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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特征與對策

2019-08-26 06:52陳薇薇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犯罪

陳薇薇

摘 要:當前,我國將生態體系建設放在了國家建設當中的首要位置,強調任何行為都不能夠以犧牲環境資源為代價。國家在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上的處理也開始越來越嚴格,移送公檢法的案件也開始逐年上升,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仍然會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將針對破壞環境資源但最的特征與對策進行詳細的說明。

關鍵詞:犯罪;破壞環境資源;特征與對策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將綠色發展的概念提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國家開始大力嚴抓環保,不僅相關的政策、法規相繼出臺,各個地區也開始對破壞環境犯罪進行嚴厲的打擊。公檢法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案件的關注度越來越高,這使得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以此來快速推進國家在環境資源上的建設與監督。

一、環境資源犯罪案件的特點

環境資源類犯罪案件的特征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涉及的罪名相對集中、犯罪主體的特征明顯;犯罪手段隱蔽;后果嚴重以及出現輕刑化趨勢[1]。環境資源犯罪當中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和環境污染相關的,還有的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狩獵、濫砍濫伐等。這些案件大多發生在一些資源較為豐富,但管制較少的邊緣城市地帶,犯罪者大多是教育程度較低的農民,他們的法律意識淡薄,往往會受到利益的誘惑而做出違法犯罪行為。再加上為了在非法勾當中,盡量減少被發現的可能,經常會選擇一些偏僻的地區作案,這就導致在案件偵查的過程當中產生一些困難。但是這種方式造成的問題往往是不可逆的,會對人們的生活以及社會的發展產生很大的影響。這類案件在收集證據過程當中存在一定困難,因而造成輕刑化現象的產生。

二、懲治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困境

(一)現行法律對此類犯罪存在界定困境

環境污染案件在發生之后,相關人員在進行實地偵查的過程中,往往很難對環境污染進行一個正確的界定。雖然在整個相關環境污染的法律條文當中,對環境污染的類型和程度做出了一定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工作當中由于情況的復雜導致此類工作在進行過程當中,由于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而造成一定的界定偏差,這就導致很多環境污染案件在偵查過程中很難被定性。

(二)證據收集困難

刑法在成立犯罪的條件上強調了因果關系的重要性,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聯系[2]。但是很多環境污染的犯罪當中,結果的出現具有一定的延遲性,也就是所謂的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之內是不會導致響應的犯罪后果,這就造成了,在進行環境污染案件的證據搜查的過程中很難找到決定性的證據來證明整個犯罪結果。

(三)監管工作不夠深入

環境監管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存在一定的“不作為”[3],監管工作很多時候都是在損害結果發生過后,才會形成一定的管制。再加上整個監管部門內部,人員缺乏,檢測手段老舊落后,導致整個檢查過程中缺乏預期而產生的一定的損害后果,整個監管工作推動緩慢,再加上后期的防治手段的缺乏,導致整個工作在開展過程中常常體現出滯后性,可信度較低。

(四)經濟誘惑大

環境類犯罪發生頻繁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可以獲得很大的經濟利益[4],比如說非法采礦。非法采礦的地點雖然大多數都是在偏遠的鄉村地區,但是采礦者為了獲得足夠的經濟利益,會在整個礦區進行肆意開發,不管不顧周圍環境的影響,在這樣的行為下,很多地方開始造成了山體空洞,很容易造成泥石流和滑坡的危險,導致威脅到人們的安全,再加上早期的非法采礦還常常出現雇傭童工,礦區環境差的因素,導致整個非法采礦雖然危險,但是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仍然有很多人愿意這么做。

三、公檢機關處理破壞資源犯罪案件的對策

(一)深入推進檢察公益訴訟工作

環境犯罪雖然常常具有復雜性,但是很多環境犯罪的直接后果都是對社會或者團體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要大力公益訴訟宣傳力度,提升公益訴訟社會認知度與支持度。擴大公益訴訟在環境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覆蓋面,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線索排摸機制,創建健全生態修復等補償機制,切實有效維護生態環境。

(二)加強群眾自身的環保意識

提升國家的環保制度的關鍵是人人都要樹立起保護環境的意識。近年來隨著國家不斷強調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很多嚴重違規的破壞環境的行為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決,但是仍然會存在很多問題沒有辦法及時改正。因此加強群眾的環保意識,幫助群眾對環境污染等違法行為建立其正確的認識可以幫助整個社會形成良好的環保風氣,人們認識到環保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保護環境。

(三)加強行政監督

加強行政監督的關鍵還是要在最大限度當中將整個執法制度規范化和具體化,而行政處罰作為刑事處罰之前的有效懲治方法,能夠在最大限度上幫助治理環境污染的行為,并在一定基礎上起到進行一步的監督和懲戒作用,做大限度提升環境資源保護力度。

(四)促進各部分協調運作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應當建立起緊密的聯系,在某種程度上要實現資源的共享,信息的共享。在這個系統內部做好完善的銜接機制,保障在案件處理的過程中能夠很好地幫助調取證據以及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在此基礎上,對相關的破壞環境資源的案件進行整合,合理的總結出案件發生的地點、時間和類型,能夠幫助最大限度對相關類似案件發生的可能性進行合理的規避。

(五)對犯罪行為嚴厲打擊

環境污染的犯罪往往會造成很嚴重的污染后果,甚至會對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造成一定的傷害。因此面對此類案件應進行嚴厲的打擊。這首先是要在總結往期案件的基礎上,整理出一定的客觀規律,依靠規律對相關的法律進行進一步的細化,以保障在處罰過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破壞環境資源的案件當中,作為公檢法機關應當抵法罪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以保障整個相關法律在運行過程中有法可依,作為群眾也要不斷加強環保意識,提升環保思想,不要做法律不允許的事情。

參考文獻:

[1]佚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研究[M].2000.

[2]時延安,陰建峰.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之比較研究[J].浙江社會科學,2003(1):103-108.

[3]張寧.淺析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J].法制博覽,2017(34):121-122.

[4]牛建平,黃錫生.淺析環境犯罪的行為模式及對策[J].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06(6):9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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