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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

2019-08-31 10:21
中國財政年鑒 2019年0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年1月2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 號發布

根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2018年12 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 號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三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 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 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 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 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稱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十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第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 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其他財產,參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十七條 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十九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稅稅額的限額(以下簡稱抵免限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來源于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二十二條 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申報期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納稅人在補繳稅款期限屆滿前補繳稅款的,利息加收至補繳稅款之日。

第二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條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 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 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并在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

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

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所得、扣繳稅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劾U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保存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料。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并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匯算清繳信息有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更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

扣繳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

第三十二條 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應當填開退還書;扣繳義務人憑退還書,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第三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式樣,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軍隊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

(2018 年6 月30 日)

國有金融資本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國有金融機構是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我國國有金融資本規模穩步增長,實力日益壯大,管理體制機制不斷健全,國有金融機構改革持續推進,運營效益明顯提升,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平穩健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也要看到,當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還存在職責分散、權責不明、授權不清、布局不優,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設不到位等矛盾和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國有金融資本體制機制,優化管理制度。面向未來,在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中,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繼續發揮國有金融資本的重要作用,依法依規管住管好用好、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金融資本,不斷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F就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以依法保護各類產權為前提,以提高國有金融資本效益和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為中心,以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為原則,以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為導向,統籌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為推動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國家金融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強大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大局。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保持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保持國家對重點金融機構的控制力,更好服務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堅持統一管理。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創新。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的統一管理、穿透管理和統計監測,強化國有產權的全流程監管,落實全口徑報告制度。

——堅持權責明晰。厘清金融監管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金融機構的權責,完善授權經營體系,清晰委托代理關系。放管結合,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嚴防國有金融資本流失。

——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制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問題和障礙,加強協調,統籌施策,理順管理體制機制,完善基本管理制度,促進國有金融資本布局優化、運作規范和保值增值,切實維護資本安全。

——堅持黨的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國有金融機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推動管資本與管黨建相結合,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三)主要目標

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四梁八柱”,優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增強國有金融機構活力與控制力,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務。

——法律法規更加健全。制定出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明晰出資人的法律地位,實現權由法授、權責法定。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行使相關權利,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原則,承擔管理責任。

——資本布局更加合理。有進有退、突出重點,進一步提高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效率,有效發揮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作用,繼續保持國家對重點國有金融機構的控制力,顯著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資本管理更加完善。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規范委托代理關系,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式,創新資本管理機制,強化資本管理手段,發揮激勵約束作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提高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

——黨的建設更加強化。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強化國有金融機構黨的建設,鞏固黨委(黨組)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撐。

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

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優化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格局。統籌規劃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的比重,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實現戰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標的統一。既要減少對國有金融資本的過度占用,又要確保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對于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保持國有獨資或全資的性質。對于涉及國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強的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保持國家絕對控制力。對于在行業中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金融機構,保持國有金融資本控制力和主導作用。對于處于競爭領域的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積極引入各類資本,國有金融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可以參股。繼續按照市場化原則,穩妥推進國有金融機構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明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國有金融資本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金融資本所有權。國務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一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國務院授權財政部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地方政府授權地方財政部門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級財政部門對相關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等規定,履職盡責,保障出資人權益。

(六)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統一管理。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根據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嚴格規范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應當與實業資本管理相隔離,建立風險防火墻,避免風險相互傳遞。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

(七)明晰國有金融機構的權利與責任。充分尊重企業法人財產權利,賦予國有金融機構更大經營自主權和風險責任。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國有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等規定,積極支持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績效考核、激勵約束、風險控制、利潤分配和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決策制度。

(八)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資產管理。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準確把握自身職責定位,科學界定出資人管理邊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建立管理權力和責任清單,更好地實現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以公司治理為基礎,以產權監管為手段,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按照市場經濟理念,積極發揮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用,著力創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不斷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

(九)防范國有金融資本流失。強化國有金融資本內外部監督,嚴格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審查,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堅持出資人管理和監督的有機統一,強化出資人監督,動態監測國有金融資本運營。加強對國有金融資本重大布局調整、產權流轉和境外投資的監督。完善國有金融機構內部監督體系,明確相關部門監督職責,完善監事會監督制度,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加強審計、評估等外部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三、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十)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蓋的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完善產權登記、產權評估、產權轉讓等管理制度,做好國有金融資本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統計分析等工作。加強金融企業國有產權流轉管理,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產權變動情況。規范金融企業產權進場交易流程,確保轉讓過程公開、透明。加強國有金融資本評估監管,獨立、客觀、公正地體現資產價值。整合金融行業投資者保險保障資源,完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機制,強化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債權人自我救助責任。

(十一)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全面覆蓋的原則,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資本收支管理。規范國家與國有金融機構的分配關系,全面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入,合理確定國有金融機構利潤上繳比例,平衡好分紅和資本補充。結合國有金融資本布局需要,不斷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結構,建立國有金融機構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機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決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

(十二)嚴格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通過界定功能、劃分類別,分行業明確差異化考核目標,實行分類定責、分類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學性、有效性,綜合反映國有金融機構資產營運水平和社會貢獻,推動金融機構加強經營管理,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有效服務國家戰略。加強績效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履職盡責情況、員工薪酬水平的獎懲聯動機制。

(十三)健全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管理制度。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黨中央、國務院,地方黨委和政府及相關機構任命的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探索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

(十四)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政財務監管。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務預算制度,并監督執行。進一步完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完善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財務預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財務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重點金融基礎設施財務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財務監管,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繼續加強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等領域保障基金財政財務管理,健全財務風險監測與評價機制,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保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

四、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

(十五)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國有金融機構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整體改制上市。推進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穩步實施公司制改革。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逐步調整國有股權比例,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股東行為規范、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

(十六)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營管理層關系,健全國有金融機構授權經營體系,出資人依法履行職責。推進董事會建設,完善決策機制,加強董事會在重大決策、選人用人和激勵機制等方面的重要職責。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建立董事會與管理層制衡機制,規范董事長、總經理(總裁、行長)履職行為,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國有金融機構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股東(大)會的權力機構作用、董事會的決策機構作用、監事會的監督機構作用、高級管理層的執行機構作用、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

