及教育、衛生、煤炭、水利、住建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2 224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10.85 億元,處理處罰112 戶,補繳稅款14.81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901.33 萬元,對38 戶單位處以沒收罰款20.43萬元,對1家單位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24家,對1家會計師事務所和4名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青海省財政廳

2017年,青海省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350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904 戶。檢查行業涉及煤炭、代理記賬機構等。

全省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899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5.03 億元,處理處罰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137 戶,追繳財政資金2.19 億元,對2戶單位處以罰款1.55 萬元。

全省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5 家,對3 家會計師事務所下達了整改通知書。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7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339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960 戶。檢查行業涉及醫療、水利等。

全區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953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2.49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61 戶,追繳財政資金458.61 萬元,對31 戶單位處以沒收及罰款31.8 萬元,移送相關部門1戶,涉及金額100 萬元。

全區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7 家,對3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行政處理。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2017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組織769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共計645 戶。檢查行業涉及地方國有鋼鐵、煤炭企業等。

全區共檢查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630 戶,查出違規問題金額3.96 億元,處理處罰企事業單位165 戶,補繳稅款239.03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7 937.84 萬元,對95 戶單位處以罰款48.65 萬元,移送相關部門1戶,涉及金額179.83 萬元。

全區共檢查會計師事務所15 家。共計對14 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處理處罰,其中:對5 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將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2017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財政部門共組織162 人次,檢查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共計153 戶。檢查行業涉及鋼鐵煤炭等。查出違規問題金額1 083.65 萬元,追繳財政資金55 萬元,對8戶單位處以沒收及罰款110.55 萬元。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處罰結束后,檢查結果在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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