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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體團伙犯罪社會成因探析

2019-08-13 03:42楊秋月
唯實 2019年7期
關鍵詞:聾啞人犯罪

楊秋月

一直以來聾啞人犯罪問題備受社會的關注和重視。一方面,聾啞人屬于生理功能缺陷者,現代文明社會普遍認為,他們是為人類歷史發展和社會進步付出社會代價的弱勢群體,應受到公眾同情和法律特殊保護;另一方面,從各類見諸報端的報道中不難發現,聾啞人犯罪呈高發態勢,不僅在犯罪數量上急劇增加,在犯罪手段上也呈現出與以往不同的顯著特點,嚴重危害了社會治安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一、犯罪學研究理論綜述

從社會學角度研究犯罪問題,是西方犯罪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維度。在西方學者看來,犯罪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任何一個社會都不可能沒有犯罪。西方犯罪社會學由此形成了多種不同的理論,其中主要有:社會原因說、三元犯罪原因說、二元犯罪原因說、失范理論以及隨異交往說等。

從社會結構的宏觀角度詮釋犯罪現象的社會迷亂理論和社會緊張理論,被認為是最經典的理論。社會迷亂理論的提出者迪爾凱姆認為,隨著社會分工和經濟發展,人們有了頻繁的流動,原有的社區互助功能已不能滿足生活的需要。人們開始依據工作、職業和興趣而結社,多元文化觀念開始形成。人們一方面在追逐集體利益中互相依賴,另一方面卻在多元化中喪失了傳統的集體意識和共同遵循的社會規范,而集體意識恰恰是使社會得以凝聚而不崩潰的主要因素。沒有集體意識的存在,人們的精神生活會更加空虛,很難在快速的社會變化中調適自己,從而產生迷亂狀態導致犯罪。

默頓的緊張理論深受迪爾凱姆學說的影響,同時有了很大發展。在默頓看來,每一個社會和文化均由文化目標和手段所構成。文化目標是人人追求的人生理想,文化手段則是達到這一目標的方法和途徑。當社會過于強調目標和理想的共同性而社會又未能給不同階層的人們提供達成這一目標的相同條件時,弱勢階層容易以非法的手段去實現這一目標從而引發犯罪??梢娫谀D的理論體系中,犯罪是手段迷亂的結果,而在迪爾凱姆的理論看來,犯罪則是目標迷亂的結果。

美國當代犯罪學家庫侖繼承和發展了經典理論,他認為,要以結構主義的社會學傳統來重新反省對犯罪問題研究的不足,并為未來犯罪研究開辟新的發展方向。他認為研究犯罪問題應從社會結構的各個層面來剖析,至少應考慮四個社會結構因素對犯罪的影響:(1)社會分層因素,即社會分層可能成為催化犯罪的動力;(2)社會地位因素,即各種群體的社會地位變化會影響不同群體之間的互動關系和社會行動;(3)社會心理因素,即思想的迷惘容易造成“內在選擇機制”的削弱;(4)社會反應因素,國家對犯罪的不當反應會對犯罪態勢造成影響。

筆者以為,迪爾凱姆的經典理論對于解釋聾啞人犯罪乃至團伙犯罪較為令人信服。正如迪爾凱姆在《社會分工論》中認為的那樣,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人們之間的異質性會逐漸增強,與此同時,人與人之間的依賴性不斷加強。在人類社會初期,一個人由于殺人而犯罪后常是“畫地為牢”,這是因為在機械團結的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彼此相似,失去一個人還會有另外一個人從事前者的工作。但隨著社會分工的專業化,失去一個人之后沒有人能及時有效地從事前者的工作,這一工作的缺失一旦使群體的利益遭受損失,那么這種殺人的行為就會受到集體情感的抵制。原先不被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可能會被認為是犯罪。所以,犯罪因為集體情感的存在而必然存在。另一個關于犯罪是正?,F象的討論,存在于迪爾凱姆的《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中,迪爾凱姆認為,不存在沒有犯罪行為的社會。雖然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被認為是犯罪的行為也不是到處一樣,但是,不論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代,總有一些人因其行為而使自身受到刑罰的鎮壓。如果隨著社會由低級類型向高級類型的發展,犯罪率(即每年的犯罪人數占居民人數的比例)呈下降趨勢,則至少可以認為,犯罪雖然仍然是一種正?,F象,但他會越來越失去這種特性。

