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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家安全法》:制定背景、意義及其特征

2019-08-30 04:39龐遠福
決策與信息 2019年9期
關鍵詞:國家安全依法治國

龐遠福

[摘 ? ?要] 《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適應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與新任務、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是完成憲法委托之國家安全立法任務、貫徹落實憲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之義務的體現。它有效整合分散的國家安全戰略并實現國家安全戰略的法制化,確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地位并形塑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態,為作為國家機構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設立提供基本法基礎。它是具有積極預防功能的常態立法,具有政治屬性突出、原則性為主兼具操作性、全局性與專門性結合、完整性與開放性、實體法與程序法結合、組織法與行為法結合、較強涉外性等基本特征。

[關鍵詞] 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法;治理現代化;依法治國

[中圖分類號] D920.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8129(2019)09-0047-11

隨著我國國家安全形勢的日趨復雜、嚴峻,黨和政府對國家安全問題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國家安全觀念認識不斷深化;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與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國家安全領域的法治化治理趨勢日漸明顯,以往的政策型治理策略逐漸向法治型治理策略轉變。延續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國家安全觀念與國家安全治理策略變遷①,習近平同志于2014年4月15日召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提出了系統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要準確把握國家安全形勢變化新特點新趨勢,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1];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5年1月23日審議通過了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的《國家安全戰略綱要》,就國家安全各領域做出宏觀協調部署[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5年7月1日高票通過了《國家安全法》,以期通過法律形式確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明確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任務,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制度,構建國家安全體系,奠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安全道路的堅實法律基礎[3]。為深化對《國家安全法》的理解,推進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完善與實施,本文就《國家安全法》的制定背景、立法意義與文本特征展開分析。

一、《國家安全法》的制定背景

(一)《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正是實現這兩項總目標的必然要求。

1. 國家安全治理體制機制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是國家安全治理體系現代化的表現。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的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4]?!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9次出現“國家安全”概念,涉及所有制體制(2次)、宏觀調控體制(1次)、財稅體制(1次)、社會治理體制(5次),尤其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部分中指出:“創新社會治理的目標在于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辈⑻岢觯骸霸O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完善國家安全體制和國家安全戰略,確保國家安全?!盵5]這充分表明,國家安全治理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制定《國家安全法》,將此前散布于各專門性立法、政策文件中的有關國家安全任務領域、國家安全體制機制、國家安全主體的職權與義務等規定予以協調綜合,在基本法律的層面加以規范化,無疑能對國家安全治理體系的法制化、現代化起到巨大的推進作用。

2. 《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自1983年國家安全部成立后,國家安全多個領域的專門性立法相繼出臺,國家安全法制初具構架,但綜合性的國家安全基本法在改革開放后的30多年間仍付之闕如①。這就導致:一方面,不僅涉及國家安全的各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分散,各相關國家安全部門之職權與工作也缺乏必要的基本法依據和有效的功能性協調;另一方面,國家安全工作過度依賴于非規范性的政策文件或命令、指示等,其透明度與法律性的不足,給某些國家和別有用心人士以“人權”“法治”等標簽為借口,批評甚至干預我國的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條件,不利于我國國際形象的塑造和國際聲譽的維護。從法治體系上看,國家安全基本法的缺失無疑成為我國法治體系的短板,《國家安全法》的適時出臺正好填補了此一漏洞。

3. 國家安全治理能力是國家治理能力的核心之一,《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無疑促進了國家安全治理能力的提升與現代化。在全面深化改革時期日益復雜和嚴峻的國家安全形勢下,《國家安全法》所形塑的新的國家安全治理體制機制不僅需要應對傳統體制下難以處理的重大國家安全挑戰,而且需要有對未來發展過程中新涌現的國家安全問題之預見和管控能力,并且需要具備隨著新的國家安全問題的涌現而不斷發展或衍生出新的國家安全治理方法和體制機制的能力。

(二)《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是適應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正是因應當前復雜而嚴峻的國際國內安全態勢,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打造適合國情與實際的國家安全領導與工作體制機制,并對此加以有效應對的具體行動。隨著改革的深化、綜合國力的提升、國際局勢的變化,我國的國家安全形勢面臨諸多新變化、新挑戰,復雜性與嚴峻性前所未有,生存安全與發展安全并存,傳統安全威脅與非傳統安全威脅交織[6]。

