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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

2019-08-01 01:32馮克玲
辦公室業務 2019年4期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馮克玲

【摘要】個人所得稅是政府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費用扣除標準、稅率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如個人所得稅分項計征不合理、按月計征不科學、稅前扣除項目不公平、個人所得稅法可操作性差,現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改革建議,以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律機制。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法律機制;居民收入分配

我國現階段貧富兩極分化嚴重,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過大,不僅阻礙了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社會安定,這是政府面臨的重大社會敏感問題,因此,政府必須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運用再分配手段對貧富差距進行調節,即“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律機制”。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漏洞很大,稅收流失嚴重,征收潛力巨大。2004年以來個人所得稅有70%以上源于工薪階層,貧富倒掛現象明顯,此外,我們還看到很多偷稅漏稅的不法行為和一些避稅行為,這些問題之所以出現,歸根結底是個人所得稅制定設計方面的漏洞。同時,我國作為WTO的成員國,國際間的人員交流日益頻繁,因此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律既要適合中國的國情,又要與國際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大趨勢保持一致,與國際個人所得稅制接軌。

本文基于此,對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針對性建議,使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和促進社會公平方面充分發揮作用。

一、調整稅前扣除項目,提高稅前扣除額

目前,我國居民稅前扣除額為3500元人民幣。政府在稅前扣除項目和標準中,沒有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等其它許多重要因素。

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標準不但數額低,而且形式單一。我國經濟的市場化提高了人們的收入,也增加了人們的基本生活費支出,所以,應適當增加和提高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和標準諸如兒童、教育、老人等稅前扣除或補貼,并在以后年度內,根據基本生活費支出的變動而靈活調整。

目前的狀況是工薪收入、勞務所得扣除數額低,由于工薪階層收入來源單一,月綜合收入3500元的扣除額使過多的工薪階層人員進入納稅人的行列,顯然還是太低。針對我國當前收入分配差距過大,人均收入又不高的情況,運用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人群功能顯得尤為重要。

此外,確定扣除標準的影響因素主要還有:養老、教育、住房以及醫療等基本生活支出。鑒于我國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將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所以在制訂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時考慮這些因素是很有必要的,從長遠來看,這將有利于緩解社會保障體系的壓力,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安定。

二、合理設計計稅單位,使其更傾向于低收入群體

目前我國實行的扣除辦法中,如納稅人實際贍養人口負擔狀況因素、鼓勵因素、納稅方式因素等,在其扣除中均未直接充分地予以體現。為此我們在制定費用扣除項目時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第一,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結合家庭的負擔情況給予差別扣除。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一個重要缺陷是沒有考慮到納稅人的家庭撫養人口或人均收入狀況,人均收入高低不同的家庭繳納相同的稅,甚至人均收入低的家庭繳納的稅收超過人均收入高的家庭。解決這種情況的最佳途徑是以家庭為基本計稅單位征稅。對于不同數目的撫養、贍養人口,按人均收入高低給以規范性的扣除。第二,對于特殊群體給予高于一般扣除標準的扣除。這一部分人群主要包括鰥、寡、孤、獨以及殘疾人群,因為他們的收入普遍低于普通人群收入,而所需要的生活費用卻遠遠高于普通人群,對于這一部分人群要給予扣除項目更多的寬免,這樣才能使其生活水平接近或達到和普通人群相應的標準。第三,增加再分配或鼓勵性的扣除。政府可以通過扣除項目設置引導社會公眾的經濟行為,使之符合某種需要。比如,為了鼓勵第三次分配,在個人所得稅的設置上予以寬免,可以規定對慈善、捐款扣除的寬免政策等。

三、實行綜合為主、分類為輔的課征制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渠道的增多,稅收征管更加困難,效率更低,因此實行綜合稅制為主與分類稅制為輔相結合,兼收二者的優點,應是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的必要選擇。

按照綜合分類相結合的課稅模式,首先將各類應稅所得分類合并計征,對部分應稅、免稅項目予以調整。例如,將工薪收入、勞務收入等收入合并,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征收。其次,針對多頭收入的情況,逐步擴大課稅范圍。除了將優惠政策和尚未征稅的項目(如證券所得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納入征稅范圍之外,其他很多額外收入或福利項目也應納入課稅范圍,比如,個人取得的額外福利、投資收益、各種補貼、津貼、獎金和實物福利。此外,對于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繼續分類課稅。實行分類源泉扣繳,以保證稅收收入;年終綜合申報,匯總所得統一扣除,多退少補。這樣做既有利于解決稅收征管中的稅源流失問題,又有利于實現稅制的公平和效率。

四、降個人所得稅稅率,減稅率檔次,調收入差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應以保護低收入者、適當照顧中等收入者、重點調節高收入者為原則,逐步降低稅率。在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下,對綜合所得征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對分項征收的所得稅則繼續實行比例稅率。由原來的九級調整為七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實行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另外,對年綜合所得超高部分實行加成征收。對分項征收的股息和紅利所得,考慮其已納企業所得稅,為減少重復征稅,使稅負更加合理,之后逐步停止征收;其余的分項征收所得,時機成熟后,改按累進稅率征收。通過調整稅率,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縮小個人收入差距的作用。

五、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監管和調控

加強對稅務機關的監督機制,包含對稅務執法監督。既要使稅務人員有職有權,又要職權法定,在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稅務機關應當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稅收征管方面,加強征管,防止稅款流失,維護公平。第一,完善納稅申報制度,建立以納稅人個人身份證號為依據的納稅編碼,以法律形式規定當期收入或個人存量財產實名制,以便全面掌握個人收入及財產狀況。第二,改革金融體制,嚴格控制現金流通,將個人收入納入通過銀行結算,有效控制個人所得稅的偷稅行為。第三,規定納稅人、支付單位和銀行三方稅務申報制度,凡達到納稅標準的必須申報納稅。第四,建立用人單位對個人支付的明細表制度并定期向稅務機關申報,以便對納稅監督。以上四方面加強了全社會協稅功能,推進征管的現代化,特別是建立稅務機關自己的或與其他部門共享的個人收入狀況數據庫,運用高科技手段管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第五,運用法律手段加強稅務稽查和對違反稅法的處罰,要在全社會公民中逐步形成遵守稅法與遵守刑法等法律同等重要、同等約束力的思想。

政府必須通過個人所得稅的調控,調節國民收入的二次分配,縮小居民收入的差距,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營造和諧安定的社會環境,實現全民共同富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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