(十七)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產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不斷創新實現形式。上級黨組織和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的管理,根據不同機構類別和層級,實行不同的選人用人方式。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董事會按市場化方式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并建立相應退出機制。

(十八)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推動國有金融機構牢固樹立與實體經濟俱榮俱損理念,加強并改進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服務,圍繞實體經濟需要,開發新產品、開拓新業務。規范金融綜合經營,依法合規開展股權投資,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借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發揮好績效目標的導向作用,引導國有金融機構把握好發展方向、戰略定位、經營重點,突出主業、做精專業,提高穩健發展能力、服務能力與核心競爭力。

(十九)督促國有金融機構防范風險。強化國有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主體責任。推動國有金融機構細化完善內控體系,嚴守財務會計規則和金融監管要求,強化自身資本管理和償付能力管理,保證充足的風險吸收能力。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堅持審慎經營,加強風險源頭控制,動態排查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隱患,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規范產融結合,按照金融行業準入條件,嚴格限制和規范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參股資金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各級財政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監管。

五、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

(二十)充分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不動搖,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堅持黨的建設與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委(黨組)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建工作同步開展。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金融機構章程,明確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規范黨委(黨組)參與重大決策的內容和程序規則,把黨委(黨組)會議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合理確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和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比例。

(二十一)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好干部標準,建設高素質領導班子。按照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選優配強國有金融機構一把手,認真落實“一崗雙責”。把黨委(黨組)領導與董事會依法選聘管理層、管理層依法行使用人權有機結合起來,加大市場化選聘力度。健全領導班子考核制度。培養德才兼備的優秀管理人員,造就兼具經濟金融理論與實踐經驗的復合型人才。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計劃,重視從一線發現人才,精準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加快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集聚人才的體制機制。

(二十二)切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壓緊壓實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機構監督責任。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職業道德約束制度,加強黨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導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堅定理想信念,正確履職行權,廉潔從業,勤勉敬業。依法依規規范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從業行為,相關部門要制定實施細則,嚴格監督執行,限制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離職后到原任職務管轄業務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金融機構工作,規范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離職后到與原工作業務相關單位從業行為,完善國有金融管理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任職回避制度,杜絕里應外合、利益輸送行為,防范道德風險。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完善標本兼治的制度體系,加強紀檢監察、巡視監督和日常監管,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努力構筑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六、協同推進強化落實

(二十三)加強法治建設。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加快制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明確授權經營體制,為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夯實法律基礎。研究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制度,明確出資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完善和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各項配套政策。

(二十四)加強協調配合。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與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制定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時,涉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門有關監管職責的,應當主動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其他金融管理部門在制定發布相關監管政策時,要及時向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通報相關情況。

(二十五)嚴格責任追究。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嚴厲查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金融資本的行為。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監督問責機制,對形成風險沒有發現的失職行為,對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的瀆職行為,加大懲戒力度。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加強信息披露。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和報告制度,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布局、處置、收益等內容,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報告國有金融機構改革、資產監管、風險控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情況。國有金融資本情況要全口徑向黨中央報告,并按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情況,具體報告責任由財政部承擔。各級財政部門定期向同級政府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應當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金融資本狀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統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履行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意見,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細化目標任務、強化督促落實,確保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得到有效加強。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

(2018 年9 月1 日)

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務質量的關鍵舉措。為解決當前預算績效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快建成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稅體制改革加快推進,預算管理制度持續完善,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不斷提升,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支持作用。但也要看到,現行預算績效管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績效理念尚未牢固樹立,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重投入輕管理、重支出輕績效的意識;績效管理的廣度和深度不足,尚未覆蓋所有財政資金,一些領域財政資金低效無效、閑置沉淀、損失浪費的問題較為突出,克扣挪用、截留私分、虛報冒領的問題時有發生;績效激勵約束作用不強,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掛鉤機制尚未建立。

當前,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正處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是跨越關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國發展的戰略目標。發揮好財政職能作用,必須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以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為關鍵點和突破口,解決好績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財政資金聚力增效,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緊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創新預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結果導向、強調成本效益、硬化責任約束,力爭用3 —5年時間基本建成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實現預算和績效管理一體化,著力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變預算資金分配的固化格局,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實施效果,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總體設計、統籌兼顧。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總體要求,統籌謀劃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路徑和制度體系。既聚焦解決當前最緊迫問題,又著眼健全長效機制;既關注預算資金的直接產出和效果,又關注宏觀政策目標的實現程度;既關注新出臺政策、項目的科學性和精準度,又兼顧延續政策、項目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堅持全面推進、突出重點。預算績效管理既要全面推進,將績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構建事前事中事后績效管理閉環系統,又要突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提升覆蓋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持續時間長的重大政策、項目的實施效果。

——堅持科學規范、公開透明。抓緊健全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等管理流程,健全共性的績效指標框架和分行業領域的績效指標體系,推動預算績效管理標準科學、程序規范、方法合理、結果可信。大力推進績效信息公開透明,主動向同級人大報告、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人大和社會各界監督。

——堅持權責對等、約束有力。建立責任約束制度,明確各方預算績效管理職責,清晰界定權責邊界。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實現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增強預算統籌能力,優化預算管理流程,調動地方和部門的積極性、主動性。

三、構建全方位預算績效管理格局

(三)實施政府預算績效管理。將各級政府收支預算全面納入績效管理。各級政府預算收入要實事求是、積極穩妥、講求質量,必須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嚴格落實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嚴禁脫離實際制定增長目標,嚴禁虛收空轉、收取過頭稅費,嚴禁超出限額舉借政府債務。各級政府預算支出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著力支持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和重點領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時不得設定過高民生標準和擅自擴大保障范圍,確保財政資源高效配置,增強財政可持續性。

(四)實施部門和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將部門和單位預算收支全面納入績效管理,賦予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權,圍繞部門和單位職責、行業發展規劃,以預算資金管理為主線,統籌考慮資產和業務活動,從運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職效能、社會效應、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門和單位整體及核心業務實施效果,推動提高部門和單位整體績效水平。

(五)實施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將政策和項目全面納入績效管理,從數量、質量、時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綜合衡量政策和項目預算資金使用效果。對實施期超過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項目實行全周期跟蹤問效,建立動態評價調整機制,政策到期、績效低下的政策和項目要及時清理退出。