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變化催生了新的國家安全觀——總體國家安全觀,《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正是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具體化、法制化??傮w國家安全觀體現了國家安全的全面性思維;把過去不同的國家安全觀和安全模式從不同角度加以強調的問題統合起來,使國家安全認識由分散凝聚為整體,體現國家安全的整體性思維;將國家安全問題與國家發展問題結合起來,并把本國安全與他國安全、地區安全、全球安全緊密聯系起來,體現了國家安全的系統性思維[7]?!秶野踩ā氛窃诳傮w國家安全觀界定的概念內涵和結構外延、國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及其體現的國家安全思想指導下制定出臺的,故不免深深烙印上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全面性、整體性和系統性特征①。

(三)《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是完成憲法委托之國家安全立法任務,貫徹落實憲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之義務的體現

《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有明確的憲法依據。依據《憲法》條款內容與性質之不同,可分為三類:(1)國家安全客體利益條款,涉及國家意識形態與執政黨的領導、國家領土、政黨體制與統一戰線、民族團結與平等、國際和平與安全、政權組織形式、基本制度體制、公民基本權益等②;(2)維護國家安全之義務條款,涉及與敵對勢力/分子斗爭之義務、完成祖國統一之義務、維護民族團結之義務、促進世界和平之義務、維護社會主義制度之義務、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之義務、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利益的義務等③;(3)相關國家機關維護國家安全之職權條款,全國人大享有“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動員、決定進入緊急狀態等職權,國家主席享有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和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等職權,國務院享有規定各部委之組成與職權、領導各部委工作、依法決定省域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等職權。前述有關國家安全的憲法條款體系實際構成一項完整的憲法委托,立法機關負有憲定之義務盡快制定出臺國家安全基本法,為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提供制度性保障。憲法所規定的國體、政體、政權組織形式、政黨體制、基本制度等構成國家安全之客體法益,與基本權條款具有防御權功能一樣,此類條款也具備防御功能——防御特定主體對其實施顛覆或破壞,而此防御功能的實現,誠非憲法本身所能完成,必須借助相應的國家安全立法才能實現。故此類條款構成之憲法委托不僅要求立法者要擔負起憲法維護國家安全目標之實現義務,也要求立法者擔負完善國家安全之體制機制,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有效的制度性保障。當然,此種國家安全立法委托是“隱含性的委托”④,前述各相關憲法條文均未對立法者作出直接之立法指示,僅在條文背后隱含期待與要求立法者(并且只能由立法者)盡快出臺國家安全基本法的意圖,以國家安全客體利益條款、國家安全維護義務條款的勾連方式,間接指示立法者當有所作為?!秶野踩ā返闹贫ǔ雠_正是作為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該項立法委托之立法義務,明確化、具體化憲法上相關國家安全之原則性、目的性條款的表現。

二、《國家安全法》的制定意義

《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無疑具有劃時代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在國內外均產生重大影響[8][9][10],是國家治理法治化和國家安全建設法治化的重要標志。本文在此重點分析其對于我國國家安全建設法治化的意義。

(一)《國家安全法》有效整合了分散的國家安全戰略,實現了國家安全戰略的法制化

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和國家領導集體正是在前述傳統國家安全—綜合安全—總體安全的國家安全觀演變發展趨勢下,順應國家安全發展規律與國家安全態勢變遷,從國家戰略的高度,明確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概念,闡述了其具體內涵,并領導黨和人民即時出臺我國歷史上第一份完整的國家安全戰略文件——《國家安全戰略綱要》[2],對國家安全任務領域及其相關工作作出總體部署,改變了此前國家安全戰略的散布狀態①,初步完成了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國家安全戰略”的任務?!秶野踩ā氛窃诖丝傮w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將國家安全的基本內涵、國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國家安全的“核心—外圍”任務領域、相關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與義務、國家安全工作體制機制及其流程、國家安全體制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予以法律化。其意義不僅在于整合此前散布于各黨政文件中的不同國家安全專門領域的政策、策略,促成國家安全戰略在規范形式上由“不成文”向“成文”轉變,契合依法治國與推進國家安全建設法治化的理念,形成法律化的總體國家安全結構與國家安全戰略;更以法治化的方式將國家安全戰略具體化、機制化、程序化,增強其規范效力,一方面為國家安全戰略的有效實施提供可靠的操作化流程與途徑,另一方面能夠有效預防因國家安全特別權力濫用(可能)而對公民基本權利造成侵害的風險。

