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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2019-08-02 01:17
莫愁·智慧女性 2019年7期
關鍵詞:家事徐某撫養費

為推動形成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進一步完善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社會保障體系,在《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頒布實施一周年之際,2019年6月6日,江蘇省婦聯、省法院聯合發布了江蘇省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婦女婚姻家庭權益、土地權益、人身權利和兒童安全、監護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折射出當前婦女兒童維權的重難點,對辦理同類個案或解決婦女權益重難點問題具有指導借鑒意義,能夠有效提升婦女工作者和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依法維權和履職的能力,引導和鼓勵廣大婦女群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推動全社會共同關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評選出的十大案例,因為婦聯等社會力量的積極參與,讓“剛”性法條煥發“柔”性光芒,用一個“情”字營造最大程度的“和”,真正做到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化解的情、理、法兼容。

本刊“法律援助”欄目特別設立專題,發布十大典型案例,宣傳和貫徹法治精神,充分發揮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導、規范、預防與教育功能。

“三員”助力斷家務 群策群力化糾紛

——姜某某與徐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姜某某(男)與徐某某(女)1998年結婚,生育一子一女。自2010年起姜某某便以性格不和等原因數次起訴離婚,徐某某因患病身體狀況差,且情緒偏激,這期間多次自殺未遂。法院考慮一旦判決離婚,必然使矛盾更加激化,因此一直沒有判離。姜某某因此多次上訪,雙方矛盾不可調和。

后姜某某再次起訴離婚,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適時啟用了“三員”(家事調查員、家事調解員、心理疏導員)調解機制,首先委托家事調查員(鄉鎮婦聯主席)走訪調查案件的真實原因,評估社會影響,并出具符合農村客觀實際的調查報告,確保法官準確判斷案情。其次將“三員”請進來介入調解,精心制作調解方案,分析癥結所在,然后對子女撫養和住房等問題采取了多種調解方法,交叉并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出現偏激情緒,心理疏導員及時介入進行情緒疏導。

經過法官與“三員”耐心地勸解疏導,最終徐某某同意離婚,姜某某同意作經濟補償。此后回訪中,法院還多次對徐某某進行心理疏導,并協調婦聯、民政部門為其辦理了低保。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與婦聯組織等社會力量共同推動家事審判改革的案例。在為期兩年的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中,江蘇各級法院逐步建立起家事調查員、家事調解員、心理疏導員為一體的“三員”機制,不斷提高家事審判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水平,探索家事糾紛的專業化、社會化和人性化解決方式,以有效的社會合力切實妥善化解家事糾紛。各地婦聯積極助力家事審判改革,通過訴調對接等手段,促進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兩年多來,“三員”逐步成為家事法官輔助辦案的有力助手,成為家事矛盾糾紛化解的重要力量。法院充分利用“編外軍”特長優勢和專業素養,深度參與案件審理和調解工作,使得家事法官不再是“孤軍作戰”。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功效落實到個案審理和判后延伸服務中,拓展了家事審判治愈職能的有效發揮,真正做到情理法兼容,贏得了廣泛的社會贊譽。

夫妻一方私下舉債 共債與否有新規

——高某與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高某因周某借款未按約定期限還款,訴至法院,法院判令周某歸還高某借款本金81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2017年9月,高某因周某無力償還,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妻子徐某歸還,理由為周某的借款及法院判決時間均在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徐某辯稱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與周某自上世紀90年代后期一直處于分居狀態,對于周某開辦公司、向高某借款等并不知情,也未參與公司經營,周某借款并未用于家庭購房或其他日常生活。

蘇州太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徐某、周某婚后因生活瑣事、性格差異等原因產生矛盾,周某自2015年5月起與家中便再無聯系,2017年11月法院判決離婚。原告高某所訴借款本金未直接匯至被告徐某賬戶或者現金直接交付給被告徐某,該借款本金810萬元及利息顯然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正常水平,涉案借款雖然發生在被告徐某與周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案涉借款數額較大,借條、還款協議書上并無被告徐某的簽字,原告高某也未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被告徐某與周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

經過綜合認定,蘇州太倉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是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诋斚聲r代背景和利益平衡的考量,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有效平衡了債權人與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在夫妻一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的情形下,債權人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此規定,既有利于增強債權人的風險防范意識,引導交易主體采用“共債共簽”的模式謹慎舉債,從源頭上減少糾紛,降低交易風險;亦有利于有效防范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制造虛假訴訟,損害債務人配偶利益情形的發生。