四、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鏈條

(六)建立績效評估機制。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預算評審、項目審批等,對新出臺重大政策、項目開展事前績效評估,重點論證立項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等,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基建投資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申請預算的必備要件。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審核和評估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七)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各地區各部門編制預算時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分解細化各項工作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全面設置部門和單位整體績效目標、政策及項目績效目標??冃繕瞬粌H要包括產出、成本,還要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績效指標。各級財政部門要將績效目標設置作為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加強績效目標審核,將績效目標與預算同步批復下達。

(八)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確??冃繕巳缙诒Y|保量實現。各級財政部門建立重大政策、項目績效跟蹤機制,對存在嚴重問題的政策、項目要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督促及時整改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加強國庫現金管理,降低資金運行成本。

(九)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通過自評和外部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對預算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各部門各單位對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政策、項目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自評,評價結果報送本級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建立重大政策、項目預算績效評價機制,逐步開展部門整體績效評價,對下級政府財政運行情況實施綜合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健全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制度和績效問題整改責任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五、完善全覆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十)建立一般公共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各級政府要加強一般公共預算績效管理。收入方面,要重點關注收入結構、征收效率和優惠政策實施效果。支出方面,要重點關注預算資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別是重大政策和項目實施效果,其中轉移支付預算績效管理要符合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規定,重點關注促進地區間財力協調和區域均衡發展。同時,積極開展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等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基金、主權財富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績效管理。

(十一)建立其他政府預算績效管理體系。除一般公共預算外,各級政府還要將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全部納入績效管理,加強四本預算之間的銜接。政府性基金預算績效管理,要重點關注基金政策設立延續依據、征收標準、使用效果等情況,地方政府還要關注其對專項債務的支撐能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要重點關注貫徹國家戰略、收益上繳、支出結構、使用效果等情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要重點關注各類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區結構、運行風險等情況。

六、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十二)完善預算績效管理流程。圍繞預算管理的主要內容和環節,完善涵蓋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管理、評價結果應用等各環節的管理流程,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建立專家咨詢機制,引導和規范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嚴格執業質量監督管理。加快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化建設,打破“信息孤島”和“數據煙囪”,促進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的業務、財務、資產等信息互聯互通。

(十三)健全預算績效標準體系。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共性績效指標框架。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快構建分行業、分領域、分層次的核心績效指標和標準體系,實現科學合理、細化量化、可比可測、動態調整、共建共享??冃е笜撕蜆藴鼠w系要與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部門預算項目支出標準等銜接匹配,突出結果導向,重點考核實績。創新評估評價方法,立足多維視角和多元數據,依托大數據分析技術,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公眾評判法、標桿管理法等,提高績效評估評價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七、硬化預算績效管理約束

(十四)明確績效管理責任約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財政部要完善績效管理的責任約束機制,地方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是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本地區預算績效負責,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對本部門本單位預算績效負責,項目責任人對項目預算績效負責,對重大項目的責任人實行績效終身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

(十五)強化績效管理激勵約束。各級財政部門要抓緊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機制,將本級部門整體績效與部門預算安排掛鉤,將下級政府財政運行綜合績效與轉移支付分配掛鉤。對績效好的政策和項目原則上優先保障,對績效一般的政策和項目要督促改進,對交叉重復、碎片化的政策和項目予以調整,對低效無效資金一律削減或取消,對長期沉淀的資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關規定統籌用于亟需支持的領域。

八、保障措施

(十六)加強績效管理組織領導。堅持黨對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增強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財政部要加強對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的組織領導,切實轉變思想觀念,牢固樹立績效意識,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力量,充實預算績效管理人員,督促指導有關政策措施落實,確保預算績效管理延伸至基層單位和資金使用終端。

(十七)加強績效管理監督問責。審計機關要依法對預算績效管理情況開展審計監督,財政、審計等部門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各級財政部門要推進績效信息公開,重要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要與預決算草案同步報送同級人大、同步向社會主動公開,搭建社會公眾參與績效管理的途徑和平臺,自覺接受人大和社會各界監督。

(十八)加強績效管理工作考核。各級政府要將預算績效結果納入政府績效和干部政績考核體系,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公務員考核的重要參考,充分調動各地區各部門履職盡責和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部門和預算單位、下級財政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建立考核結果通報制度,對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和部門給予表彰,對工作推進不力的進行約談并責令限期整改。

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政府治理和預算管理的深刻變革。各地區各部門要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把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提高政治站位,把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奠定堅實基礎。

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

(2018年5 月13 日 國發〔2018〕1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是完善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事關國有企業健康發展,事關國有企業職工切身利益,事關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對促進國有企業提高經濟效益、調動廣大職工積極性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健全和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現行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還存在市場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夠規范、監管體制尚不健全等問題,已難以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為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完善按要素分配體制機制的要求,以增強國有企業活力、提升國有企業效率為中心,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體制,充分調動國有企業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激發國有企業創造力和提高市場競爭力,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則。

——堅持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改革方向。堅持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進一步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發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作用,依法落實董事會的工資分配管理權,完善既符合企業一般規律又體現國有企業特點的工資分配機制,促進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堅持效益導向與維護公平相統一。國有企業工資分配要切實做到既有激勵又有約束、既講效率又講公平。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健全國有企業職工工資與經濟效益同向聯動、能增能減的機制,在經濟效益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統籌處理好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和企業內部不同職工之間的工資分配關系,調節過高收入。

——堅持市場決定與政府監管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在國有企業工資分配中的決定性作用,實現職工工資水平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適應、與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相匹配。更好發揮政府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指導和調控作用,改進和加強事前引導和事后監督,規范工資分配秩序。

——堅持分類分級管理。根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實行工資總額分類管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隸屬關系,健全工資分配分級監管體制,落實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和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下同)的分級監管責任。

二、改革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三)改革工資總額確定辦法。按照國家工資收入分配宏觀政策要求,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政府職能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

(四)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范圍內確定。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低于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于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于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對主業不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調控水平及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于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明顯優于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明顯低于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當年工資總額可適當少降。

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

企業按照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工資總額,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發生兼并重組、新設企業或機構等情況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減少工資總額。