(二)確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部門法地位,形塑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態

已有的研究大多未將國家安全法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認為在部門法體系的歸屬問題上,國家安全法當屬軍事法部門,是軍事法的某一特殊領域,如諜報領域等[11][12];或認為其屬于行政法部門,屬于行政特別法[13][14];甚至,在軍事法、國防法與行政法中難以找到國家安全法的棲身之地①。且在此之前,國家安全法的基本框架尚未定型,雖有《反間諜法》等專門性立法出臺,但與體系性的國家安全法還相距尚遠?!秶野踩ā返闹贫ǔ雠_從根本上改變了前述局面,故有必要在部門法的劃分角度、部門法法律體系的形成標準上,進一步研討并判斷國家安全法的部門法歸屬與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態問題。

在整體性法律概念體系下,隨著法律關系的日漸多元和法律部門的日益分化,“部門法律體系”的概念被提出,以統合某一具體法律部門下的不同層級法律規范,它指涉一國或地區的全部法律規范依照特定的分類標準而劃分成的不同法律部門,如民法體系、刑法體系、行政法體系、經濟法體系等[15]?!皣野踩审w系”概念的提出,基于如下理由:從法律關系角度看,國家安全法律關系是指由國家安全法律規范確認和調整的,旨在維護國家安全,確保國家安全維護主體(如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協助人員等)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預防、制止和懲戒相應國家安全威脅主體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由此而在不同當事人間產生的權力—責任、權利—義務法律關系。從權力關系角度看,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屬于公法上的特別權力。(1)它較之一般性的國家權力具有優位性;(2)它較之公民基本權利亦具有一定的優位性,可對特定公民之特定基本權利形成特殊克減;(3)此種國家安全特別權力并不受一般性的監督法律制度機制監督,具有相當的免責權,對于國家安全機關之監督,多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規定均較模糊。從部門法律關系角度看,國家安全法顯然不屬于以平等法律關系為中心的民事法等私法部門,也難以歸入以社會福利和社會公平為重點的社會法部門,其雖與刑法關聯密切②,但并非單純的刑事特別法所能容納。其與行政法部門關系最為密切,但不同于行政法旨在追求“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的衡平模式,其特別權力關系至為明顯,且國家安全工作與一般性的行政管理工作雖有關聯但有性質之顯著區別,難以在行政法體系內對其一概而論。綜上,將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劃歸目前已然成熟的任一部門法體系均存在不妥之處。

在形式上:(1)《國家安全法》制定出臺后,作為部門法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已基本齊備,涵蓋了國家安全法律關系的各個方面,該法第二章關于“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之系統而周密的規定,使得國家安全法律關系基本無遺漏之可能,且勾連并統攝了各關聯法律、法規,形成系統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2)國家安全法部門中的若干重要法律已經出臺,如《國防法》《保密法》《反間諜法》《反分裂國家法》《戒嚴法》等,構筑了國家安全法部門的核心領域。而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能源安全、經濟與金融安全、民族與宗教安全、糧食與食品安全等的規定,則構成國家安全法體系的外圍。(3)各地方政府與相應的行政部門均出臺了相應的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地方性法規或行政規章,如《重慶市實施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務院出臺的《國家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信息網絡安全條例》等。

在實質上:(1)《國家安全法》無疑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其一,總體國家安全觀正是在國家安全形勢變遷下應運而出,而《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則是對此復雜國家安全形勢的回應和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法律化。其二,《國家安全法》充分考慮到我國不同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獨特政治體制實際,在對立法宗旨與國家安全概念界定條款中,突出強調“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強調以“政治安全”為根本,并明確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保?)《國家安全法》中規定的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長遠規劃與積極預防相結合、多元治理、依法獎懲與教育相結合等,均是我國多年來堅持并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原則,以法律形式對其加以確認更有利于進一步指導國家安全工作實踐[16]。(3)新《國家安全法》是一部以民為本、反映并契合人民群眾利益的綜合性國家安全基本法?!秶野踩ā芬匀藶楸镜牧⒎ɡ砟?,這實際在立法上突破傳統國家安全立法一味強調“國家安全利益優先”的理念,將“人民安全”與“人民福祉”注入“國家安全”這一概念裝置中,意圖實現在特定個案中國家安全利益與個人人權保障的衡平。

