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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關系研究

2019-09-10 23:22馮晗笑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馮晗笑

摘要: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作為犯罪構成的主觀要素,著重強調犯罪人對于犯罪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二者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上有很大的不同。如何界定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之間的關系事關定罪量刑,因此,學界提出了諸多學說。本文介紹了對立關系說、一般與特殊關系說、規范層級關系說三種學說,旨在倡導故意與過失的層級關系。

關鍵詞:犯罪故意;犯罪過失;規范層級關系

一、故意與過失概述

(一)故意與過失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與第十五條使用了“明知”、“希望”、“放任”、“預見”、“疏忽大意”、“輕信”等心理性描述詞匯。[1]可見明確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這兩種犯罪主觀心態的關系,首先得從基本概念入手分析。

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對于自己的行為會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明知,而對此希望或者放任的主觀心理態度,有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之分。認識因素上,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都是明知;但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主要體現為對危害結果的希望與積極追求,間接故意主要體現為對危害結果的放任,不同于希望的地方在于,這種放任是一種聽之任之的心態。

犯罪過失分兩種:疏忽大意過失、過于自信過失。疏忽大意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的情形。過于自信過失是指已經預見自己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可避免,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簡單來講,故意強調行為人有意為之,而過失往往是行為人主觀上的不慎與疏忽,通常認為過失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小,刑罰處罰比故意犯罪輕。因此,區分故意與過失涉及定罪量刑,有必要予以明確。

(二)故意與過失的區分

從認識因素上來看,犯罪故意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是強調“明知”,即對于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意義的明知;而對于犯罪過失來說,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有所不同,前者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后者是已經預見的情形,因此過失情況下,認識程度最至多是預見,預見更傾向于一種模糊的認識,并無“明知”的程度高。在意志因素方面,犯罪故意持有的無論是積極追求還是聽之任之的心理態度,都可以說故意者對行為所致的危害結果是一種不反對的心理狀態;而過失不分情況的都是對結果的反對,主觀上并不愿意結果的發生。

從基本概念上,我們很容易區分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但是探究故意與過失的關系不能單單從概念上進行橫向剖析,還得從刑法體系出發,進一步解讀。

二、故意與過失關系的相關學說

12世紀開始,遵循絕對原則的英國法律,開始對犯罪的心理要素進行分析,使得主觀心理態度成為刑罰基礎。[2]啟蒙運動時期,“無罪過則無責任”的提出,為刑事立法中故意與過失的區分奠定了理論基礎。故意與過失關系問題涉及定罪量刑,因此一直以來是學界熱議話題,各學說之間分歧也很大。

(一)對立關系說

故意與過失的對立關系說,又被稱為全異排斥關系,即故意與過失是互不包含,相互排斥,相互對立。如果一個人實施的行為在排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我們能夠明確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那么行為人的行為不能被評價為過失犯罪,反之亦然。故意與過失相互對立,互不包容。按照對立關系的說法,如果在一個案件中,根據現有證據無法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則依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則,那么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因此有人提出,過失與故意的性質完全不同,不是故意的減輕形態。[3]對立關系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為學界主流觀點,強調的一種非此即彼的關系。從概念的表述上來看,當然可以直觀的得出對立關系的結論,但是實際上如果堅持對立關系,在無法查明行為人主觀心態的情況下,有可能造成放縱犯罪的結果。

(二)一般與特殊關系說

故意與過失的一般與特殊關系的提法源于德國的客觀歸責理論??陀^歸責理論下,構成犯罪的前提是制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符合這一條件。兩者的區別就在于,故意是在有認識的情況下有意制造了法所不容許的危險,而過失是在行為人欠缺認識的情況下制造法所不容許的危險,二者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其中過失是一般情形,故意是特殊情形。同時也有學者提出,故意與過失在一般與特殊關系這個大框架下,統一于“避免可能性”。另外,日本學者高川加奈子認為,故意與過失的責任本質不同,一個是已經認識到構成要件事實,一個則僅為認識可能性。所以故意與過失之間存在大小或者階段關系。[4]如果以故意與過失都是“制造法不允許風險”的行為為出發點,將兩者歸于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則并未將故意與過失的概念或者本應具有的重要因素涵蓋在內,如過失心態中對于“本可避免卻未避免結果發生”的處罰。

(三)規范層級關系說

規范層級關系拋開了前面對立關系依據的概念邏輯出發點,轉而以規范責任論為基礎,提出犯罪故意與過失之間是一種規范的層級關系。在不法與責任方面,犯罪故意的程度要遠遠高于犯罪過失,在責任層面來看,故意與過失都是抵觸規范的人格態度,這樣一來,二者性質是相同的,只是故意是一種積極的,人身危險性更高的反規范人格態度,過失是一種消極的,相對于故意人身危險性較低的反規范人格態度,二者只是程度上的不同,因此可以歸于一種層級或者說階層關系。在此種關系界定下,如果一個人的行為致使另一人死亡,排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雖然不能將行為人的行為評定為故意殺人罪,但至少根據規范層級關系,至少可以將行為人的行為評價為過失致人死亡,認定為過失犯罪,而不至于枉縱犯罪?!皩τ谀切┰谧镞^方面本身游離于界限之間、證據上存有疑點而并不足以認定故意的案件,只能退回過失的界域之內處斷?!盵5]這種觀點也是當前學界的主流觀點。

總的來說,筆者認為對于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關系的研究,需要平衡刑法的保障功能與刑法謙抑性,而規范層級關系的提出恰好體現了兩者的平衡,也成為了目前的主流觀點。不過是否還存在其他形式的犯罪故意、過失關系,這是我們需要進一步探求的。

參考文獻:

[1] 劉崇亮.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的界限與競合——兼對處罰過失犯罪為例外的解讀[J].刑事法評論,2010,(27).

[2] 甘雨沛、楊春洗、張文顯.犯罪與刑罰新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

[3] [韓]李在祥.韓國刑法總論[M].韓相敦,譯.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2005.

[4] 張明楷.罪過形式的確定[J].法學研究,2006,(3).

[5]馮亞東,葉睿.間接故意不明時的過失推定[J].法學,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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