(五)分類確定工資效益聯動指標。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科學設置聯動指標,合理確定考核目標,突出不同考核重點。

對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應主要選取利潤總額(或凈利潤)、經濟增加值、凈資產收益率等反映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指標。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在主要選取反映經濟效益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標的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營業收入、任務完成率等體現服務國家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特殊任務等情況的指標。對主業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的公益類國有企業,應主要選取反映成本控制、產品服務質量、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況的指標,兼顧體現經濟效益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指標。對金融類國有企業,屬于開發性、政策性的,應主要選取體現服務國家戰略和風險控制的指標,兼顧反映經濟效益的指標;屬于商業性的,應主要選取反映經濟效益、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的指標。對文化類國有企業,應同時選取反映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指標。勞動生產率指標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潤為主,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可選取人均營業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標。

三、改革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六)全面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由國有企業自主編制,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并結合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分別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備案或核準后執行。

對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備案制。其中,未建立規范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認定,其工資總額預算應實行核準制。

對其他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核準制。其中,已建立規范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其工資總額預算可實行備案制。

(七)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周期。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年度進行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八)強化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經備案或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執行過程中,因企業外部環境或自身生產經營等編制預算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整。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執行工資總額預算情況的動態監控和指導,并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清算。

四、完善企業內部工資分配管理

(九)完善企業內部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國有企業在經備案或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內,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根據所屬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生產經營等情況,指導所屬企業科學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逐級落實預算執行責任,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確保實現工資總額預算目標。企業集團應合理確定總部工資總額預算,其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應低于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十)深化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以崗位價值為依據,以業績為導向,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并結合企業經濟效益,通過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確定不同崗位的工資水平,向關鍵崗位、生產一線崗位和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傾斜,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調整不合理過高收入。加強全員績效考核,使職工工資收入與其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掛鉤,切實做到能增能減。

(十一)規范企業工資列支渠道。國有企業應調整優化工資收入結構,逐步實現職工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

五、健全工資分配監管體制機制

(十二)加強和改進政府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指導和調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不同職業的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定期制定和發布工資指導線、非競爭類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調控水平和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十三)落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負責做好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備案或核準工作,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控和執行結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將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同時,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可按規定將有關情況直接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十四)完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內部監督機制。國有企業董事會應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落實企業監事會對工資分配的監督責任。將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十五)建立國有企業工資分配信息公開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國有企業每年定期將企業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相關信息向社會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十六)健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定期對國有企業執行國家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發放工資、濫發工資外收入等行為。加強與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稅務、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的協同,建立工作會商和資源共享機制,提高監督效能,形成監督合力。

對企業存在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扣回違規發放的工資總額,并視違規情形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十七)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做好統籌協調,細化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推動改革順利進行。各?。ㄗ灾螀^、直轄市)要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要抓緊制定所監管企業的具體改革實施辦法,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和工會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形成推進改革的合力。廣大國有企業要自覺樹立大局觀念,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改革規定,確保改革政策得到落實。要加強輿論宣傳和政策解讀,引導全社會正確理解和支持改革,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十八)本意見適用于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或機構作為實際控制人的企業,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國務院關于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

(2018年5 月30 日 國發〔2018〕1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要求,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均衡地區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基金)負擔,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國務院決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緊扣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著力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問題,圍繞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目標,從基本國情和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實際出發,遵循社會保險大數法則,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作為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第一步。加快統一養老保險政策、明確各級政府責任、理順基金管理體制、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不斷加大調劑力度,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二)基本原則。

——促進公平。通過實行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中央統一調劑使用,合理均衡地區間基金負擔,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整體抗風險能力。

——明確責任。實行省級政府擴面征繳和確保發放責任制,中央政府通過轉移支付和養老保險中央調劑基金(以下簡稱中央調劑基金)進行補助,建立中央與省級政府責任明晰、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統一政策。國家統一制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統一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核定辦法、待遇計發和調整辦法等,最終實現養老保險各項政策全國統一。

——穩步推進。合理確定中央調劑基金籌集比例,平穩起步,逐步提高,進一步統一經辦規程,建立省級集中的信息系統,不斷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

二、主要內容

在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礎上,建立中央調劑基金,對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度調劑,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一)中央調劑基金籌集。

中央調劑基金由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上解的資金構成。按照各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的90%和在職應參保人數作為計算上解額的基數,上解比例從3%起步,逐步提高。

某省份上解額=(某省份職工平均工資×90%)×某省份在職應參保人數×上解比例。

各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為統計部門提供的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

各省份在職應參保人數,暫以在職參保人數和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企業就業人數二者的平均值為基數核定。將來條件成熟時,以覆蓋常住人口的全民參保計劃數據為基礎確定在職應參保人數。

(二)中央調劑基金撥付。

中央調劑基金實行以收定支,當年籌集的資金全部撥付地方。中央調劑基金按照人均定額撥付,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核定的各省份離退休人數確定撥付資金數額。

某省份撥付額=核定的某省份離退休人數×全國人均撥付額。

其中:全國人均撥付額=籌集的中央調劑基金/核定的全國離退休人數。

(三)中央調劑基金管理。

中央調劑基金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納入中央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中央調劑基金采取先預繳預撥后清算的辦法,資金按季度上解下撥,年終統一清算。

各地在實施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之前累計結余基金原則上留存地方,用于本?。ㄗ灾螀^、直轄市)范圍內養老保險基金余缺調劑。

(四)中央財政補助。

現行中央財政補助政策和補助方式保持不變。中央政府在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撥付中央調劑基金后,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擔。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主體責任。

三、健全保障措施

(一)完善省級統籌制度。

各?。ㄗ灾螀^、直轄市)要在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的基礎上,推進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工作,并建立地方各級政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

(二)強化基金預算管理。

各級政府及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基金預算編制和審核工作,嚴格規范收支內容、標準和范圍,并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執行,不得隨意調整。進一步強化基金預算的嚴肅性和硬約束,確保應收盡收,杜絕違規支出。

(三)建立健全考核獎懲機制。

將各?。ㄗ灾螀^、直轄市)養老保險擴面征繳、確?;攫B老金發放、嚴格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落實等情況列入省級政府工作責任制考核內容,對工作業績好的省級政府進行獎勵,對出現問題的省級政府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推進信息化建設。

