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為第三者買房,離婚后可追回房款嗎

2019-08-19 18:00
幸福家庭 2019年7期
關鍵詞:段某韓某公序良

案例:趙女士咨詢:我與段某相識相戀后于2017年登記結婚,起初感情尚可,但好景不長,去年我發現段某有了外遇,雙方感情出現裂痕,我無法忍受段某對感情的背叛,向段某提出了離婚。我們于2018年12月協議離婚。

然而,離婚之后我意外發現,段某在婚內偷偷瞞著我為其同居者韓某轉了210萬元買房,該筆款項系從段某個人銀行卡內轉入韓某的銀行賬戶內,并有二人在購房時的微信聊天記錄為證。

我想了解的是,我能將段某與韓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段某贈與韓某210萬元的行為無效、韓某返還這210萬元嗎?

分析:丈夫或者妻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許可將大額共同財物贈與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張請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返還財物,除非受贈人有理由相信贈與行為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理由是:《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而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于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大額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屬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無償贈與“小三”財產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損害了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因此,該等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全部無效。

本案中,段某在與趙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趙女士同意,從其個人銀行卡內轉出210萬元為韓某購買房產,而段某、趙女士并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進行約定,故上述款項應為段某、趙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段某未經趙女士同意擅自將該大筆款項贈與韓某,該贈與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趙女士要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的訴請,人民法院宜予以支持。

猜你喜歡
段某韓某公序良
民法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研究
淺析公序良俗原則在法律中的適用
男子為發財買打印機造50萬假幣 讓快遞員幫郵寄
遺囑以外的直系親屬有權變更遺囑內容嗎
戀人一方因拒絕分手而自殺,另一方犯法嗎
戀愛期間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戀愛期間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公序良俗原則的司法適用問題
將夫妻財產贈予小三及非婚生子,妻子可否要求返還
為獲取他人“自愿”賠償款而扣押他人的行為構成何罪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