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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問題研究

2019-08-27 01:38魏興臣
消費導刊 2019年10期
關鍵詞:主體資格獨創性著作權法

魏興臣

一、問題的提出

人工智能“魯班”以每秒千張的速度更新著淘寶客戶端封面,微軟人工智能小冰,創作《陽光失了玻璃窗》詩集。谷歌的人工智能創作的美術作品在拍賣會上拍出了8000美元的高價。人工智能生成物逐漸成為了熱門,這一熱門領域帶給我們的不只是好處,還有難題。人工智能的發展不只是方便了我們的生活,同時對現代社會的《著作權法》提出了挑戰。人工智能可以獨立學習,可以獨立創建,無需任何人為條件。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到底是什么,是機械的重復性在組合還是獨立創作的作品,能不能以著作權法中的作品進行保護,應不應當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應不應當以法律的層次進行保護,成為了人們談論的一大問題。而在這一問題中有三點問題是重中之重。第一點是主體資格問題,傳統著作權法理論中的主體資格來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但人工智能不屬于任何一種。因此想要將其進行保護首先就要解決主體資格問題。第二點是人工智能產品是否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獨特屬性被識別為版權法中的“工作”。第三點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問題,這一問題和人們自身的利益息息相關。本文旨在分析人工智能產品的特點及其自身屬性。以這些為基礎分析一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出路。

二、人工智能的主體資格

現代化的科學技術和互聯網大數據聯網時代的來臨使得各種人工智能機器逐漸出現在了人們的視野之中,比如智能銀行機器和智能無人超市的出現,不僅只是方便這人們的生活,同樣的其背后所帶來的深層次問題是不可逃避的?,F代的法人和人格制度沒有有關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權利的規定,也就是說人工智能在現行法律中并沒有主體資格地位。而這一問題的出現使得和當今社會所倡導的人工智能時代要求格格不入也無法為人工智能的發展提供動力指引方向。人工智能是人類創造的,它可以產生自我意志能夠自我行動,已經遠遠超越了人與物二元對立的界分,顯然它既不是物也不是人,所以必須打破傳統的思想侄桔,跳出“非人即物”的牢籠,必須以未來的眼光來看待人工智能這一類人事物,賦予其主體資格。這是澄清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問題最重要的事情。一些專家學者認為,人工智能是一種具有獨立思考和行為能力的智能機器,應該賦予其學科資格的地位。也有的學者認為人工智能主體資格的學說觀點是沒有思考價值的,人工智能只是執行人類所設計的只能程序,并沒有自己的獨立意志,它的存在只是人類的智力延伸。但是AlphaGo Zero的出現打破了僵局,它可以在給定的規則內進行自主學習和思考。僅基于人工智能的獨立思考和自學的必要性不能否定法律學科資格的必要性。再次,賦予人工智能主體資格是管理人工智能的必要手段,根據貝克“風險社會”理論,新的生活條件會反過來超過社會安全概念的底線,社會更加容易會陷入失序的危險。人工智能的出現會像互聯網一樣方便我們的生活,它將人們從高度的重復性勞動中解放出來,讓勞動者自由度提高。當然不可避免的,那就是在人工智能的使用過程中,將會引發對傳統道德和價值觀的沖擊。所以,將人工智能納入到統一的社會規范體系之中進行管理,賦予其主體資格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原創性判斷