建立全國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查詢系統、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監控系統以及全國共享的中央數據庫。在中央與地方之間以及各部門之間實現信息、數據互聯互通,有效監控在職應參保人數和離退休人數,及時掌握和規范中央調劑基金與省級統籌基金收支行為,防范風險。

四、組織實施

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是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全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順利實施,同時抓緊制定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時間表、路線圖。

國務院關于推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

(2018 年7 月14 日 國發〔2018〕2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是以管資本為主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的重要舉措。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有關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為加快推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工作,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定不移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著力創新體制機制,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切實發揮國有企業在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的帶動作用。

(二)試點目標。

通過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構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主體,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實現國有資本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實行國有資本市場化運作。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平臺作用,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優化國有資本投向,向重點行業、關鍵領域和優勢企業集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營效率,更好服務國家戰略需要。試點先行,大膽探索,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盡快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

(三)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確保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

堅持體制創新。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完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的市場化機制??茖W合理界定政府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所持股企業的權利邊界,健全權責利相統一的授權鏈條,進一步落實企業市場主體地位,培育具有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國有骨干企業。

堅持優化布局。通過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優化國有資本布局,使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戰略目標。

堅持強化監督。正確處理好授權經營和加強監督的關系,明確監管職責,構建并強化政府監督、紀檢監察監督、出資人監督和社會監督的監督體系,增強監督的協同性、針對性和有效性,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試點內容

(一)功能定位。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均為在國家授權范圍內履行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是國有資本市場化運作的專業平臺。公司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依法自主開展國有資本運作,不從事具體生產經營活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所持股企業行使股東職責,維護股東合法權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按照責權對應原則切實承擔優化國有資本布局、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責任。

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主要以服務國家戰略、優化國有資本布局、提升產業競爭力為目標,在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按照政府確定的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優化要求,以對戰略性核心業務控股為主,通過開展投資融資、產業培育和資本運作等,發揮投資引導和結構調整作用,推動產業集聚、化解過剩產能和轉型升級,培育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積極參與國際競爭,著力提升國有資本控制力、影響力。

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主要以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提高國有資本回報為目標,以財務性持股為主,通過股權運作、基金投資、培育孵化、價值管理、有序進退等方式,盤活國有資產存量,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共同發展,實現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保值增值。

(二)組建方式。

按照國家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布局領域,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可采取改組和新設兩種方式設立。根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具體定位和發展需要,通過無償劃轉或市場化方式重組整合相關國有資本。

劃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資產,為現有企業整體股權(資產)或部分股權。股權劃入后,按現行政策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采取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和業務等。股權劃入涉及上市公司的,應符合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三)授權機制。

按照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授予出資人職責和政府直接授予出資人職責兩種模式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

1.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授權模式。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根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具體定位和實際情況,按照“一企一策”原則,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制定監管清單和責任清單,明確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監管內容和方式,依法落實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職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本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負責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進行考核和評價,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重點說明所監管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貫徹國家戰略目標、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

2.政府直接授權模式。政府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本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根據授權自主開展國有資本運作,貫徹落實國家戰略和政策目標,定期向政府報告年度工作情況,重大事項及時報告。政府直接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進行考核和評價等。

(四)治理結構。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不設股東會,由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可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按照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設立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董事會的決策作用、經理層的經營管理作用。

1.黨組織。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充分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作用。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產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按照“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原則,符合條件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黨組織書記、董事長一般由同一人擔任。對于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的前置程序。國務院直接授權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應當設立黨組。紀檢監察機關向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派駐紀檢監察機構。

2.董事會。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設立董事會,根據授權,負責公司發展戰略和對外投資,經理層選聘、業績考核、薪酬管理,向所持股企業派出董事等事項。董事會成員原則上不少于9 人,由執行董事、外部董事、職工董事組成。保障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按市場化方式選擇外部董事等權利,外部董事應在董事會中占多數,職工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 名,可設副董事長。董事會下設戰略與投資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協助董事會履行職責。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授權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執行董事、外部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委派。其中,外部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根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結構需求,從專職外部董事中選擇合適人員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政府直接授權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執行董事、外部董事(股權董事)由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派,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其中,依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職能定位,外部董事主要由政府綜合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名,選擇專業人士擔任,由政府委派。外部董事可兼任董事會下屬專門委員會主席,按照公司治理結構的議事規則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重大事項發表相關領域專業意見。

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委派外部董事要注重拓寬外部董事來源,人員選擇要符合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定位和專業要求,建立外部董事評價機制,確保充分發揮外部董事作用。

3.經理層。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經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負責國有資本日常投資運營。董事長與總經理原則上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授權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黨組織隸屬中央、地方黨委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黨組織管理,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管理,以改組的企業集團為基礎,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其中,由中管企業改組組建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由中央管理;由非中管的中央企業改組組建或新設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

政府直接授權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黨組織隸屬中央或地方黨委管理,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由中央或地方黨委管理。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長、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級經理人員,原則上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運行模式。

1.組織架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要按照市場化、規范化、專業化的管理導向,建立職責清晰、精簡高效、運行專業的管控模式,分別結合職能定位具體負責戰略規劃、制度建設、資源配置、資本運營、財務監管、風險管控、績效評價等事項。

2.履職行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應積極推動所持股企業建立規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并通過股東大會表決、委派董事和監事等方式行使股東權利,形成以資本為紐帶的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協調和引導所持股企業發展,實現有關戰略意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委派的董事、監事要依法履職行權,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切實維護股東權益,不干預所持股企業日常經營。

3.選人用人機制。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要建立派出董事、監事候選人員庫,由董事會下設的提名委員會根據擬任職公司情況提出差額適任人選,報董事會審議、任命。同時,要加強對派出董事、監事的業務培訓、管理和考核評價。

4.財務監管。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加強公司財務管理,防范財務風險。督促所持股企業加強財務管理,落實風險管控責任,提高運營效率。

5.收益管理。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出資人身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對所持股企業的利潤分配進行審議表決,及時收取分紅,并依規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和使用管理留存收益。