(三)為作為國家機構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設立提供基本法基礎

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旨在整合并協調我國國家安全機構及其國家安全工作職能,提高國家安全戰略決策與國家安全問題應對能力,以期更為高效地應對異常復雜而嚴峻的國內外安全形勢。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性質上應當被界定為黨領導下的國家機構,肩負國家安全的國務職能而非黨務職能,在地位上其應當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平齊而非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故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設立必然涉及國家權力結構與政體形式的調整,非經修改憲法或制定專門的國家安全基本法不足以完成此項重任[17]。

《國家安全法》欲采取模糊規定策略對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作模糊定位,并將其升格為國家機構的立法政治意圖較為明顯。而前述憲法權力配置問題與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織結構、職權功能、工作任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問題,則有待作為國家機構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成立后,修改國家安全法或制定出臺相應的組織法予以規范解決①。

從世界多國中央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來看,中央國家安全機關主要有三種類型[18]:(1)有權作出國家安全戰略決策或決定的國家安全領導機關,如伊朗、沙特、巴基斯坦、波蘭、土耳其、烏拉圭、智利等國家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或類似機構);(2)為國家安全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和建議的的國家安全咨詢機關,如俄羅斯、印度、日本、韓國等國家的國家安全委員會;(3)旨在協調各國家安全機構以提高國家安全管理效能的國家安全協調機關,如美國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比較而言,《國家安全法》對于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定位混合了前述(1)(2)兩種類型,其法律上的職權與性質定位明顯是國家安全咨詢與協調機關,國家安全方面的相應決策權或決定權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享有。

三、《國家安全法》的基本特征

作為我國國家安全領域的第一部綜合性法律,《國家安全法》除具有法律的共同屬性外,還具有區別于其他法律的自身特色。這是由國家安全法律關系之特殊性、國家安全法律行為的特殊性以及國家安全自身特點所決定的[19]。下文即以《國家安全法》文本為主要依據,并考量其立法過程,詳細分析其基本特征。

(一)從立法目的與立法時代背景看,它是“常態立法”,是“積極的預防法”

《國家安全法》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控制已然出現的緊急狀態,而在于防止緊急狀態的發生,故其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任務工作的條款具有明顯的積極預防特色。由此觀之,《國家安全法》是介于常態的一般性治安法律(如行政處罰法)與緊急狀態法之間的特殊常態法。從立法時代背景看,與早期的國家安全立法乃迫于戰爭或其他緊急狀態之現實不同,二戰以后的各國國家安全立法大多屬于常態立法。這一方面表明,在世界總體和平態勢下,各國的國家安全形勢并不樂觀,尤其非傳統安全因素對國家安全的影響日益加重;另一方面表明,國家安全立法已由緊急狀態時期應對緊急狀況的立法轉向日常時期維護正常狀態、預防緊急狀態的立法。

(二)從政治屬性看,它具有濃厚的政治性,可謂一部“政治法”

任何法律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安全法》在這一方面的政治屬性尤為明顯[20] 2。首先,從制定出臺背景看,其是迫于當前嚴峻的國家安全形勢,急于將“總體國家安全觀”具體化、法律化,具有為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設立鋪路之目的,受時事政治與政黨政策影響極為明顯。其次,從其保護的客體法益來看,國家主權、國體與政體、領土完整與統一、政治安全、社會主義制度等,莫不關乎國家之核心利益,政治屬性自然無法避免。再次,從其確立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來看,其深切我國政治實際,能夠確保中國共產黨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領導地位。最后,從其界定的國家安全任務工作范圍來看,其意圖將更為廣泛的安全議題納入國家安全領域的做法,體現出如下政治價值決定——穩定是當前一切工作的前提,穩定壓倒一切。