離婚后產子誰撫養 法律維護她權益

——王某與王某某撫養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男)與王某某(女)2006年結婚,婚后王某某因切除雙側輸卵管不能生育,二人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做過幾次試管嬰兒治療,均未能成功。2012年雙方協議離婚。后雙方仍想共同生育屬于兩人的子女,遂以夫妻名義到某遺傳與不育診療中心,由王某提供精子進行試管嬰兒治療并懷孕。2013年2月王某某產子王小某。王小某出生后100天左右,由王某帶回撫養。2017年3月,王某某在未通知王某的情況下將正在上學的王小某帶走,雙方由此發生糾紛。審理中,雙方均稱自己有撫養能力,王某稱自己有公司,有多處房產。被告王某某稱自己也有固定住處,月收入4000元。此外,王某于2014年與付某再婚,并育有一子,后離婚。

連云港灌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小某雖系王某與王某某的非婚生子女,但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雙方均要求撫養王小某,因王某某現已切除輸卵管,無法正常懷孕生育,且又無其他子女,而王某已與他人生育子女,故應優先考慮由王某某撫養較為適宜。遂判決王小某由王某某撫養。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男女雙方爭奪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非婚生子與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權利。試管嬰兒與普通嬰兒亦無差別,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同樣適用。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p>

本案中,灌南縣人民法院將此規定付諸司法實踐,優先考慮孩子利益和婦女權益,不把經濟優勢放在首位,而從照顧孩子和婦女權益角度出發,將撫養權判給已喪失生育能力的女方,不失為一份“有溫度的判決”。當然,撫養權的具體歸屬并不影響男方探視權的行使和對子女的關愛,離婚后的雙方應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妥善處理好子女撫養、探視及相關問題,盡可能為孩子的成長、學習創造更為有利的環境。

家事調查明真相 人性判決顯溫情

——金某某與孟某撫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金某某(男)與孟某(女)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如經濟條件許可,可適當提高撫養費到女兒18周歲為止。

當年11月,孟某因患重度抑郁需要治療,便將女兒送交金某某撫養。2017年11月,孟某將女兒接回撫養,金某某便訴至法院,要求孟某支付三年的撫養費。一審法院判決孟某給付金某某37445元撫養費,雙方均不服上訴,金某某請求改判孟某支付撫養費54000元;孟某請求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駁回金某某的訴訟請求。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沒有機械地適用法條,而是綜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父母的實際負擔能力,對撫養費的給付進行了合理分配,并對負有給付義務方在特殊情況下予以了減免。同時啟動家事案件調查程序,對孟某患病治療、收入以及撫養義務履行等情況進行詳細調查,并據此駁回了金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的焦點在于對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的界定。夫妻雙方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和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均應對未成年子女盡到法定的撫養義務,不存在誰代誰撫養的問題。人民法院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費的數額。但支付撫養費僅為履行撫養義務的方式和內容之一,不能簡單地將撫養義務與支付撫養費劃上等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還需要父母給予充分的關愛和陪伴,多方式、多角度促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

本案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家事調查手段證實孩子的母親由于特殊原因暫時將孩子交由孩子父親撫養,在經濟和身體狀況不佳的情況下,通過為孩子購買學習生活用品、支付培訓班費用、陪伴關心孩子等多種方式積極履行了撫養義務,據此改判駁回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撫養費的請求,切實維護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司法的溫度與人性關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婦女享有承包權 不因離婚受侵害

——郁某杰、郁某辰與丁某兵、丁某華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郁某杰(女)與丁某兵(男)系再婚家庭,雙方各帶一個孩子即郁某辰、丁某華,二人婚后未再有生育,2014年離婚。2016年8月,雙方就離婚后的財產分配在法院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同時均表明無其他糾葛,調解時未涉及到土地權益內容。

2016年9月起,案外人某公司因征用涉案土地,共給付丁某兵78940元。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涉案土地由雙方共同使用,2017年3月,經土地確權登記,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為兩原告與兩被告。2017年11月,原告郁某杰、郁某辰認為補償款中的一半應屬自己,故起訴要求被告方給付。被告認為,涉案土地系再婚前分配給被告家庭的,在離婚調解時,原告已拿走她應當拿走的東西,雙方已無糾葛,說明原告已經放棄了土地權益,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18年1月,啟東市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丁某兵給付兩原告共計39470元。