6.考核機制。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建立以戰略目標和財務效益為主的管控模式,對所持股企業考核側重于執行公司戰略和資本回報狀況。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建立財務管控模式,對所持股企業考核側重于國有資本流動和保值增值狀況。

(六)監督與約束機制。

1.完善監督體系。整合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力量,建立監督工作會商機制,按照事前規范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后強化問責的原則,加強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統籌監督,提高監督效能。紀檢監察機構加強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的監督,強化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使權力等的監督。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要建立內部常態化監督審計機制和信息公開制度,加強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等重點部門和崗位的監管,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及時準確地披露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構、國有資本整體運營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建設陽光國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2.實施績效評價。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要接受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綜合考核評價??己嗽u價內容主要包括貫徹國家戰略、落實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優化目標、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重大問題決策和重要干部任免,國有資本運營效率、保值增值、財務效益等方面。

三、實施步驟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工作應分級組織、分類推進、穩妥開展,并根據試點進展情況及時總結推廣有關經驗。中央層面,繼續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授權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深化試點,并結合本實施意見要求不斷完善試點工作。同時推進國務院直接授權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選擇由財政部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的中央企業以及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改革范圍內的企業穩步開展。地方層面,試點工作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四、配套政策

(一)推進簡政放權。圍繞落實出資人職責的定位,有序推進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放權。將包括國有產權流轉等決策事項的審批權、經營班子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權等授予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相關管理要求和運行規則通過公司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予以明確。

(二)綜合改革試點。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所持股國有控股企業中,符合條件的可優先支持同時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薪酬分配差異化改革等其他改革試點,充分發揮各項改革工作的綜合效應。

(三)完善支持政策。嚴格落實國有企業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簡化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程序。鼓勵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處置低效無效資產。制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管理政策。

五、組織實施

加快推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中央組織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落實相關配套措施,密切配合、協同推進試點工作。中央層面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方案,按程序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工作負總責,要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積極穩妥組織開展試點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將本地區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報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備案。

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8年12 月13 日 國發〔2018〕41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條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滿3 歲至小學入學前處于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六條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七條 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第三章 繼續教育

第八條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 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 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 元定額扣除。

第九條 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第十條 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第四章 大病醫療

第十一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復印件)等資料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章 住房貸款利息

第十四條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 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第十五條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 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條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第七章 贍養老人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 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 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梢杂少狆B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于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 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 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向收款單位索取發票、財政票據、支出憑證,收款單位不能拒絕提供。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贍養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信息。

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以下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一)公安部門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系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標識等信息;

(二)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法院有關婚姻狀況信息;

(四)教育部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考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房屋(含公租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九)醫療保障部門有關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信息;

(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上述數據信息的格式、標準、共享方式,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擁有專項附加扣除涉稅信息,但未按規定要求向稅務部門提供的,擁有涉稅信息的部門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8 年1 月27 日 國辦發〔2018〕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提高各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決策部署,現就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緊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充分發揮中央統一領導、地方組織落實的制度優勢,按照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要求,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科學界定中央與地方權責,確定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范圍,制定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國家基礎標準,規范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分擔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務投入,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織密扎牢民生保障網,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從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首先將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領域中與人直接相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并合理劃分支出責任,同時完善相關轉移支付制度,確保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堅持財政事權劃分由中央決定。完善中央決策、地方落實的機制?;竟卜疹I域共同財政事權范圍、支出責任分擔方式、國家基礎標準由中央確定;明確地方政府職責,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區域管理優勢和積極性,保障政策落實。

——堅持保障標準合理適度。既要盡力而為,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適時調整國家基礎標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顧各級財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

——堅持差別化分擔。充分考慮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務成本和財力差異較大的國情,中央承擔的支出責任要有所區別,體現向困難地區傾斜,并逐步規范、適當簡化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的分擔方式。

——堅持積極穩妥推進?;竟卜疹I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一個動態調整、不斷完善的過程,既要加強頂層設計,明確改革路徑和方式,又要加強與各領域管理體制改革的銜接,在管理體制和相關政策比較明確、支出責任分擔機制相對穩定的民生領域首先實現突破。

(三)主要目標。

通過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力爭到2020 年,逐步建立起權責清晰、財力協調、標準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體系和保障機制。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 號),結合《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9 號),將涉及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和發展需要、現有管理體制和政策比較清晰、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以人員或家庭為補助對象或分配依據、需要優先和重點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務事項,首先納入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范圍,目前暫定為八大類18 項:一是義務教育,包括公用經費保障、免費提供教科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貧困地區學生營養膳食補助4 項;二是學生資助,包括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普通高中教育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學雜費補助4 項;三是基本就業服務,包括基本公共就業服務1 項;四是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1 項;五是基本醫療保障,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醫療救助2 項;六是基本衛生計生,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扶助保障2項;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難群眾救助、受災人員救助、殘疾人服務3 項;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鄉保障性安居工程1 項。

已在國發〔2016〕49號和國發〔2017〕9號文件中明確但暫未納入上述范圍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等事項,在分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中,根據事權屬性分別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地方財政事權或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竟卜疹I域共同財政事權范圍,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相關領域管理體制改革相應進行調整。

(二)制定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國家基礎標準。

國家基礎標準由中央制定和調整,要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和發展需要,兼顧財力可能,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所需資金按中央確定的支出責任分擔方式負擔。參照現行財政保障或中央補助標準,制定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保障、免費提供教科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貧困地區學生營養膳食補助、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扶助保障9 項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的國家基礎標準。地方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國家基礎標準的地區標準,應事先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后執行,高出部分所需資金自行負擔。對困難群眾救助等其余9 項不易或暫不具備條件制定國家基礎標準的事項,地方可結合實際制定地區標準,待具備條件后,由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規范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分擔方式。

根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格局、各項基本公共服務的不同屬性以及財力實際狀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主要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并保持基本穩定。具體明確和規范如下:

一是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普通高中教育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學雜費補助、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扶助保障7個事項,實行中央分檔分擔辦法: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市),中央分擔80%;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 個省,中央分擔60%;第三檔包括遼寧、福建、山東3 個省,中央分擔50%;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4 個?。ㄊ校┖痛筮B、寧波、廈門、青島、深圳5個計劃單列市,中央分擔30%;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2 個直轄市,中央分擔10%。按照保持現有中央與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原則,上述分擔比例調整涉及的中央與地方支出基數劃轉,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二是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保障等6 個按比例分擔、按項目分擔或按標準定額補助的事項,暫按現行政策執行,具體如下: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保障,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支出責任,第一檔為8 ∶2,第二檔為6 ∶4,其他為5 ∶5。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支出責任,各地區均為5 ∶5,對人口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部分,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支出責任,中央對第一檔和第二檔承擔全部支出責任,其他為5 ∶5。免費提供教科書,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和免費為小學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免費提供地方課程教科書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承擔。貧困地區學生營養膳食補助,國家試點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試點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中央財政給予生均定額獎補。受災人員救助,對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省份,中央財政按規定的補助標準給予適當補助,災害救助所需其余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

三是基本公共就業服務、醫療救助、困難群眾救助、殘疾人服務、城鄉保障性安居工程5 個事項,中央分擔比例主要依據地方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等因素確定。

對上述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地方承擔部分,由地方通過自有財力和中央轉移支付統籌安排。中央加大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促進地區間財力均衡。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規定比照享受相關區域政策的地區繼續按相關規定執行。中央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參照中央與地方劃分原則執行;財政支持政策原則上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并適當考慮兵團的特殊因素。

(四)調整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下設立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原則上將改革前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事項,統一納入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實履行中央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

(五)推進省以下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中央財政要加強對省以下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對地方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省級政府要考慮本地區實際,根據各項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的重要性、受益范圍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結合省以下財政體制,合理劃分省以下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加強省級統籌,適當增加和上移省級支出責任??h級政府要將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優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務,承擔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組織落實責任;上級政府要通過調整收入劃分、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增強縣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

三、配套措施

(一)明確部門管理職責。中央財政在落實中央承擔的支出責任、做好資金保障的同時,要切實加強對地方財政履行支出責任的指導和監督。中央有關部門要積極推動相關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管理體制改革,調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導和督促地方落實相關服務標準。地方財政要確保地方承擔的支出責任落實到位。地方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相關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

(二)加強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管理。中央財政要根據國家基礎標準、分擔比例等因素,優先足額安排并提前下達、及時撥付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地方財政要完整、規范、合理編制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保證資金及時下達和撥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管理流程,加大預算公開力度。

(三)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大數據平臺建設。財政及相關部門要建立規范的數據采集制度,統一數據標準,加快基本公共服務大數據平臺建設,收集匯總各項基本公共服務相關數據,實現信息共享,為測算分配轉移支付資金、落實各方責任、實現基本公共服務便利可及提供技術支撐。

(四)強化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加強對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基礎標準落實、基礎數據真實性、資金管理使用規范性、服務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監督檢查,保證支出責任落實。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務質量。

四、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實施。

附件:

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清單及基礎標準、支出責任劃分情況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年5 月14 日 國辦發〔2018〕3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切實提高財政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效益、落實資金監管責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項目資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為如期實現脫貧目標,支持脫貧攻堅項目(含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項目)的各類財政資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產業扶貧、易地扶貧搬遷、就業扶貧、危房改造、教育扶貧、健康扶貧、生態扶貧、基本醫療、社會救助、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光伏扶貧、旅游扶貧、文化扶貧等項目資金。

第三條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導向,注重效果。在關注資金投入和使用過程的同時,更加注重精準脫貧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聚焦提高脫貧質量和減貧效果。

(二)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國家統一部署,地方各級政府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強化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的績效管理主體責任。

(三)全程跟蹤,創新管理。對扶貧項目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跟蹤,實行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監管相結合,賦予基層精準施策更大自主權。

(四)壓實責任,減輕負擔。資金使用單位承擔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具體落實到項目負責人。嚴禁層層組織和多頭重復評價檢查,避免增加基層迎評迎檢負擔。

第四條 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統籌負責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切實督促本行業實施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牢固樹立績效管理理念,加強脫貧效果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省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市縣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培訓。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對扶貧項目資金相關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五條 市縣級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在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單位預算時,根據中央和本地區預算編制規定和要求、脫貧攻堅規劃等,科學合理測算扶貧項目資金需求,設定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應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并細化量化為績效指標,主要包括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指標。

市縣級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未按照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納入扶貧項目庫,不得申請相關預算。

第六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脫貧攻堅規劃等,對有關部門編報的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具體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績效目標與脫貧目標的相關性、績效指標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與資金的匹配性等內容。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安排相關預算。審核通過并安排預算的,有關部門應當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報送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并編入本部門預算依法予以公開。

第七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相關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隨部門預算一同批復至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將相關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隨資金使用單位預算一同批復。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批復后,原則上不作調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辦理。扶貧項目及相關預算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同步調整績效目標。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的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按照規定程序報送省級財政和扶貧部門備案(涉及預算內投資的事項,還應報送發展改革部門,下同)。省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后應當及時報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八條 預算執行中,市縣級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執行監控機制,組織資金使用單位定期對預算和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并向本級財政和扶貧部門報送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結果。扶貧項目資金實際執行與績效目標偏離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監控結果應用,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及時收回或暫緩撥付財政資金。

市縣級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相關動態監控信息系統,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市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及指標嵌入系統,市縣級資金使用單位負責在線填報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目標執行情況并上傳相關證明資料,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實時監控。

第九條 年度預算執行終了,市縣級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資金使用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填報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未完成目標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進措施。

市縣級有關部門應當將績效自評結果及時報送本級財政和扶貧部門。

市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本級審計部門對扶貧項目資金績效自評結果進行抽查。

績效自評結果和抽查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改進管理、調整財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各級財政和扶貧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扶貧重點項目和重點區域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求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各級財政和扶貧部門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各級財政和扶貧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

省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情況納入市縣扶貧工作考核內容。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編入本級決算并依法予以公開。市縣級有關部門應當將績效自評結果編入本部門決算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8年7 月19 日 國辦發〔2018〕6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決策部署,現就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改革的必要性。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國家富強的重要標志,醫療衛生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民生事業。按照我國醫療衛生體制,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主要包括公共衛生、醫療保障、計劃生育、能力建設等四個方面。目前,我國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體系框架初步形成,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劃分體系不夠完整,缺乏系統的制度規范;部分事項財政事權劃分不明確,地方執行缺乏依據;部分事項財政事權劃分不科學,職責交叉重疊;存在多種中央和地方分擔比例,支出責任劃分不盡合理;部分項目分散、多頭管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需要通過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加以解決。