人工智能產品的原創性是目前爭論的焦點問題。同時,這也是確定人工智能產品是否構成“工作”的關鍵步驟。在這一問題上,人工智能的獨創性應當不是以人類活動為標尺,而是以作品的屬性為標準。獨創性的本質其實是以生理意義上的人為前提而所提出的一種非理性化的假設學說。若想了解人工智能的獨創性,那就要清楚獨創性是什么。獨創性概念強調“作品”是由創作者自己本身獨立思考之后將自己的想法具現化以此為基礎進行的原創性表達。獨立完成是指在創作過程中所有行為是由自己單獨完成,沒有別人幫助。創造力是表達創造性結果的必要條件,兩者都與思想無關。獨創性究其本質就是是現有表達與新表達之間的不同或者創新,而基于表達背后蘊含的思想是否相同就不是需要考慮的問題了。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必然性導致了思想無法衡量表達可以具現的特殊性,而正是這一特殊性使得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護成為了可能。正如“獨創性是指描述、限定的特殊對象,同時是且只是表達?!痹凇白髌贰本唧w的形成之前,也就是說還沒具象化之前。不論其思想是否與眾不同、獨辟蹊徑,都不能稱之為作品:相反的是在具體的表達成型以后。形成的新作品和已存在的作品之間有所區別,那么就應當認定其獨創性的存在,符合著作權法的要求從而構成作品,反之則不能構成作品。而在作者的創作過程中其中所蘊含的思想是其他人無所得知的,這也就是說在具體作品形成之前思想即使相同也不能進行保護,因為思想是無形物。但是在作品形成后,思想的具象化使得思想擁有了具體的表現形式而且單一,而這就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疇了,是典型的作品擁有著作權,是作者思想的獨立表達,而不是思想的表達,這是抽象和具體的區別,有型物與無形物的區別。所以對于獨創性的判斷的本質是對被作者表達出來已經形成的作品,而非是作品表達形成前的思想判斷。受版權法保護的對象是創造性結果的表達,而不是保護創作的過程。強調“原始思維和方法”的預判超出了版權法的調整范圍,也增加了事實發現的難度。與人相比,人工智能的自主學習能力和不同的表達方式上有著天然優勢。在現代的社會化生活環境中,大多數人們根本無法分辨人工智能生成物與具體人類作品之間的差別。那么在這一情勢下就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沒有獨創性將其排除在法律的保護之外,是十分不妥的行為。但是,創作需要被認可的程度可以被認為是一項工作。但相較于美國而言,知識產權實務一直是以堅持最低限度創作力為標準的。我們將之譯為“額頭出汗(sweat of brow)原則”。易繼明教授認為,人工智能基于“學習能力”,模仿人腦對大數據進行分析、組合、排列、再創造才形成內容應當認定為再創作,它是人類思維和智力過程的再現,它打破了人工智能的機械概念,擴展了設計師的智慧。我支付了我的智力工作,并實現了“汗水額頭”的原則??梢钥闯?,人工智能產品是“獨立思考”,“獨立完成”和“不尋常的表達”。其客觀內容具有最低創作力,能夠獨立表達。綜上所述人工智能生成物應當認定為具有獨創性,而不是簡單地定義為人類智力工具的延伸。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權利的歸屬

關于人工智能產品的權利歸屬問題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又一重點問題,這一問題和人們的利益息息相關,這是人們行使權力的理論來源?,F當今學界的理論學說主要有幾種,第一種是按權能類型分別給與使用人和設計者,第二種是給予人工智能所有者,第三是人工智能本身擁有權利。參照物權法中的孳息的概念,當然這里只是一個比喻,人工智能并不能天然產生生成物,和“母雞下蛋”還是不一樣的,但是可以以此作為參照。人工智能產品的所有者歸功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以確保其盈利能力和利潤最大化。以利益驅動創造力,使得人工智能的發展更加迅速才是上上之策。如果人工智能的設計者自身并不使用該人工智能,而是將該人工智能出租或者轉讓給其他組織和個人使用那么此時的設計者與所有者之間的權利歸屬就有很大的區別了,而權力歸屬問題的重要性也顯現出來。如果人工智能設計者在租賃和出售時同時還擁有人工智能產品生成物的權利的話,將會損害人工智能所有者的權力和利益。這是不利于人工智能的發展的。同樣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不應歸因于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本身也僅僅是人工智能,沒有人類參與無法獨立行使其權力。復雜的權利應用和權利維護方面人工智能還沒有相應的能力,應當注意前瞻性發展的同時也要認識到當下社會現實,不能針對過于遙遠的未來作遠景規劃。雖然民事主體的范圍經歷了從“人類不是人”到“非人類”的繁雜多樣性變化但其背后是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和時代變遷的需要。從當今社會的發展趨勢來看,現代的人工智能尚不具備獨立意志。這里的意志指的是思維而不是自主學習的能力。同時人工智能自身的局限性也限制了其發展,像是漫威漫畫中幻視的存在現實社會中是無法實現的,當然庫茲韋爾所提出的“奇點”如果真的存在那么就另當別論了,但是現當代的社會中以目前的科學技術來看,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于所有者是目前為止能想到的最合理妥善解決問題的辦法。

五、結語

人工智能的社會地位將會如何,對社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其關鍵還是在于人們如何應用和對待它。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認定為作品進行保護,如何保護,應不應當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或者是以其他方法進行保護又或是不采取保護手段。這些都是未來需要考慮的問題,可能有的國家需要,那么就將其列為保護范圍,相反有的國家則不需要,那么就將其排除在外。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人工智能產品的問題是未來各國的必修課。法律的保護范圍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思想的變化以及科技技術的進步不斷發展到了今天,在未來來看我們現在,也像是我們再看過去,所以說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問題還是要根據具體的國家問題來進行調整,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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