二、聾啞人對犯罪的“可能”認知

要注意的是,這里說的并不是齊美爾先生的“可能”,而是聾啞人罪犯調查中發現的一種現狀:在城市比在農村犯罪的可能性要大。筆者對347名聾啞人罪犯進行的問卷調查和相關訪談數據顯示,在最后一次犯罪前,有過違法或犯罪行為的聾啞人中,城市聾啞人要明顯多于農村聾啞人。在仔細梳理樣本后發現,城市聾啞人有217人,占比達到62.5%;農村聾啞人有130人,占37.5%。因此可以直觀地得出一個結論:城市里的聾啞人比農村里的更容易犯罪,聾啞人在城市里比在農村更容易出現違法或犯罪行為。(見表1)

從社會事實的角度看,雖然我國農村已經很大一部分融入了城市,但農村還是大部分偏向于機械團結,而城市更傾向于有機團結。迪爾凱姆在《社會分工論》中說,這種比較表明不應根據一個社會的文明狀況,尤其是經濟文明狀況來判斷它在社會等級中的地位,因為經濟文明程度只是一種模仿品、一種抄本,可能包含著一種低級的社會結構。機械團結與有機團結在法律層面上,有著不同的“表征”。在機械團結的環境中,正義所要求的東西是由集體情感精確規定的,這意味著某一個人應得到某種明確的處罰;而在有機團結的環境中,同樣的要求卻僅僅是以抽象的方式提出。簡而言之,就是在城市中犯罪,所受的懲罰要輕于農村。在城市中,一般是進入監獄或其他監管場所服刑,而在農村則要承受群體性的排斥與鄙視,在一個相對封閉的社會結構中,遠比單純的失去人身自由要嚴苛得多。調查中發現,有部分聾啞犯甚至將服刑看作提高犯罪能力、擴大犯罪能量的“機會”。(見表2)

可見,城市生活場景下的聾啞人之所以會犯罪,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城市與農村的本質區別,即團結類型與懲罰方式存在不同。當犯罪是一種正?,F象時,出于理性角度(或潛意識的認知),在損失較小的城市犯罪是更好的選擇抑或最優選項。

三、“可能”認知帶來的犯罪行為

當城市犯罪成本更低時,聾啞人進入城市后,將自覺或不自覺地產生社會反常行為,學界將其稱為“失范”。迪爾凱姆認為,個人的欲求是無限的,但社會生活的本身卻是對個人欲求的控制。社會一旦失去這種控制,個人就將無限地追求自己的欲求,人們就會陷入難以抑制的渴望和永不滿足的狀態。

進入城市的聾啞人,往往文化水平低、缺少生活技能。在被調查的347名聾啞犯中,文盲52人,小學127人,初中101人,高中(含職技校)62人,高中以上5人,其中小學和初中占比最高,其中不少人雖為初中,但實際多是初中輟學,真正文化程度只有小學。大多部分聾啞犯犯罪時幾乎沒有社會經歷,也沒有可以自食其力、謀求生計的相關技能。加上沒有有效的規范安排讓他們可以按照正常的渠道獲得想要的東西,那么必然就會通過其他方式來獲取想追求的東西,從而滿足自己的欲求,其中犯罪就是其他方式的一種典型。另外一組數據證明了我們的這一猜想。調查發現,聾啞人多犯的是盜竊和搶劫罪,金額往往也不太大,判刑期為1年以下的約占總數的7.2%,1—3年的約占47.6%,3—5年約占37.3%,5年以上的約占7.9%,充分反映了聾啞人剛進入城市,希望通過更快捷高效的手段獲取財富的心態,這一階段學界往往認為是社會規范結構的喪失。

通過表3、表4調查數據不難發現,聾啞人在城市中常常是被拒之正常團體之外的,這種社會團體結構的封閉性,使很大一部分聾啞人失去了奮斗的力量,喪失了對正常生活的美好向往,綜合考慮上一個階段的情況,他們自然會走上犯罪道路。與此同時,當聾啞人這一群體的集體意識,在正常社會結構、社會分工下無法融入有機團結的城市社會時,那么這一群體形成自我的集體意識就成了必然選項。也正因如此,一旦聾啞人不被正式團體的集體意識接納,那么就極易會被犯罪團體的集體意識所吸引,從而出現聾啞人團伙犯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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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江蘇省2016年度江蘇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聾啞人團伙犯罪的社會學研究”(2016SJD820009)研究成果〕

(作者系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講師、南京大學社會學博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劉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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