【典型意義】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一直是婦女維權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雖然婦聯組織自2014年以來一直力推農村婦女在承包地確權中“證上有名、名下有權”,但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村土地權益貨幣化日益成為現實,以離婚、喪偶等為理由否定和侵害農村婦女合法土地權益的矛盾糾紛仍時有發生。

本案中,啟東市人民法院依法厘清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社會人人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性權利,是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權利屬性,明確了家庭成員中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并不因婚姻關系改變而改變,女性只要未明確放棄該項權益,仍享有承包土地經營權,從而有效保護了離婚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遭遇家暴不敢言 婦聯娘家代出手

——徐州市銅山區婦聯代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3日,吳某(女)向徐州市銅山區婦聯反映其遭受丈夫陳某的家庭暴力,稱其丈夫陳某一喝醉就打她,為了女兒成長,其一直忍耐,2019年4月15日凌晨,陳某再次毆打她,并咬傷其肩背等處。

婦聯了解情況后,建議吳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吳某表示不知如何申請,也害怕陳某進一步傷害自己。在征得吳某同意后,銅山區婦聯作為申請人代表吳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代吳某收集了相關證據。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審查了申請人提交的吳某受傷照片、病歷等證據,并到轄區派出所、村委會進行了詳細調查,認定吳某的情況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及時作出了禁止陳某對吳某實施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并將裁定書同時送達了申請人、被申請人及陳某住所地派出所和婦聯。

【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是很多女性的夢魘、婚姻的殺手。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成為法律明確的重要司法救濟手段。但現實中部分受害人對人身保護令不了解,不知道申請程序,還有些因恐懼不敢申請。

本案中,徐州市銅山區婦聯主動作為,積極協助收集相關證據,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快速核實調查,及時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家暴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間筑起了一道“隔離墻”,不僅起到預防、震懾家庭暴力發生的作用,同時還讓社會公眾知曉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成為屏蔽暴力的有力保障,而婦聯組織作為廣大婦女的娘家,可以成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代為申請者,保障維護受暴婦女的合法權益。

托管監護均有責 兒童權利要保護

——孫某某與沈某、丁某某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孫某某是幼兒園大班學生,沈某是小學三年級學生,兩人長期寄宿在托管班——丁某某家中。丁某某與其妻子為寄宿學生提供日常食宿、接送上下學及輔導作業等服務,該托管班并未辦理任何營業執照,從業人員也不具備相關從業資格。

2017年5月26日,孫某某與沈某在托管班玩耍時,沈某用鉛筆盒當做“飛鏢”朝后扔,致孫某某眼睛受傷。丁某某將孫某某帶至私人診所就診,有關情況也未及時告知家長。5月28日,孫某某姑姑發現其眼睛紅腫,便帶至醫院就診,5月29日,又帶其至另一家醫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孫某某左眼外傷構成九級、十級傷殘。孫某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補助金、護理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共計200726元。

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審理時,向有關部門征詢托管機構的法律定性問題;到當事人家中進行實地調查,固定原被告雙方的陳述;依職權到公安機關調取錄像資料以及與雙方代理人溝通鑒定相關問題等,最后考慮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判決被告丁某某賠償原告孫某某經濟損失的50%,被告沈某家長賠償40%,余下10%由原告方自行承擔。

【典型意義】

當下,校外托管服務已漸成社會剛需,除了城市中常見的“小飯桌”外,“家庭式”托管在部分地區尤其是農村也成為普遍現象。

本案中,被告丁某某設立的家庭式托管班,雖未取得辦學資質,不屬于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教育機構,但其與托管家長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對被托管孩童即負有管理保護之義務,因其未盡到義務導致被托管孩童受到人身損害,因此需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主要賠償責任。而被告沈某和原告孫某某的監護人對被告丁某某的托管能力及人員配備情況未盡到審查義務,因此也承擔了次要民事責任。

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在對各方當事人現狀進行充分考量后,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合理界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對受傷孩童的利益給予了充分保護,該判決對于警示托管機構強化責任意識、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家長審慎選擇校外托管機構,以及加大社會對留守兒童和托管機構的關注,具有積極意義。