(三)從整體看,它以原則性為主兼具操作性、全局性為主兼具專門性

該法第一章集中規定國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如法治原則、人權保障原則、國家利益原則、政黨主治原則、協調發展與統籌兼顧原則、多元治理原則、互信互利與平等協作原則、獎懲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等。第二章對國家安全任務的規定大多為原則性的,第三章對“維護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的規定,則因欠缺相應的程序性機制而減弱了操作性,第四章“國家安全制度”中對于“情報信息”“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審查和監管”“危機管控”等的規定,雖然具備一定的操作性,但都是解決帶有普遍突出問題的制度,原則性較強[21],第五章“公民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亦如此?!按舜沃贫ǖ膰野踩?,正是一部立足全局、統領國家安全各領域立法工作的綜合性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明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任務,建立健全了國家安全制度和國家安全保障措施,從而為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堅實的基礎?!盵22]

(四)從立法框架和立法體系上看,它具有完整性和開放性

它包括:(1)總則;(2)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或稱之為國家安全體系與利益結構;(3)相關國家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4)國家安全制度;(5)國家安全保障措施;(6)公民、組織的義務與權利等。從總體看,國家安全法的框架已基本完備,唯公民權利的克減程度及其法律救濟、國家安全威脅狀態的審查標準及其程序、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別措施與程度等未在《國家安全法》中充分體現,下一步的國家安全立法當在這幾個方面有所改進?!秶野踩ā凡粌H具有前文所述之充分憲法依據,更與刑事法(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和行政法(含行政組織法與行政程序法等兩大方面)等均有高度關聯,在國家安全法體系上呈現高度的開放性,必須與相應的部門法或專門性法律高度結合,才能實現其規范效力。

(五)從內容來看,它以實體法為主兼具程序法,組織法與行為法相結合,雖為國內法但具有涉外性

程序法有別于實體法,它不具體規定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而是用來主張、證明或實現權利義務的手段,或者確保被侵犯的權利得到救濟[23] 211。許多法律文件往往同時含有實體法與程序法規范,此種混合現象在行政法里表現尤為突出[24],《國家安全法》亦如此。在組織法方面,《國家安全法》以相當數量的條文對國家安全機關的領導體制、任務領域、職權與義務、工作機制等作出系統規定,初步完成國家安全組織法定的任務。在行為法方面,《國家安全法》首先規定了國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國家安全任務”一章實際框定了國家安全行為的作用領域,“國家安全制度”一章則涉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機制與流程,此外還有相應的國家安全保障措施與行為等,均體現《國家安全法》的行為法性質。同時,國家安全法的規制重心也轉向國內,其涉外性自然有所削弱,但仍不可忽略。(1)國家安全問題具有較強的跨國性,如反恐、核擴散、能源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外層空間與海洋開發利益等諸多方面的問題,誠非一國所能單獨應對。(2)國家安全法歷來主要是防范、制止和懲戒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任一案件的辦理或事件的處理均極可能具涉外性[20] 3。(3)國家安全立法的規定不得與我國締結批準的相關國際法規范相抵觸,如國家安全立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克減必須符合國際法上的最低人權保障標準,對外國犯罪分子的制裁必須符合諸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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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胡 ?梁]

On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Formulating Background, Significance and Characteristics

Pang Yuanfu

Abstract: The formulation and promulgation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realiz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and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a need to adapt to the new situations and tasks faced by the national security, implement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and effectively safeguard national security, and an embodiment of fulfilling the 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ve tasks entrust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implementing the obligations of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interests stipulated by the Constitution. It effectively integrates the dispersed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and realizes the legalization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establishes the status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legal system and shapes the basic form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legal system, and provides the basic legislative found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entral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as a state institution. It is a normal legislation with active prevention function, with basic features such as prominent political attributes, principle and operability, wholeness and specifity, integrity and openness,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al law, organizational law and behavioral law, and strong foreign-relatedness.

Keywords: National Security; National Security Law;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Ruling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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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學創新為中華文明“走出去”提供戰略支撐
華人卷入兩起涉美“國家安全”案
兩會布局 依法治國
鏡頭·中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聚焦“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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