(二)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緊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充分發揮中央統一領導、地方組織落實的制度優勢,按照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要求,堅持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大力支持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推動建立醫療衛生領域可持續的投入保障長效機制并平穩運行。通過改革,形成中央領導、權責清晰、依法規范、運轉高效的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效率和水平。

(三)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促進人人公平享有??茖W界定政府、社會和個人投入責任,堅持政府在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加大政府衛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對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動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堅持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完善財政投入機制,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高醫療衛生領域投入效益。

——堅持遵循規律,適度強化中央權責。遵循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一般規律,科學合理劃分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以全國性或跨區域的公共衛生服務為重點,適度強化中央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屬于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的,由中央統一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或提出原則要求。

——堅持問題導向,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聚焦當前劃分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堅持醫療衛生領域全覆蓋,提高劃分體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項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性質和特點,提高劃分體系的科學性;合理確定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分擔方式,提高劃分體系的規范性;統籌推進項目優化整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堅持積極穩妥,分類施策扎實推進。在保持現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框架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兼顧當前和長遠,分類推進改革。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項,予以確認;對現行劃分不盡合理且改革條件成熟的事項,進行改革調整;對尚不具備改革條件的事項,暫時延續現行劃分格局,并根據相關領域體制機制改革進展情況及時作相應調整。

二、主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按照實施《“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分別劃分公共衛生、醫療保障、計劃生育、能力建設四個方面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一)公共衛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劃分為中央財政事權、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兩類。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竟残l生服務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以及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項目中劃入的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孕前檢查等內容。其中,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資金、使用主體等保持相對獨立和穩定,按照相應的服務規范組織實施;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由各省份結合地方實際自主安排,資金不限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竟残l生服務內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公共衛生服務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制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人均經費國家基礎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竟残l生服務支出責任實行中央分檔分擔辦法: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ㄗ灾螀^、直轄市),中央分擔80%;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 個省,中央分擔60%;第三檔包括遼寧、福建、山東3 個省,中央分擔50%;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4個?。ㄖ陛犑校┖痛筮B、寧波、廈門、青島、深圳5個計劃單列市,中央分擔30%;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2 個直轄市,中央分擔10%。

2.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全國性或跨區域的重大傳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國家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購置,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包蟲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適宜技術探索等內容,上劃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將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劃入能力建設方面。除上述項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統籌安排。

(二)醫療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和醫療救助,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規定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予以繳費補助。中央財政按照一定補助標準,參照上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責任中央分檔分擔辦法安排補助資金。

2.醫療救助。醫療救助主要包括城鄉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中央財政根據救助需求、工作開展情況、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分配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

(三)計劃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計劃生育“少生快富”補助3 個計劃生育扶助保障項目,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除上述3 個項目之外的原計劃生育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統籌安排。

中央制定計劃生育扶助保障補助國家基礎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中央財政參照上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責任中央分檔分擔辦法安排補助資金。

(四)能力建設方面。

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管理事務、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

1.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國家對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按照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或地方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中央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中央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地方政府委托的公共衛生、緊急救治、援外、支農、支邊等任務的,由地方財政給予合理補助。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地方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明確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中央財政事權任務的,由中央財政給予合理補助。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中央財政對地方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升困難地區服務能力等按規定給予補助。加大對社會力量辦醫的支持力度,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規定落實對社會力量辦醫的補助政策。

2.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國家根據戰略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項目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考核情況等因素分配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地方自主實施的能力提升項目明確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3.衛生健康管理事務。衛生健康管理事務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或地方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4.醫療保障能力建設。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或地方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中央財政對地方醫療保障能力建設按規定給予補助。

5.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主要包括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范與推廣等,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根據工作任務量、績效考核情況、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分配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

醫療衛生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規定比照享受相關區域政策的地區繼續按相關規定執行。中央基本建設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軍隊、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現行體制和相關領域改革要求落實經費保障責任。中央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參照中央與地方劃分原則執行;財政支持政策原則上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并適當考慮兵團的特殊因素。

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且確需委托地方行使的事項,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行使職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委托單位監督。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的事項中,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扶助保障等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的事項,地方政府可以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全部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在國家基礎標準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內容或提高保障標準,增支部分由地方財政負擔。對于醫療救助、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不易或暫不具備條件統一制定國家基礎標準的事項,中央提出原則要求并設立績效目標,地方據此自主制定本地區標準,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地方政府制定出臺地區標準要充分考慮區域間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保財政可持續。地區標準高于國家基礎標準的,需事先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后執行;地方政府出臺涉及重大政策調整等事項的,需事先按程序報中央有關部門備案后執行。

按照保持現有中央與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原則,上述改革涉及的中央與地方支出基數劃轉,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三、配套措施

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結合實際細化政策措施,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一)協同推進相關改革。將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緊密結合、統籌推進,著重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穩定可持續的籌資和報銷比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政府與個人分擔比例,推進公立醫院體制機制改革,強化區域衛生規劃約束力等,形成兩項改革良性互動、協同促進的局面。

(二)完善省以下分擔機制。省級政府要參照本方案的要求,結合省以下財政體制,合理劃分醫療衛生領域省以下各級政府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要明確省級政府在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方面的職責,加大對區域內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要將適宜由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支出責任上移,避免過多增加基層政府支出壓力。

(三)強化支出責任落實。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要按照確定的支出責任合理安排預算,根據“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有效提供。對地方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標準、落實支出責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等資本性支出可通過依法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過上級政府給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彌補。中央財政加大對困難地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四)修訂完善規章制度。財政部、衛生健康委、醫保局、中醫藥局等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在全面系統梳理的基礎上,抓緊修訂完善具體項目管理辦法和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并在今后制修訂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時,體現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關內容。各地區相關部門要及時推動將地方各級政府間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相關制度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形式規定,加強法治化、規范化建設,確保行政權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運行。

四、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實施。

附件

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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