父母販賣親生女 政府兜底有擔當

——東臺市民政局與馬某某、曹某某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基本案情】

馬某某(男)與曹某某(女)是一對夫妻,2012年下半年,曹某懷孕后,馬某某與其商量,在小孩出生后就給他人。2012年11月,曹某某在醫院產下一對雙胞胎女嬰,后將雙胞胎女嬰分別給案外人王某和董某抱走,并分別收取兩人10000元和8000元,兩案外人分別為孩子取名,隨了自己的姓氏。2016年3月,曹某又產下一女,讓案外人徐某抱走,并收取徐某40000元。2017年3月、5月,馬某某、曹某某兩人因犯拐賣兒童罪,分別被判刑。后東臺市民政局依法申請,請求法院撤銷馬某某、曹某某對三個孩子的監護人資格,并不得恢復,同時指定東臺市民政局為三個孩子新的監護人。2017年8月,東臺市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撤銷了馬某某、曹某某對三個孩子的監護人資格,并指定東臺市民政局為三個孩子新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近年來,虐待、拐賣兒童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在全省時有發生。本案中,兩名當事人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不但未履行其法定的監護職責,還對親生子女進行買賣交易,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東臺市民政局作為主管社會救助、履行社會保障的行政機關,主動依法申請監護,代表國家履行對困境未成年公民權益保障義務,實現了政府托底救助。東臺市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司法審判功能,撤銷原有監護人資格,指定當地民政局為新的監護人,最大限度地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效擴大了案件的宣傳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教育失當施家暴 刑事處罰也難免

——楊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楊某某(女)與李某(男)2008年結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李某某(2009年5月生)。李某某出生后一年,楊某某隨夫到無錫打工。

2016年9月,夫婦倆因李某某在老家有不良習慣,遂將李某某及李某與前妻所生孩子一起轉學至無錫。其間,楊某某發現李某某經常偷拿父母的錢和同學的錢物,在說教無果的情況下,多次采用喂糞便威脅、用鐵絲衣架毆打、打耳光等手段對李某某進行虐待。2017年7月,當地派出所和學校分別找楊某某談話,讓其注意教育孩子的方式。

2018年6月,楊某某得知李某某又偷拿父親的錢,就讓李某某承認錯誤并反思,后李某某承認偷拿父親80元,不久,楊某某又聽說李某某問同學要錢,在其追問下李某某承認之前撒謊,楊某某便用木棍毆打李某某,致其身體多處受傷,后被李某某老師發現報警并送醫院救治。經司法鑒定,李某某的傷勢已構成輕傷二級。后楊某某因犯虐待罪被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母親管教子女方式不當引發的刑事案件,對所有家庭具有警示作用:即使是親生父母,用毆打等粗暴方式管教孩子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子女有不良習慣的情況下,如何在不侵犯子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加以正確引導和教育,值得每個家庭深思。

本案中,學校老師積極主動履行反家暴報告制度,參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具有很強的示范性和導向性。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中不僅考慮到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更從孩子健康成長的長遠角度考慮,著重分析案情起因、行為目的以及親情倫理的修復,同時聽取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準確把握法、德、情、理的分寸,作出緩刑判決,體現了司法的溫度,對家事轉刑事類親情傷害案件審判具有指導性意義。

父母棄子不盡責 刑事責任須承擔

——徐某、柳某某遺棄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徐某(男)和柳某某(女)離婚,雙方婚生子徐小某(2008年9月出生)隨徐某生活,柳某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元。

2015年9月,徐某將徐小某交由柳某某撫養,其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同年12月徐某出國打工,之后未再支付撫養費。2016年2月,柳某某將徐小某送至男方姑媽處,沒過幾天,徐某姑媽將徐小某送至當地公安局后自行離開。此后長達近一年的時間,徐某、柳某某明知徐小某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仍長期不予照顧,且不提供生活來源,導致在此期間徐小某一直由當地民政局代為撫養。其間,儀征市民政局、揚州市公安局儀化分局白沙派出所多次聯系尋找二人,與其親屬聯系、溝通,希望其履行撫養義務,均未果。

2017年3月,徐某回國主動投案被抓獲。2017年7月,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7年8月,徐某、柳某某因犯遺棄罪被儀征市人民法院判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親生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引發的刑事案件,儀征市人民法院在民政局訴徐某、柳某某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其涉嫌遺棄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此轉化為刑事案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徐某、柳某某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里,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孩子未盡其應盡的撫養義務,以致于由民政局代為撫養。儀征市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向社會警示:對子女不管不顧不是家務事,不僅要受到道德譴責,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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