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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麻子”繼承起紛爭法院衡平利益促傳承

2019-09-03 06:41何洋
法庭內外 2019年7期
關鍵詞:王麻子膏藥注冊商標

何洋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因兄弟相爭而對老字號商標能否注冊的商標行政確權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王麻子研究所申請注冊的第3396527號“王麻子”商標不存在“搶注”的情形,依法維持了該商標的注冊。

兄弟分家導紛爭

“王麻子”商標的前身為“老王麻子膏藥”,由王樹森創立,于偽“康德五年”即開始經營。其子王殿元為該字號的第二代傳人,于上世紀40年代至80年代開設了福慶堂國藥店和王殿元整骨診所對該字號進行擴大經營。

在王殿元逝世后,他的四個兒子傳承該字號,并在繼承家族治病及制藥傳統技藝的基礎上,通過注冊商標、使用字號等各種形式繼續利用“老王麻子膏藥”以及與之相關的“王麻子膏藥”“王麻子”“王殿元”等商業標記?!豆枮I老字號》《當代滿族風采》《衛生部-中國衛生事業社會經濟發展》等多家媒體對王氏家族的醫藥發展都進行過報道。

隨著經營擴大,王殿元四子之間開始分家。長子王燕銘成立了王麻子研究所,并于2002年12月9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獨立申請注冊“王麻子”商標,核定使用在第5類的“膏劑、醫藥制劑、醫用止痛制劑”等醫用藥膏商品上。

三子王燕齡隨后投資成立了王殿元骨傷醫院(已注銷),并于2013年2月1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的注冊系采取了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31條之規定”為由,對“王麻子”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請求撤銷該商標的注冊。

商評委認定訴爭商標不能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王麻子研究所與王殿元骨傷醫院均對“王麻子”商標有使用權,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各方均無權將其申請注冊為商標,以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為由,作出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

王麻子研究所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訴訟,主張其不存在商標搶注行為。理由是在王殿元去世后,只有長子王燕銘有行醫資格,三子王燕齡直到2004年才開辦了自己的獨資企業,而王燕銘迄今為止一直在經營診所,為傳統技藝的繼承與發展作出貢獻,應當享有訴爭商標的商標權益。

而商標評審委員會與無效宣告提起人王殿元骨傷醫院,均認為“王麻子”商標作為王殿元遺留的重要遺產,應由王燕銘、王燕齡等人合法共同繼承,任何人均無權將整個家族已經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進行注冊。

法院維持訴爭商標的注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包括王麻子研究所的業主王燕銘、三子王燕齡在內的王殿元的所有子女均屬于老字號“老王麻子膏藥”的傳承人,都具有使用與“王麻子”老字號相關商業標記的合法權益。長子王燕銘在提升該老字號之傳統商譽上發揮了一定的主導作用。為了有效保護老字號的傳承,避免其因未得到及時注冊而產生其他糾紛或問題,一審判決維持“王麻子”商標注冊。

三子王燕齡提起上訴,認為王氏六兄妹應視為享有均等的繼承權,一審判決認定王燕銘具有主導作用,與事實不符。王燕銘具有獨占“老王麻子”及與之相關的“王麻子”等商業標志的主觀惡意,雖系同胞兄弟,但實為具有利益沖突的獨立民事個體,彼此之間仍屬“他人”范疇,訴爭商標的注冊確系以不正當手段對他人未注冊商標的搶注,應當予以撤銷。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王燕銘以其個人經營的王麻子研究所的名義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確有不妥,但在王殿元的所有子女對“王麻子”未注冊商標權益的利用方式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若因此導致“王麻子”商標在其賴以知名的“膏藥”等商品上遲遲未能注冊,將給老字號的傳承保護帶來更多困難,亦給案外人的不正當搶注遺留了契機。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王麻子”商標最終得以維持注冊。

維大局 促傳承

2001年《商標法》第31條規定的“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旨在糾正類似于“鳩占鵲巢”的惡意搶注與搶注人無關且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的行為。

在“王麻子”老字號商標案中,“老王麻子膏藥”第二代傳人王殿元的四個兒子,均在王殿元逝世后,繼續有效利用了該老字號以及與之相關的商業標記,均屬于該訴爭商標的合法有效繼承人。顯然,單就這一點來說,王麻子研究所的業主王燕銘不是與訴爭商標相關權益無關的“他人”。

實際上,王燕銘在傳承家族治病及制藥傳統技藝、提升該老字號的傳統商譽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主導作用,也獲得了兩級法院的認可。但考慮到各位傳承人對于該老字號的利用方式仍然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狀況下,長子王燕銘以其王麻子研究所之名義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雖然確有不妥之處,但如果簡單機械地將其申請注冊行為歸入“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商標”的范疇,就相當于否定了其傳承人地位和傳承作用,也割裂了王家當代傳承人之間的傳承關系。

法院判決還進一步指出,雖然訴爭商標的注冊人為王燕銘,但王燕銘不應禁止王殿元其他子女對該標志的合法使用。法院亦對其各傳承人作出希冀,希望當代各位傳承人可以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摒棄各方之小利,就“老王麻子膏藥”以及與之相關的其它商業標記的利用方式盡快達成一致意見,從而將此祖產越做越強。

結語

老字號是我國傳統優秀商業文化的重要載體和集中體現,不僅包含極大的商業價值,也因其良好的口碑、久遠的歷史與深厚的內涵而以獨特的方式記錄著時代的發展。能歷經百年積淀的老字號,在當代鼓勵誠信經營、弘揚工匠精神的時代背景下,愈發珍貴。而囿于歷史上生產力、生產方式的制約,老字號也多以家族式經營為主,少有現代企業產權明晰的經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較易產生權屬紛爭。

法律和政策只能在現有的體系與框架下,對其予以導向性的基礎保護,而使得老字號做大做強的根本動力與保障仍是經營人的智慧與和諧的經營氛圍?!叭饲诎贅I旺,家和萬事興”,尤其是以家族式進行經營的老字號,各傳承人更應具有大局意識,秉承傳承、合作與謙抑的態度,才能為老字號增添新力,促其重煥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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